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行政协助的程序(论文文献综述)
刘冰捷[1](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李金轩[2](2020)在《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是伴随着行政管理方式蜕变的急速发展应运而生的。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是客观存在的行政活动方式是确定无疑的。正是如此,把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纳入行政活动以及行政管理方式多样化的变化之中也是必要的。公民的行政协助行为也应在行政法上给以重视和保护。而不单单是行政机关之间的协助行为,更重要是公民与行政机关间进行行政协助行为。论文在对公民行政协助行为进行语义分析的基础上,对公民行政协助行为与行政委托行为、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比较分析,找出他们之间的差异。根据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是否具有主动性将其分为公民主动行政协助行为与公民应行政机关请求的行政协助行为两种。确立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意义在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行政合作,提升行政能力;激励公民参与,促进行政民主;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程序正义。公民行政协助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是:紧急情况下的公民行政协助、通常情况下的公民行政协助与无因协助三种情形。公民行政协助行为可以是—种法律上的义务也可能是—种仅为道德上的义务,包括法律直接规定的协助义务和因行为表现协助义务,如因情况紧急实施征用下的协助;因紧急避险下的协助;无因协助。公民行政协助中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公民行政协助中权利上的国家保障与公民行政协助中公民违法惩罚两个方面。本文的重点在于公民作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地位与法律后果。公民合法作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地位,受法律承认与认可,属于—种特殊的行政行为。公民合法作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于:对应实现必要的权利,如果导致人身或财产损害应获得补偿或赔偿,建立协助奖励制度。而公民违法作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后果在于:确认不作为违法,可以继续履行协助义务,并区别对待应受惩罚。与此同时,必须对公民行政协助行为进行监督,应允许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
袁显鹏[3](2019)在《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研究 ——以边防检查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协助是政府有效完成公务的重要手段,在我国执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尚未颁布行政程序法,所以我国国家层面的行政协助制度一直没有建立,相关理论研究也起步较晚。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制度还存在立法进度滞后、程序不规范、制度设计不完善、法律责任划分及救济困难等问题。另外,多年来,在行政协助的研究中还存在缺乏实践经验的支撑的问题,需要更多立足基层一线,以问题为导向的调查研究。出入境边防检查领域在行政协助方面具有很强的代表性。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边防检查领域行政协助的现状的观察和分析,以边防检查工作中的现实案例为切入口,归纳概括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同时,应该继续对行政协助的内涵、性质、原则、法律责任等基本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在对现实问题及学术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达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结论。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构建应该以立法工作为中心,科学合理设计行政协助制度规则,规范其流程,合理借鉴域外行政协助立法方面的经验,完善行政协助救济措施,加快推动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建设步伐。第一章,描述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现状。通过梳理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法律法规条文对比分析总结出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立法在内容上存在制度设计不完善,形式上存在操作性不强等不足。现实运行层面通过列举边防检查工作中行政协助的三个典型案例,进而分析总结出我国行政协助制度在现实操作层面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概念混淆、归责困难等问题。第二章,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包括程序不规范、决策过于随意、制度设计不科学、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行政协助的滥用等等。并从立法、程序、保障性、制度设计、法律责任归属及救济等方面对以上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第三章,对行政协助基本问题进行分析,是对行政协助普遍性、基础性原理及其准则等根本性问题的研究。主要研究如何界定行政协助的内涵、行政协助行为具有什么性质、行政协助突出强调哪些原则、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如何界定及划分等几个核心问题。第四章,对如何构建我国行政协助制度提出意见建议。主要侧重于行政协助的制度构建。建设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立法是根本,制度设计是关键。针对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存在的种种问题,从科学构建行政协助的适用条件及审核环节、规范行政协助的程序、加强资源和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救济途径等方面为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构建提出具体措施。
