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宋家骏[1](2020)在《论正当防卫的证明》文中提出目前针对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率低以及“唯结果论”倾向的问题,理论界更多集中在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等教义学层面的探索。而正当防卫在庭审过程中被最终裁判成立,不仅依靠于刑法规范论上的解释和适用,更重要的是取决于正当防卫案件的事实能否被有效证明。正当防卫的证明,是在审判过程中以正当防卫这一特定事实为命题的司法论证过程,可以说,其是将正当防卫在实体法上的事实认定予以最终实现的司法实践操作。该证明过程由证明主体根据一定的证明逻辑和证明规则,就正当防卫行为是否真实存在,通过在庭审上揭示和提交各项证据材料,以期说服法官确认正当防卫事实的真实性。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正当防卫的证明应当具有区别于同案犯罪构成要件事实证明的独立地位,并具有自身独特的证明逻辑和证明方法,这是由正当防卫的实体属性和抗辩属性,以及位于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属性所共同决定的。阶层犯罪论体系不但是司法裁判者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模型和标准,而且是刑事诉讼证明的“指导形象”,因此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建立同样离不开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具体指导。目前理论界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殊阻却违法事由的证明问题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架构,而且正当防卫的证明牵涉到证据法学的证明论与正当防卫自身的诸多理论争议的融合,具有衔接实体法和程序法运作的独立研究价值。本文通过近年几个典型的正当防卫实务案例,引发对于目前正当防卫案件认定困境的重新思考。区别于刑法解释论的实体认定角度,本文重点从刑事诉讼进程中的司法证明角度来突破正当防卫案件的实务困境,凸显目前正当防卫的证明正面临缺乏犯罪论体系的指导、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以及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等理论问题。为解决正当防卫的证明难题,本文将从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出发,形成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证明指导理论,来构建完整的正当防卫证明体系。这部分以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为体系主干,并由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方法予以指导。同时,就司法实务中关于正当防卫证明的疑难问题进行微观上的探讨,包括防卫起因、防卫意识、防卫限度争议要件事实的具体证明分析和解决。具体来说,第二章主要是针对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问题进行考察,包括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历史考察、现实意义,特别是正当化根据的相关理论辨析。这部分内容是对于正当防卫这一特定证明客体的基础理论阐述,奠定了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实体根基。通过对于正当防卫正当化根据的代表性学说的论述,本文提出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应该回归个人保全原理和法确证原理相结合的二元论,并在二元论中以个人利益保护为首要依据,兼具法秩序规范化要求的实现。该理论为解决正当防卫要件事实的具象证明,以及构建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等范畴提供了理论前提。第三章首先通过比较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英美犯罪论体系以及我国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并从刑事诉讼证明、刑法教义学以及刑法功能主义等层面综合考量,提出能够指导正当防卫证明活动的犯罪论体系应当为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司法证明的角度,阶层犯罪论体系具有将实行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与违法性进行区分评价的阶层式体系设置,能够有助于形成正当防卫事由的独立证明阶段,并与控诉方主导的构成要件该当性的证明形成正面与反面的有效对抗,使被告方能够根据阶层划分,形成正当防卫抗辩的立体模型,从而获得更大的辩护空间。阶层犯罪论所具有的阶层性、体系性以及功能性等特殊属性为实现正当防卫的证明提供清晰且有效的思维模式,并且也将为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确定、证明责任分配以及证明标准确立提供坚实的实体理论基础。第四章为正当防卫证明体系的具体构建。首先,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以及证明构成的简述;其次,是对于正当防卫证明方法的探讨和选择,即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应当以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为指导,形成具体的正当防卫阶层式和体系性证明方法。并且考虑到与正当防卫各要件的具体性质,诉讼经济因素以及证明责任的负担机制等进行必要的协调,自由证明方式在正当防卫的证明中具有适用的空间和可能;再者,是对证明体系主干部分的具体构建,包含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规则以及证明标准的确立,这部分探讨将直接关系到正当防卫如何证明以及证明要求如何等实质性内容。证明对象范围的确定是正当防卫证明的起点,能够保障整个证明活动“有的放矢”。该部分提出应转变确定证明对象范围的研究路径,采取以实质的要件事实论为依据,以刑法条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为模型的方式,明确正当防卫证明所需要的要件事实范围,从而实现从抽象的证明对象向具体证明对象的过渡。证明责任问题应区分客观证明责任与主观证明责任两个维度,正当防卫的客观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承担,即被告方承担正当防卫事实真伪不明时的不利风险。而在举证责任上,辩护方原则上只承担正当防卫事由的初步举证负担,达到形成争点程度即可,之后的主观证明责任随即转移到控诉方身上,其需要承担证明不存在阻却违法事由的责任。