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摘要)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摘要)

一、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论文文献综述)

李麒,班艺源,张汉琦[1](2020)在《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文中研究表明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占据着有机组成部分的地位,在我国立法体制中起着执行和补充国家立法的作用。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特殊需要并结合地方风土人情、文化等因素的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近年来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主要表现在:在立法项目方面,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与文化遗产保护;在立法内容方面,体现了地方文化传统的转化与吸收;在实践方面反映了山西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并且推动山西经济的转型与山西特色农业的发展。山西目前处于经济发展与转型的历史机遇期,党中央赋予了山西作为全国第一个全省域、全方位、系统性的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新的历史地位,山西在立法促经济发展方面也面临新的任务。

董思懿[2](2021)在《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制度,也是我国全覆盖备案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对地方人大常委会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定的实质内涵、历史沿革及其意义进行概括性梳理的基础上,对31个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本地备案审查的具体相关法律依据进行总结、对比分析,从备案、审查、处理及保障监督几个方面入手可以更加全面了解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制度实践。2017年,伴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主导下的全覆盖备案审查的展开,对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展开备案审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地方备审制度亟待更新和完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积极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要求,通过重新修订本地备案审查相关法规、加大备案审查实践工作和宣传力度等方式取得了一定的实践成果,但是依然面临着备案审查范围和标准不明晰、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启动不充分、备案审查的追责制度不完善等实践困境。为达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地方全覆盖备案审查的目标,应该通过与时俱进的调整地方备案审查依据和制度的方式实现。而完善地方备案审查依据和制度,需要在接受中央指导和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模式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明确和调整备案审查的范围及标准、激活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在有统一的标准、明确的法律依据的同时,加强审查机构、人员能力建设并持续推进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张旻[4](2020)在《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制度实证研究》文中提出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一直以来都是个较有争议的话题。从上世纪八十年代至今,地方各级人大对司法案件的监督的相关立法虽然经历了一波三折的过程,但在现实中却始终未停止实践的脚步。本文第一部分梳理了学者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制度的评析,并从部分学者的质疑点入手,就此提出作者的理解,认为人大的监督不必然会影响司法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第二部分寻找并分析了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的依据。在理论层面,地方人大监督职能与各级司法机关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实现了内在统一;在法律层面,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符合宪法精神和相关法律的要求;在现实层面,司法体系的腐败需要外界的监督干预。第三部分按时间线梳理了地方人大制定监督司法案件相关规范的发展历程,着重分析了2007年《监督法》出台前后的变化。第四部分是本文最重要的内容,从制定时间、监督对象、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新形式五个主要方面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对比分析,发现各地由于规范制定时间不同、社会集中问题不同等因素,使得在规范上的存在诸多差异。第五部则在前文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更进一步,深入研究分析地方人大在制定的相关规范中,普遍存在监督客体、监督程序、监督介入时间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并在此研究基础之上建议在监督的目标、监督客体、监督界限、监督程序以及类案监督等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加强规范性建设。