曾庆林[4](2019)在《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运行审视及规范化构想》文中认为警察行政协助,指公安机关根据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的请求,基于请求主体的职权欠缺或其他正当公务事由,依法在警察行政职权范围内提供相关协助,以达成请求主体之行政目的的行为。警察行政协助具有多方面优势,而被广泛应用。由于立法不足、管理体制缺陷等原因,警察行政协助日益泛化,导致公安机关正常工作受影响等一系列问题。鉴于此,笔者结合我国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建设、地方实践、域外立法等情况,从理论、实务方面寻求可行性措施,对规范与完善我国行政协助制度进行构想。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是警察行政协助的理论基础,分别通过概念解释、特征分析、相关行政行为比较、类型划分等方式,全面解析警察行政协助。第二章是我国警察行政协助运行现状分析,通过列举、对比相关规范,揭示我国警察行政规范方面的不足,以厦门市行政协助制度建立及运行情况为实证,综合分析、总结、归纳当前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现状、问题及成因。第三章是域外警察行政协助制度的考察,主要选取德国、韩国等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立法,进行流程化介绍,并结合我国国情,总结可资借鉴的做法。第四章是规范完善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构想,先从联系社会发展背景入手,就警察行政协助的前景进行展望,其次阐明我国警察行政协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及立法模式选择,最后结合理论与行政实践,就完善警察行政协助提出七点可行性建议。
彭井宣[5](2019)在《论行政执法区域协助》文中指出目前,我国行政执法所涉及的利益类型呈现多样化,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执法方式已得到迅速发展。在同一领域内,不同行政区划的行政主体之间展开区域协助。这种行政区域协助,以行政合作或者行政协作的方式在各地行政机关之间展开合作,并逐渐延伸至立法层面,在实务中也日益趋于制度化。因此,在执法环节完善和充实区域协助的相关制度,强化各行政区域之间行政机关的信息交流,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意义,是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的基本宗旨,也是构建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在审视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适用过程中,提出在我国现阶段的问题主要存在于可操作性较弱,缺少法律保障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较强等方面。为实现区域协助在执法环节得到更完善的适用,文章分别从执法标准、责任配置、救济机制以及监督体系的角度提出完善思路。
谷兴[6](2018)在《警察行政协助的规范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我国,警察行政权是行政权力体系中的重要一脉。长期以来,我国警察行政权的范围广泛、对象丰富、权力行使手段多样,覆盖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复杂多样,很多行政行为都需要警察机关的行政协助。然而由于存在警察行政协助权被滥用、错用等原因,警察行为失范的现象逐渐增多。警察机关具备强制性的特点,但缺乏充分的制度规制。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稳定性发展的需要,规范警察行政协助活动以保障其法制化、科学化发展就显得十分必要。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围绕警察行政协助问题展开研究,试图寻找一条规范化建构路径。本文第一部分对警察行政协助的基本范畴展开研究。通过对警察行政协助的上位概念——行政协助的定义和类型进行研究,提出警察行政协助权是非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在职权使用过程中,受到客观因素的影响,无法进行职务履行,需要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向警察机关提出请求,在相关部门职权范围内实现请求主体与警察部门的共同协助,并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警察行政协助具有法定性、独立性、辅助性、强制性和谦抑性等特点。第二部分是对警察行政协助进行实证考察。通过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立法制度和实践操作两个层面进行考察:立法上我国缺乏行政协助的专门法律法规,警察行政协助的义务性规范散在于各部分法中,导致警察行政协助执行无据、混乱;实践中警察行政协助容易出现滥用权力和懈怠履职的现象。究其原因,可以从思想、体制、权力和规范化的缺失等方面探析,其中规范化的缺失是其根本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建构方向,即规范化建构。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法、价值判断法等研究方法,从“失范”的侧面阐述了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概念,提出规范化是解决当前警察行政协助活动各种弊病的根本,是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使命。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能够防止警察权滥用、降低行政成本、促进依法行政,具有必要性;从保护人权的方法价值观、法的实施与效率等方面看,具有合理性。第四部分展开论述我国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具体建构。首先,明确了规范化需要遵循合法性原则、效率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其次,围绕警察行政协助的主体、范围、程序和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化建构,明确警察行政协助的权力、义务和程序;再者,从监督、经费保障配套制度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建议。