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应当以阶层犯罪论体系为理论基础,并结合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以及证明对象来进行确立。首先,被告方承担初步举证责任时的证明标准只需达到形成合理怀疑,并形成“争点”的程度即可;其次,此后控诉方负责举证排除正当防卫事由的存在,该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最后,与控诉方排除正当防卫事由证明步骤同时进行的也有被告方继续举证证明正当防卫成立的活动,即正当防卫最终达成的证明标准则是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第五章则是通过具体案例的实际考察,针对正当防卫中最具争议的成立要件进行微观探讨,包括了防卫起因、防卫意识与防卫限度。正当防卫的证明需要细化到各个成立要件的证明维度,才能够达到在复杂的案情中迅速寻找到关键要件事实的目的。对于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应当区分“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证明”与“‘正在进行’的防卫时间的证明”两个步骤。对于防卫意识的证明,则需要考虑到主观意识证明的困难性与防卫意识本身的混合性特征,要运用概括性防卫意识的概念,对于防卫人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相关证人证言进行严格证明程序检验,具体来说分两个步骤进行证明:“直接性事实证明+言辞补强”以及“间接性客观事实相互印证+待证事实证明”。而针对防卫限度的证明,需要借助不法侵害行为这个参照物来进行“限度值”的判断,选取以防卫人主观防卫必要为基础并进行综合判断的必需说。具体而言应当严格遵循直接审理原则与言辞审理原则,对于与防卫限度必需性相联系的言词证据以及实物证据进行严格证明程序的检验,从而确保证据材料的相互印证性。
易希琼[2](2020)在《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家庭暴力案件中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域内外都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首先,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受虐妇女趁施暴者睡着之际将其杀害的情形。其次,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受虐妇女杀夫典型案例作为切入点,引导出受虐妇女杀夫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核心争议。第二部分,介绍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及其运用。第三部分,对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进行分析。经过梳理国内各位学者的观点,发现关于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刑法理论界出现了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第二种观点坚持该行为成立正当防卫。第三种观点主张将防御性紧急避险作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合法化理由。笔者将三种观点逐一进行分析。一是分析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的理由,并将其区分为时间条件缺失和时间和限度条件均缺失两种。二是对支持正当防卫的各位学者的观点整合后,发现主要争议集中在时间条件和限度条件的认定上。其中关于时间条件的分析,归纳为“持续危险说、先行躲避说、危险面临说、视为整体说”,进行逐一对比分析后认为,特定情形的受虐妇女杀夫案中根据“持续危险说”,可以认定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满足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对于限度条件的认定,对比“基本相适应说”、“必需说”、“适当说”后,发现正当防卫的限度的认定应以“适当说”为主,特殊情形下结合“性别说”综合判断。三是通过紧急避险的对象是无辜第三者,而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对象是侵害者本人;受虐妇女当时无需具备不得已要件;生命法益不能成为利益衡量的对象等三部分否定受虐妇女杀夫行为成立防御性紧急避险。同时,以此为基础一并分析责任阻却性紧急避险。第四部分,建议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以及完善传统正当防卫制度,解决正当防卫理论在受虐妇女杀夫类案件中的适用难题。最后,本文旨在将特定情形的受虐妇女杀夫案纳入正当防卫体系,并主张此类案件中应当将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作为一种证据考虑。从而为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提供一种解决思路,改变以往“轻刑化”的处理模式。
韩骁[3](2019)在《我国正当防卫研究的网络知识结构与核心脉络》文中指出司法实务部门对涉及正当防卫案件的某些不当处理,造成了公民社会的法规范意识割裂,理论界为此开始寻觅良方。为下一阶段能够更有效地开展研究,有必要对我国正当防卫领域的知识结构与脉络进行科学化梳理。欲最大程度地避免主观筛选造成的偏向性,运用文献题录信息工具SATI以及社会网络分析软件UCINET,筛选出我国正当防卫知识结构中的四个重要命题,并运用文献计量软件CiteSpace说明正当化根据(原理)作为核心脉络贯穿了整个正当防卫知识域。
洪璧琦[4](2020)在《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文中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当防卫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时为防卫过当。因此,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区分的界限是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在司法实务中,由于正当防卫案件带有自身的复杂性和与其他防卫案件的差异性,致使无法简单的套用法条。导致各级法院、各地区法院、各办案法官对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理解存在出入,出现同一类型的案件做出不同判决结果的情况,也出现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被判决防卫过当的问题。这种判断不一的标准不仅有损公民防卫权的行使,也使得正当防卫制度沦为“沉睡条款”。因此,明确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非常必要且重要。