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有关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李云波,王睿冰[1](2022)在《行政训诫可诉性探讨》文中研究说明行政训诫在实践中被广泛运用,并由此产生大量因不服训诫而提起的诉讼;当前的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行政训诫不具有可诉性,这使得相对人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救济。司法机关认为行政训诫不具有可诉性的理由主要有二:行政训诫不属于行政行为,行政训诫不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但这两点理由既缺乏理论、立法上的依据,也与客观事实不符。在理论上,行政训诫可被解释为具体行政行为;在立法上,《行政诉讼法》为行政训诫的可诉性提供了充分的解释空间;在事实上,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直接影响、间接影响,即使按狭义"合法权益"的概念,这些影响也构成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实际影响"。承认行政训诫的可诉性,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断扩展的趋势,契合相对人对不当训诫的司法救济需求,并有助于监督行政主体合法行使训诫权。
王春业[2](2022)在《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诉讼目的、提起主体、受案范围、举证责任、诉前程序等方面,行政公益诉讼都与普通行政诉讼有巨大差异。行政公益诉讼虽被置于《行政诉讼法》之中,但后者无法为前者提供一套有效的适用规则。必须在《行政诉讼法》之外另行构建独立的行政公益诉讼规范体系。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之分为构建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行政诉讼法》所确定的行政诉讼具有主观诉讼倾向,以权利救济为目的;而行政公益诉讼则是典型的客观诉讼。为此,有必要建立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制定专门的行政公益诉讼法,明确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内容,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并建立预防性行政公益诉讼,为行政公益诉讼量身定做法律依据。
汪栋[3](2022)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文中提出行政公益诉讼作为客观诉讼,区别于以权利保障为价值导向的主观诉讼,其诉讼目标是维护与构建客观法规范体系,由此决定其制度功能是凝聚政治共识、形塑法治秩序,为实现此功能,必须选择与设置具有司法能动性的诉讼程序规则。因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客观化构建的基本路径是完善司法审查程序的"协商民主"这一宪法体制意义上商谈论证的制度功能,重构行政公益诉讼的启动机制、社会参与机制、证据规则、裁判规则等制度机制。以个案审理尤其是附带规范性文件审查的方式,协调与规范行政公益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等国家机关与社会组织等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整合国家与社会的公共治理资源,协同推进行政法治进程。
杨严炎,苏和生[4](2022)在《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文中研究表明依职权主动公开信息的行政行为具有显着的公益性。在理论层面,对作为复合权利的知情权进行解构分析可知,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源于,其因保护公民一般知情权、作为典型的客观诉讼而具有公益属性。在法规范层面,通过对当前法律规范的解读可知,《行政诉讼法》、新《条例》中都蕴含着保障信息公开公共利益之核心要义。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兼具监督政府机关尽职尽责地主动公开信息及保护公益(公众一般知情权)之双重功能。双重功能的侧重点有所不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直接功能在于监督政府机关依法主动公开信息,而由此产生的保护公益之功效实质上是直接功能的辐射作用,即保护公益仅仅是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间接功能。此外,为探析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制度的运行逻辑,需要从必要性、现实性及可行性三个层面来把控该制度逻辑展开的方向。
汪骏良[5](2022)在《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文中认为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四领域"和"两类型"的方式共同确定了纳入行政公益诉讼保护的公益范围,这样的确定方式具有鲜明的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为当前社会急需保护的公共利益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它也使得纳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公益范围狭窄,在实质上与"公益诉讼"的名称相背离,并且会进一步引发救济范围限缩、实践依据不牢、预期目标落空和公益领域重叠等问题。因此,需要抛弃现有的确定方式,采用公益标准判断作为识别公共利益的法定方式,这些标准包括国家标准、主体标准、质量标准和公平标准。
陈欢欢[6](2021)在《部分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裁判程序》文中提出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部分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部分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情形,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以及类似于德、日国家"诉讼判决"等不同的裁判方式。这种整体性处理的裁判程序和方式,或冲击立案登记制发展,或不利于纠纷一次性解决理念的实现,或无法在诉讼理论上形成逻辑自洽。因此,为提高当事人接受裁判结果的意愿,应引入法官释明程序作为中心点,辐射至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阶段,重塑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裁判程序和路径。对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的部分诉讼请求,在加强法院释明程序的前提下,视当事人的选择及其所处的程序阶段不同,遵循诉讼要件与实体要件之裁判理论的差异化原理分别予以处理,从而真正达到服判息诉的诉讼效果。