郝晶[7](2018)在《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协助是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职权日益专业化与管理事务日益复杂化之间矛盾的有效机制之一,也是构建法治政府、提高行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行政管辖权限的划分在行政执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分工有余,配合不足的情况,现有行政体系的高效运转离不开行政主体间的协作、配合,行政一体化的趋势也要求部门的分工与合作需要细致的协调。此种背景下,行政主体间的行政协助显得尤为重要。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或者事实上的原因,为了顺利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请求其他无上级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协助的行政行为。我国学术界对行政协助制度的研究刚刚起步,至今没有法律对其进行统一的规定且缺少程序规范,在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因此,有必要对行政协助制度进一步深化研究并借鉴域外成熟立法来完善我国行政协助的制度构架,规范行政协助运行程序,满足行政管理的需要。
章雪姣[8](2016)在《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初探》文中研究说明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对于加强行政主体之间合作,提高行政效率,顺利完成行政管理目标以及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目前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的不完善,行政主体间的行政协助活动多是按照行政领域内的一些行政惯例运行的,其非正式性和随意性十分突出。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各地方或多或少的制定了一些行政程序规定,但是行政主体间的行政协助在这些规定中仍未受到应有的重视,立法上的不完善严重阻碍了行政主体间的行政协助的有序进行,使其效果大打折扣。基于此,本文对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进行了研究和探讨。首先,本文对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概念、特征、分类进行了阐释,其次,在对有关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从协助的主体、协助适用的情形、协助的方式和程序、费用的负担、法律责任及争议解决途径等方面,分析了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第三,通过对德国、韩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行政协助立法的考察,指出其立法经验对我国的启示。最后,从合理限定行政协助的请求主体与被请求主体、统一规定行政协助的适用情形、明确行政协助的方式、完善行政协助的程序、健全行政协助的费用承担方式、细化规定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合理确定行政协助的争议解决途径七个方面,对完善我国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提出了立法建议。
谢宜峰[9](2013)在《区域行政协助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区域行政协助,是指同一法域内不同行政区域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协助。区域行政协助与区域公共行政密切相关。当前,我国区域经济合作迅速发展,形成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等经济合作区。随着区域经济合作的发展,地方的合作逐渐从经济层面向治理层面扩展,区域公共行政方兴未艾,并有制度化的趋向。区域行政协助具有打破条块分割、整合区域行政资源、消减地方保护主义等功能,能够为区域公共行政的有效实施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持。因此,在区域合作纵深化的背景下,对区域行政协助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笔者将区域行政协助置于区域公共行政的背景下进行研究,沿着从理论到实践、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讨论了区域行政协助的基本理论、制度构成,以及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现状,并为区域行政协助的制度化提出拙见。本文各章节内容简介如下:第一章,区域行政协助的法理界定。本章介绍了行政协助的基本概念与特征,并在此基础上介绍了区域行政协助的概念与特征。第二章,区域行政协助的基本理论。本章介绍了区域行政协助赖以存在的法律制度基础与社会基础,探讨了区域行政协助的基本原则与制度功能,列举了区域行政协助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章,区域行政协助的制度构成。笔者认为,区域行政协助制度,包括:区域行政协助主体准入制度、区域行政协助的适用条件、区域行政协助的实施程序、区域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划分机制与纠纷解决机制。区域行政协助制度化的过程,是形成并完善上述四方面制度的过程。第四章,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现状与完善。本章介绍了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现状,并结合其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拙见。
王勇[10](2011)在《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问题研究——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为例》文中指出本文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为例,分析了行政执法中行政协助存在的问题,并从行政协助的主体、条件、程序、争议的有效处理、法律责任的承担及费用的负担等方面对环保行政执法中行政协助制度的构建提出了框架性的建议。
