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用益物权调研报告

共有用益物权调研报告

问: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可以共同享有用益物权
  1. 答:法律主观:
    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时,是否可以适用共有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一前饥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民法典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均可共有。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 债务人 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本条就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准共有作出规定。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所谓准共有是指数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数人共同共有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准共有有以下特征: 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粗察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究竟是准用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 3、准共有可参照使用民法典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一章中的规定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以上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时,是否可以适用共有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希望有帮助到您。如果你还有其他法律相关的问题,欢迎到进行 在线法律咨询 ,这儿有专业律师为您提供解答,祝您生慧凳返活愉快!
问: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联系是什么
  1. 答: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为他物权、定限物权的两种基本类型,在民法典上占隐颤有重要地位。二者具有定限物权的共同特征,且用益物权自身还可以成为担保物权的客体,因而有着密切的联系。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主要内容,即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这区别于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物高的特点。
    2、用益物权除地役权外,均为主物权保物权为从物权。
    3、用益物权虽然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但是从用益物权的具体类型来看,用益物权主要以不动产为客体,这主要是便于通过登记公示。
    4、用益物权是直接支配他人的物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标的物,不需要他人行为的介入。
    5、目的的灶蚂败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
    6、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
    7、客体的限制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一十条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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