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分配的序列设计

我国破产分配的序列设计

一、我国破产分配的顺位设计(论文文献综述)

李杰[1](2019)在《破产法中设置劣后债权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的情形下为了实现债权清偿的实质公平,清偿顺位居次于普通债权之后的债权。当今世界主要国家破产法中都规定了劣后债权制度,不仅英美法系国家的破产法将其破产分配顺位一般分为优先、普通和劣后三阶层体系,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日本也在其破产法的修订过程中将原本的除斥债权模式改为了劣后债权模式,其缘由是实现破产债权受偿的实质公平需要借助劣后债权制度。但是,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仅设置了优先债权和普通债权两个分配顺位,不仅劣后债权制度阙如,而且普通债权的具体内容也缺乏明晰性,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破产债权体系。倘若将那些原本属于劣后债权的破产债权排除出普通债权而列为除斥债权,其是否是实现了公平偿债的最优安排,本文认为是值得商榷的。近年来,食品医疗、环境污染、证券欺诈等规模性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涉事企业往往因为不堪巨额索赔的重负不得不宣告破产。但由于人身侵权、环境侵权以及证券欺诈侵权之债等该类债权在破产债权中属于普通破产债权,不具有优先清偿的顺位,再加上破产企业破产财产的有限性,从而导致该类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另外,随着营商环境的进一步优化,企业之间以股份出资以及股权转让的行为十分普遍,致使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频繁发生。而且在某些情况下,股东为了规避风险而采用“选贷款舍出资”的方式来对企业进行融资等等,这类行为都可能会对外部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不当损害。从目前的司法实践看,为了维护实质公平,降低社会影响,法院在遇到该类案件时往往会借鉴域外的劣后债权原理,将应当居次受偿的破产债权置于普通债权之后受偿。此种处理方式虽然可以减少债权人之间的冲突,收获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符合公平的要求,但是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建设法治国家的角度来看,上述做法可能有违法治精神。从当前司法实践来看,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几乎无法完全清偿完所有债务,但也存在某些特殊情形,债务人企业可能因固定资产(土地或商品房等)的增值以及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或债券)价值的大幅上涨等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其财产出现指数级的升值,继而在清偿完普通债权后仍有财产剩余。虽然类似情况出现的可能性较低,但实践中已出现此类案件。这些新型破产案件的出现反映了现行我国破产法已经出现适配不能的窘境,虽然从最高院2018年3月印发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某些规定可以看出立法部门有进一步明晰破产程序中债权清偿顺位,并建立劣后债权及其清偿制度的倾向,但劣后债权制度还未被正式修订进企业破产法,如何构建本土化的劣后债权制度值得我们思考研究。因此,本文分别从必要性和可行性角度对我国引入劣后债权进行揭示。必要性体现在,劣后债权有利于实现债权实质公平清偿原则、适应采用“停止支付”的破产原因以及回应实体法领域的现实困境。可行性在于,劣后债权与公共政策的弱相关性、与利益平衡政策目标的相趋同性以及司法实践已积累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本文还通过对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劣后债权制度的比较分析和成熟经验的借鉴,建议在我国破产债权体系中引入劣后债权,将原先的“二元”破产债权体系转向“三元”,并对劣后债权的类型、在破产程序中的适用范围、劣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以及劣后债权之间的清偿顺位等问题与现行破产法相关制度的衔接做了具体分析,旨在通过对破产债权清偿顺位的进一步优化,实现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价值理念,为实务中存在的制度困境提供法律依据,以裨益于我国破产法的完善。

刘佳[2](2019)在《论破产止息规则的适用》文中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本条规定被称之为“破产止息规则”。根据破产止息规则的规定,企业对在法院受理其破产申请之后产生的利息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会造成破产债权范围的缩减,该部分缩减的债权是否符合破产法的立法初衷,即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值得思考。在实际司法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司法工作人员和一些学者对于这条规则适用的理解是有争议的,主要体现在债权人以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维护。本文首先在查阅相关案件的基础之上,发现了破产止息规则在司法适用上存在大量的分歧。通过将典型案例划分为止息的裁定案例和利息延续的裁定案例进行分类对比凸显出由于对止息规则适用存在不同司法认知而出现的矛盾和给司法审判工作带来的不便,同时也引出文章所要研究的问题,即企业破产申请受理后停止计息对债权人和相关利益人的影响。在发现问题的基础之上有必要对破产止息规则的基础理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包括阐述破产止息规则的基本涵义、研究我国该规则的产生和立法沿革,从其立法沿革来看,与以往任何一部《破产法》仅是将该规则的适用限定在破产清偿程序的做法不同,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将其同时适用于企业重整、和解和清算程序当中,这更加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维护。另外,通过与国际上德国、日本、英国、美国等国家关于此规则适用做法进行对比,发现我国目前立法的滞后性,应积极做出调整和改变,汲取别国的先进经验,将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纳入到劣后债权中予以清偿。不仅如此,我国破产止息规则也存在明显的立法缺陷,破产利益平衡原则即公平性原则,公平原则当然也包括债权平等原则,这也是任何破产法都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它是应该被贯穿到破产法所有程序之中的基础性原则,但是通过比较止息规则于普通债权人和担保债权人在适用时的区别发现破产止息规则与破产利益平衡原则是相互抵触的,这进一步说明破产止息规则存在的不合理性。虽然如此,学术界还是出现了两种理论争议,一些是支持利息取得肯定说,肯定利息取得的正当性;而另一些则是赞成利息取得否定说则反对债权人申报并获得该部分利息,文章在这一部分逐一对持利息取得否定说的观点加以驳斥论证,从而表明赞成债权人取得该部分利息的立场。对于通过研究发现的我国破产止息规则适用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必要以真正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这其中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建议直接删除此项规定,其次建议可以借鉴别国做法将此部分利息的清偿纳入到劣后债权清偿范围。最后强调了在后续立法层面须讲求立法技术性的设计,以期能够明确债权人申报利息的统一时间截点和统一利息计算率,这将给破产清算程序及司法审判工作带来极大便利。