二、论行政协助的程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行政协助的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1)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1.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内涵与外延界定 |
1.1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概念 |
1.2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特征 |
1.2.1 不可避免性 |
1.2.2 紧急性 |
1.2.3 临时性 |
1.2.4 不确定性 |
1.3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主要分类 |
1.3.1 公民主动行政协助行为 |
1.3.2 公民被动行政协助行为 |
1.4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
1.4.1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与行政委托 |
1.4.2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与见义勇为 |
1.4.3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与私人行政 |
1.4.4 公民行政协助与具有配合目的的协助 |
2. 确立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意义与公民行政协助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 |
2.1 确立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意义 |
2.1.1 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 |
2.1.2 推进行政合作,提升行政能力 |
2.1.3 激励公民参与,促进行政民主 |
2.1.4 稳定社会秩序,实现程序正义 |
2.2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在实践中的表现 |
2.2.1 紧急情况下的公民行政协助 |
2.2.2 通常情况下的公民行政协助 |
2.2.3 无因协助 |
3.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义务定性与权利义务关系分析 |
3.1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义务定性 |
3.1.1 法律直接规定的协助义务 |
3.1.2 非因法律规定的协助义务 |
3.2 公民行政协助中权利义务关系 |
3.2.1 公民行政协助中权利上的国家保障 |
3.2.2 公民行政协助中公民违法惩罚 |
4. 公民作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地位、协助范围与法律后果 |
4.1 公民合法做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地位 |
4.1.1 区分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是否涉及到触及权利 |
4.1.2 行政协助行为相对人与原行政行为相对人重叠 |
4.2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范围 |
4.2.1 根据传统理论可以判断行政协助行为是否属于可协助的范围 |
4.2.2 根据是否对公民权利的影响区分权力事务和非权力事务 |
4.3 公民合法做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后果 |
4.3.1 保障实现获益性权利 |
4.3.2 如果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获得补偿或赔偿 |
4.3.3 完善行政协助奖励制度 |
4.4 公民违法作出行政协助行为的法律责任 |
4.4.1 确认协助不作为违法 |
4.4.2 继续履行协助义务 |
4.4.3 不同义务下的惩罚 |
4.4.4 公民行政协助行为的监督 |
4.4.5 应允许行政机关向法院起诉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研究 ——以边防检查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文献分析法 |
(二)归纳演绎法 |
(三)个案研究法 |
第一章 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现行立法情况 |
(一)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法律规定梳理 |
(二)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现行立法的对比分析 |
二、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现实运行情况 |
(一)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运行现状 |
(二)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运行现状之分析评价 |
第二章 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一、当前我国行政协助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协助程序不规范 |
(二)行政协助形式的随意性 |
(三)行政协助缺乏保障性 |
(四)未科学设定行政协助请求条件 |
(五)行政协助审核及决策的随意性 |
(六)行政协助的滥用 |
(七)行政协助归责及救济困难 |
二、我国行政协助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法律法规不健全 |
(二)执法者缺乏程序意识 |
(三)对行政协助基本问题的研究和认识不够深入 |
(四)对行政协助的保障重视程度不够 |
(五)对行政责任及其救济的认识欠缺 |
第三章 行政协助基本问题的分析 |
一、行政协助的内涵 |
(一)行政协助的主体 |
(二)行政协助的原因及目的 |
二、行政协助的性质 |
三、行政协助的原则 |
(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行政协调原则 |
(三)行政效益原则 |
四、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 |
(一)行政协助法律关系 |
(二)行政协助法律责任的划分 |
第四章 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构建 |
