公司不能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公司不能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一、公司不能给个人债务担保(论文文献综述)

石佳友[1](2022)在《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最初由司法解释所确立。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引发普遍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试图对此进行矫正,确立了关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及"共债共签"的规则等。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后者整体纳入其中。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的司法适用过程中,应防止过度强调债权人保护、扩大连带责任适用的倾向。为此,可借鉴法国法的相关经验,以"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为核心,将夫妻共同债务的适用范围主要限于家庭日常生活的消费性债务,而排除对外担保、大额举债或投资行为等引发的经营性债务。另外,还应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确立财产混同的处理规则、恶意情形排除适用规则等,确保相关当事人利益的保护。

朱晓喆,冯洁语[2](2022)在《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文中研究指明《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韩长印[3](2021)在《中小企业重整的法理阐释与制度重构》文中指出传统重整制度大多更适合大型企业,中小企业因其破产财产有限、股权架构简单、可交易性差,往往难以应对旷日持久的程序消耗。我国未来立法应当回应中小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和企业权属缺乏流动性的法律特性,克服绝对顺位规则下的"重整清算化"倾向以避免将原出资人替代出局,回归"债务人企业继续营运"这一根本命题。通过留存债权人对重整企业的权益来换取原出资人在一定期限内对重整企业的"买入期权",形成中小企业破产财产的"膨胀主义",进而引入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及相对顺位规则,

李曙光[4](2021)在《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文中研究说明破产法修改理念与原则的确定,应在吸取之前立法经验基础上,立足市场化、法治化基础,关注中国破产法面临的最紧迫问题,面对国际化大势,并有利于推进破产法的现代化。此次破产法修改应集中于破产法实施中的问题,包括破产法的适用范围、管理人制度、重整制度、简易程序、债权人权益保护、法律责任等重大问题;同时,还应重视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制度、债务人财产制度、破产清算制度、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金融机构破产制度、跨境破产法律制度、破产企业职工权益保护等制度的完善。

贺丹[5](2021)在《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文中研究表明免责制度是现代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核心。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模式可以从制度构建动因、免责的决定模式、免责条件与免责的效力四个方面考察探究。我国的免责制度构建,应考虑免责适用于全部自然人;法院可以作为核心的免责决定主体,免责可不设置为独立程序;法律可基于诚信要求、公平与社会政策以及对债权人的清偿要求设置免责条件,但不应过于严苛;免责的法律效力必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得到认可与落实,才能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制度目标。

岳万兵[6](2021)在《反向否认公司人格:价值、功用与制度构建》文中认为反向法人格否认是人格否认制度的应有之义,其具有弥补实定法规则缺漏、保护股东债权人、维护市场交易公平正义的重大价值,且不可替代。反向否认的立法与解释要着重衡平股东债权人、公司及其利益相关者间的利益冲突,致力于以最小成本实现最大正义。据此,无过错股东与公司债权人承担反向否认的第一道风险之后,应当赋予其向责任股东追偿的权利。我国现行公司法尚无规范可作为引入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接口,宜在《公司法》第20条引入新的条款,以统一正向、横向、反向法人格否认的法律适用,实现立体、完整之法人格否认的制度构建。

邓苏宁[7](2021)在《沙特公司法立法译介》文中研究说明沙特现行的公司法于2016年颁布,取代了1965年的公司法。现行公司法是沙特政府近年来为保持经济可持续发展而出台的几个重点经济法律法规之一,代表了沙特公司法体系的重要革新和现代化,旨在使其更加顺应全球公司法和公司治理的趋势和发展。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涉及除挂牌上市的股份公司以外的其他所有类型的公司。根据该法规定,

贺丹[8](2021)在《个人破产程序设计:一个新思路》文中指出在我国破产法立法中,个人破产程序的设计是值得研究的重大问题。现有地方立法的个人破产程序设计,存在"程序多元化"与"债权人自治"两个既有前提。然而,这两个在企业破产中运行良好的前提并不符合个人破产对法律程序的要求。个人破产制度需要更为单一简洁、能够回应债权人冷漠问题以及我国现实需求的程序设计。一个新的制度设计思路是:对于债务数额低于一定标准的个人债务人,以单一的"自然人债务调整程序"取代现有重整、和解、清算的三个并列程序。个人债务人可以在债务调整计划中提出对无担保债权、住房抵押债权、其他财产担保债权的分别清偿方案。清偿方案满足法律设定的最低还款额以及其他批准条件时,无需债权人决议,由法院径行裁定通过。同时设置债权人异议程序、严格的免责条件与免责撤销制度以保护债权人权益。