王丹[5](2020)在《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人大对“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制度,目的在于推动更加成熟定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仅是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使用最多、最经常的一种法定方式,还逐步形成为人大监督制度中的一项具体制度。在我国,人大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在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地位。一直以来,人大常委会作为人大常设机关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行使着相对经常的监督权力。从历史、规范和实践视角分析发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根植于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运行机理,发挥出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优势。制度优势必须通过充分发挥和有力执行,才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然而,现有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研究,较为侧重人大监督权的宏观面向和具体程序机制的碎片化修补。面对宪法新确认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一府一委两院”新架构,学术界尚缺乏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最新实践变化的跟进和全面系统研究。随着各地监察委员会的设立,目前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已然成为人大常委会对监察机关进行监督的一种主要方式,迫切需要这一制度的规范化。鉴于此,有必要以规范分析为起点,诠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以历史脉络梳理为线索,探寻其制度变迁的中国机理;以理论和实践为两个关键点,全面观察制度运行现状和存在问题;最终以制度规则体系的完善为落脚点,真正实现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法治化,全面提升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实效。依循制度的构成要素,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由国家正式规范支撑,建立了相对完备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并由非正式规则、组织机制等保障实施,已经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机制。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权行使主体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各级”意旨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监督对象由监督法规定的“一府两院”,拓展至监察法增设的各级监察委员会,进而演变为“一府一委两院”;监督内容集中于“专项工作”,即“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监督程序以听取和审议行为为中心,兼具选题、调研、交办、跟踪、落实等一系列步骤。以权能为视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权能包括了解权、调查权、审议权和处置权。从特征分析,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被视为工作监督的一种,具有经常性、针对性、及时性。对比人大其他监督方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是中国宪法学一个具有特定内涵和专门范畴的法律概念。探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理论基础、法理逻辑和演进历程,可以发掘蕴含于制度背后的中国机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立足社会主义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理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人民主权的思想,实质上是代表人民对“一府一委两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正确处理人大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宪法关系;按照国家机关职权分工的原则,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既要依法开展,又不得越权,还要平衡好“监督”与“支持”;必须坚持法治原则,培养和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能力。我国权力机关监督在政治生活中具有地位至高性,并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迸发出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监督动力。重新审视中国人大监督的制度规范变迁,从法理上讲,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遵循了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逻辑。其雏形最早可以追溯至第一次大革命时期作为工人政府雏形的省港罢工委员会向省港大罢工工人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制度实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五四宪法”作出了国家机构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的规范表达。2006年颁布的监督法,第一次在法律中使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这一概念。2018年监察法施行,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扩展至监察委员会。从第一届人大以来一直坚持至今,听取和审议专项报告工作制度不断在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中被规范完善。历史证明,这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人大监督制度。为考察实际监督效果,选取具有代表性和全局性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为样本或可描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特征和不足。从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两个维度分析,通过研究200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151件专项工作报告样本,可发现其在议题确定方式、监督内容分布、主要监督程序、监督计划完成和监督法律效力上的宏观特点;通过考察“一府两院”作专项工作报告的具体样态,可发现不同监督对象在监督内容和限度上的差异。尤为需要关注地是,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的特殊性。目前,各地方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层出叠现,国家监察委的专项工作报告实践样态尚未出现。因此,制度存在问题可以归纳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规程统一性不足;专项工作报告的“专项”界定不甚清晰;不同监督对象报告重点的区别不明显;立法规范之程序不够细化;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偏弱。遵循法学研究的理路,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可以沿着完善“理念——实体——程序——实施”的逻辑脉络,在法治建设的轨道中继续前行。首先,必须坚持中国宪法的特色原则,立足中国社会主义的宪法逻辑。正确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地位和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才能揭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在整个人大监督制度中的地位和功能。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对人大监督制度发挥着全面领导作用。其次,健全人大常委会的组织制度和议事制度,在人大常委会下设专门负责监督工作的监督工作委员会。就人大自身定位而言,它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既是工作机关负责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职权,又是代表机关负责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群众。作为工作机关,它必须有专门的组织机构统筹负责监督工作,合理分配人大常委会内部的监督职能,形成一套有效的决策和运作体系。再次,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专门的议事规则,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主要从加强法律实施的角度,细化完善监督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以“列举+兜底”的立法模式,明确应当、可以、不应当作专项工作报告的三大类事项范围,将专项议题范围法定化。细化听取和审议的法律程序,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最后,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明确审议决议和审议决定作出的必要性条件和程序,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实现多元监督方式之间的衔接转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是人大监督制度中一个主要环节,人大监督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权威的全面提升,需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起点,推动人大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的无缝衔接和有效行使,凝聚合力,强化执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

张小宝[6](2019)在《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文中认为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共产党在马克思主义妇女理论的指导下,将男女平等与国家社会发展相结合,以国家最高政策的形式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一项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的总政策。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确立,从一项政府承诺发展为一个不断完善并日益丰富的运行体系,在推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进入新时代,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全局战略高度,对如何进一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了新的观点和要求。因此,系统地梳理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进程,探索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策略,既是新时代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完善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体制机制”的题中之义。所以,本研究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力争突破现有的研究局限,将历史与现实相结合、微观与宏观相结合,问题导向与策略建构相结合,从党和国家对男女平等认识的发展变化、妇女发展需求的变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及其体系的生成与建构及对男女平等突出问题的解决等多个层面展开。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梳理和归纳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和改革开放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从理论上廓清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中国共产党人对“妇女问题”的社会属性、妇女的社会地位和作用、妇女发展与社会发展关系的认识变迁,揭示这些思想理论的核心构成、阶段性特征和新发展,以阐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探讨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及改革开放初期,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的伟大实践,重点回顾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通过法律政策等方式推动男女平等与国家发展进步共赢的重要举措,揭示党运用法律政策推动男女平等的延续和发展。第三部分从国内妇女发展状况、国际社会推动妇女发展的潮流及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拓展三个层面分析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梳理1995年前后到2012年间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从提出到在国家政策、法律和党的执政纲领层面的确立,呈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由一项国家承诺发展为一个内含组织机构、规划纲要、法律政策、监测评估在内的国策运行体系的过程,并以此期间中国妇女发展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为切入点,研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男女平等的重要作用。第四部分研究在新时代妇情新变化、中国共产党男女平等新思想及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共同作用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相关机制、激发妇女主体潜力等方面的新发展,以及在此基础上,研究党和政府直面弱势妇女和农村妇女群体的生存和发展难题,推动新时代中国男女平等事业不断走向深入。第五部分研究新时代背景下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并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内在局限及国策运行的外部环境来理解和认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问题;然后,立足新的历史起点,探讨如何在完善法律政策、健全配套措施、增强机构建设、优化国策实施的外部环境等方面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发展。总之,二十多年来,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不断发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对男女平等认识的不断深化和拓展;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正视不同时期中国男女平等的现实情况和妇女发展的现实需求,推动妇女在政治、经济、教育等方面的发展取得突破性成就;呈现出中国共产党推动中国男女平等事业逐渐走向深入的历史图景。但是,面向新时代背景下“三个平等”的新观点给中国男女平等和妇女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正面临着内在机制的不健全和外部环境的不完善的新挑战和新问题。对此,党和政府应该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以更加科学化、现代化、系统化的方式推动妇女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男女两性平等发展、妇女自身全面发展。

