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论文文献综述)
韩飞宇[1](2020)在《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十五年,我国机动车数量激增,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交通,其背后产生的各种影响和问题也逐渐显现,而归结到法律层面之领域来说,明显突出的问题便是责任归属不明,整个归责原则体系架构不牢。归责原则作为首要标准和必须的遵循原则,决定了整个侵权责任规则体系的构架是否完善。目前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对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着一定的规则,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情形和相关处罚规定,这个同样也被写进了 2019年12月末初稿的《民法典(草案)》中,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认定规则的理论界定并不清晰明确。这就造成了在交通侵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以及责任认定中,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对于责任归属的理解和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并不清晰,容易引起混乱。因此,需要以梳理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手段,来达到完善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架构的目的。由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本文将在已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框架中,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为核心,结合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8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最基础的概念辨析,并讨论不同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逻辑基础。同时,对比参照国外立法,并联系国内实际情况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上探讨这一体系的建立的逻辑和缺陷,对于不同法系中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立法内容、特点、演变和架构进行探讨。在明晰了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内的基本内涵界限后,通过探讨分析现有体系架构的逻辑基础和正当性,来明晰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领域里,并提供一些个人建议和个人认为应有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认为,对于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领域中,交通事故纠纷规则体系的研究必须考虑全面,分析彻底,不断的实现理论,并通过理论基础的新发展,推动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因此,侵权责任领域机动车相关纠纷的未来发展确实和立法选择中,应当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内容,明确整个侵权责任体系的具体归责原则,并应充分发挥过失相抵原则的作用的结论,同时应完善健全保险赔偿制度,增加社会救济渠道。
赵爽[2](2020)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发展,人们越来越离不开各种便捷迅速的交通工具。自1886年第一台内燃机车诞生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汽车从少数人拥有的奢侈品成为社会交通必不可少的部分,逐渐改变了交通出行的方式。如今我国汽车工业突飞猛进,各种新型交通工具也逐渐融入社会。近些年汽车保有量在增加,随着社会各项措施的加强,机动车的事故量逐年递。与之相反非机动车及行人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却越来越多。这种现象的产生一方面是与移动互联网产生的外卖、共享单车等互联网产品与非机动车相互作用,却没有及时地解决相应的交通问题;另一方面是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与归责原则不合理让道路交通变得越来越不安全。重新审视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利于维护交通秩序、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有利于保护交通参与者生命财产安全、更有利于促进社会发展。虽然我国在相关法律中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参与者的权利及义务、司法上加大对各个环节的监管力度,执法上严格执行反腐先行多管齐下,但是交通问题日趋严峻是个不争的事实。在机动车无违法行为正常行驶但非机动车和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或主要因非机动车和行人违反交通法规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方仍承担过重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和行人严重违反交通法规却没有承担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常变成无过错投保方揽责逃避赔偿的权利受害者。由此造成非机动车、行人无视道路交通规则,交通秩序混乱,交通效率降低等社会现象。通过研究分析得出,以上现象是由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规则原则体系单一不能适用所有交通事故案件,归责原则设置仍有不合理过于保护非机动车及行人的非人身安全利益,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没有对非机动车及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治理所导致。只有完善道路交通侵权责任法律体系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分种类适用、改变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设置如增加非机动车及行人的注意义务且增加因其违反交通法规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中区别对待人身及财产损失等措施才能均衡道路出行各方的的权利义务分配等措施,从而化解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民事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周倩倩[3](2020)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动驾驶汽车是指基于算法产生的移动智能机器人,根据其自动化程度可分为不同等级,等级越高,自动化驾驶程度越高,系统的自主学习能力越强,对人类使用者的注意义务要求越低。这使得高度自动驾驶状态下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具有高度自主性、较低的可预见性及可解释性。我国现有法律并未直接规定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发生后的损害赔偿问题,现行法律制度面临责任主体难以认可、归责原则难以适用、违法事实行为难以定性、产品责任适用与抗辩困难等一系列挑战。宜通过对法律补充解释的角度出发,在现行《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产品质量法》基础上对进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适用。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方面,对于人类注意义务要求较高的低等级自动驾驶汽车,仍可主要适用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追究所有人、使用人责任;对于自动化等级较高的自动驾驶汽车,宜将其归为特殊类型的产品,追究生产制造商产品缺陷责任;此外,可将高度危险责任作为自动驾驶汽车产业发展之初的兜底责任,在借助“黑匣子”数据记录等一系列技术手段仍无法查明事故具体原因时,受害者可依据高度危险责任获取相应损害赔偿。与此同时,确立自动驾驶汽车具体安全标准,以帮助完成产品缺陷认定与抗辩事由的法律适用。在保险制度和损害赔偿基金制度方面,可参照英德等国关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机制,提出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保险范围及最低限额完善建议,分散风险保障救济,以期达到生产者、消费者与受害者等多方利益的动态平衡。