其一方面可以实现我国对基本人权的保护,另一方面可以提高公民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积极性,激励公民行使防卫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正当防卫制度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以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标准为中心,围绕我国正当防卫限度的立法与理论、正当防卫限度认定现状、域外刑法理论中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对防卫限度的立法、理论、判例状况等方面展开论述,在分析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上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外立法及理论的基础上,提出我国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应遵循的原则及具体的认定标准。
张明楷[5](2019)在《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文中认为认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的观点,既缺乏理论根据,也导致司法实践将正当防卫认定为防卫过当;应当认为,第20条第3款只是注意规定,即只是提示性规定了防卫不过当的情形。对于第20条第2款所规定的"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不应当区分为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两个要件,而应作为一个要件并进行综合判断。对于被侵害人利益的优越程度,应当根据第20条第3款的提示性规定得出结论:(1)不法侵害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防卫行为没有过当。(2)不法侵害属于其他普通犯罪行为,即使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的,一般也不属于防卫过当。(3)防卫行为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法侵害人造成轻伤的,不可能属于防卫过当。就具体案件主张防卫过当的司法人员,应当善于倾听和采纳"不过当"的结论与理由;对《刑法》第20条进行文理解释,可以得出防卫过当包括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的结论;量的过当具备防卫过当减免处罚的实质根据,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罗祥[6](2018)在《“于欢案”的防卫过当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几年,防卫过当的问题再次成为学界和实务中争议的热点,其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争议较大的问题,即防卫过当限度的认定,以及防卫过当责任形式的判断。防卫过当在刑法体系中地位比较特殊,一方面既有违法阻却事由正当防卫构成的部分要件,另一方面又具有犯罪的不法属性,这导致防卫过当的适用存在边界不清,体系定位不明的问题。于欢案是以上问题集中的代表性案例。该案一审对防卫行为性质作出了错误认定,得出于欢的行为不具有正当防卫意义上的防卫,由此其被直接定性为故意伤害罪。二审法院对一审进行了纠判。本文研究的问题对象便是与二审相关的三个裁判要旨,依次是如何认识防卫性质,如何认定防卫行为是否过当,以及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是什么。关于判断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首先需要比较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两组概念中“防卫”的异同,前者本质是正当性事由或违法阻却事由,而后者本质是不法。鉴于规范法中的防卫过当一般由正当防卫演变而来,可主要借助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防卫起因和防卫时间来判断防卫行为的性质。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关于如何判断防卫行为是否过当。相关理论存在“必需说”、“基本相适应说”和“相当说”的分歧。对上述争议归纳后得出,“包容说”强调非此即彼的一元论,而“并列说”强调共存的二元论。由于“包容说”存在缺陷,应采用“并列说”对防卫限度标准理论重构。在原则上既要关注侵害方和防卫方分别造成对方法益损害的衡量,同时也要考虑到防卫人的反击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需,即正当防卫既要优先最大化保护防卫方利益,又有尽可能小地损害侵害方利益。于欢的防卫行为在整体上应当评价为防卫过当。关于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首先应当明确防卫责任在刑法体系中不仅有确立犯罪的功能,同时也有确立具体犯罪类型种类的功能。防卫意识不必要存在,防卫过当的责任应依个案进行具体判断。只要行为人对过当结果具有认识,希望放任防卫过当结果发生便具有故意;如果对过当结果仅有过失,则成立过失的防卫过当。具体而言,如果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从客观上其行为防卫过当,宜认定为过失,特殊情形下成立故意。于欢在防卫过程中,其防卫意识和犯罪故意完全可以并存,这并不妨碍认定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是故意。最后,本案给防卫过当的司法适用的理论和方法带来启发。在适用理论上,将目光投放到“严重后果”而忽略行为的属性,以及趋于维稳的思维模式等原因导致“唯结果论”在司法适用中泛滥。因此,需要以法益衡量方法为基础,辅之“必需性”原理来综合判断防卫过当的限度。在适用方法上,鉴于四要件犯罪论体系的诸多弊端,宜确立阶层化犯罪论体系的价值地位,并以此为基础重塑防卫过当的裁判方法。