梁宝伟[7](2019)在《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每一项执政活动都引人瞩目,给人深思。“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改革开放以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比以往任何时期都更为紧密,成为中国共产党重要的执政方式。其中,民主法律化作为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艺术。民主法律化,就是将人民民主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稳定化、权威化。民主法律化源自1978年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在邓小平思想论断的指导下,人民民主在法律的保障下不断迈进,推动着改革开放发展。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勇于担当,治国理政,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也使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迈入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人民当家作主和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基本方略,为今后继续推进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有力的思想指导。民主要发展,法治要加强,成为将来中国共产党坚持长期执政的重要准则。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和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具有历史思维、历史视野。1978年至1992年的这段时期,正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开创时期,也是改革开放以后民主法律化的重要发展时期。由此决定了对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的研究,既是一个学术研究问题,也是一个事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问题。通过研究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发展历程,梳理其发展脉络,看待其历史影响,总结其历史经验,有助于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道路自信和理论自觉,有助于为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提供经验参考,增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能力。本文以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为研究对象,从历史与逻辑相结合、宏观把握与微观考察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运用历史分析法、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综合运用党史学、政治学与法学等学科知识,对改革开放初期的民主法律化进程进行了研究。通过论述这段时期重要法律制定的背景原因、过程、主要内容和特点以及作用影响等,力图达到展示过程、梳理脉络、把握规律和总结经验。全文共分三大部分、七个篇章:第一部分为引言,独立成篇。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研究综述、研究方法、研究思路、创新点与难点。第二部分为正文,从第一章到第五章,对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进程给予重点阐释。第一章介绍民主法律化的思想发端及内涵要求,第二、三、四章是对民主法律化具体实践过程的论述,第五章则对该实践过程进行了总结。第一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以邓小平“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思想论断为主要阐释,重点论述了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提出的历史背景及其内涵和要求。第二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本章以1979年至中共十二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于拨乱反正和改革开放初步开始的时代背景,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等方面,主要对《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选举法》《刑法》的制定过程、主要特点以及作用进行了分析。第三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本章以中共十二大以后至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立足改革开放全面展开的时代背景,从中共十二大和中共十三大的战略决策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从宪法的根本法律保障、人大制度的法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立法、村民自治组织法律的制定以及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扩大与法律保护的加强等方面,重点对《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民族区域自治法》《村委会组织法(试行)》《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作了阐述。第四章题目为“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本章以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至中共十四大召开前为时间段节点,从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出发,围绕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和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这两个方面,重点对《代表法》《城市居委会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民事诉讼法》以及保护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等作了阐述。第五章题目为“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本章围绕1978年至1992年这段时期民主法律化历程,进行概括总结,重点阐述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分析了民主为什么要法律化和民主能够法律化,指出了实行民主法律化的必然性,以此从理论上阐述了民主法律化的合理性。二是分析了十四年民主法律化进程的历史影响,认为它较好贯彻了中国共产党的主张,推动了人民民主和法治建设,丰富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方式。三是总结十四年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法律化的执政经验,主张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改革开放等八条经验。第三部分为结语章“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本章在阐述第二部分的基础上,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之间的关系作了阐释,指出十四年民主法律化历程必然走向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民主法律化,同时强调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要坚持民主法治的紧密结合。

