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交通肇事不救助的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方亚西[1](2021)在《论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文中研究说明
张铭[2](2021)在《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文中研究表明
王莉娟[3](2021)在《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汽车在当代社会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驾驶车辆出行,随之伴随而来的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频发。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20年几乎每8分钟就会有1人因交通肇事而死亡。由于交通肇事发生后被害人的生命安全极易处于高度危险状态,尤其如果被害人伤势过重就迫切的需要及时的救助。此时行为人选择逃逸,无疑会加剧肇事后的被害人死亡的风险。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类犯罪,由于逃逸的行为人是有过错的,因此法律期望肇事行为人能够及时的救助以挽回被害人的生命。逃逸行为是法律和社会公众所不允许的,它威胁着公共交通安全、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度、挑战着法律权威的同时也给受害者和家属带来深深的创伤。本文首先对两个侧重点不同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通过分析判决和总结争议焦点来引出本文要讨论的几个重点问题:一是逃逸情节的独立性问题;二是逃逸的具体认定;三是逃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这三个问题分布在文中的第二章,而文中第一章第三节主要是厘清“因逃逸致人死亡”基础含义和相关情形,其中包括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要件与特点和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以及相关的几种情形。接着第三章是针对第二章问题的新思路,通过分析理论与众学说,再结合我国法律关于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规定,给出自己关于“逃逸致人死亡”具体问题的观点:一是提出“构罪前提肯定说”存在的问题,讨论是不是要求先前肇事行为要构成交通肇事罪才成立刑法所规定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提出对“逃逸致人死亡”作独立性判断;二是理出关于逃逸认定的理论观点,探讨逃逸行为具体认定细节问题方面的解决办法,对逃逸的认定进行自己的解读;三是因果关系(特别是介入二次碾压,异常因素)的认定,提出以相当因果关系的理论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更合理与科学。本文在对理论观点的整合基础上提出一些自己的建议,争取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有自己新的观点。
梁天晴[4](2021)在《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标准重构》文中研究指明交通肇事罪存在三种逃逸情形,其中逃逸作为定罪情节值得商榷。三种逃逸具有同一性,适用统一的认定标准。逃避法律追究说和逃避救助义务说的角度单一,各自都无法设定全面的认定标准。"逃逸"认定标准的重构应当从纵横两个维度出发,横向上满足主客观两方面要求,纵向上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实务中结合伤势走向、逃跑的时空特点和投案可能性进行判断,从而切实保护人身安全,契合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目的。
赵莹莹[5](2020)在《交通肇事罪逃逸疑难问题分析》文中提出交通肇事逃逸给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权益带来很大冲击,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交通肇事逃逸问题错综复杂,人们对于既关乎肇事行为人定罪又关乎其量刑的交通肇事“逃逸”情节的相关“权威”规定又存在很大的争议,故此实有必要对交通肇事逃逸相关问题进行研讨。本文主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对交通肇事逃逸相关疑难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本文详细分析了把交通肇事逃逸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合理性问题。文章认为,把交通肇事逃逸作为犯罪成立要件,固然有利于司法机关及时侦破交通肇事案件,使肇事者履行法律义务,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并有利于其后续的治疗及赔偿、双方纷争的解决,降低缉捕逃逸的肇事者之成本,但是,由于刑事法律责任是最严厉的法律责任,因此,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都应该对“逃逸”这个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的合理性加以斟酌。从理性的视角看,将“逃逸”作为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具有诸多不妥之处,文章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析。其次,本文不支持把“交通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文章认为,刑事责任作为最严厉的处罚,在适用上应当遵从谦抑性原则,如果对作为义务内容规定得过于宽泛,则会使处罚过于严厉,这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神相违背。交通肇事犯罪与逃逸具有不同的罪质,对于“逃逸”这一情节应当独立评价,而不应将其作为交通肇事的加重处罚情节评价。就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问题,本文对理论界讨论的最多的“逃避救助被害人说”和“逃避法律追究说”进行了探讨,论证了立法规定交通肇事逃逸予以加重处罚的主要目的在于救助被害人。此外,文章还就单纯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形中的司法适用难点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本文对加重处罚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进行了思考。文章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罪过是一个难以查证的问题,单纯地将其归类为“故意”或者是“过失”,都是不全面、有缺陷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应当是关于客观处罚条件的规定,其只涉及行为人“逃逸”行为的直接后果。关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问题,文章认为,二次肇事致人死亡中的被害人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在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上,文章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前提条件之一是“逃逸”与“结果”之间应当具有因果关系,否则就不能将事故评价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董青峡[6](2020)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规定为加重情节,虽然明确了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法定刑,但对于何为逃逸,怎样进行认定,关于交通肇事后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形怎样进行处理,并未给出明确的规定。