张宁[7](2021)在《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文中研究指明自2000年我国引入行政诉讼情况判决制度以来,学界、实务界对此制度的主流适用态度一直是从严把握。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期间,是否保留该制度抑或修改适用条件等问题曾引起讨论,最终入法条文基本未作变动。通过分析2015—2019年我国法院的941个情况判决案例发现,司法实践中存在对"公共利益"和"重大损害"条件认定标准模糊不一、利益衡量要素全面性不足的问题。在参考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的基础上,可通过统一"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并限缩类型、在"重大损害"条件认定上以"衡量模式"替代"单纯判断模式"等手段完善情况判决适用条件之体系。同时,应将情况判决作为最后的备用判决类型,搭配以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提高停止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等措施来减少适用,最终实现相对人权利的全面保护。
梁凤云,朱晓宇[8](2021)在《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文中认为行政复议制度是与行政诉讼制度并行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之配套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工作也应列入议程。在修订过程中,应当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为目标定位,以坚持行政复议的行政性、便利性、前置性、主动性为基本要求,同时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体现司法审查对行政复议决定的司法谦抑。具体的修改内容可包括:拓宽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完善复议审查重点,一次性回应申请人实质诉求;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暂缓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权;扩大复议调解的范围;坚持复议机关作被告监督机制,确保修法相统一;坚持司法审查行政复议决定的"卷宗审查主义";赋予复议机关更大的复议变更权,着眼于一次性解决行政争议。
黄宇骁[9](2021)在《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文中研究说明围绕对"合法权益受行政行为侵犯"的认定,现实中形成了两大最基本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与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以行政行为法律效果为判断标准,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存在以"既得权+因果关系"为标准的法与权利分离型和以保护规范为标准的法与权利结合型两种子类型。经分析可知,对行政行为第三人原告资格判断来说,法与权利结合型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确实是最佳选择,但保护规范理论的实质就是采用规范目的说的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理论,实体请求权概念在我国并不必要。对行政行为相对人原告资格判断来说,保护规范理论无法适用,因而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与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不得不并存,尚无法统一。
赵贵龙[10](2021)在《司法治理的边界:行政诉讼受案规则创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诉讼受案规则创制决定着司法治理的边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对行政诉权的保护经历了循序渐进的历程,并呈现出较强的规则创制色彩。受案范围规则创制领域,前《行政诉讼法》时期突出体现为司法权的自我限制和保护功能,从《行政诉讼法》出台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时期又呈现为"受案扩张"的鲜明特点,从信访潮涌起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2018)时期则以"受案限缩"为特征。立案审查规则创制领域,表现为选择性立案审查规则的生成、立审分离的形式主义两个方面。面对立案登记制改革在行政诉讼受案领域引起的较大连锁反应,相应的规则创制接续而来,主要表现为"必要审查"规则创制和"滥用诉权制止"规则创制。
二、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有关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有关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训诫可诉性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行政训诫诉讼现状 |
(一)相对人的主张 |
(二)法院的处理 |
(三)分析与总结 |
二、行政训诫属于行政行为 |
(一)关于行政训诫性质的各种观点 |
(二)行政训诫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 |
1.行政训诫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
2.行政训诫依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发生行政法上的效果。 |
(三)实践中行政训诫被“撤销”的佐证意义 |
三、立法上存在行政训诫具有可诉性的解释空间 |
(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立法模式的两种理解 |
(二)行政训诫可被涵摄到《行政诉讼法》第12条 |
1.兜底条款为行政训诫被纳入受案范围开放出可能。 |
2.该条中的“认为”,是“相对人认为”,而非“法院认为”。 |
四、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
(一)行政训诫会对相对人产生不利影响 |
1.直接影响。 |
2.间接影响。 |
(二)行政训诫对相对人的影响构成“对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 |
(三)实践中行政训诫相对人近亲属获道歉的佐证意义 |
五、赋予行政训诫可诉性的现实意义 |
(一)顺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展趋势 |