胡志民[7](2017)在《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文中指出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是在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下建立起来的,这种影响持续了几十年。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我国逐步走出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藩篱,步入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征程。在这一过程中,随着体制改革的推进和法制建设的加强,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构建起来的我国法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制建设的需要,必须在更新观念的基础上加以发展。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法学界开始反思苏联法学理论给我们带来的影响,许多学者从负面的角度来看待这种影响,将清除、清算苏联法学理论及其影响视为构建新法学的前置性任务。三十多年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深入展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已经形成并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并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已经开辟并日益宽阔,因此我们急需构建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法治中国的目标。我们在构建这一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时,固然需要立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实践,也需要充分利用已有的各种法学知识资源,合理吸收、借鉴苏联法学理论、西方法律学说中有益的理论观点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审视和深入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就显得尤为必要,也很有价值,因为它不仅能帮助我们弄清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具体表现和发展进程,而且能从中获得有益的启示,以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首先必须对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和特性有一个充分的认识。苏联法学理论是苏联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法律观点和法律思想的系统阐述,也是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下,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律、法制的本质和规律的理论表达。它主要包括法的一般原理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两大部分。法的一般原理着重阐述了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着重论述了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从苏联法学理论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看到,它具有马克思主义的属性,因为它立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阐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它具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将法与国家结合起来加以研究;二是重点研究社会主义的法;三是作为建立部门法学的基础。但它也存在着一些缺陷,具体表现为在法的本质和功能上,过分强调法的阶级性,忽视法的社会性;在法与国家的关系上,过分强调国家对法的主导性,忽视法对国家的制约性;在法与政治的关系上,过分强调政策对法的决定作用,忽视法对政策的制约作用。上世纪50年代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中国后,对我国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的建立产生了深刻影响。从我国的理论法学来说,它就是以苏联法学理论为蓝本,在全面继受其基本观点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一般原理为我国学者所接受,并被植入我国的法理学之中。我国学者按照苏联法学理论的观点,阐述法的本质和目的,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起源和发展,以及法的历史类型等问题。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也被引入我国,构成我国法理学的重要内容。我国学者按照苏联学者的基本观点,论述社会主义法产生的规律和必要性,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目的,社会主义法与经济、政治、国家等社会现象的关系,社会主义法制与社会主义法律秩序以及社会主义法的运行等问题。同时,苏联法学理论对于法学学科、法理学学科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辨证的研究方法的论述,也被引入我国法学理论之中,形成了我国学界对法学、法理学学科的基本认识。从上世纪80年代初开始,学者们从质疑、批判法的阶级性这一基本观点入手,否定苏联法学理论的科学性,许多观点被抛弃或者被修改,他们在引进和借鉴西方国家法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着手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理论法学中的影响日渐式微。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部门法学的深刻影响,我们可以从宪法学、刑法学和民法学的分析中加以认识。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首先对我国宪法学产生了深刻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宪法观、宪法制度理论和宪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宪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历史类型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宪法学确立了宪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历史类型观。