张一鸣[8](2019)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行政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地方政府行政管理活动的重要法规依据,兼有行政权和立法权的双重属性,具有数量众多、区域特征强、适用频率高等特点,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为数众多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对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从行政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力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重要手段,在有效补充法律法规之滞后不足、提升法律法规的针对性与适应性、规范政府管理与自身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从立法权角度而言,地方政府规章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部分,是地方法治建设的重要载体,对于加强地方政府法治建设、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是对这些规章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行政自制、确保政令畅通以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打造法治政府、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从新中国建立之初的五四宪法确立的违法违宪监督制度到法规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建立健全至今已有60多年发展历程。备案审查制度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立法活动、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权滥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当然,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过程中也呈现出一些与实践不相适应的部分,一些不尽完善合理之处也逐渐显现,对于推进法治政府、法治国家建设日益成为不小的阻碍,因此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必须加强对于规章的备案审查制度研究。本文的研究目的是构建完善的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基本思路是从当前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出发,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构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运用政治学与法学双重视角,利用“外部控制”和“内部控制”两种分析框架,搭建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框架体系。论文由导论、概述、历史沿革、相关监督机制比较、现实考察、问题、反思及制度完善等七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导论”。主要阐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视角、研究意义,研究目的与方法,以及国内外研究综述。第二部分是“地方政府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探讨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基本问题,包括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内容,阐释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立法监督理论、法制统一理论、行政自制理论。第三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分别从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机制的不断完善的视角分析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梳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和主要特点。第四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从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监督与权力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行政复议监督以及其他监督机制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第五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基于行政系统和人大系统的双重视角,从备案的性质、目的和原则,备案的形式审查,备案的方式、时限和公布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进行考察;从审查主体、审查方式、审查标准、审查时限、审查结果的处理以及审查的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审查进行考察。第六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指出现有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多头备案的问题使审查流于形式;二是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启动机制失灵导致审查力度较弱,过分依靠主动审查,被动审查制度不健全;三是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合法性审查标准存在模糊区,合理性审查标准难以把握;四是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审查受理程序没有相关规定,审理过程没有相关规定,审查结果没有公开;五是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缺位,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后评估制度待完善;六是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实践脱节。第七部分是“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完善”。文中提出了五点建议:一是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在必要性、可行性和体例安排等方面进行阐述论证;二是完善审查启动机制,强化主动审查制度,完善被动审查制度,明确审查时限,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三是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具体包括细化形式审查标准,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四是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五是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备案审查公开机制、定期清理制度、后评估制度、备案审查责任制度等备案审查监督机制。总之,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维护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预防并纠正地方政府规章违法失当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这一制度在审查主体、启动机制、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监督机制等方面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重监督问题,如何提升这一制度的公信力和约束性,特别是行政系统监督如何避免“自己监督自己”的“阿喀琉斯之踵”,一方面要承认这一制度是我国政治体制和时代发展的特定产物,制度运行有其合理性和便捷性,另一方面也要认识到这一制度可能存在的自我约束的风险。解决之道在于双重备案审查时以人大系统监督为主,在外部监督有效发挥作用的情况下,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发挥好辅助、配合作用,让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有效结合、相得益彰,发挥这一制度的乘法效应。可以说,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出路在于强化人大系统对于规章报备的审核,在人大系统和行政系统双备案通道的现有格局和政治体制之下,逐步明确以人大系统对于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为主,并在立法层面明确人大系统的审查意见作为最终结论。

吕永祥[9](2019)在《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当前全面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国家监察委员会面临着在腐败存量日益减少的情况下通过有效预防腐败来遏制腐败增量这一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研究是一个兼具理论前沿性和实践重要性的研究议题。中国共产党是一个以执政为民、秉公用权为目标的政党,她在使用公共权力维护社会秩序和增进社会公共福祉的同时,还必须同公权力腐败这种公权私用的现象作长期和坚决的斗争。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是我国反腐败战略的两大支柱,随着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国家政权对公权力腐败的成因和廉政建设规律的认识不断深化,预防腐败在我国反腐败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断提升,“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成为我国反腐败的重要方针。预防腐败是比惩治腐败具有更高复杂性和前瞻性的反腐败战略,对反腐败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和综合能力有着更高的要求。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原本分散的预防腐败机构及其资源有效地整合起来,为国家监察委员会有效预防公权力腐败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如何结合自己的机构属性和职能设置来有效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预防腐败战略,仍旧是摆在国家监察委员会这一新成立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既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深化,也亟待从理论上加以研究和回应。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反腐败机构,预防公权力腐败是其一项重要任务。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理论逻辑是,通过消除公权力腐败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构成要件来切断公权力腐败行为的发生机制。基于此,本文在厘清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等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借鉴制度预防腐败理论等国内外廉政理论资源,从“公共权力—腐败动机—腐败机会→腐败行为”这一解释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的主流范式出发,结合我国反腐败政策文件对预防腐败战略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职能设置,尝试性地构建“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制度建设→预防腐败”这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采取政策试点的改革方法,其政策运行过程先后经历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和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三个发展阶段。设立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标志性成果,对我国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具有积极的作用。通过对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之前和之后的两种国家监察机关乃至两种预防腐败体系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对于我国更加有效地预防权力腐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预防腐败实践的角度看,国家监察委员会作为一个兼具预防腐败职能和惩治腐败职能的综合性国家反腐败机构,是我国预防腐败战略的主要执行者。随着预防腐败局、行政监察机关等原预防腐败机构被整合至国家监察委员会之中,国家监察委员会在我国预防腐败体系中的重要性更为凸显。国家监察委员会在贯彻执行我国的教育、制度和监督并重的预防腐败战略的同时,结合《监察法》赋予的对公职人员开展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对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廉政建设中的问题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形成了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制度建设三管齐下的预防腐败模式。机构是履行职能的载体,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提出监察建议等监察职能都有相应的内设机构和外派机构作为支撑,意在通过开展预防性监督和发现性监督防范公共权力滥用,通过开展廉政教育抑制公职人员的腐败动机,通过制度建设减少公职人员的腐败机会,从而释放出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治理效能。然而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在承认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公权力腐败的实践工作取得显着成效的同时,还应客观地看到,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监察委员会在预防公权力腐败时还会触及到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结合纪检监察机关的调研材料、相关统计数据等经验材料和理论分析来看,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履行预防腐败职能的过程中亟需解决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和运用监察建议推动被监督单位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等问题。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新阶段,国家监察委员会要将其制度优势进一步转化为预防腐败的效能,就需要在借鉴中国香港等高度廉洁地区的预防腐败经验的基础上,对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和增强不想腐的自觉三大目标,从多措并举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和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和积极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升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三个方面入手,进一步提升预防腐败的有效性。虽然公权力腐败行为与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战略之间的较量和博弈将是一个长期的和复杂的过程,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国家监察委员会在党和人大的领导之下,加强与其他预防腐败主体的协调配合,不断提升履行权力监督、廉政教育和监察建议三项预防腐败职能的有效性,综合运用预防腐败和惩治腐败之间的互补效应,就能够在公权力腐败和预防腐败行动之间的长期博弈中不断取得胜利。