一、完善行政协助的适用条件和审核环节 |
(一)行政协助的适用条件 |
(二)行政协助的审核 |
二、规范行政协助的程序 |
三、加强行政协助的保障 |
四、完善我国行政协助救济途径 |
(一)立法明确划分行政协助法律责任归属及救济方式 |
(二)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行政协助内部归责及救济体系 |
(三)司法机关依法监督行政协助运行,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结论 |
参考文献 |
(4)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运行审视及规范化构想(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的内容和视角 |
三、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警察行政协助理论概述 |
第一节 警察行政协助的概念 |
一、行政协助 |
二、警察行政 |
三、警察行政协助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协助的特征 |
一、职权法定性 |
二、主体独立性 |
三、角色辅助性 |
四、参与被动性 |
五、内容公务性 |
六、特殊强制性 |
第三节 警察行政协助与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与行政协作的比较 |
二、与联合执法的比较 |
三、与行政授权的比较 |
四、与行政委托的比较 |
五、与社会协助的比较 |
第四节 警察行政协助的分类 |
一、以提供协助的职权来源为标准 |
二、以协助内容是否具有强制性为标准 |
三、以协助发生的时空背景为标准 |
四、其他分类 |
第二章 我国警察行政协助运行状况及成因分析 |
第一节 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规范分析 |
一、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立法概览 |
二、公安机关行政协助规范概览 |
三、地方出台行政协助规范概况 |
四、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立法问题评析 |
第二节 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实践状况分析 |
一、厦门警察行政协助事项清单概览 |
二、厦门警察行政协助运行情况分析 |
三、我国警察行政协助运行存在问题评析 |
四、我国警察行政协助问题成因分析 |
第三章 域外警察行政协助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域外警察行政协助立法模式概述 |
第二节 域外警察行政协助立法主要内容 |
一、关于行政协助主体 |
二、关于行政协助适用情形 |
三、关于行政协助程序 |
四、关于行政协助法律适用及责任分配 |
五、关于行政协助争议解决办法 |
第三节 域外警察行政协助立法可资借鉴经验总结 |
一、立法上多层次全方位详尽规定 |
二、明晰警察主要职责与辅助任务 |
三、细化警察行政协助的适用条件 |
四、厘清警察行政协助的内部关系 |
五、明确警察行政协助的归责办法 |
第四章 规范与完善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构想 |
第一节 警察行政协助前景展望 |
一、警察行政协助方兴未艾 |
二、公安部门推动基层减负 |
三、信息协助日益广泛深入 |
四、行政程序立法条件趋熟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协助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合理原则 |
二、行政效率原则 |
三、权责相适原则 |
四、慎用警力原则 |
第三节 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模式构想 |
一、在基础法律方面加快制定行政程序法 |
二、修改完善我国警察法及相关配套规定 |
三、积极发挥地方立法的试验与修补作用 |
第四节 规范完善警察行政协助的几点具体建议 |
一、围绕协助情形+排除情形,界定适用范围 |
二、做细清单管理+其他补充,明晰职权边界 |
三、推行分级管辖+提级审批,明确请求对象 |
四、固化书面申请+其他申请,设定形式条件 |
五、配套事前审查+争议解决,规范决策监督 |
六、坚持外部明责+内部问责,健全责任制度 |
七、跟进时限规定+信息共享,优化协助效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语 |
(5)论行政执法区域协助(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法理分析 |
(一) 行政协助的概念与界定 |
1.行政协助概念及特性 |
2.行政协助与相关概念 |
(二) 区域协助的概念与界定 |
1.区域协助概念及特性 |
2.区域协助与相关概念 |
二、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功能分析 |
(一) 区域协助制度产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1.区域协助需求普遍存在 |
2.传统执法方式不足 |
3.法治建设提供协助可能 |
4.试点破冰经验证实有可行性 |
(二) 区域协助模式的优势 |
1.有助于全面掌握案件事实 |
2.有助于保证行政执法公平公正 |
3.有助于保障行政执法的高效 |
4.有助于维护法律体系的完整 |
三、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实践分析 |
(一) 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程序 |
1.请求的提出与形式 |
2.请求的接受与拒绝 |
3.协助的履行 |
4.协助结果的告知与责任分配 |
(二) 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现存问题 |
1.对区域协助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 |
2.区域协助的运行没有法律的保障 |
3.强烈的地方保护主义阻碍区域协助的运作 |
四、行政执法区域协助的对策建议 |
(一) 细化对执法环节的规范,明晰执法程序 |
(二) 明确职权配置,明确责任划分 |
(三) 结合司法救济机制规范行政机关行为 |
(四) 合理运行监督机制,加强不同领域行政机关信息交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警察行政协助的规范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警察行政协助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基本概念之厘定 |
一、行政协助的涵义 |
二、行政协助与相关概念的区分 |
三、警察行政协助的涵义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协助的基本特征 |