从宪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宪法学以所形成的宪法观为指导,按照宪法的社会主义原则和民主原则,构建起以人民民主专政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内容的国家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所有制、计划经济原则和按劳分配原则为内容的经济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机构的本质、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组织和活动原则为内容的国家机构制度理论,以社会主义国家公民基本权利的特性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一致性为内容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从宪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宪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自从上世纪80年代学苏联法学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后,我国学者提出了一些新的宪法观,并创新宪法制度理论,从此苏联法学理论在我国宪法学中的影响开始衰落。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刑法学影响很大,它主要表现在刑法观、刑法制度理论和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功能的理论指导下,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的本质观、工具观和机能观。从刑法制度理论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阶级本质的观点,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确立了刑法阶级性的观点,由此形成了以社会危害性为核心的犯罪的实质概念,并构建起犯罪构成、类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犯罪形态、共同犯罪等犯罪制度理论;另一方面使我国刑法学形成了刑罚阶级性的观点和刑罚目的的学说,并以此构建起刑罚体系、量刑、刑罚执行、时效等刑罚制度理论。从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上世纪80年代后,随着苏联法学理论被否定,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刑法学的影响逐渐减弱,刑法学的新观点、新理论不断推出。苏联法学理论的引入对我国民法学也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主要表现在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学学科认识三个方面。从民法观来看,在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的本质、目的、功能和法与经济关系的理论指导下,我国民法学确立了民法的本质观、公法观和工具观。从民法制度理论来看,我国民法学以苏联法学理论形成的民法观为指导,按照社会主义所有制和计划原则,构建起以公民、法人为内容的民事主体制度理论,以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保护为内容的所有权制度理论,以债的原因、履行、担保和计划合同为内容的债的制度理论。从民法学学科认识来看,苏联法学理论关于法学性质、任务和方法的论述,帮助我们确立了对民法学的阶级性质、批判和构建的基本任务、唯物辩证的研究方法的认识。进入新的历史时期,我国学者逐步摆脱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提出新的民法观、民法制度理论和民法研究方法,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法学。揭示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及其变化过程固然重要,但我们不能停留于此,而是要在此基础上对这种影响进行深入思考,以此获得一些启示,从而更好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的构建。首先,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影响主要有两大原因,即直接原因和推动因素。一方面,新中国建立后,国民党六法全书被废除,我们急需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但不具备完成此项任务的条件,而苏联经过30余年的探索已经形成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这使得这种理论的引入具有必要性和可能性;另一方面,我国实行“一边倒”政策和苏联社会主义建设所取得的辉煌成就,成为苏联法学理论引入的重要推动力。其次,苏联法学理论影响我国法学有着两个重要途径:一是通过开展法学教育,学习和传播苏联法学,培养掌握苏联法学的人才,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二是通过批判和运动,清除旧法观点,清理、改造旧法人员,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清障碍。再次,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产生了两大影响。从积极方面说,它帮助我国建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社会主义法学,培养了我国马克思主义的法学队伍;从消极方面说,知识资源和研究方法单一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困难。最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的影响对于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体系,提供了四个方面的重要启示,即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陈璇[8](2016)在《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刑法条文合宪性解释的尝试》文中研究表明比例原则作为法治国扞卫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项宪法性原则,对于确定正当防卫权的限度具有指导作用。正当防卫必须符合适当性和必要性原则,但狭义比例原则对它的制约却极弱。防卫限度的判断应在原则上放弃法益均衡的考量,这是基于合宪性解释所得出的合理结论。理由在于:第一,正当防卫不是公民代行国家权力的行为,故不存在全盘适用行政法上狭义比例原则的必然性。第二,狭义比例原则与正当防卫保障公民消极自由的性质不符。第三,法益均衡的必要性来自于社会团结原则,但正当防卫在总体上与该原则无法兼容。第四,警察防卫权的限度之所以在实际上严于普通公民的防卫权,不是因为它受到了狭义比例原则的限制,而是因为必要性条件本身会随着防卫主体防卫能力的升高而提出更高的要求。