姚桐[9](2021)在《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依据我国《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此即“约定分别所有”之基本含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指,男女双方没有书面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而是以口头或默示形式进行约定,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持续、稳定地以实际行为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各自所有、独立管理和处分。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是狭义、绝对、约定的夫妻分别所有财产关系,是有实无名的约定分别财产制。通过访谈和案例研究发现,我国民众多数以口头或默示形式约定财产分别所有。如果仅因欠缺书面形式就一律否定当事人分别所有的财产关系,不仅与当事人实际财产关系状态严重不符,而且违背了当事人自主选择财产关系的自由意志,甚至危及个人合法财产权益。更严峻地是,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认定为共同共有可能导致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故应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问题予以深切关照。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在现实层面、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都可获得正当性依据。就现实层面而言,生产力发展使个人财富积累增多;女性地位提升导致男女日趋平等;丁克、再婚等多元婚姻形态弱化了男女双方合作程度;独生子女政策强化代际关系的同时对夫妻关系造成冲击。其结果是,无论感情牢固与否,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都开始实行财产分别所有。就价值层面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法律约束力提供了价值泉源和检测标尺。对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赋予法律效力,符合自由价值、和谐与友善价值以及公平价值。就法律规范层面而言,首先,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存在相关规范上的漏洞,依其性质可以经由《民法典》合同编第464条转介,在合同编“找法”。其次,对《民法典》合同编第490条的参照适用为其法律约束力认定提供了具体法律依据。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包括如何认定双方达成财产分别合意的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则。就一般规则而言,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是认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先决条件;当事人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是其必要条件。就特别规则而言,再婚、一方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和特殊婚姻状态下的典型财产分别行为有其特定的认定条件和举证责任分配。在承认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基础上,其对内效力包括以下几方面:个人财产方面,以财产分别发生的时间为界确定个人财产范围。个人无偿处分较大数额的财产应受到必要的限制。共同财产方面,财产分别发生前的共同财产一般遵循法定夫妻财产制规则,没有必要的可先不予分割,以节省司法成本;确有分割必要的,以均分为原则,以参照适用《民法典》离婚财产规则为例外。财产分别发生后,双方可以约定按份共有。离婚补偿方面,在对具体补偿标准提出量化计算公式的基础上,结合婚姻类型化,对不同类型婚姻适用不同的比例系数,以发挥不同夫妻财产制的信号功能。同时,将过错、彩礼、经济能力作为自由裁量因素,防止公式的僵化适用。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对外效力主要包括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夫妻一方多个债务的清偿顺序。首先,为了尊重选择财产分别的当事人之意愿,约定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应当排除《民法典》第1064条但书条款的适用,以日常家事范围作为法定共同债务的唯一标准。其次,约定分别所有的,夫妻一方可能对另一方和第三人同时产生多个债务。鉴于债务清偿顺序直接影响到交易安全和家庭稳定的平衡保护,故在对债务类型进行梳理的前提下,借鉴运用破产法和继承法清偿顺序原理,确定债务清偿顺序,以实现生存价值优先、平等保护配偶和第三人、防止关联交易等目标。