李慧芳[3](2018)在《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债权人破产清算中获得侵权赔偿的重要途径之一是优先受偿。依据环境侵权责任原则,破产公司应当对其生产活动或规划导致的环境侵权债权予以赔偿,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不仅是公平正义的要求,更是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但是现有关于破产公司损害环境权益的责任承担上都尚无明确规定,众所周知,破产法规定的受偿顺位中,环境侵权债权是默认为末位受偿的普通债权。在此情况下,环境债权只能与普通债权按各自的比例进行参与分配,往往由于普通债权项目多、数额大,环境债权的比例较低甚至无法获得赔偿。同时环境债权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即过程长、累积性、潜在性,其侵权结果大多在公司破产清算后才显现;主体不平等,债权人是广泛的公众且具有不特定性;环境侵权行为与结果认定具有专业性、复杂性,最突出的是环境侵权通常具有突发性,属于非合意之债。因此,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加强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理论研究、弥补立法漏洞,在考量债权人利益平衡的前提下,确立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地位,同时出台相配套的司法解释,设计优先权的具体顺位。保障环境债权优先受偿顺利落实的,应当将破产环境侵权债权进行分类,部分人身性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于政府之债,财产性质的环境侵权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对于确立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将产生的一些冲突,建议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时的环境侵权担保制度、规定法律适用原则、设置分流程序等。

冉晓雯[4](2017)在《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探析》文中研究指明优先债权规则是破产法中的重要研究领域之一。我国《企业破产法》出台后,对优先债权规则的规定有了一定细化,但学界对此的讨论从未停息:诸如税收债权、人身侵权债权是否应列入优先债权之列;劳动债权与担保债权孰先孰后受偿,是否对劳动债权进行限制等。明确且合理安排各类破产债权的清偿顺位,不仅能保持破产利害关系者之间的最优平衡,而且能使破产程序经济目标和法律目标保持平衡。本文试图分析早期的世界银行破产制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标准,现行的破产法较为发达的国家关于优先债权的规定,对比得到新时代下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国际趋势,最后结合我国的破产制度的考量因素,为解决我国实际破产问题,提出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方案——税收债权、人身侵权债权不应赋予其优先受偿地位,担保债权优于劳动债权受偿,对劳动债权进行一定的时间和数额限制。

于佳琪[5](2017)在《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根据破产法的规定,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就意味着其已失去了清偿到期债务的能力,或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此时,债权人的债务能否得到偿付取决于其债权是否具备优先受偿性以及该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大小。从我国破产法出台后,人身侵权债权一直作为普通债权最后清偿,这一顺位未曾改变过。但是随着时代的变化,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立法过程中对人文关怀的逐渐侧重,尤其是日前人身侵权案件数量逐渐上升,破产法对人身侵权债权赔偿顺位的规定越来越受到各方的质疑。在人身侵权案件中,债权人在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同时,还需支付一笔高额的医疗费用。因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债务能否得以偿付,不仅关系到债权人的生命健康,还关系到债权人及其家人的基本生活保障,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笔者认为,人身侵权债权与以合同债权为代表的普通债权存在根本性的区别,将二者置于同一清偿顺位是不合理的。因此,在人身侵权案件日益增加、尤其是大规模侵权案件层出的今天,是否应赋予人身侵权债权人优先受偿权、赋予其多大程度的优先权以及如何平衡其与担保债权人、劳动债权人以及国家的利益是目前破产法立法与实践中面对的难题。本文采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问题进行了探究。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研究了破产清偿顺位的基本问题。首先确定了破产清偿顺位的基本概念与其设定的意义;其次通过对外国破产法中清偿顺位问题的研究对比,指出虽然目前少有国家明确规定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具有优先受偿地位,但给予人身侵权债权一定的保护是目前的立法趋势;最后介绍了我国破产清偿顺位的立法发展问题。第二部分,对我国现行人身侵权债权的清偿顺位进行介绍与分析。首先介绍破产法背景下人身侵权债权的概念及特征,然后介绍我国关于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最后指出我国现行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不足。第三部分,对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的必要性进行理论分析。从破产优先权的立法基础入手,结合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的必要性,并借鉴美国理论界为解决此问题提出的方案,以求对我国破产清偿顺位有所启示。第四部分,通过对人身侵权债权与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劳动债权及税收债权的比较分析,确定人身侵权债权的具体清偿位次以及各债权需优先受偿的范围,对破产清偿顺位进行重新规划。综上,本文要分析和解决的问题是,通过对人身侵权债权的界定以及与其他债权的比较来探讨和解决如何界定人身侵权债权优先权的问题,以期在破产清偿中正确定位人身侵权债权,以达到保护人身侵权债权人的目的。