孙建保[9](2016)在《苏俄(联)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内涵嬗变的“点”型勾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围绕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在苏俄(联)刑法中的演变展开论述。文章首先指出随着苏联阶级观以及社会生活的实际变化,法律的阶级属性逐渐弱化,由此使社会危害性中的阶级属性也在逐渐弱化,逐渐由早期的政治内涵过渡到法律内涵。继而,文章从苏俄刑法中相继出现的类推、犯罪构成、犯罪分类等五个具体视角进行例证性说明,以佐证社会危害性的内涵在逐渐发生变化;其中的政治内涵逐渐消退,法律内涵则逐步增加,从而逐步由政治内涵向法律内涵演进。
金泽刚,乔青[10](2010)在《警察防卫新论》文中认为我国法律对警察的防卫权规定存在不足。警察防卫与普通的正当防卫既有相似之处也有区别。作为特殊的执法主体,警察的防卫权既不能宽泛随意,也不应过于苛求。警察享有防卫权的宗旨既要保证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法益,也要维护警察自身的生命健康权益。警察防卫的手段和限度必须有限而适当,警察防卫不能适用刑法关于无限防卫的规定。
二、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论正当防卫的证明(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0.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0.2 研究思路 |
0.3 文献综述与研究现状 |
0.3.1 国内部分 |
0.3.2 国外部分 |
0.4 研究创新点 |
第1章 问题的剖析 |
1.1 案例概况与思考 |
1.1.1 夏俊峰案 |
1.1.2 聊城于欢案 |
1.1.3 昆山于海明案 |
1.2 正当防卫的实务困境突破——从认定到证明 |
1.2.1 传统路径:从正当防卫的实体认定角度出发 |
1.2.2 拓展路径:从正当防卫的证明角度审视 |
1.2.3 对于正当防卫困境突破路径的反思 |
1.3 正当防卫证明的理论问题 |
1.3.1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有效犯罪论体系的指导 |
1.3.2 正当防卫证明在司法实践中的定位缺失 |
1.3.3 正当防卫的证明缺乏细致化的指引规则 |
第2章 正当防卫制度的本体考察 |
2.1 正当防卫概念与特征 |
2.2 正当防卫制度的历史发展 |
2.3 正当防卫制度的现实意义 |
2.4 正当防卫的正当化根据 |
2.4.1 个人保全原理 |
2.4.2 法确证原理 |
2.4.3 二元论以及相关理论的辨析 |
第3章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正当防卫证明的意义 |
3.1 正当防卫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1 正当防卫在大陆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2 正当防卫在英美犯罪论体系中的定位 |
3.1.3 正当防卫在我国四要件体系中的定位 |
3.1.4 总结与反思 |
3.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证明指导优势 |
3.2.1 阶层性特征优于集合性特征 |
3.2.2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功能主义导向 |
3.2.3 违法性判断的独立性优势 |
3.2.4 阶层犯罪论体系的辩护指导功能 |
3.3 阶层犯罪论体系对于正当防卫证明的具体指导 |
3.3.1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清晰性基础 |
3.3.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公正性基础 |
3.3.3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完整性基础 |
3.4 对于阶层犯罪论体系证明指导意义的批判及其回应 |
第4章 正当防卫的证明体系 |
4.1 正当防卫证明的基本概念与构成 |
4.1.1 司法证明与查明 |
4.1.2 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
4.1.3 正当防卫的证明构成简述 |
4.2 正当防卫的证明方法 |
4.2.1 司法证明的方法论原理 |
4.2.2 司法证明方法的特点 |
4.2.3 司法证明方法的种类 |
4.2.4 正当防卫的具体证明方法 |
4.2.5 严格证明与自由证明下的考察 |
4.3 正当防卫的证明对象 |
4.3.1 证明对象确立路径转向 |
4.3.2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确立步骤 |
4.3.3 正当防卫证明对象的具体应用 |
4.4 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 |
4.4.1 证明责任的基础理论 |
4.4.2 正当防卫证明责任的分配模式 |
4.5 正当防卫的证明标准 |
4.5.1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确立的理论基础 |
4.5.2 正当防卫证明标准的确立 |
第5章 正当防卫证明疑难问题的解决 |
5.1 防卫起因的具体证明分析 |
5.1.1 防卫起因的概念界定 |
5.1.2 防卫起因证明的疑难问题分析 |
5.1.3 防卫起因要件事实的证明步骤 |
5.2 防卫意识的具体证明分析 |
5.2.1 证明的前提——防卫意识的教义学分析 |
5.2.2 防卫意识证明问题的阐述 |
5.2.3 防卫意识的证明方法探讨 |
5.3 防卫限度的具体证明分析 |
5.3.1 防卫限度的特殊性——“度”的证明 |
5.3.2 防卫限度理论争议——证明影响因素 |
5.3.3 防卫限度证明的实际考察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2)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案件简介及问题归纳 |
1.1 案情简介 |
1.2 问题归纳 |
第二章 受虐妇女综合症的理论及其运用 |
2.1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概述 |
2.1.1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提出 |
2.1.2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构成 |
2.2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实践运用 |
2.2.1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运用现状 |
2.2.2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运用中的问题 |
第三章 受虐妇女杀夫行为定性分析 |
3.1 故意杀人罪 |
3.1.1 时间条件缺失 |
3.1.2 时间和限度条件均缺失 |
3.1.3 小结 |
3.2 正当防卫 |
3.2.1 时间条件的分析 |
3.2.2 限度条件的认定 |
3.2.3 小结 |
3.3 防御性紧急避险 |
3.3.1 紧急避险的对象要件 |