(二)契合相对人对不当训诫的司法救济需求 |
(三)有助于监督行政训诫权的合法行使 |
结语 |
(2)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一、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必要性 |
(一)《行政诉讼法》与行政公益诉讼的不相融 |
1.行政诉讼目的不能涵盖行政公益诉讼目的 |
2.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难以适用于检察机关 |
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适用于行政公益诉讼 |
4.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不适合行政公益诉讼 |
5.行政公益诉讼条款与整部《行政诉讼法》难以融合 |
(二)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运行法律依据严重匮乏 |
二、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构建的可行性 |
(一)主观诉讼与客观诉讼的分类 |
(二)行政公益诉讼与普通行政诉讼属于不同诉讼类型 |
1.我国行政诉讼的主观诉讼倾向 |
2.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客观诉讼特点 |
(三)迈向以客观诉讼为基础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 |
三、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方案 |
(一)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诉讼原则 |
(二)厘清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受案范围 |
(三)在管辖方面体现行政公益诉讼特色 |
(四)设计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五)规定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起诉和受理制度 |
(六)行政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相关问题的处理 |
(七)采用行政公益诉讼特有的判决形式 |
(八)对诉前程序进行适度司法化 |
(九)建立行政公益诉讼的预防性诉讼制度 |
四、 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体系构建的立法模式 |
(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客观诉讼视角的问题考察 |
(一)受案范围问题 |
(二)诉讼程序启动动力问题 |
(三)诉讼规则客观化问题 |
1. 证据规则。 |
2. 判决方式。 |
(四)权力(利)关系法治化问题 |
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优化的制约因素 |
(一)社会参与机制 |
(二)检察力量配置 |
(三)行政自觉与自律 |
(四)配套机制改革 |
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 |
(一)适当拓展受案范围 |
1. 行为标准。 |
2. 利益标准。 |
(二)通过社会参与健全诉讼启动机制 |
1. 完善检务公开制度。 |
2. 构建诉前程序听证制度。 |
3. 适用人民监督员制度。 |
(三)强化司法能动主义的客观诉讼规则 |
1. 对起诉期限起算点作特别规定。 |
2. 重构职权探知主义证据规则。 |
3. 适当运用撤销判决与确认判决。 |
(四)通过规范性文件审查构建法治秩序 |
1. 行政公益诉讼的权力(利)关系类型。 |
2. 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价值定位。 |
3. 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论证功能。 |
4. 优化规范性文件审查程序。 |
四、结语 |
(4)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法理阐释 |
(一)理论层面的公益属性分析 |
(二)法解释层面的公益属性解读 |
二、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功能定位 |
三、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的逻辑展开 |
(一)必要性逻辑 |
(二)现实性逻辑 |
(三)可行性逻辑 |
1.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理性拓展之可行性 |
2.检察机关主体资格与诉前程序的正当性 |
结语 |
(5)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公益诉讼公益范围的实在法表达 |
(一)“四领域”和“两类型”共同构成了“公益”范围 |
(二)公共利益的“四领域” |
(三)公共利益的“两类型” |
(四)“四领域”与“两类型”的关系 |
二、公益范围狭窄引发的问题 |
(一)救济范围限缩 |
(二)实践依据不牢 |
(三)预期目标落空 |
(四)公益领域重叠 |
三、识别“公共利益”标准的重构 |
(一)国家标准:体现国家任务的利益 |
(二)主体标准:符合大多数人的利益 |
(三)质量标准:关涉基本权利的利益 |
(四)公平标准:需要特别保障的利益 |
(6)部分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裁判程序(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提出 |
二、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实务操作透视 |
三、对现有裁判程序和裁判路径的审视 |
(一)法院裁判结果不一 |
1.立案程序阶段之整体裁定不予受理 |
2.审判程序阶段之裁定驳回起诉 |
3.审判程序阶段驳回诉讼请求 |
(二)裁判程序与裁判结果间缺乏释明程序作为连接点 |
四、裁判路径及裁判程序之设计———以释明为中心展开 |
(一)以法官释明为中心展开的理由 |
(二)以释明为中心作为裁判程序的应然面向及具体构建 |
1.部分诉讼请求不属于民事受案范围的释明可认定为法官负有之义务 |
2.释明义务应贯彻于整体民事诉讼程序 |
(三)重塑以释明为中心的裁判路径 |
五、结语 |
(7)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一、情况判决制度之缘起 |
(一)日本独创法制 |
(二)我国制度沿革 |
二、我国司法实践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 |
(一)损害对象: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
1.情况判决中的“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内涵 |
2.情况判决中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例及存在的问题 |
(二)损害程度:重大 |
1.情况判决中对“重大损害”的说理概括 |