崔艳峰[6](2016)在《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文中指出“任何社会科学都难以达致绝对的真理。因此,一切社会科学都不拒绝反思。反思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的方法,同样可以而且必须适用于法学以及公司法学的领域。因此,我们应当甚至对法学领域内那些习以为常的命题,都必须努力追问其缘起,弄明白它们是如何被一步一步地构建起来的过程。反思,也唯有反思,才会最终促成解释在研究者内心的不断对话和走向圆满,才能构建科学的制度。”1这样的思想和认知促成了本文的研究。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已经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将破产劳动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充分保护和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关注,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干预私法领域并对相关群体进行的倾斜性保护。然而,这一规定在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下,不免让人们产生疑问,其是否与债权平等原则相悖?这涉及对于债权平等的正确解读问题。债权具有等级性,“同等债权同等对待,不同债权不同对待”,如何划分债权的类别,这涉及到法律的利益平衡和对债权的价值判断。更令学界所争议的是,如何处理破产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二者的顺位如何?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应当优先选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具有稳定社会、构建和谐社会意义的劳动债权,这同样涉及到破产法的价值判断,以及破产法在我国现阶段的功能。对于这些问题的答案是肯定与否,决定了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是否具有正当性,进而决定了我国现行破产劳动债权保护的机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优化。对破产劳动债权的属性进行分析,是本论文研究的基础。破产劳动债权的属性直接决定了破产劳动债权的保护方式。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提出了请求权的概念,其源于原权利,是对原权利受到侵害的救济权利。原权利与请求权存在产生上的延续性和目的上的一致性,这决定了二者属性上的密切关联性。劳动报酬请求权源于劳动权中的劳动报酬权,二者的目的均是为了实现劳动者的劳动收益,这同样决定了二者属性上的关联性。劳动报酬请求权在破产程序中转化为破产劳动债权,其具有劳动权的私权和人权的双重属性,私权属性使劳动者可以劳动债权申请参加破产程序并参与破产分配,人权属性则决定了劳动债权在破产分配中的优先顺位。同为债权,为何劳动债权应当优先保护,其与与债权平等的关系如何,该问题的解决是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正当性的基础理论问题。债权平等是债权领域的基本原则,通常是指债权的形式平等、机会平等和债权人的地位平等。然而,这一理解并不全面。对于平等的内涵,学术界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不同的的解读。平等既包括形式平等,也包括追求结果公平的实质平等。债权平等作为平等的一种体现,同样体现出多种范式。具体表现为,当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享有实现债权的同等的机会,债务人享有选择履行的权利,债权实现适用的是形式平等;当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区分债务清偿是否进入司法强制程序,而分别适用债权形式平等和债权实质平等。破产程序是债权实质平等的突出表现,其原因在于优先债权存在的正当性、洛克的劳动财产权学说和劳动产品对劳动对价的担保作用,其贯彻着“债权分层级,同等债权同等对待”的规则。上述研究确认了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并不违反债权平等原则,但其只是消除了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基本理论障碍,而对于破产劳动债权为什么应当优先保护,却没有证成。本文的后半部分将从立法论视角对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进行研究。首先,本文从权利倾斜性配置的视角对破产劳动债权进行研究,探讨了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和可行性。人格的普遍平等,带来的是人的实质上的不平等。其赋予人们充分的自由,却扩大了人们之间的差距。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之间的差距已被认识和关注,追求实质公平已成为人类的重要课题。法律作为人类的技术,顺应人类发展的需要,以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方式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实质不平等,缩小人们之间的差距,实现社会的实质公平。概括地说,可以运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有三个特点:一是该法域主体具有类型化、层次化的特点,即主体分层清晰,且主体之间无转换性;二是主体之间存在利益冲突;三是主体之间存在强弱对比。破产法是概括清偿债务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其涉及到债务人、债权人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以利益平衡为法律的调整方法。因此,破产法完全符合适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特点。劳动债权的生存价值、秩序价值和正义价值以及劳动者的弱势主体地位,决定了破产法对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而破产程序的司法程序、封闭性程序性质决定了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可行性。事实上,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已经对劳动债权进行了权利倾斜性配置,表现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实体方面表现为:分配顺位上的倾斜性配置(劳动债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和破产法颁布前劳动债权优先于有财产担保债权)以及破产前对于劳动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程序方面表面为:劳动债权无需申报债权和劳动债权作为独立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其次,对于破产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1的优先顺位进行分析,进一步证成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以及优先保护的程度,并从衡平的视角,对二者的关系进行协调,以实现法律制度的并存,避免制度功能的缺失。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担保物权具有保障债权实现的优先效力,然而在整个民法体系中,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并不绝对,其受到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以及人权保护的限制。在破产程序中,债务人财产无力清偿全部债权,如果仍然坚持担保物权的优先效力的话,必然使涉及到劳动者生存权益的基本人权无法保障,使劳动者的“尊严”无法维护,进而带来社会稳定的问题。因此,需要从限定劳动债权优先的期限和数额或者限制担保物权可就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比例等方面,对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进行立法协调,以实现二者的利益平衡。最后,从我国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实现机制角度完善我国的制度。此部分的研究系在前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的本土化实践研究,其是基于我国国情的研究,具有现实性。国家作为人的集合的政治共同体,政府担负着为人民谋福利的职责。劳动是人的基本需要,劳动关系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而政府应当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公权力应当介入劳动关系。国家应当通过法律的手段调节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给予劳动者权利倾斜性保护。随着当今社会的发展,人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利益的社会化和责任的社会化使得分享利益和分担损失的社会共享模式逐渐建立,劳动关系也被置于更广泛的社会背景中予以调整,使其融入社会因素,让劳动者分享社会发展的利益,让社会分担对劳动者的劳动债权。因此应当建立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社会保障机制。然而,当我国没有建立破产劳动债权的社会化保障机制的时候,国家给予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重要途径是通过破产法的权利倾斜性配置。破产法作为国家调整市场秩序的基本法律,其融入了社会化的思想,确立了破产法的社会本位理念,通过对于破产劳动债权的优先保护实现了国家保护劳动债权的破产法功能。基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需要,破产法对于劳动债权的保护仍需要完善,应当明确破产劳动债权人的程序主体资格及债权申报的权利,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劳动债权的清偿责任,设定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于破产别除权的具体规则,规定破产管理人按照法定程序可在破产财产分配前优先处理破产劳动债权的职权。