3.3.2 “不得已”要件 |
3.3.3 利益衡量要件 |
第四章 “受虐妇女问题”引发的思考 |
4.1 西方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的借鉴 |
4.1.1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运用模式的借鉴 |
4.1.2 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证据形式的借鉴 |
4.2 我国传统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 |
4.2.1 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完善 |
4.2.2 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正当防卫限度的立法与理论 |
2.1 正当防卫限度的立法演变 |
2.1.1 1979年刑法之前的刑法典草案中的规定 |
2.1.2 1979年刑法的规定 |
2.1.3 1997年刑法的规定 |
2.2 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 |
2.2.1 1979年刑法施行至1997年刑法施行前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 |
2.2.2 1997年刑法实施后关于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 |
第3章 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现状 |
3.1 正当防卫限度认定标准的争议 |
3.1.1 唯结果论 |
3.1.2 事后论 |
3.1.3 携带武器论 |
3.2 正当防卫限度认定存在问题的原因 |
3.2.1 防卫限度认定标准不一 |
3.2.2 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 |
第4章 域外刑法理论及实践中的正当防卫限度 |
4.1 大陆法系国家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 |
4.1.1 德国——必要性与相当性 |
4.1.2 日本——质的过当与量的过当 |
4.2 英美法系国家正当防卫限度的学说 |
4.2.1 英国——运用“主观说”的典型国家 |
4.2.2 美国——以不法侵害暴力程度为判断标准 |
4.3 对我国的启示与借鉴 |
4.3.1 大陆法系国家对我国的启示——借鉴期待可能性理论与适用比例原则 |
4.3.2 英美法系国家对我国的启示——借鉴合理的相信标准与防卫限度划分 |
第5章 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 |
5.1 正当防卫限度的认定原则 |
5.1.1 以保护防卫权的行使为中心原则 |
5.1.2 主观与客观综合考虑原则 |
5.1.3 侵害人、防卫人及外部环境综合考虑原则 |
5.1.4 行为限度与结果限度双重过当原则 |
5.2 行为限度的认定 |
5.2.1 一般人面临不法侵害时行为限度认定的情境设定 |
5.2.2 行为限度认定考虑的具体因素 |
5.3 结果限度的认定 |
5.3.1 人身伤亡结果的认定标准 |
5.3.2 财产损失结果的认定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致谢 |
(5)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论文提纲范文)
一、第20条第3款的性质 |
二、防卫过当的判断 |
(一)超过必要限度与造成重大损害的关系 |
(二)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判断 |
(三)“明显”的判断方法 |
三、防卫过当的类型 |
(6)“于欢案”的防卫过当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行为无价值论观点 |
二、结果无价值论观点 |
第三节 研究思路 |
第一章 本案事实与争议焦点 |
第一节 案件事实和裁判要旨 |
一、基本案情的介绍 |
二、两审的裁判要旨 |
第二节 案件争议焦点 |
一、于欢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性质 |
二、于欢防卫行为是否过当 |
三、于欢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 |
第二章 本案争议焦点的分析 |
第一节 于欢案中的防卫性质分析 |
一、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防卫”比较 |
二、判断行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要件 |
三、于欢行为的防卫性质具体分析 |
第二节 于欢案中的防卫过当限度认定 |
一、防卫过度限度认定标准的学说 |
二、新二元论认定标准的制度建构 |
三、于欢防卫过当的具体分析 |
第三节 于欢案中的防卫过当责任形式分析 |
一、防卫责任形式的刑法体系定位 |
二、防卫意识不必要的分析 |
三、防卫过当责任形式学说的评析 |
四、于欢防卫过当的责任形式评价 |
第三章 本案的启示与思考 |
第一节 适用理论的反思──“唯结果论”的证伪 |
一、“唯结果论”的表现 |
二、“唯结果论”的成因 |
三、“唯结果论”的对策 |
第二节 适用方法的反思──沿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下的重构进路 |
一、以阶层化犯罪论体系为框架 |
二、重塑防卫过当的裁判方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习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界定 |
(二)苏联法学理论引入与新中国法学的构建和发展 |
(三)研究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价值 |
二、研究综述 |
(一)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及其评价的研究 |
(二)关于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研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一)本文的创新之处 |
(二)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阐释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法的一般原理 |
(二)社会主义的法与法制原理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基本评价 |
(一)苏联法学理论的马克思主义属性 |
(二)苏联法学理论的主要特点 |
(三)苏联法学理论的根本缺陷 |
第二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理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内容的构建 |