2.情况判决案例中的“重大损害”判断标准 |
三、我国情况判决适用条件之体系构建 |
(一)“单纯判断模式”存在的问题 |
1.公共利益认定的强随意性和多样化标准 |
2.“重大损害”判断中利益衡量的缺失 |
(二)以“衡量模式”替代“单纯判断模式”的应然性 |
1.比较法上界定公共利益的司法审查标准和内容 |
2.解释论重构:“重大损害”要件之衡量意义 |
(三)“衡量模式”的衡量步骤与方法 |
1.对“公共利益”的分类化认定和审查模式 |
2.“重大损害”判断中的狭义比例原则运用 |
四、尽量减少适用情况判决的配套措施 |
(一)建构预防性行政诉讼制度 |
1.受案范围 |
2.受理条件和实体判决要件 |
3.裁判方式 |
(二)提高停止执行制度的实施效果 |
1.行政机关决定停止执行 |
2.法院裁定停止执行 |
3.执行行为的停止执行 |
结语 |
(8)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 《行政复议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
(一) 行政复议案件数量不多,化解争议少,群众信任度不高 |
(二) 行政复议机关众多,条块结合管辖效果不佳,数量分布不平衡 |
(三) 行政复议机构中立性不够,审理流程行政化,决定公信力不高 |
(四) 行政复议机构建设不受重视,监督力度不足 |
(五) 行政复议决定较为单一,实质化解争议能力不足,“主渠道”作用缺失 |
(六) 与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不相衔接,配套实施难以实现 |
二、 行政复议法修改的总体定位与守正创新 |
(一) 行政复议要坚持行政性 |
(二) 行政复议要坚持便利性 |
(三) 行政复议要坚持前置性 |
(四) 行政复议要坚持主动性 |
(五) 行政诉讼要坚持谦抑性 |
三、 修改行政复议法的几个具体建议 |
四、 结 语 |
(9)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一、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 |
(一)行政行为的法律效果 |
1.行政行为相对人具备原告资格的原因 |
2.相对人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的等价 |
(二)法律效果侵害的范围 |
1.对相对人的识别——法律效果对象 |
2.溢出相对人的效果侵害——事实效果疑难 |
(三)效果侵害式判断方法的局限与对策 |
二、权利侵害式判断方法 |
(一)法与权利分离型——既得权与因果关系标准 |
1.既得权观念 |
2.关于因果关系的三种立场 |
3.合法性与侵权性割裂疑难 |
(二)法与权利结合型——保护规范标准 |
1.法律因果关系的消融 |
2.保护规范理论的两种模式 |
三、判断方法的对比分析 |
(一)保护规范理论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理论等价 |
(二)行政行为相对人与第三人的原告资格无法统一 |
1.保护规范理论的失效 |
2.法律保留原则与基本权利侵害 |
结 语 |
(10)司法治理的边界:行政诉讼受案规则创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 言 |
一、司法政策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
(一)诉权和行政诉权 |
(二)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会议的行政诉权保护政策 |
1.郑州会议。 |
2.南宁会议。 |
3.北京会议。 |
4.重庆会议。 |
5.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 |
(三)最高法院司法文件的行政诉权保护政策 |
二、受案范围规则创制 |
(一)前《行政诉讼法》时期受案规则创制 |
1.工商类案件(30) |
第一,行政的阻力。 |
第二,地方法院的治理责任。 |
第三,最高法院的自我保护。 |
2.土地、森林类案件 |
3.地方政府规定可起诉类案件 |
(二)受案扩张:从《行政诉讼法》至《若干解释》(2000)(36) |
1.1989年《行政诉讼法》:受案扩张的开端 |
2.《贯彻意见》(1991):扩张抑或限缩 |
3.扩张:企业经营自主权领域 |
4.扩张:其他诸领域 |
5.《若干解释》(2000):受案范围的“革命式扩张” |
(三)受案限缩:从信访潮到《行诉解释》(2018)(52) |
1.受案限缩动因:涉诉信访潮的冲击 |
2.从《行政诉讼法》(2014)到《行诉解释》(2018) |
(1)《适用解释》(2015) |
(2)《行诉解释》(2018) |
三、立案审查规则创制 |
(一)选择性立案审查规则的生成 |
1.法院为自我保护而不立案。 |
2.因来自其他权力机关的压力不立案。 |
3.法院中的个人化因素所导致的不立案。 |
(二)立审分离的形式主义 |
四、立案登记规则创制 |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 |
(二)“必要审查”规则创制 |
(三)滥用诉权制止规则创制 |
四、正确理解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中的有关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训诫可诉性探讨[J]. 李云波,王睿冰. 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22(01)
- [2]独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规范体系之构建[J]. 王春业. 中外法学, 2022(01)
- [3]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客观化构建——基于司法审查法治秩序形塑功能的分析[J]. 汪栋. 理论月刊, 2022(01)
- [4]法理、功能与逻辑:检察机关提起政府信息公开公益诉讼之省思[J]. 杨严炎,苏和生. 河北法学, 2022
- [5]论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公益”识别标准[J]. 汪骏良.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22(01)
- [6]部分诉请不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之裁判程序[J]. 陈欢欢. 南大法学, 2021(06)
- [7]行政诉讼中情况判决的适用条件[J]. 张宁. 南大法学, 2021(06)
- [8]关于行政复议法修改若干重大问题的思考[J]. 梁凤云,朱晓宇.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21(06)
- [9]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判断方法的法理展开[J]. 黄宇骁. 法制与社会发展, 2021(06)
- [10]司法治理的边界:行政诉讼受案规则创制研究[J]. 赵贵龙.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20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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