于新循,彭旭林[7](2015)在《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文中认为破产债权制度的设立与完善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破产债权的公平清偿。先进国家的经验表明,构建以劣后债权为核心的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已成为众多国家的立法选择。我国目前的破产债权制度体系呈现出以普通债权与优先债权为核心的二元结构,也辅以一些除斥债权规定。在坚持公平清偿这一核心目标导向、理性体现"债权平等原则"的制度设计过程中,应当重视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尤其是制度构建上应该基本上摒弃现有的除斥债权规定而代之以劣后债权制度,通过整体上的范围厘定以及清偿顺位上的优化设计,藉此建立起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同时亦应辅以必要的除斥债权)的三元破产债权结构体系。

邬砚[8](2015)在《侵权补充责任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侵权补充责任及相关侵权行为类型为主题,全文包括绪论、第一至六章,以及结论。“绪论”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对民法上的补充责任进行了脉络梳理。包括探寻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对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予以归整、对补充责任进行类型区分,进而把本文的研究主题限定为“侵权补充责任”。其次,介绍了学界对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根据学者所持不同立场,将学界观点分为赞成派、改良派与否定派,并对其贡献与不足进行了评述。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相关规定,列举了六个案例,以说明现行规定还存在诸多疑惑与不足,需要通过体系化的研究进一步阐释与完善。最后,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范围、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第一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涵义”,立足于描述。主要站在解释论的层面,讨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定构成要素。最终认定,侵权补充责任包括三个基本要素:“责任顺序法定”、“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其中,“责任顺位法定”是指直接责任处于第一顺位,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补充责任范围受到双重限制”表明,补充责任并非对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部分的全额补充,而是在直接责任人无力赔偿的范围内,再根据补充责任人自身的过失行为,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补充责任人享有全额追偿权”表明,补充责任是风险责任,直接责任是最终责任。第二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系以“一物和他物在相互关联时表现出来的质”为视角,廓清侵权补充责任与所涉相关事物的关系。一是通过分析侵权补充责任与传统的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的区别,认定侵权补充责任是一种新型的、独立的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二是将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归纳为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三是围绕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分析了责任承担的效力、责任免除的效力、抗辩权的行使主体、抗辩权的行使效果等四个方面;四是就侵权补充责任所涉相关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了澄清。包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无法为现有请求权理论所涵括;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构成广义的请求权竞合;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则构成狭义的请求权竞合。第三章为“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立足于联系,即将侵权行为类型与侵权补充责任联系在一起进行考察。首先,介绍了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即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其次,探讨了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即派遣劳动者致害中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再次,展示了被忽略的侵权行为类型,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最后,分析了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如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导致的责任、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等六种类型。在此基础上,归纳了现行法配置侵权补充责任的一般规律,包括侵权行为、主观心理状态、归责原则、涵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规律。第四章为“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立足于比较。一是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二是就我国法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类型,对域外法配置的责任形态进行了考察;三是鉴于当前欧洲的统一私法运动如火如荼,对欧洲最新的几个非正式法律文本,如《欧洲侵权法原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造成他人损害的非合同责任》、《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中关于侵权责任形态的规定,予以了关注。通过比较法考察,得到如下启示: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域外法选择的责任形态比补充责任更加严格,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责任形态呈现出向“类型混合”发展的趋势。第五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立足于证成与反思。第一,分析了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法理基础,进而认定,根据成本分析理论、危险控制理论与信赖关系理论,要求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具有正当性;第二,针对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观点,如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违反过错侵权责任、违反保护义务基本精神等,逐一进行辨析,最终认定,这些反对观点有的不能成立,有的虽包含了合理的成分,但尚不足以从根本上否定侵权补充责任的成立;第三,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所涉及的因果关系、所独具的制度优势入手,说明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设计包含了合理因素;第四,站在反思的角度,本文亦承认,侵权补充责任并非无可挑剔的责任形态,其与违反合同附随义务的违约责任无法协调,“责任顺位法定”对赔偿权利人不够公平、对二次诉讼成本的分配不尽合理,且导致求偿程序繁琐。第六章为“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立足于改进。针对现行法中关于侵权补充责任的规定,本文主张从如下四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部分规定未考虑到侵权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统一配置为侵权补充责任,对此,应通过限缩解释的方法,将侵权补充责任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直接责任人故意+补充责任人过失”这一结构中,至于在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就故意或过失产生的其他搭配结构,则应采取其他责任形态;二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所涉保护义务具有多源性,故通过类型化的方法,将其区分为基于特殊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信赖关系所产生的保护义务、基于危险控制所产生的保护义务等三种类型,同时,主张通过可预见规则、诚实信用原则对其适用范围予以限制;三是鉴于侵权补充责任关于责任顺位的制度安排缺乏正当性,在立法论层面,主张用“相应的不真正连带责任”取而代之,在解释论层面,则提出了两个解释路径,包括改造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或将“补充”限定为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在内部责任分担上的相互关系;四是针对侵权补充责任的诉讼形态,最高人民法院杜撰的“单向的必要共同诉讼”不尽合理,主张根据赔偿权利人起诉的不同责任主体,在尊重原告选择权的基础上,实行分类规制。最后是“结论”。归纳了本文对侵权补充责任所持基本立场,明确了本文研究存在的不足,指出了本文研究的未尽事宜。