因而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将逃逸行为的含义明确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同时对交通肇事罪的具体构成要件以及与逃逸行为相关的情形怎样认定和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该规定在司法实践的理解与适用上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仅将逃逸行为理解为不得为逃避法律责任追究而逃跑的内涵存在着解释不充足的问题,将刑法规定为加重情节的逃逸行为规定为构成要件,直接规定刑法未予认可的共同过失犯罪等也都存在一定问题。简而言之,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立法上规定的不足,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本文拟通过对理论界关于“逃逸行为”内涵争议的梳理以及司法解释存在的越权解释、解释不充分等问题之根本原因的分析,认为只有将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理解为行为人对被害人负有救助义务,且负有交通肇事后不得为逃避法律责任而逃跑的义务,并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对两种义务进行规制,才得以解决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概念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对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有利于促进立法完善,有利于加强司法解释与立法之间的衔接,进而以此认定为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的必要性分析;以比较分析、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通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交通犯罪规制情况的分析,对不作为犯罪相关理论的论证,对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设置为罪名之后得以解决实践中犯罪认定的分析,充分论证了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可行性。通过突出显示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与交通肇事罪在罪质方面的不同,即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不能涵盖交通肇事的故意逃逸行为,并强调现行刑法规范不足以完美规制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因此设定故意的交通肇事逃逸罪以符合刑法规范体系。此外,文章设置了交通肇事逃逸罪,以三档法定刑的形式规制仅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不救助被害人逃逸、交通肇事引起被害人死亡等情形。并突出强调其与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等罪质方面的不同。
章彭[7](2017)在《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文中研究表明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情形是刑法学界多年来尚未完全解决的难题。虽然我国刑法对“逃逸”及“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一定程度上控制了肇事“逃逸”行为,但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行为人“逃逸”却逃脱法律严厉处罚的现象。本文结合刑法理论与真实案例,针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相关的复杂问题进行分析,希望有益于司法实践。本文主要分为以下部分:第一部分概述交通肇事罪的犯罪现状和构成要件,运用图表的形式表现近几年我国交通事故犯罪与肇事逃逸情形的变化。从具体数据看,我国交通事故案件数目并未大幅减少,逃逸行为也并未因法律严苛而受到遏制。本章后部分介绍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该部分是展开后续研究的基础。第二部分针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这一特殊情况进行讨论,拆分为“逃逸”、“人”、“致人死亡”三个部分,逐个解释,其中本文认为“二次肇事”的死亡结果不应归属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范畴。第三部分以“逃逸致人死亡”情形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入手,在评析案件的同时,分析“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关系和主观心态,本文认为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与“逃逸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时才可成立“逃逸致人死亡”,并赞成行为人“逃逸”时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罪过形式仅为过失的观点。第四部分针对“逃逸致人死亡”中共犯问题进行单独分析,本文认为只有肯定“交通肇事逃逸罪”为单独罪名才符合我国共犯理论。第五部分介绍全球化视野下的交通肇事逃逸立法,并与我国立法进行分析对比,最终得出结论,建议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加重结果。
陈章萌[8](2017)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多人伤亡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廖某交通肇事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我国交通事故频发,由这些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数量也逐年增多。交通肇事案件常见多发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不少学者提出关于交通肇事罪的重构命题,同时提出学习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将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本文则另辟蹊径,在尊重现有关于交通肇事方面的立法规定的基础上,通过在实习阶段所遇到的一个交通肇事案件,围绕“交通肇事‘逃逸’致使人死亡,以及为躲避侦查高速驾驶车辆致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的争议焦点,具体论述争议各罪与本案处理有关的法理问题,进而得出自己对该案件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中处理类似案件有所助益。全文分为四个部分,共约28000字。第一部分,案件基本情况。该部分介绍了廖某因疏忽大意驾车致朱某受伤倒地,在未设置危险标志的情形下导致朱某遭受徐某驾车的再次撞击,之后廖某便将车驶离事故现场,隐没于围观人群中未履行任何救助义务,最终致使朱某死亡,事后廖某为躲避可疑的追捕而超速驾车横冲直撞,最终致多人伤亡的基本事实。概述了在本案处理过程中法院审委会针对廖某行为如何定性提出的三种分歧意见:其一,主张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其二,主张应以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其三,主张应以故意杀人罪以及交通肇事罪定罪。