梁水飞[4](2019)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文中研究表明当今社会,汽车已经走进千家万户,成为家家户户的日常代步工具,与此同时,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也随之激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交通事故成为了我国交通事故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处于弱势一方,如何在保护弱势一方的利益的同时又没有加重机动车一方的负担,这是值得思考的问题。妥善处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有利于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是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在该条款中,立法者没有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与人身伤害进行区分,而是规定财产损失采取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并且将财产损失纳入了强制保险范围内并在赔付时实行保险优先原则。对于上述立法规定是否科学,理论界研究较少。本文重新审视了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的区别,在考察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分析了上述立法规定存在的弊端,最后得出财产损失要根据行为人的侵权能力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并且要将财产损失排除在强制保险范围内的结论。本文分四部分:第一章主要讲述了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交强险出台背景,以及个人对现今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理解,为下面的论述作铺垫;第二章主要考察了德国、日本、法国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尤其是这三个国家的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第三章主要分析了财产损失实行与人身损害一致的归责原则的弊端及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的弊端;第四章提出了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的建议。对于具有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财产损失应排除在强制保险之外。
景荻[5](2019)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文中指出伴随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自动驾驶汽车已经成为现实,一个自动驾驶的时代正在到来。尽管自动驾驶汽车的设计初衷是为了避免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其并不能保证绝对的安全。事实上,自动驾驶汽车引发伤亡事故的报道已经屡见不鲜,由此引发侵权责任承担的难题。一方面,自动驾驶汽车到来后,自动驾驶系统逐步取代人工驾驶,人类驾驶员的角色日益被削减和替代,传统以人类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中心构建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难以继续适用;另一方面,作为人工智能在汽车领域的具体运用,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高度的智能属性,这使其区别于传统产品,由此对现行产品责任制度提出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问题展开研究。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具体展开如下:第一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主要揭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侵权责任规则提出的难题。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变、技术分级以及社会价值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特征,辨明了其与辅助驾驶、无人驾驶汽车、智能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概念之间的关系。其次,通过对美国、德国、英国和我国有关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规制进行比较法上的考察可知,各国都在鼓励自动驾驶汽车进行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问题成为广泛关注的问题,但尚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又普遍适用的侵权责任解决方案。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展开了从事实到法律的论述,并将其归纳为三个主要问题:一是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这直接关系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规则的选择和设计,故称之为前提问题;二是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内部责任问题;三是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承担问题,具体表现为自动驾驶汽车对于现行产品责任的挑战,称之为外部责任问题。第二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究竟是法律主体抑或法律客体的问题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自主性、自我学习、自我决策等智能特征进行分析,提出自动驾驶汽车拟人化倾向引发的法律主体地位的困惑。其次,梳理和评析了当前有关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各种学说,指出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判断的关键在于赋予其法律主体地位是否能够解决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侵权责任等法律挑战以及是否具有制度优越性。最后,在比较分析上述学说的基础上,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给出了本文的回答。当前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社会伦理和法律基础,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也并非解决侵权责任承担等其他法律挑战的关键,相反还会徒增立法和司法成本,阻碍自动驾驶汽车产业的发展。故此,应坚持将自动驾驶汽车界定为法律客体。第三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的具体解决规则进行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内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详细比较和评析了现有的各种学说。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外部责任问题展开论述,深入考察和评述了当前各种可能的路径。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的内部责任问题和外部责任问题给出本文的解决模式:对于所有人、使用人一方的责任问题,主张通过改造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来解决,具体通过引入无过错责任性质的机动车保有人责任来替代当前以驾驶行为和驾驶过错为基础的驾驶人责任,以便适应自动驾驶时代无人化的技术特征;而针对生产者、销售者一方的责任问题,则主张延续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由生产者、销售者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在产品责任的具体适用上理当予以相应的更新。