高强[9](2014)在《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科技的进步给整个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随之而来的不仅是经济的发展和贸易的兴盛,企业新型侵权案件也随之增加。尤其是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带来的人身侵权案件,近年来更是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对被侵权人的生存情况造成巨大的恶劣影响。特别在涉及的被侵权人人数众多时,因为需要赔偿的数额巨大,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等因素,往往使企业经营难以为继。当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人身侵权债权处于与普通破产债权同样靠后的清偿顺位,这意味着人身侵权之债的债权人很难获得合理赔偿。本文通过分析三鹿破产案,反思人身侵权之债在企业破产清算中清偿的困境,提出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从法学理论、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的角度,解释人身侵权之债优先性提升以及相应补充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同时,介绍并评析美国理论界对破产程序中人身侵权之债优先性提升的四种主流理论,以及英、美、德等国家关于优先权制度、主体保留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定,以期为我国的相关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和参考。关于人身侵权之债是否应该获得优先清偿,如果进行优先清偿,应该选择何种优先权方案在我国学界有许多论证。支持人身侵权之债优先性提升的现有研究,普遍直接选择适用美国理论界四种人身侵权债权优先权方案之一,但是本文认为现有的理论方案并不完全适合我国的现状。本文最后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在处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人身侵权之债清偿问题提出了完善建议。最主要的是人身侵权之债优先性提升方案,本文建议采用区分赔偿范围的“分段固定比例优先方案”,该方案以“固定比例优先方案”为基础,根据所需赔偿的数额适用不同的固定比例。同时,为保障人身侵权之债在债务人企业破产时能够获得合理清偿,提出了完善主体保留制度和连带责任制度的建议。

钱卡飞[10](2014)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之思考》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之一,我国在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之上,立足本国的国情,以尽可能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出发点,以平衡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共利益为价值导向,制定本法。然而,在破产债权清偿顺序这一问题上,仍然存在诸多缺陷。在三聚氰胺奶粉事件曝光后,这一缺陷就尤为突出。因此,笔者认为,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依然有相当大的完善空间和必要,本文从广义的破产债权概念入手,从法理、利益衡量角度分析我国破产债权存在的立法缺陷,进而提出自己的一些立法建议。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破产债权的基础性问题概述。该部分包括破产债权的概述、范围以及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破产债权概念部分,该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破产立法对破产债权的界定、国内立法及学术界对破产债权的界定,并提出了本人的观点,为后文的论述作铺垫。破产债权范围部分将破产人可能涉及的债权主要分为四类,包括有担保债权、劳动债权、国家债权、普通债权。除介绍基本概念外,将普通破产债权中侵权之债划分为人身侵权之债和财产侵权之债,以便于下文的论述。第二部分,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该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优先性规定,包括担保债权优先权,破产费用、公益债务优先权,职工债权优先权和税收债权优先权。第三部分,从不同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缺陷。从法理角度分析,我国破产债权立法存在以下问题,未明确担保债权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劳动债权完全劣后于担保债权,税收债权不宜具有优先清偿地位,人身侵权债权不宜位列在普通破产债权中受偿,从利益衡量角度分析,不同的债权清偿顺序代表不同的利益倾向,如果只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忽略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显然是违背我国破产法的立法原则的,在三鹿侵权案件中,显然,其他债权人的群体利益是凌驾于受害人的群体利益之上的。第四部分,完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建议。该部分主要建议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包括确立破产法的立法原则,明确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同担保债权之间的优先性问题,劳动债权的区别对待,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性,以及税收债权列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二、我国破产分配的顺位设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破产分配的顺位设计(论文提纲范文)