李静[10](2019)在《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另有规定”作为一种除外条款的立法技术,具有法律补充的作用和法律链接的功能。既可以克服成文法的不周延性以实现法律的开放性,又可以实现法律体系的完备性。因而“另有规定”成为我国立法的标志性语言和习惯性表述方式。然而地方性法规中高度盖然性的“另有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指向,这是需要借助其他法律条文予以明晰的条款。因此本文通过深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一步分析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所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为完善地方性法规提出建议。第一部分对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进行类型化分析。把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国家另有规定”四种类型进行归纳分析。第二部分归纳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形式上缺乏规范性,内容上缺乏可操作性和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原因是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缺乏地方立法理论的指导和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第三部分提出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重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效力判断标准,确立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加强地方立法技术规范和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论文提纲范文)

(1)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论文提纲范文)

一、近年来山西省地方立法概况
    (一)山西省现行省级地方性法规基本概况
    (二)山西省设区市现行法规基本概况
二、地方立法特色理论阐释
    (一)地方立法特色的含义
    (二)地方立法特色原则的确立
    (三)地方特色在立法中的表现
三、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分析
    (一)山西地方特色在山西省地方立法中的表现
    (二)山西省地方立法未来发展方向

(2)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0.1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0.2 国内外研究综述
    0.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0.4 主要创新点
1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概述
    1.1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
        1.1.1 备案和审查
        1.1.2 规范性文件的界定
    1.2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1.2.1 初建阶段
        1.2.2 确立阶段
        1.2.3 完善阶段
        1.2.4 发展特点与趋势
    1.3 全覆盖备案审查制度下的地方人大备案审查
        1.3.1 全面落实“有件必备”
        1.3.2 全面落实“有备必审”
        1.3.3 全面落实“有错必纠”
    1.4 落实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意义
        1.4.1 加强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
        1.4.2 完善法律体系、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1.4.3 推动民主科学立法、保障公民权益
2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制度实践
    2.1 备案审查依据
    2.2 备案
        2.2.1 备案范围
        2.2.2 备案时间与方式
    2.3 审查
        2.3.1 审查方式
        2.3.2 审查机构和审查时间
        2.3.3 审查标准
        2.3.4 审查要求与审查建议
    2.4 处理、保障与监督
        2.4.1 处理
        2.4.2 保障与监督
3 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实践困境
    3.1 备案审查范围难以准确把握
    3.2 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启动不充分
    3.3 审查标准中的合宪性标准难以落实
    3.4 备案审查中的追责制度不完善
4 完善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制度的建议
    4.1 明确和调整备案审查的范围
    4.2 激活和保障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权
    4.3 审慎界定审查标准
    4.4 完善责任追究制度
    4.5 加强审查机构、人员能力建设
    4.6 持续推进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
结束语
参考文献
致谢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一、处置权的意涵
        二、处置权的地位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一、职权法定
        二、正当程序
        三、监察独立
        四、处置协同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致谢