黄超艺[10](2021)在《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破产法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上的立法政策经历了从完全行使到限制行使的变革,无论是一开始的完全行使还是如今的限制行使都是对社会背景的反映,因此都具有正当性。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规则在不同国家差异较大,部分大陆法系国家要求对担保财产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可能因此而丧失相关权利,利害关系人甚至可以要求法院为享有占有利益的权利人设置处置担保财产的时限,如果担保财产由债务人占有,担保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及时处置担保财产,否则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为担保债权人提供补偿并防止担保财产发生价值贬损。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主体主要是管理人,此时管理人应被拟制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善意第三人,有权行使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人受限的权利主要包括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变现权,以及期待利益保护请求权这两项权利。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的这一事实,使债权人获得了对破产程序中相关事项的表决权,基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担保债权人享有的是不完全的表决权,因此也构成了对担保债权人权利行使的限制。担保债权人享有的上述三项权利不仅在重整程序中受限,在清算程序与和解程序中亦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关涉到的第一个问题是破产法是否有权对担保债权人依据非破产法的规定享有的权益进行限制,以及担保债权人根据非破产法享有的哪些权益在破产程序中仍应被认可。法经济学领域的学者从监督成本理论、公共鱼塘理论等角度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论证,解释了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但是法经济学上的相关论证存在对破产法的政策目标关注不足的问题。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正当性问题还需要从破产法中的利益平衡,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制度追求,以及道德风险防范等角度进行论证。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既包括对应予保护或者承认的权益保护不足,还包括对应予限制的权益缺乏限制。具体而言,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规则的缺陷体现在,担保债权人应有权益被不当限制,对担保债权人应享有的期待利益保护不足,以及由于缺乏明确的担保财产估值规则导致的担保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应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受损。除此之外,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存在的不足还体现在立法对日渐成熟的特殊类型担保关注不足。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源于我国立法者缺乏对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以及对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曲解与忽视。基于上述分析,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与司法实践,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应立足于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确立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目标,树立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追求。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不仅包括公平地分配现有财产,还包括对担保债权人合法权益遭受的损害进行公平补偿。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道德风险防范不仅应包括对包括担保债权人在内所有债权人的道德风险防范,还应包括对债务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道德风险防范。破产程序中的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不应仅考虑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或者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更应该考虑破产程序中为实现上述两个目标而牺牲的利益是否小于因此增加的利益。立法者应该意识到,破产法上的公平原则是破产法所应坚持的首要理念,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必须建立在破产法上公平原则的基础上。具体而言,立法者应完善担保债权的充分保护规则,加强对公平原则和道德风险防范的考量,强化对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的保护,优化担保财产的评估方式。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中,立法者既应防止过度保护担保债权人的权益,又要防止过度限制担保债权人的权益。除此之外,基于道德风险防范和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目标,立法者还应当对担保财产的处置规则进行完善,而非照搬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的规定,尤其是在个人破产立法中更应该树立该意识。破产法有自己的价值追求,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与民事诉讼法及其他非破产法所要解决的问题存在本质差别,因此立法者必须基于破产法的特殊性,规定符合破产法价值追求的担保财产处置方式。

二、公司不能给个人债务担保(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公司不能给个人债务担保(论文提纲范文)

(1)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国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
二、法国法上的夫妻共同债务例外规则
三、我国夫妻共同债务例外规则司法适用的完善

(2)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民法典》第768条的体系定位与适用范围
    (一)《民法典》保理合同规范的性质
    (二)《民法典》第768条的适用范围
三、《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对外效力的重构
    (一)债权转让中的价值衡量
    (二)《民法典》第768条与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1.《民法典》颁布之前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
        2.作为对抗要件的债权转让登记与通知
    (三)通知效力的合与分
四、对抗要件不明时的债权分割理论
    (一)《民法典》第768条中的权利竞存问题
    (二)债权分割规则的理论构成和正当理由
    (三)类推适用:数个通知顺序不明或同时通知
五、结语

(3)中小企业重整的法理阐释与制度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小企业的重整困境及其法律特性界定
    (一)现有重整制度对于中小企业的适配性甄别
    (二)中小企业的法律特性
二、绝对顺位规则剥离中小企业出资人的逻辑难题
    (一)强制批准的核心要素:绝对顺位规则的起源与嬗变
    (二)绝对顺位规则影响下的重整程序“清算化”倾向
    (三)绝对顺位规则与中小企业法律特性的内在冲突
三、中小企业重整对原出资人经营资格的保留
    (一)保留原出资人权益的理论证成
        1. 企业剩余索取权理论
        2. 模拟投资者谈判理论
    (二)保留原出资人权益的替代性强裁标准
        1. 出资人“买入期权”规则/相对顺位规则
        2. 预期可支配收入标准
        3. 公平公正例外
    (三)版图重构:中小企业破产财产“膨胀主义”的域外改革借鉴
四、我国中小企业重整对“膨胀主义”的变通适用
    (一)“膨胀主义”的适用前提:中小企业的认定
    (二)“膨胀主义”的直观表现:法院批准中小企业重整计划的标准转变
    (三)“膨胀主义”的具体落实:中小企业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权利义务分配
    (四)修法建议
五、结语