(1)破产法中设置劣后债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安排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破产债权体系的局限及除斥债权模式的弊端
    第一节 破产清偿顺位的立法现状
    第二节 破产债权体系的局限
        一、破产清偿顺位欠缺系统性
        二、普通破产债权缺乏明晰性
        三、破产债权立法的滞后性
    第三节 除斥债权模式的弊端
        一、损害债权人正当利益
        二、阻碍破产程序的效率
        三、影响社会经济的秩序
第二章 破产清偿制度中劣后债权的引入
    第一节 劣后债权的概念界定
        一、劣后债权的内涵
        二、劣后债权的实质
        三、劣后债权与除斥债权的区别
    第二节 引入劣后债权的法理依据
        一、必要性揭示....实质公平与现实困境的召唤
        二、可行性揭示....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耦合
    第三节 设置劣后债权的价值意义
        一、有利于我国破产债权的体系化构建
        二、有助于对债权人实现充分保护目的
        三、对新型破产案件处理具有指引作用
第三章 劣后债权在域外破产清偿顺位中的经验考据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破产清偿顺位中劣后债权分析
        一、美国破产法律
        二、英国破产法律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破产清偿顺位中劣后债权分析
        一、德国破产法律
        二、日本破产法律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一、应需在破产债权清偿顺位中构建劣后债权制度
        二、应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除斥债权制度
第四章 劣后债权的本土化构建
    第一节 破产债权立法理念之转变
        一、破产债权体系应由“二元”转向“三元”
        二、破产债权体系引入劣后债权模式之优势
    第二节 设置劣后债权的价值导向
        一、以公平清偿原则为基础
        二、以最大清偿原则为核心
        三、以个案平衡原则为补充
    第三节 劣后债权的范围及类型辨析
        一、破产法应规定的劣后债权范围
        二、劣后破产债权的具体类型辨析
    第四节 劣后债权与现有制度衔接
        一、劣后债权规定适用于所有破产程序
        二、劣后债权人的相关权利须有所限制
        三、劣后债权清偿应按照一定顺位进行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2)论破产止息规则的适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对破产止息规则适用之司法分歧
    (一) 止息的司法裁定案例
    (二) 利息延续的司法裁定案例
二、破产止息规则的基础理论研究
    (一) 我国破产止息规则的涵义
    (二) 我国破产止息规则的立法沿革
    (三) 国际上关于破产止息规则的相关规定及适用情况
三、我国破产止息规则的立法缺陷及理论争鸣
    (一) 破产止息规则与破产利益平衡原则之抵触
    (二) 利息取得肯定说
    (三) 利息取得否定说
四、以真正公平清偿债权为宗旨对破产止息规则的修改建议
    (一) 对破产程序中破产利息的取得予以认可
    (二) 将破产程序启动后的利息纳入劣后债权清偿范围
    (三) 立法上的技术性设计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引言
第2章 环境债权概述
    2.1 破产清算中环境侵权债权的界定
        2.1.1 环境侵权债权的定义
        2.1.2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分类
    2.2 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2.2.1 环境侵权主体地位不平等
        2.2.2 环境侵权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2.2.3 环境侵权债权人的广泛性和不特定性
        2.2.4 环境侵权债权的长期性、累积性和潜在性
        2.2.5 环境侵权债权属于非合意之债
    2.3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受偿的相关比较
        2.3.1 国内外对环境债权优先受偿的立法比较
        2.3.2 与我国《破产法》中的其他优先权比较
第3章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受偿的正当性
    3.1 价值分析
        3.1.1 公平正义价值
        3.1.2 利益平衡价值
    3.2 环境责任原则
        3.2.1 污染者自负原则
        3.2.2 环境优先原则
    3.3 我国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立法不足
        3.3.1 从环境保护法分析环境侵权优先受偿权的必要性
        3.3.2 我国公司责任制度阻碍公司清算中环境债权清偿
第4章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受偿的顺位设计
    4.1 对环境债权区分为人身债权与财产债权
    4.2 环境侵权债权的顺位设计
第5章 确立环境债权优先受偿将引发的法律问题
    5.1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权与担保债权的冲突
        5.1.1 冲突表现
        5.1.2 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时的环境侵权担保制度
    5.2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受偿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竞合
        5.2.1 竞合分析
        5.2.2 规定优先权发生竟合时的法律选择适用原则
    5.3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优先受偿与有限责任制度的冲突
        5.3.1 冲突表现
        5.3.2 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5.4 破产环境债权人广泛,优先受偿程序复杂
        5.4.1 确定环境债权优先权行使的对象与期限
        5.4.2 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公示登记,设置分流程序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6.1 结论
    6.2 展望
致谢
参考文献

(4)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基础性问题概述
    1.1 破产法优先债权的概述
        1.1.1 破产法优先债权的概念
        1.1.2 破产法优先债权的种类
    1.2 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概述
        1.2.1 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概念
        1.2.2 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研究意义
第二章 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争议问题
    2.1 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问题背景
    2.2 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具体争议
        2.2.1 税收债权是否优先受偿的争议
        2.2.2 人身侵权债权是否优先受偿的争议
        2.2.3 劳动债权清偿顺序的争议
第三章 域外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立法实践
    3.1 两大国际破产标准下的优先债权规则
        3.1.1 世界银行破产制度下的优先债权规则的具体规定
        3.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具体规定
        3.1.3 两大国际破产标准优先债权规则的主要特点
    3.2 部分发达国家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
        3.2.1 部分发达国家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具体规定
        3.2.2 部分发达国家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主要特点
第四章 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完善
    4.1 我国对域外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借鉴
        4.1.1 我国借鉴域外经验的必要性
        4.1.2 我国借鉴域外经验的内容
    4.2 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具体建议
        4.2.1 税收债权不应享有优先受偿地位
        4.2.2 人身侵权债权不应具有优先受偿地位
        4.2.3 对劳动债权的完善
        4.2.4 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具体立法顺序安排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破产清偿顺位概述
    (一) 破产清偿顺位的概念及意义
    (二) 破产清偿顺位的外国立法例
    (三) 我国破产清偿顺位的立法发展
二、我国现行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与不足
    (一) 破产法中人身侵权债权的概念及特征
    (二) 我国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规定
    (三) 我国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不足
三、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的必要性
    (一) 破产优先权理论
    (二) 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的理论分析
    (三) 人身侵权债权优先受偿的方案研究
四、我国人身侵权债权清偿顺位的调整建议
    (一) 人身侵权债权与担保债权对比:后者优先于前者
    (二) 人身侵权债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对比:后者优先于前者
    (三) 人身侵权债权与劳动债权对比:前者优先于后者
    (四) 人身侵权债权与税收债权对比:前者优先于后者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致谢