第四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适用问题展开探讨。首先,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主张无过错责任原则应当一体适用于生产者和销售者,同时不应当区分制造缺陷、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展开论述,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销售者,但不包括运输者和仓储者,同时对零部件和原材料供应商、软件供应商、自动驾驶系统供应商等特殊主体展开了具体分析。再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进行探讨,重点论述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判断标准和证明问题。其中,对于自动驾驶汽车设计缺陷的判断,本文主张以不合理的危险为根本,遵从当事人的约定至上,同时坚持以消费者期待标准为主、风险效用标准为辅、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兜底限制的判断标准。随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要件展开论述,分析了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判断的主要方法、举证责任以及推定问题。最后,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进行探讨,重点分析了发展风险抗辩规则,主张考虑到自动驾驶系统主动或被动升级的技术特征,因而在发展风险抗辩规则具体适用的时间点以及技术水平判断标准都与传统产品有所不同。第五部分为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主要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展开论述。首先,探讨了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同时针对自动驾驶汽车无过错责任与传统机动车“过错责任+过错推定”二元归责原则的协调问题做了分析,提出了统一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改革模式和区分自动驾驶汽车和传统机动车分别适用不同归责原则的改良模式。其次,针对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认定展开论述,主张将“运行支配+运行利益”作为判断保有人的标准,重点针对所有人和使用人分离时保有人的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同时反对将自动驾驶汽车生产者认定为保有人。再次,对于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具体承担问题进行探讨,分别就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逐一进行阐述。最后,对于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中的交通事故责任问题进行论述,包括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问题,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适用问题,以及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配套问题。
陈静[6](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交通事故是机动车宿命的弱点”,近年来机动车保有量激增,随之而来的是频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及与日俱增的损害赔偿纠纷。尽管立法部门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也不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但因纷争不断、救济滞后,社会矛盾日益突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核心问题——归责机制,是定纷止争的关键。本文通过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制度,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立法演进,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机制进行探讨,以期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研究,建立和健全道路交通事故归责机制,促进社会实质公平的实现。除引言和结束语外,正文内容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概述”。该章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归责原则及归责原则的立法沿革。第二章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学理争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例”,研究了学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的争议以及笔者的评析。第三章题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实证分析的视角”,主要探究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剖析。第四章“域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比较借鉴”,通过比较法探索了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启示意义。第五章题为“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的建议”,综合前四章的研究结论,结合国情实际提出合理建议。
石易珍[7](2018)在《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文中研究表明近现代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加快和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得到广泛的应用。然而,与机动车拥有量增加结伴而来的是机动车交通事故的增加。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是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如何及时准确的认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对受害人进行救济,成为实务界和理论界广泛关注的焦点。机动车行业也得到了飞速发展。机动车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与机动车相关的交通事故也随之大幅增加。那么,在处理交通事故案件中,关于如何准确认定机动车侵权损害、被侵害人救济途径等问题,是此类案件中不可回避的法律问题,值得社会广泛关注。本文立足于民法基本原理,对实务界中涉及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赔偿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个人的一些建议,力求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全文在结构上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结合研究课题的社会背景、目前国内外研究现状,指出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必要性和论文选题的意义,浅析研究方向及关键点。第二部分为第一章: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论阐述。简要简述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背景和形成,介绍了当前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案件的现状,为后文内容做好铺垫。第三部分为第二章: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从法学理论的角度进一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理论剖析和探讨。第四部分为第三章:重点介绍和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范围及相关执行标准。重点指出我国此类案件的赔偿范围和执行标准,结合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分析并指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所采取的城乡二元标准,在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的户籍制度改革下现存的法律问题。第五部分即第四章:针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现状,从赔偿原则、范围及标准等方面,提出了与我国司法实践相适应的归责原则、赔偿标准、计算方法等可行性建议。第六部分为结语。