该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廖某交通肇事“逃逸”致使朱某死亡,以及其为躲避可疑侦查而超速驾驶车辆连续碰撞致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第二部分,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该部分涉及三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本文从案件的关键——关于交通肇事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入手,基于基本原理探讨不同类型交通事故因果关系的认定方式;其次,分析了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希望从构成要件、排除条件正反两方面对该行为进行较为准确的界定,进而对该行为与“逃逸”行为进行区分界定;再次,从交通肇事转化故意杀人的成立条件入手,区别该行为与“因逃逸致人死亡”行为;最后,本文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展开论述,进而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的界限。第三部分,本案的分析与结论。第一,虽然朱某的死亡由徐某之后的撞击行为引起,但廖某第一次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朱某的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未中断,因此,廖某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成立交通肇事罪,之后其为躲避法律追究而驾车驶离现场的“逃逸”行为,应作为该罪的加重情节进行处罚。第二,廖某高速驾车致使多人伤亡的“二次肇事”,从廖某的主观心态出发,同时,结合案件发生时的具体情况,应认定本次肇事行为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廖某数个单独的违法行为侵犯了不同的法益,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条件,成立数个犯罪,应数罪并罚。第四部分,本案的研究启示。通过对这起案件的分析,发现在司法、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值得改进之处:第一,司法人员在处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时应严格把握“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的适用界限;第二,交通事故多因一果的情形下,司法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每一个交通肇事行为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第三,司法人员应结合案件情况,具体分析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以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准确定性。
王玲龙[9](2016)在《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交通事故频频发生的当下,随之而来的交通肇事逃逸行为,也已然成为交通肇事犯罪之中争议较大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而在司法实践当中,对这些问题应当怎样判断和如何认识,也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因此有必要对交通肇事罪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人有救助被害人和保护现场的法定义务,由于人趋利避害本性的使然,肇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逃离现场,逃避责任,不仅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的损失,也对事故的处理产生阻碍。刑法为了惩治这种恶劣行径,对但凡出现交通肇事逃逸或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均以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定刑,这种将交通肇事行为与逃逸行为作一罪处罚的规定,在理论与实践中广受诟病。本文就这一背景展开研究,提出增设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以期对改进交通肇事罪的立法现状有所助益。本文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为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现状,阐述了典型案例存在的争议以及引发的疑惑。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为文章的第二部分,分别分析了刑法处罚逃逸所保护的法益、逃逸违反的作为义务、交通肇事逃逸场合的行为结构。第五章为文章的第三部分,对增设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进行必要性论证和可行性分析,对交通肇事罪整体重新进行了构建,提出了增设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的相关立法建议。
张超[10](2012)在《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研究》文中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无正当理由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虽然规定于交通肇事罪法条中,但其既不是基本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也不是情节加重犯。“逃逸致死”行为独立于交通肇事行为,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不以构成基本的交通肇事罪为前提。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需要证明“死亡”与“逃逸(实为不救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但要注意,中间介入其他因素的,并不一定导致该因果关系的中断。在实际情况中,行为人不救助被害人致其死亡的,行为人对死亡的罪过形式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在法律评价上,“因逃逸致人死亡”也既可以评价过失情况,又可以评价故意情形。因为,行为人对死亡持故意的,也并不一定构成故意杀人罪,需要分情况分析。不救助致人死亡是否可能构成其他犯罪?首先,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要求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扶养关系,肇事者与被害人之间不具备。其次,不救助行为可能构成其他法例中的保护者责任遗弃罪,但要研究具体情况。最后,不救助行为不会按照故意杀人罪处理。因为,不作为犯罪要比照作为犯从宽处罚。按不作为故意杀人罪处罚与按“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相当。在法条就不救助行为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该特别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处罚。
二、论交通肇事不救助的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交通肇事不救助的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分析与界定 |
第一节 典型案例一及争议焦点解读 |
一、案情简介及判决结果 |
二、争议焦点与解读 |
第二节 典型案例二及争议焦点解读 |
一、案情简介及判决结果 |
二、争议焦点与解读 |
第三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础含义和相关情形 |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 |
二、逃逸的要件与特点 |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 |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相关情形 |