一、法定性 |
二、独立性 |
三、辅助性 |
四、强制性 |
五、谦抑性 |
第二章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考量 |
第一节 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
一、立法现状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协助实践情况及其存在问题 |
一、实践中的主要类型 |
二、存在的问题 |
第三节 警察行政协助弊病探因 |
一、思想原因——特权意识的遗存 |
二、体系原因——行政体制的高压 |
三、权力原因——警察权的扩张 |
四、根本原因——规范化的缺失 |
第三章 我国瞀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建构方向 |
第一节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提出 |
一、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涵义 |
二、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时代使命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必要性 |
一、有利于规范警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 |
二、有利于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协助效率 |
三、有利于完善警察制度,促进依法行政 |
第三节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合理性 |
一、基于对公民权利的保障 |
二、基于权力的划分 |
三、基于提高执法效率 |
第四章 我国蒈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具体建构 |
第一节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建构的基本原则 |
一、合法性原则 |
二、效率性原则 |
三、正当程序原则 |
第二节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的运行机制 |
一、警察行政协助的主体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适用范围 |
三、警察行政协助的程序 |
四、警察行政协助的责任承担 |
第三节 警察行政协助规范化配套制度的建构 |
一、法律保障制度 |
二、协调联动制度 |
三、经费保障制度 |
四、监督制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7)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和创新点 |
(一)研究内容 |
(二)现有理论的启发 |
(三)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行政协助概述 |
第一节 行政协助的涵义及分类 |
一、行政协助的涵义 |
二、行政协助的分类 |
第二节 行政协助的特征 |
一、法定性 |
二、临时性 |
三、辅助性 |
四、公务性 |
五、程序与实体的双重性 |
六、被动性 |
第三节 行政协助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行政协助与行政委托 |
二、行政协助与社会协助 |
三、行政协助与行政授权 |
四、行政协助与共同行政行为 |
第二章 行政协助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协助的理论基础 |
一、行政一体化理论 |
二、行政权的权限规制理念 |
三、公共秩序论 |
第二节 行政协助的价值分析 |
一、节约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的要求 |
二、保障行政权合理运行的要求 |
三、统一行政过程的要求 |
第三章 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我国行政协助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行政协助程序统一立法存在空白 |
二、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操作性 |
三、缺乏对行政协助各方的责任约束 |
第二节 我国行政协助的实践现状 |
一、行政协助的被替代率高 |
二、行政主体缺乏协助意识 |
三、行政协助缺乏有效监督 |
四、行政协助物质手段缺失 |
第四章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协助立法经验与启示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协助立法概况 |
一、德国 |
二、西班牙 |
三、韩国 |
四、我国台湾地区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行政协助立法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一、立法方式 |
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协助的关系 |
三、注重行政协助物质手段建设 |
第五章 完善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完善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的指导思路 |
一、总体思考 |
二、立法总体设计 |
第二节 行政协助的适用 |
一、合理限定行政协助的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 |
二、行政协助的适用情形 |
第三节 行政协助的程序 |
一、行政协助请求的形式 |
二、审查和决定 |
第四节 行政协助的费用 |
一、费用承担主体 |
二、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期限 |
第五节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 |
一、行政协助的责任划分 |
二、争议的解决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初探(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部分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界定 |
一、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概念及特征 |
(一)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概念 |
