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调研报告法宣

我为群众办实事调研报告法宣

问:我为群众办实事怎么写
  1. 答:1、开展社会治安、经济民生、农业农村三大领域违法犯罪和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严惩三大领域违法犯罪,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代县、法治代县,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安全感和满意度。
    2、进一步优化诉讼费退费流程。针对诉讼费退费内部审批流程过多等导致诉讼费退费不及时的问题,按照省高院、市中院统一部署全面优化法院诉讼费退费流程,方便诉讼当事人办理诉讼费退费业务。
    3、推动诉讼档案便捷化使用。针对当事人、律师查阅诉讼档案难,相关单位及法院系统内部查档调档慢、多头调阅,档案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建空唯槐设电子诉讼档案管理平台,提供更加便利、快捷的诉讼档案服务,促进司法为民便民利民。
    4、广泛开展“三个规定”斗友和《民法典》宣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组织审判业务骨干外出解读和宣讲民法典,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平台大力推进以案释法、普法,淳化村风民风社风活动,让“三个规定”和民法典真正走进广大干部群众心里。
    5、深化司法救助工作。严格落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实行案件化办理相关救助事宜,及时发放救助资金,探索救助资金来源多样化与社会救助的衔接。
    6、集中山禅清理旧存积压案件。深入开展旧存积压案件清理工作,充分发挥审判监督职能,进一步完善督办机制。坚决纠正冤假错案,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
    7、开展执行案款深度清理专项行动。推进执行案款深度清理工作,全面开展执行办案流程与“一案一账号”系统案款偏差数据核查补录工作,确保执行案款实现专户专用,执行案款底数全部核查清楚,不明款全部清理认领到位,无法定理由超期未发放案款全部清理发放到位。
问:监狱警察我为群众办实事措施
  1. 答:“‘我为群众办实事’是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的重要内容。”监狱党委始终坚守为民爱民情怀,在狠抓从严管党治警,全面政治顽瘴痼疾、潜规积弊,激浊扬清的同时,更注重铸魂扬威,创造条件落实好爱警励警护警举措,从最困难的工作入手,从最突出的问题着眼,从最具体的工作抓起,积极帮助解决基层的困难事、民警的烦心事,积极改善民警执勤工作生活条件,规范民警值班备勤场所设施,关爱民警心理健康与辅导等,办了些民警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好事。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为民办实事力度,大力弘扬“马上就办,真抓实干”的优良传统,积极践行“一线工作法”,深入基层蹲点调研,开展现场办公,帮助解决基层民警和社会群众“急难愁盼”的具体问题。增强基层民警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展示各级党员干部敢于担当、勇于作为、服务基层、服务人民、服务社会、奉献青春与热血的为民情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问: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
  1. 答:法律分析:法院我为群众办实事清单:
    1、实行诉讼服务中心一站式服务,并设立老年人、残疾人专用诉讼服务通道,安排专人指导诉讼立案,提供必要自助立案保障设备,实行跨域立案、网上立案,帮助当事人实现异地立案。
    2、加强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农村五保户、城镇低保户缓交、减半或免交诉讼费,并为其提供防控诉讼风险指导;对特别困难的诉讼当事人,积极开展司法救助。
    3、开展打击网络犯罪专项行动,对电信网络***、网络传销、网络套路贷、网络赌博等犯罪依法严惩,净化网络空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链皮,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悄洞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启唤枯。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我为群众办实事调研报告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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