第二章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节的独立性问题 |
第二节 “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问题 |
第三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
第三章 认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新思路 |
第一节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独立性判断 |
一、关于“构罪前提肯定说”存在的问题 |
二、对“逃逸致人死亡”作独立性判断 |
第二节 对逃逸的全面认定 |
一、关于逃逸认定的理论观点 |
二、关于逃逸认定的新解读 |
第三节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合理性 |
一、关于“逃逸致人死亡”因果关系的理论观点 |
二、正确认定因果关系的新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标准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概述 |
(一)交通肇事罪“逃逸”的性质 |
1.“逃逸”作为量刑情节的性质 |
2.“逃逸”作为定罪情节的争议 |
(二)交通肇事罪“逃逸”的同一性 |
二、“逃逸”认定标准的主要观点评析 |
(一)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避救助义务之展示 |
(二)逃避法律追究与逃避救助义务之评析 |
三、“逃逸”认定标准的重构建议 |
(一)“逃逸”条款的新理解 |
(二)主观方面:对事故发生和逃逸行为有认知 |
(三)客观方面: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 |
1.以逃避救助义务为基准 |
2.以逃避法律追究为补充 |
四、结语 |
(5)交通肇事罪逃逸疑难问题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对交通肇事逃逸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合理性问题的思考 |
(一)把交通肇事逃逸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合理性问题之争 |
(二)本文的看法及理由 |
二、对加重处罚型中的单纯逃逸情形之思考 |
(一)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的立法目的之疑问 |
1.“逃避救助被害人说” |
2.“逃避法律追究说” |
3.本文观点 |
(二)单纯交通肇事逃逸加重处罚情形司法适用难点分析 |
(三)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的合理性质疑 |
三、对加重处罚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思考 |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问题 |
1.“结果加重犯说”分析 |
2.“结合犯说”分析 |
3.“情节加重犯说”分析 |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问题 |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对象 |
(四)逃逸与致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
1.通常情况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果关系的判断 |
2.存在介入因素情形下逃逸与被害人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逃逸致人死亡”因果关系的判断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有关“逃逸行为”在立法与司法上存在的不足 |
(一)我国现行刑法立法上的不足 |
(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二、将“逃逸行为”设立为新罪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必要性分析 |
(二)可行性分析 |
三、新设罪名犯罪构成及其与相关规定的关系 |
(一)新设罪名的犯罪构成 |
(二)与交通肇事罪及其他相关罪名的关系 |
(三)与现行司法解释的关系 |
(四)法定刑设置及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交通肇事罪概述 |
(一)交通肇事罪犯罪现状 |
(二)交通肇事罪构成要件 |
1.客观方面 |
2.主观方面 |
二、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研究 |
(一)“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
(二)“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理解 |
1.学界对“逃逸致人死亡”对象范围的争论 |
2.对象范围争论的理论评析 |
(三)“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的理解 |
1.“逃逸”的定义 |
2.“逃逸行为”的表现形式 |
(四)“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质 |
1.“逃逸”属于作为还是不作为 |
2.“逃逸”属于定罪情节、情节加重犯中的情节还是结果加重犯中的加重结果 |
三、“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
(一)逃逸行为与死亡结果的因果关系分析 |
1.直接因果关系 |
2.有介入因素时的因果关系 |
(二)“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分析 |
1.过失兼间接故意说 |
2.仅为过失说 |
(三)“逃逸致人死亡”中的特殊问题 |
1.被害人必然死亡情形 |
2.他人履行救助义务情形 |
3.在逃逸过程中实施加害行为致使被害人死亡情形 |
四、共同犯罪中的“逃逸致人死亡” |
(一)共同犯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学说及批判 |
1.共同过失说 |
2.窝藏罪说 |
3.遗弃罪说 |
(二)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 |
1.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单纯逃逸行为” |
2.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移置逃逸行为” |
3.因他人教唆而出现的“拖曳逃逸行为” |
(三)共同犯罪“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理 |
五、“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的立法完善构想 |
(一)国外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1.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
2.以“不救助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
3.以“遗弃罪”定罪处罚的模式 |
4.三种立法模式的罪状类型总结 |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立法建议 |
1.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 |
2.“交通肇事逃逸罪”以行为人构成交通肇事罪为前提 |
3.提高“交通肇事逃逸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定刑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多人伤亡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廖某交通肇事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一、案件基本情况 |