(6)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创新与难点
    四、主要研究方法
第一章 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正当性基础:权利属性的考量
    一、破产劳动债权的请求权属性
        (一)本权(原权利)与请求权
        (二)劳动权与劳动报酬请求权
        (三)破产劳动债权实质为劳动报酬请求权
    二、请求权与原权利属性的延续性
        (一)债权请求权与债权属性的延续性
        (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属性的延续性
        (三)破产劳动债权与劳动权属性的延续性
    三、破产劳动债权的私权属性
        (一)劳动权主体身份上的私人性
        (二)破产劳动债权的财产性决定了其私权属性
    四、破产劳动债权的人权属性
        (一)人权的本原
        (二)劳动权的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的人权属性
    五、本章小结
第二章 形式与实质:债权平等中的优先保护
    一、债权平等评析:被误解的传统认识
        (一)平等——法的价值之一
        (二)债权平等的通常理解
        (三)债权平等的理论基础:债权的非公示性
    二、债权平等的进一步诠释: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并存
        (一)债务人不同财产状态下债权平等的适用
        (二)债务人财产不足时债权平等的适用
    三、债权实质平等的体现: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
        (一)债权分层级,同等债权同等保护
        (二)破产劳动债权优先的原因
    四、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分配与矫正:权利配置中的优先保护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基本理论
        (一)权利倾斜性配置的产生
        (二)适用权利倾斜性配置的法域之特点
        (三)权利倾斜性配置的原因
    二、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正当性
        (一)破产法的法域特点
        (二)劳动债权的价值分析:确定权利的位阶
        (三)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原因
        (四)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可行性
        (五)小结
    三、我国现行破产法中劳动债权倾斜性配置的立法评析
        (一)劳动债权在分配顺位上的倾斜性配置
        (二)破产前对劳动债权的个别清偿有效
        (三)劳动债权在程序上的倾斜性配置
    四、破产劳动债权倾斜性保护的实证分析
    五、本章小结
第四章 “物文”与“人文”:人文关怀中的优先保护
    一、担保物权的绝对性及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一)担保物权优先效力的绝对性及其限制
        (二)担保物权优先效力在破产程序中的限制
    二、确立破产劳动债权优先权的法哲学基础
        (一)人的尊严理念的确立促使劳动权产生
        (二)劳动权的目的在于保障人的基本权利的实现
    三、确立劳动债权优先权的社会原因
        (一)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理考察
        (二)完善公司治理的现实需要
        (三)促使债务人选择有效率投资项目的实际需求
    四、破产劳动债权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立法协调
        (一)国外立法考察
        (二)我国的立法协调
    五、本章小结
第五章 证成后的实践:我国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实现机制
    一、政府在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中的核心作用
        (一)政府之于劳动关系中的特殊身份
        (二)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公权力的介入
        (三)政府职责在劳动保护中的具体表现
    二、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社会化实现机制
        (一)破产劳动债权的社会化
        (二)增设欠薪社会保险
        (三)建立欠薪保障基金
    三、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的破产法完善机制
        (一)破产法优先保护劳动债权的可行性
        (二)明确破产劳动债权人的程序主体资格及债权申报的权利
        (三)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欠薪责任
        (四)设定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于破产别除权的具体规则
        (五)规定管理人可优先处理劳动债权的职权
    四、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7)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 基础与起点: 破产债权例外制度的理论与现实
    ( 一) 破产债权例外之一般认知
    ( 二) 劣后债权之基本定位
        1. 劣后债权的实质: 破产债权清偿顺位
        2. 劣后债权的分类: 法定、约定与裁定
二 动因与价值: 我国建立劣后债权制度的必要性揭示
    ( 一) 劣后债权的制度价值揭示
    ( 二) 劣后债权制度建立的现实条件揭示
三 经验与启示: 域外经验的有效吸收
    ( 一) 英美法系国家劣后债权制度分析
    ( 二) 大陆法系国家劣后债权制度分析
四 观点与进路: 完善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构建劣后债权制度
    ( 一) 破产债权的重新划分: 优先、普通、劣后
    ( 二) 构建我国劣后债权制度的基本设想