(4)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制度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的评析
    一、肯定观点
    二、质疑观点及本文观点
第二章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二、法律依据
    三、现实必要性
第三章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探索起步阶段
    二、广泛实践阶段
    三、争议和“降温”阶段
    四、重新“回暖”阶段
第四章 现行地方规范的对比分析
    一、制定时间
    二、监督对象
    三、监督范围
    四、监督方式
    五、监督新形式
第五章 地方人大监督司法制度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二、原因分析
    三、完善建议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与论证思路
    四、拟创新点与不足
第一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原理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属性
        一、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一种常用方式
        二、“专项工作报告”不同于“工作报告”
        三、听取、审议、审查、讨论等行为的区别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遵循的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
        三、职权分工原则
        四、法治原则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意义
        一、发挥我国根本政治制度的制度优势
        二、彰显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地位
        三、提升人大常委会经常化和有效化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制度演进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产生政府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雏形
        二、“五四宪法”颁布后出现听取和审查专题工作报告的实践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明确“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的程序
        四、《监督法》正式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法律术语
        五、《监察法》拓展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对象
    第二节 梳理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现行有效规范
        一、宪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工作的职权
        二、法律逐渐明确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般程序
        三、地方性法规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予以具体规范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规范特征
        一、定位:一种人大监督的主要常规方式
        二、范畴:国家机关报告工作制度中的一个特定单元
        三、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多层次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三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实践考察
    第一节 听取和审议政府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一、政府作专项工作报告数量较多
        二、通常由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三、专项议题范围与当年政府工作重点密切相关
        四、专项工作的持续跟踪监督效果良好
    第二节 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一、“两院”年度分别作专项工作报告一到两件
        二、由“两院”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三、专项议题主要围绕“促进公正司法”的目的
        四、监督“两院”专项工作具有连续性
    第三节 听取和审议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现状
        一、地方监察委年度作专项工作报告暂为一件
        二、一般由监察委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三、专项议题范围集中于“改革试点情况”
        四、听取和审议的程序规范处于探索中
    第四节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存在问题
        一、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规程统一性如何?
        二、专项工作报告中的“专项”如何界定?
        三、不同监督对象的报告重点怎样凸显?
        四、立法规范之程序怎样进一步细化?
        五、审议结果效力和跟踪监督力度如何?
第四章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统一适用规程
        一、健全人大常委会监督重大问题向党委报告制度
        二、建议人大常委会下设监督工作委员会
        三、明确“一府一委两院”配合监督的法律责任
        四、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事宜
    第二节 确定专项工作报告的事项范围
        一、规定专项工作议题的选取方式
        二、“重大问题”范围由法律规定
        三、明确专项工作报告的报告重点
        四、明晰人大常委会监督权的界限
    第三节 细化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程序
        一、建立专项工作调研先置程序
        二、健全机构主要负责人到会报告制度
        三、完善常委会成员履职发言制度
        四、深化人大监督公开机制
    第四节 明确审议结果的效力
        一、通过票决提高审议意见效力
        二、建立审议效果跟踪评价机制
        三、确定审议结果不满意的法律责任
        四、与其他人大监督方式的衔接转换
第五章 关于完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的建议稿
    第一节 起草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的说明
        一、起草建议稿的必要性
        二、建议稿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三、建议稿的主要内容
    第二节 全国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议事规则(建议稿)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附录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监督实效调查问卷
致谢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英文摘要
引言
    一、选题缘起
    二、研究现状和目标
        (一)国内关于男女平等的研究
        (二)国内关于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研究
        (三)国外相关研究
        (四)文献述评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四、研究意义
        (一)理论意义
        (二)实践意义
    五、研究创新点与不足
        (一)主要创新点
        (二)研究不足
第一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理论基础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男女平等观
        (一)私有制是男女不平等的根源
        (二)无产阶级解放道路是妇女解放的根本道路
        (三)妇女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伟大作用
    二、毛泽东男女平等思想
        (一)“四权”是中国妇女受压迫的社会总根源
        (二)在革命斗争中求解放,在参与生产中求平等
        (三)劳动妇女是争取男女平等的主体力量
    三、改革开放以来中共领导人的男女平等观
        (一)邓小平男女平等观
        (二)江泽民男女平等观
        (三)胡锦涛男女平等观
        (四)习近平男女平等观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孕育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初步探索
        (一)动员妇女参政议政,争取男女政治权利平等
        (二)打破封建土地制度,争取男女经济权利平等
        (三)实行婚姻制度改革,争取妇女婚姻自由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面探索
        (一)男女平等成为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
        (二)颁布《婚姻法》构建新型婚姻家庭关系
        (三)保障妇女参加普选和民主建政
        (四)强调同工同酬与保护妇女劳动权益
    三、改革开放初期党推进男女平等的全新探索
        (一)修改《婚姻法》,应对新时期婚姻新问题
        (二)直面妇女参政低谷,切实维护妇女参政权利
        (三)促进妇女公平就业,深化妇女劳动权益保障
        (四)出台《妇女权益保障法》,推动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化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及逐步完善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和确立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提出的时代背景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提出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确立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建构
        (一)明确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组织体系
        (二)制定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纲要规划体系
        (三)构筑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行的法律政策体系
        (四)建立科学推进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监测评估体系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的初步推进
        (一)多措并举保障妇女就业创业
        (二)齐抓共管积极推动妇女参政
        (三)多部门联合共促妇女成长成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发展
    一、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的新机遇
        (一)新时代妇女发展的新样态
        (二)习近平男女平等的新思想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要求
    二、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运行体系的新进展
        (一)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政策体系的突破性成果
        (二)妇女发展纲要规划凸显妇女的主体地位
        (三)法律政策性别平等评估机制的探索和建立
    三、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对妇女发展问题的新突破
        (一)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得到有力保障
        (二)助力贫困妇女共享社会发展成果
        (三)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民自治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新时代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背景下妇女发展问题凸显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体系有待完善
        (三)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执行力度亟需加强
    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展受阻的原因分析
        (一)地方政府对男女平等的重视程度有限
        (二)相关机构的权威性与协调性不足
        (三)性别平等文化环境尚未形成
    三、推动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未来发展的着力点
        (一)完善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法律政策
        (二)健全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配套措施
        (三)增强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机构建设
        (四)营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文化环境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由及意义
        (一)选题缘由
        (二)选题意义
    二、研究现状综述
        (一)总体情况
        (二)主要内容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思路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思路
    四、创新点与难点
        (一)创新点
        (二)难点
第一章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提出(1978)
    第一节 “使民主法律化”思想论断的提出
        一、“文革”结束后的反思
        二、邓小平提出“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思想论断
    第二节 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和要求
        一、民主法律化思想的内涵
        二、民主法律化思想的要求
第二章 民主法律化的起步(1979—1982)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有效恢复与法律建构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制度安排
        二、《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制定
        三、选举民主的法律恢复与发展
        四、正确认识人大建设法律化的逻辑顺序
        五、《地方人大和政府组织法》与《选举法》的作用
    第二节 维护人民民主的《刑法》颁布
        一、刑事法律是维护人民民主的重要利器
        二、发展人民民主要求制定刑法
        三、《刑法》的制定与维护人民民主的特点
        四、《刑法》维护人民民主的历史功效
第三章 民主法律化的展开(1982—1989)
    第一节 中共党代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决策部署
        一、中共十二大召开与民主法律化的任务要求
        二、中共十三大对民主法律化的指导
    第二节 “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根本法律保障