(一)法的一般原理的构建 |
(二)社会主义法与法制原理的构建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法理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性质 |
(二)关于法学、法理学的任务 |
(三)关于法学、法理学的方法 |
第三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宪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观的确立 |
(一)宪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宪法类型观的确立 |
(三)宪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国家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经济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国家机构制度理论的构建 |
(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宪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宪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宪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宪法学的方法 |
第四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观的确立 |
(一)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三)刑法机能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犯罪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刑罚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刑法学的方法 |
第五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民法学的影响 |
一、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观的确立 |
(一)民法本质观的确立 |
(二)民法公法观的确立 |
(三)民法工具观的确立 |
二、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一)民事主体制度理论的构建 |
(二)所有权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债的制度理论的构建 |
三、苏联法学理论与我国民法学学科认识的形成 |
(一)关于民法学的性质 |
(二)关于民法学的任务 |
(三)关于民法学的方法 |
第六章 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影响的反思 |
一、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缘由 |
(一)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直接原因 |
(二)引入苏联法学理论的推动因素 |
二、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途径 |
(一)通过学习和传播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奠定基础 |
(二)通过批判和运动为苏联法学理论的影响扫除障碍 |
三、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评价 |
(一)评价的态度、标准和方法 |
(二)评价的基本结论 |
四、苏联法学理论对我国法学影响的启示 |
(一)应当坚持我国法学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方向 |
(二)应当秉持我国法学发展的实践路径 |
(三)应当拓展我国法学发展的知识资源 |
(四)应当建立我国法学发展的良好学术环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8)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刑法条文合宪性解释的尝试(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与研究思路 |
(一)防卫限度与合宪性解释 |
(二)比例原则的引入与若干前提的厘定 |
(三)问题聚焦与思路构建 |
二正当防卫与国家权力的代行 |
(一)正当防卫并非法治国所能容许的预防手段 |
(二)委以普通公民一般预防义务缺乏必要性 |
(三)不能把正当防卫的客观效果与正当防卫的本质混为一谈 |
三正当防卫与自由平等原则 |
四正当防卫与社会团结原则 |
(一)社会团结原则的由来 |
(二)不法侵害者难以成为社会团结的对象 |
五警察防卫权与狭义比例原则 |
(一)警察防卫权性质的界定 |
(二)警察防卫权限度的分析 |
六结论与启示 |
(10)警察防卫新论(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警察防卫权的规定与不足 |
三、警察防卫与一般正当防卫的异同 |
(一) 具有阻却违法的正当性。 |
(二) 具有防卫性。 |
(三) 具有主动性。 |
四、警察实施防卫的几个特殊问题 |
(一) 警察在遇到暴力袭击时的防卫问题 |
(二) 警察在私人时间遇到不法侵害的防卫问题 |
(三) 警察防卫的手段和限度问题 |
(四) 警察执法能否适用无限防卫的规定 |
四、正当防卫的几个问题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论正当防卫的证明[D]. 宋家骏. 湘潭大学, 2020
- [2]受虐妇女杀夫行为的定性问题研究[D]. 易希琼. 兰州大学, 2020(01)
- [3]我国正当防卫研究的网络知识结构与核心脉络[J]. 韩骁. 法大研究生, 2019(02)
- [4]论正当防卫的限度[D]. 洪璧琦. 长春理工大学, 2020(02)
- [5]防卫过当:判断标准与过当类型[J]. 张明楷. 法学, 2019(01)
- [6]“于欢案”的防卫过当问题研究[D]. 罗祥. 华侨大学, 2018(01)
- [7]论苏联法学理论对新中国法学的影响[D]. 胡志民.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5)
- [8]正当防卫与比例原则——刑法条文合宪性解释的尝试[J]. 陈璇. 环球法律评论, 2016(06)
- [9]苏俄(联)刑法中社会危害性概念内涵嬗变的“点”型勾勒[J]. 孙建保. 刑法论丛, 2016(02)
- [10]警察防卫新论[J]. 金泽刚,乔青.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 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