(8)侵权补充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节 补充责任的脉络梳理
        一、溯源:补充责任在我国法中的发展轨迹
        二、归整:现行法中关于补充责任的各种规定
        三、分类:补充责任的类型区分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与实践困惑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争议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实践困惑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范围、方法与创新
        一、本文的研究范围及其限定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三、本文的创新之处
        四、附注:有关用语的说明
第一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基本内涵
    第一节 何谓“补充”: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问题
        一、原则: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
        二、例外:补充责任处于第二顺位的限制
    第二节 如何“相应”:侵权补充责任的范围界定
        一、是全额的补充还是相应的补充
        二、如何确定“相应的”责任范围
    第三节 可否追偿:侵权补充责任的最终责任主体界定
        一、争议:关于追偿权之有无及主体的不同观点
        二、证成:追偿权是补充责任的内在要求
        三、追偿权的定性与限制
    小结
第二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特有属性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与其他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之区别
        一、侵权补充责任与连带责任之区别
        二、侵权补充责任与不真正连带责任之区别
        三、侵权补充责任与按份责任之区别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
        一、直接责任的承担具有绝对性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具有不确定性
        三、补充责任与直接责任具有牵连性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的效力
        一、责任承担的效力
        二、责任免除的效力
        三、抗辩权的行使主体
        四、抗辩权的行使效果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请求权与相关请求权之间的竞合
        一、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
        二、对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三、对补充责任人的侵权请求权与对补充责任人的违约请求权
    小结
第三章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侵权行为类型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对应的典型侵权行为类型
        一、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二、对第三人侵权未尽到教育保护义务的行为
        三、对虚假证明材料出具不实公证文书的行为
    第二节 被误定为侵权补充责任的派遣单位侵权行为
        一、派遣劳动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
        二、对区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检讨
        三、对区别适用不同责任形态的检讨
        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追偿问题
        五、派遣劳动者致害责任与侵权补充责任的区别
    第三节 被忽略的侵权补充责任行为类型
        一、会计师事务所的过失审计行为
        二、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不实检验或认证行为
        三、被监护人因教唆、帮助致人损害,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的行为
        四、使用人驾驶机动车致人损害,所有人未尽注意义务的行为
    第四节 被误读为侵权补充责任的类型
        一、第三人侵权导致的受益人补偿责任
        二、子女致人损害导致的父母责任
        三、错误登记不动产物权导致的登记机构责任
        四、表见经营中的被挂靠人责任
        五、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无法提供侵权人信息的责任
        六、雇员受害时的违法发包人(或分包人)责任
    小结
第四章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的域外实践及启示
    第一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形态的比较考察
        一、典型形态:连带责任、按份责任
        二、争议形态:不真正连带责任
        三、变异品种:混合责任形态
        四、类似形态:补充性责任
        五、新型制度:重新分配制度
    第二节 相关侵权行为类型的比较考察
        一、美国法的责任配置
        二、英国法的责任配置
        三、德国法的责任配置
        四、法国法的责任配置
    第三节 欧盟侵权法所呈现出的动向
        一、《欧洲侵权法原则》的相关规定
        二、《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奥地利损害赔偿法(讨论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瑞士责任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第四节 多数人侵权责任制度域外实践的启示
        一、侵权补充责任属于比较法上的“特例”
        二、多数人侵权的责任形态日益丰富
        三、责任形态呈现出“类型混合”的趋势
    小结
第五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贡献与不足
    第一节 补充责任人应否承担责任之理论基础
        一、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经济分析理论
        二、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危险控制理论
        三、补充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信赖关系理论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合理性之迷思
        一、是否违反全部损害赔偿原则
        二、是否符合保护义务基本精神
        三、是否违反自己责任原则
        四、是否与理论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
        五、是否违反过错侵权责任原则
        六、是否符合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区分
        七、是否违背诉讼效率原则
        八、是否违反公平原则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相对合理性
        一、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利益衡量
        二、侵权补充责任所涉及的因果关系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制度优势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之不足
        一、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对赔偿权利人有失公平
        二、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导致求偿程序繁琐
        三、侵权补充责任的顺位设计无法与违约责任相协调
    小结
第六章 侵权补充责任的完善
    第一节 侵权补充责任构成中的主观要件完善
        一、侵权补充责任应具备的主观要件
        二、其他主观要件应配置其他责任形态
        三、侵权补充责任主观要件的限制在适用方面的问题与出路
    第二节 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完善
        一、侵权补充责任适用范围的类型化构想
        二、补充责任人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三、补充责任人不应承担保护义务的相关类型
        四、侵权补充责任类型化的限定
    第三节 侵权补充责任顺位安排的完善
        一、立法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二、解释论层面的完善方案
    第四节 侵权补充责任诉讼形态的完善
        一、只起诉直接责任人
        二、同时起诉直接责任人与补充责任人
        三、只起诉补充责任人
    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9)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 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清偿问题概述
    (一) 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分配中的顺位
    (二) 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清算中的清偿困境——以三鹿案为例
    (三) 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清偿问题的反思
二、 我国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清偿相关法律制度评析
    (一) 破产法优先权制度不合理
    (二) 善后机制及连带责任追究机制欠缺
    (三) 结论
三、 域外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清偿的制度借鉴
    (一) 美国人身侵权之债优先权理论
    (二) 域外人身侵权之债优先权制度
    (三) 域外追责机制与损害填补
    (四) 结论
四、 我国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清偿制度完善建议
    (一) 优化我国破产法中的优先权体系
    (二) 配套机制设计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研究成果
致谢

(10)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之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摘要
Abstract
1 引言
2 破产债权基础性问题概述
    2.1 破产债权的概念
    2.2 破产债权的范围
        2.2.1 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2.2 劳动债权
        2.2.3 税收债权
        2.2.4 普通破产债权
    2.3 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概念及意义
3 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规定
    3.1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权
    3.2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权
    3.3 职工债权优先权
    3.4 税收债权优先权
4 从不同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的立法缺陷
    4.1 从法理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的立法缺陷
        4.1.1 未明确担保债权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间的清偿顺序问题
        4.1.2 劳动债权完全劣后于担保债权
        4.1.3 税收债权不宜具有优先清偿地位且未明确区分欠税时间
        4.1.4 人身侵权债权不宜位列在普通破产债权中受偿
    4.2 从利益衡量角度分析我国现行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中的立法缺陷
5 完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立法建议
    5.1 确立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原则
    5.2 完善我国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具体立法建议
        5.2.1 通过立法及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和补充
        5.2.2 合理的破产债权清偿顺序的设想
6 结语
参考文献
作者简历

四、我国破产分配的顺位设计(论文参考文献)

  • [1]破产法中设置劣后债权问题研究[D]. 李杰.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2]论破产止息规则的适用[D]. 刘佳. 安徽大学, 2019(07)
  • [3]破产清算中环境债权的优先受偿问题研究[D]. 李慧芳. 南昌大学, 2018(01)
  • [4]我国破产法优先债权规则的探析[D]. 冉晓雯. 广西大学, 2017(07)
  • [5]人身侵权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顺位研究[D]. 于佳琪. 吉林大学, 2017(12)
  • [6]破产劳动债权优先保护研究[D]. 崔艳峰. 吉林大学, 2016(08)
  • [7]论我国破产债权例外制度——基于劣后债权的制度构建视角[J]. 于新循,彭旭林. 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03)
  • [8]侵权补充责任研究[D].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 2015(08)
  • [9]破产清算中人身侵权之债的清偿问题研究[D]. 高强. 吉林大学, 2014(03)
  • [10]破产债权清偿顺序之思考[D]. 钱卡飞. 浙江大学, 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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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产分配的序列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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