        一、宪法是民主政治最重要的法律化形式
        二、“八二宪法”的制定是发扬民主的过程
        三、“八二宪法”对人民民主的顶层设计
        四、“八二宪法”保障人民民主的历史地位
    第三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展开
        一、继续加强各级人大组织的法律建设
        二、选举民主法律化的进一步推进
        三、推动人大议事决策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第四节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专门立法
        一、民主是解决民族问题的重要基础
        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制定与特点
        三、《民族区域自治法》为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带来民主和繁荣
    第五节 村民自治组织的试行立法
        一、村民自治组织法律化的必要性
        二、《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制定及主要特点
        三、《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历史影响
    第六节 人民群众享有权益的丰富与法律保护的加强
        一、《民法通则》的制定对人民权利的丰富
        二、“民告官”的法律保障
        三、社会治安法律规制的加强
第四章 民主法律化在坚持中发展(1989—1992)
    第一节 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影响
        一、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的召开
        二、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对民主法律化的继续肯认
    第二节 基本民主制度法律化的继续发展
        一、加强人大代表规范化的法律建设
        二、《城市居委会组织法》对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拓展
    第三节 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法律化的继续加强
        一、加强公民行使权利的法律规制以维护社会稳定
        二、保护人民群众民事诉讼权利的法律完善
        三、加强对特定群体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五章 基于民主法律化历程的认识和总结
    第一节 对民主法律化必然性的认识
        一、民主为何要法律化
        二、民主能够法律化
    第二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影响
        一、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格局
        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三、丰富和发展了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
    第三节 14年民主法律化的历史经验
        一、民主法律化必须坚持的根本经验
        二、民主法律化需要坚持的基本经验
结语 对民主法律化与依法治国的思考
参考文献
后记
在学期间发表研究成果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三、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之处
第一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相关概念与理论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
        一、地方政府规章的界定
        二、地方政府规章的特征
        三、备案审查的释义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概念和内容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与相关制度之比较
        一、与行政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二、与地方性法规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三、与部门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四、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比较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一、行政自制理论
        二、法制统一理论
        三、立法监督理论
第二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产生的背景
        一、思想基础: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二、法制基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健全
        三、实践基础:违宪违法监督制度的不断完善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发展脉络
        一、20 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末的形成阶段(1979 年-1989 年)
        二、20 世纪90年代的规范化阶段(1989 年-1999 年)
        三、21 世纪以来的发展完善阶段(2000 年-至今)
        四、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发展沿革的几个特点
第三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与其他监督机制比较
    第一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机关监督
        一、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方式
        三、权力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二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司法机关监督
        一、人民法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判监督
        二、人民检察院对地方政府规章的法律监督
        三、司法机关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三节 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复议监督
        一、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法律依据
        二、行政复议对地方政府规章监督的主要特点
    第四节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之比较优势
第四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的现实考察
    第一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考察
        一、行政系统备案
        二、人大系统备案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备案情况
    第二节 对地方政府规章的审查考察
        一、行政系统审查
        二、人大系统审查
        三、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情况
第五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第一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主体
        一、多头备案使审查流于形式
        二、审查主体权限交叉重合
        三、审查机构和人员配备不足
    第二节 缺乏健全的启动机制
        一、主动审查制度有待完善
        二、被动审查制度不尽健全
    第三节 缺乏明确的审查标准
        一、合法性审查标准有待细化
        二、合理性审查标准有待完善
    第四节 缺乏统一的审查程序
        一、审查受理程序缺乏统一规定
        二、审查受理过程未全程公开
        三、审查结果反馈及审查异议制度不尽齐全
    第五节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
        一、法律责任缺位
        二、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位
        三、定期清理制度不健全
        四、后评估制度待完善
    第六节 制度缺陷之原因——制度设计与理论基础脱节
        一、制度理论层面之原因
        二、实践操作层面之原因
第六章 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之完善
    第一节 在国家层面对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工作进行统一立法
        一、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必要性
        二、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三、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统一立法之体例安排
    第二节 完善审查启动机制
        一、强化主动审查制度
        二、完善被动审查制度
        三、明确审查时限
        四、完善审查建议的反馈机制
    第三节 细化审查标准与程序
        一、细化形式审查标准
        二、细化合法性审查标准
        三、细化合理性审查标准
        四、细化程序性审查标准
    第四节 畅通地方政府规章审查渠道
        一、赋予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同等待遇
        二、明确适格备案审查主体
        三、扩大行政复议规范性文件审查范围
        四、完善法院有效参与的法律监督体制
    第五节 健全备案审查监督机制
        一、健全公众参与保障机制
        二、健全备案审查公开机制
        三、健全定期清理制度
        四、健全后评估制度
        五、健全备案审查责任制度
结论与展望
参考文献
附录 1: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省级政府规章规定
附录 2: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相关地方性法规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9)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缘起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的价值
二、文献综述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相关研究
    (二)预防腐败相关研究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与预防腐败交叉性研究
三、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一)研究方法
    (二)论文结构
四、研究的可能创新与不足
    (一)研究的可能创新
    (二)研究的不足 第一章 核心概念、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一、核心概念的厘定
    (一)腐败与公权力腐败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与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
    (三)预防腐败与惩治腐败
二、理论基础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察理论
    (二)权力监督与制约理论
    (三)制度预防腐败理论
三、理论分析框架
    (一)切断公权力腐败发生链条:预防腐败的理论逻辑
    (二)权力—动机—机会→腐败行为:公权力腐败发生机理
    (三)监督—教育—制度→预防腐败: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分析框架 第二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及其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设立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政策试点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试点的政策扩散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度正式形成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预防腐败的积极作用
    (一)提升预防腐败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二)整合分散的预防腐败职能
    (三)构建集中统一的预防腐败体系 第三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职能设置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督职能
    (一)监督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首要职能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督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三)以事前监督防范公权力滥用:权力监督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廉政教育职能
    (一)廉政教育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廉政教育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三)以廉政教育抑制腐败动机:廉政教育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的监察建议职能
    (一)监察建议是国家监察委员会的一项重要职能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建议职能的履职机构及其履职方式
    (三)以制度建设减少腐败机会:监察建议在预防腐败中的作用 第四章 国家监察委员会履行预防腐败职能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
    (一)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表现
    (二)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待强化的原因
二、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
    (一)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效果不够理想的表现
    (二)对公职人员的廉政教育的效果不够理想的原因
三、国家监察委员会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
    (一)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表现
    (二)运用监察建议的有效性亟待提升的原因 第五章 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预防腐败有效性的实践路径
一、多措并举提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监督有效性
    (一)提升国家监察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提名和考察权限
    (二)提高国家监察委员会财政经费供给的独立性
    (三)保障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独立行使监察权
二、构建主体协调、分类施教与高度参与的精细化廉政教育模式
    (一)加强对廉政教育主体的内部整合与外部协调
    (二)对不同类型的廉政教育对象分类施教
    (三)以创新廉政教育方式提高教育对象的参与度
三、运用监察建议督促被监督单位提高廉政制度质量及其执行力
    (一)以科学化的监察建议帮助监察对象所在单位弥补制度缺陷
    (二)将制度执行不力作为提出监察建议的一种主要情形
    (三)逐步运用监察建议开展制度廉洁性评估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后记