(一)案由 |
(二)案件情况 |
(三)分歧意见 |
(四)争论焦点 |
二、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 |
(一)交通肇事罪因果关系的判断 |
(二)交通肇事“逃逸”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界限分析 |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与转化故意杀人的区别分析 |
(四)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分析 |
三、本案的分析与结论 |
(一)廖某第一次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逃逸”情节 |
(二)廖某第一次肇事不成立故意杀人罪 |
(三)廖某第一次肇事不属于“因逃逸致人死亡” |
(四)廖某的“二次肇事”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五)廖某犯数罪应并罚 |
四、本案研究的启示 |
(一)“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在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中的应用 |
(二)交通事故多因一果情形下刑事责任的认定 |
(三)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对罪名判定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现状与争议 |
(一) 我国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现状 |
1. 数量呈现上升趋势 |
2. 原因呈多元化 |
3. 智能型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逐年增加 |
4. 非职业驾驶员肇事逃逸案件增多 |
5. 恶性交通肇事逃逸现象增多 |
(二) 案例及争议 |
1. 案例 |
2. 争议 |
二、刑法处罚逃逸所保护法益的争议 |
(一) 立法目的解释的原理 |
(二) 原初目的与新生目的 |
(三) 刑法处罚逃逸的立法目的 |
三、关于逃逸违反的作为义务争议 |
(一) 法律规范来源说 |
(二) 先行行为来源说 |
1. 救助的义务来源于先行的肇事行为 |
2. 先行行为蕴含法益侵害危险 |
(三) 作为义务的实质内容 |
四、交通肇事逃逸场合的行为结构的争议 |
(一) 逃逸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的质疑 |
(二)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结果加重犯的质疑 |
(三)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情节加重犯的质疑 |
(四) 交通肇事逃逸是否构成转化犯的质疑 |
五、增设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的立法建议 |
(一) 增设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的必要性论证 |
1. 解决法理上存在的冲突 |
2. 维护伤者生命健康权的需要 |
(二) 增设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的可行性分析 |
1. 德国擅自逃离现场罪与日本违反救助义务罪的借鉴 |
2. "不救助"相对于交通肇事行为的独立性 |
3. "救助义务"的不可替代性 |
4. 在立法上具备独立成罪的正当性 |
5. 使交通肇事罪的定罪量刑更加合理 |
(三) 对交通肇事不履行救助义务罪罪状的构建 |
1. 客体 |
2. 客观方面 |
3. 主体 |
4. 主观方面 |
(四) 法定刑配置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10)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概括研究:含义、性质和成立要件 |
一、“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义 |
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质 |
(一) 结果加重犯 |
(二) 情节加重犯 |
(三) 其他观点 |
(四) 小结 |
三、“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外部成立要件 |
(一) 对法条规定的研读 |
(二) 对《解释》精神的领会 |
(三) 对实务判决的分析 |
四、“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内部成立要件 |
第二章 关键研究:对“致”的理解 |
一、“致”所表明的因果关系 |
(一) “致人死亡”的事实原因 |
(二) “致人死亡”的法律原因 |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情形的具体认定 |
二、事实上存在的可能需要“致”评价的罪过形式 |
(一) 不救助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括过失 |
(二) 不救助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包括故意 |
(三) 不救助致人死亡也包括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情形 |
三、“致”所涵盖的罪过形式 |
(一)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过失 |
(二)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 |
(三)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否为客观处罚条件 |
第三章 比较研究:与相关犯罪的关系 |
一、单纯不救助行为是否构成我国刑法第261条遗弃罪 |
二、是否构成其他法例的保护者责任遗弃罪 |
三、单纯不救助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
(一) 构成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要件 |
(二) 不救助行为与杀人行为的等价值性 |
(三) 不作为故意杀人罪的量刑 |
(四) 对单纯不救助致人死亡行为的最终定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一、着作类 |
二、论文类 |
三、网络资料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论交通肇事不救助的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论交通肇事逃逸的司法认定[D]. 方亚西.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论交通肇事罪中的自首[D]. 张铭.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交通肇事罪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问题研究[D]. 王莉娟. 甘肃政法大学, 2021
- [4]交通肇事罪“逃逸”的认定标准重构[J]. 梁天晴.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21(01)
- [5]交通肇事罪逃逸疑难问题分析[D]. 赵莹莹. 天津师范大学, 2020(08)
- [6]交通肇事逃逸行为独立成罪研究[D]. 董青峡. 西南大学, 2020(01)
- [7]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D]. 章彭. 苏州大学, 2017(04)
- [8]交通肇事后逃逸致多人伤亡行为的定性研究 ——以廖某交通肇事案为例[D]. 陈章萌.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8)
- [9]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D]. 王玲龙. 大连海事大学, 2016(06)
- [10]交通肇事罪之“因逃逸致人死亡”研究[D]. 张超. 南京师范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