(二)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特征 |
二、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辨析 |
三、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分类 |
四、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的必要性 |
第二部分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立法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一) 行政协助的请求主体与被请求主体限定不合理 |
(二) 行政协助的适用情形规定不统一 |
(三) 行政协助的方式不明确 |
(四) 行政协助的程序缺失 |
(五) 行政协助的费用承担规定不具体 |
(六) 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 |
(七) 行政协助的争议解决途径不合理 |
第三部分 对域外及特定地区行政协助立法的考察 |
一、域外及特定地区的立法现状 |
(一) 德国的行政协助 |
(二) 韩国的行政协助 |
(三) 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协助 |
二、域外及特定地区行政协助的立法启示 |
(一) 法制化程度较高 |
(二) 行政协助的适用情形规定更为全面、严格 |
(三) 行政协助费用的承担更具体 |
第四部分 完善我国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立法建议 |
一、合理限定行政协助的请求主体和被请求主体 |
二、统一规定行政协助的适用情形 |
三、明确行政协助的方式 |
四、完善行政协助的程序 |
(一)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请求程序 |
(二)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审查程序 |
(三) 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的决定程序 |
五、健全行政协助的费用承担方式 |
六、细化规定行政协助的法律责任 |
七、合理确定行政协助的争议解决途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区域行政协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第1章 区域行政协助的法理界定 |
1.1 行政协助的概念与特征 |
1.1.1 行政协助的概念 |
1.1.2 行政协助的特征 |
1.1.3 行政协助与其他相关概念的比较 |
1.2 区域行政协助的概念界定 |
1.2.1 区域行政协助的定义 |
1.2.2 与其他类型行政协助的区别 |
第2章 区域行政协助的基本理论 |
2.1 区域行政协助的现实基础 |
2.1.1 法律基础 |
2.1.2 社会基础 |
2.2 区域行政协助的基本原则 |
2.2.1 正当程序原则 |
2.2.2 行政效率原则 |
2.2.3 行政一体性原则 |
2.2.4 区域合作与共赢原则 |
2.3 区域行政协助的功能 |
2.3.1 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增强区域间行政力量的整合程度 |
2.3.2 有利于整合区域间行政资源,提高整体行政效率 |
2.3.3 有利于促进区域行政合作,消减地方保护主义 |
2.3.4 有利于区域间的行政监督机制的探索 |
2.4 区域行政协助的具体形式 |
第3章 区域行政协助的制度构成 |
3.1 区域行政协助主体 |
3.2 区域行政协助的条件 |
3.2.1 应当提供区域行政协助的条件 |
3.2.2 禁止给予区域行政协助的条件 |
3.2.3 自由裁量的条件 |
3.3 区域行政协助程序 |
3.3.1 提出请求程序 |
3.3.2 审核程序与决定程序 |
3.3.3 执行程序 |
3.4 法律责任及纠纷解决机制 |
3.4.1 法律责任的划分 |
3.4.2 纠纷解决机制 |
第4章 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现状与完善 |
4.1 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现状 |
4.2 我国区域行政协助的制度化及其完善 |
4.2.1 立法思路 |
4.2.2 制度措施 |
4.2.3 配套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就读期间发表论文 |
(10)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问题研究——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几则案例 (事例) |
二、环保行政执法中行政协助的现状与问题 |
(一) 法律保障的缺失弱化了行政协助的功能价值 |
(二) 各种保护主义阻碍了行政协助的实施 |
(三) 诸多违法与不当行为的存在掩盖了行政协助制度的正当价值 |
(四) 缺乏完备的程序, 行政协助操作困难 |
三、环保行政执法中行政协助制度的构建 |
(一) 环保行政协助的主体 |
(二) 环保行政协助的条件 |
(三) 环保行政协助的程序 |
(四) 行政协助争议的有效处理 |
(五) 行政协助法律责任的分担 |
(六) 行政协助费用的负担 |
四、论行政协助的程序(论文参考文献)
- [1]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2]公民行政协助行为法律问题研究[D]. 李金轩. 辽宁大学, 2020(05)
- [3]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研究 ——以边防检查为例[D]. 袁显鹏. 中国政法大学, 2019(06)
- [4]我国警察行政协助的运行审视及规范化构想[D]. 曾庆林. 厦门大学, 2019(02)
- [5]论行政执法区域协助[D]. 彭井宣.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6]警察行政协助的规范化研究[D]. 谷兴.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2)
- [7]我国行政协助制度研究[D]. 郝晶. 黑龙江大学, 2018(09)
- [8]行政主体间行政协助立法初探[D]. 章雪姣. 内蒙古大学, 2016(03)
- [9]区域行政协助制度研究[D]. 谢宜峰.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2013(11)
- [10]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问题研究——以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为例[J]. 王勇. 行政与法, 201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