(4)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论文提纲范文)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的特点与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破产法》实施过程中呈现的特点第一,《企业破产法》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企业破产法》实施中的主要问题
        1. 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过窄
        2. 管理人制度问题
        3. 重整制度问题
        4. 简易程序缺失问题
        5. 担保债权人的权利保护问题
        6. 债权人会议制度问题
        7. 法律责任问题
        8. 破产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问题
二、《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论基础与理念、原则
    (一)《企业破产法》修改的“市场五论”基础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修改的理念
    (三)《企业破产法》修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三、《企业破产法》的完善建议
    (一)关于《企业破产法》重点问题的完善建议
        1.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
        2. 关于《企业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3. 关于个人破产制度
        4. 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
        5. 关于重整及预重整制度
        6. 关于破产简易程序
        7. 关于债权人保护
        8. 关于法律责任制度
    (二)关于《企业破产法》其他制度的完善建议
    (三)关于其他配套制度的修改建议

(5)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个人破产免责制度构建动因及对我国个人破产免责主体范围的影响
    (一)制度初创:换取债务人合作
    (二)广泛接纳:消费者债务问题
    (三)我国构建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动因
    (四)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主体范围
二、个人破产免责的决定
    (一)不同的免责决定模式
    (二)我国免责决定模式的选择
    (三)免责程序的独立性
三、个人破产免责的条件
    (一)基于诚信:不得免责的情形
    (二)基于公正:不得免责的债务
    (三)基于“偿付”:清偿期的设置
    (四)对“免责考察期”的讨论
四、个人破产免责的效力
    (一)不歧视原则
    (二)免责债务的重新确认
结论

(6)反向否认公司人格:价值、功用与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实证研究:实定法的解释分歧与股东债权人的制度需求
    (一)反向否认公司人格的裁判实证
    (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与成因
    (三)反向人格否认的制度功能分析
二、正义的成本:各方的利益衡平与分配
    (一)股东债权人与公司的利益关系
    (二)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关系
        1. 股东债权人的双重请求权。
        2. 公司债权人损失的责任方。
    (三)股东债权人与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关系
        1. 在责任股东的债权人与无过错股东的利益之间,法律应当保护哪方?
        2. 谁来承担无过错股东的最终损失?
    (四)贫穷的股东——赔偿请求权悖论
        1. 要认识到“空头支票”的情形只是反向否认公司人格后一种十分特殊的情形,只有在反向的否认会导致公司破产时才可能发生。
        2. 在特殊情况下(如企业经营状况不佳),反向法人格否认的制度适用很可能不同程度
三、反向法人格否认规则的制度构建
    (一)路径选择:从解释论到立法论的改变
        1. 以“应有之义”解释《公司法》第20条十分牵强。
        2. 适用《企业改制规定》的主体错位,其内涵之精神也不适宜类推适用。
        3.《民间借贷规定》思路简单,无法妥善调整复杂的公司问题。
    (二)立法建议与几个问题的明确
        1. 对股东转移、隐匿财产,逃避债务之故意的要求。
        2. 反向法人格否认与正向人格否认的关系。
        3. 公司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限度。
结论