(10)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类型化分析
    (一)“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分析
    (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分析
    (四)“国家另有规定”分析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一)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1.“另有规定”形式上缺乏规范性
        2.“另有规定”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3.“另有规定”适用规则缺乏明确性
    (二)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存在问题形成的原因分析
        1.地方立法技术规范不完善
        2.地方法规备案审查制度形式化
        3.地方立法理论缺乏指导性
        4.地方立法主体自身建设不足
三、完善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构想
    (一)重构“另有规定”效力判断标准
        1.“另有规定”只能指向上位法或平行法
        2.“国家另有规定”应予以修改或删除
    (二)确立“另有规定”的适用规则
        1.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须严格遵循位阶规则
        2.地方性法规中的“另有规定”的应具确定性
    (三)完善地方立法技术规范
        1.将“另有规定”纳入立法技术规范
        2.完善地方立法技术的标准化和制度化建设
    (四)完善地方备案审查制度
        1.明确审查主体权力范围与分工
        2 推进备案审查标准建设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附录:相关地方性法规目录清单

四、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摘要)(论文参考文献)

  • [1]略论山西省地方立法特色[J]. 李麒,班艺源,张汉琦. 地方法制评论, 2020(00)
  • [2]我国地方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董思懿. 辽宁大学, 2021(12)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地方人大监督司法案件制度实证研究[D]. 张旻.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5]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制度研究[D]. 王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中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历史演进及推进策略研究[D]. 张小宝.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7]1978—1992年民主法律化历程研究[D]. 梁宝伟.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1)
  • [8]地方政府规章备案审查制度研究[D]. 张一鸣.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国家监察委员会的预防腐败职能研究[D]. 吕永祥. 吉林大学, 2019(10)
  • [10]地方性法规中“另有规定”的实证研究[D]. 李静. 山西大学, 20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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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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