(9)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框架
    四、研究方法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界定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基本内涵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的分类
    第二节 否定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弊端
        一、违背当事人意志、损害个人合法权益
        二、加剧夫妻矛盾、扭曲人的价值观
第二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正当性证成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现实基础
        一、生产力的发展
        二、女性地位的提高
        三、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
        四、家庭形态多元化
    第二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价值泉源
        一、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自由价值
        二、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和谐、友善价值
        三、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平价值
    第三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依据
        一、《民法典》第464 条的解释适用
        二、《民法典》第490 条的参照适用
第三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第一节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一般规则
        一、先决条件: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
        二、必要条件:夫妻双方财产分别的客观行为
    第二节 典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认定的特殊规则
        一、再婚者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二、个人债务清偿不能后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三、特殊婚姻状态下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认定规则
第四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内部效力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的个人财产范围及其权利行使
        一、个人财产的范围
        二、个人财产权利行使的限制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的共同财产认定与分割
        一、按份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二、共同共有财产的认定与分割
    第三节 分别所有下的离婚补偿:兼与共同财产制比较
        一、离婚补偿的计算公式
        二、离婚补偿计算的裁量因素
第五章 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法律约束力的外部效力
    第一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清偿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法定范围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对外清偿与内部分配
    第二节 分别所有下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清偿顺序
        一、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类型梳理
        二、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基本原理
        三、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清偿顺序的具体规则
结论
参考文献
附录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10)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创新点
第一章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概论
    第一节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政策变迁
        一、198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完全行使规则
        二、2006 年破产法确立的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立法政策变迁的逻辑
    第二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理论解构
        一、域外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二、管理人在担保债权限制行使中的主体身份
        三、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内容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限制行使的正当性
        一、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中的利益平衡
        二、公平原则的应有之意
        三、实现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必然要求
        四、道德风险防范的重要措施
    小结
第二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担保债权人应有权利的不当限制
        一、担保债权人表决权的不当限制
        二、担保债权强制剥离规则存在的问题
        三、担保债权自动冻结解除权的不当限制
    第二节 担保财产评估缺乏统一标准
        一、担保财产评估规则与担保债权的行使
        二、清算价作为担保财产评估标准的理论缺陷
        三、破产程序排斥重置价评估标准的理论悖论
    第三节 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缺陷
        一、债务人无偿使用担保财产的理论悖论
        二、担保债权延期清偿补偿标准的缺失
        三、足额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问题
    第四节 担保财产处置方式的固化与缺陷
        一、担保财产处置方式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二、担保财产拍卖存在的价值失真问题
        三、担保财产作价变卖或实物分配中存在的道德风险问题
        四、个人破产程序中担保财产处置规则存在的问题
    第五节 担保债权限制行使规则的缺陷
        一、关联担保清偿效力规则的缺失
        二、“禁止任何人从破产程序获益”规则的缺失
        三、信赖利益保护规则的缺失
    第六节 特殊类型担保行使与限制规则的不足
        一、现金担保品使用规则的缺失
        二、公司担保收购的效力问题
        三、浮动抵押中担保财产的确定问题
    小结
第三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问题分析
    第一节 破产法中公平原则理论梳证
        一、公平原则的应有内涵
        二、公平原则作为破产法首要原则的法理证成
        三、公平原则在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规则中的实现
    第二节 破产法中道德风险防范的再定位
        一、破产程序中道德风险的类型化
        二、道德风险防范作为破产法立法目标的正当性
        三、道德风险防范与担保债权限制行使
    第三节 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性认识
        一、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理论解构
        二、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劣后地位之缘由
        三、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
    小结
第四章 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行使与限制的立法完善
    第一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与公平原则平衡的立法完善
        一、担保债权充分保护规则的完善
        二、担保债权冻结解除规则的完善
        三、担保债权人期待利益保护规则的完善
    第二节 基于公平原则的的立法完善
        一、担保债权剥离选择权的确立
        二、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规则的完善
        三、担保财产评估方式的立法完善
    第三节 基于道德风险防范的立法完善
        一、未经公示的动产抵押之撤销
        二、特殊类型担保的权利行使限制
        三、担保债权人顺位利益的限制
    第四节 基于社会整体效益最大化的立法完善
        一、债权竞标的内涵与借鉴
        二、回赎规则概述与借鉴
        三、担保债务再认规则概述与借鉴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成果
致谢

四、公司不能给个人债务担保(论文参考文献)

  • [1]夫妻共同债务的例外规则:以法国法为参照[J]. 石佳友. 法商研究, 2022(01)
  • [2]保理合同中应收账款多重转让的优先顺序——以《民法典》第768条为中心[J]. 朱晓喆,冯洁语. 法学评论, 2022
  • [3]中小企业重整的法理阐释与制度重构[J]. 韩长印.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6)
  • [4]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J]. 李曙光.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6)
  • [5]个人破产免责的中国模式探究——一个国际比较的视角[J]. 贺丹. 中国法律评论, 2021(06)
  • [6]反向否认公司人格:价值、功用与制度构建[J]. 岳万兵.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21(06)
  • [7]沙特公司法立法译介[A]. 邓苏宁.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0卷 总第58卷)——华东政法大学文集, 2021
  • [8]个人破产程序设计:一个新思路[J]. 贺丹. 法律适用, 2021(09)
  • [9]论夫妻非书面约定分别所有及其法律约束力[D]. 姚桐. 吉林大学, 2021(01)
  • [10]我国破产程序中担保债权的行使与限制[D]. 黄超艺. 吉林大学, 20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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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能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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