毛宜彪[8](2018)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自动驾驶汽车逐渐走出实验室进入公共道路测试阶段,自动驾驶有望给人们出行方式带来颠覆性的改变。虽然自动驾驶汽车具有非常高的安全性,但却无法避免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问题。自动驾驶汽车具备非常强的自主性、学习和适应能力,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逐渐由人类驾驶员转移到车辆本身,侵权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日益引发人们的关注。首先,本文通过分析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特征、侵权形态、法律关系构成及考察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选择的立法演变及价值取向,揭示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有属性对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的影响,总结立法规律并揭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的立法价值取向。其次,本文通过分析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与传统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民事归责原则的冲突,以《民法通则》及无过错归责原则的理论基础为视角,主张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应当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无过错归责原则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治和赔偿,有效发挥现代侵权法的功能。第三,本文在无过错归责原则下,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适用交通事故责任还是产品责任进行探讨,认为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行为本质上更应当归属产品责任。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属性带来的可预测性、可解释性、以及因果关系等难题,对现行法律框架下产品责任制度的适用产生重大挑战,建议对我国产品责任制度做出进一步完善。最后,基于前述研究,本文建议安装汽车黑匣子以减轻受害人举证障碍,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和过失相抵原则构建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则,并建议完善产品侵权责任和设立双重保险制度等多元化保障机制。
石晴[9](2016)在《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文中认为针对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采取怎样的法律标准来将不同类型的侵权责任归结于参与交通的民事主体,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容及体系为何,还存在哪些不足以及应当如何进行完善,是本文的研究主旨。本文所称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指在因机动车驾驶或使用而发生民事利益纠纷或侵权行为纠纷解决过程中,将相关侵权民事责任归结于特定侵权民事主体的基本法律准则或一般标准。其特点主要包括:在法律运行层面,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实际存在于特定法律体系中的特别立法规定之中;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具体构成方面必然是多元的,而不能是单一的;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确立与嵌入增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在适用上的完整性。分析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演变过程,可以从中总结出的深层规律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立法设计的实质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解决中的民事利益分配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立法发展与进步的基础在于社会经济生活中交通状况的不断演变;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立法演变受制于我国民法制度的整体发展情况;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法定内容的施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要以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状况为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立法变化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完善程度密切相关。可资借鉴的域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经验主要包括:就整体而言,相关国家或地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态度,均在不同程度上经历了从过错责任原则到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转变;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往往要受制于特定国家或地区的整体立法体系、传统立法思路及权威法律学说;鉴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立法规定在实践中的效果与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密切相关,相关国家或地区立法者对归责原则进行取舍时往往要充分考虑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制度确立与运行的因素;相关国家或地区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选择往往要受到其主流社会观念及社会文化的深刻影响。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相关立法进行检讨,应在未来立法中充分注重相关侵权责任归责体系的民法定位,在民法或侵权法中完整建构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应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内容,通过立法形式明确界定相关基本概念,将财产利益损害与人身利益损害加以区分,将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对应的免责事由予以细致划分与完善,优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相关规定;应将过失相抵原则与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加以充分融合,增加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过失相抵相关具体规定,并进一步明确过失相抵的具体范围与操作规则。
王静[10](2016)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文中提出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道路建设的快速发展,一直被视为高档耐用消费品的汽车正悄然走进寻常百姓家,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代步工具,但人们在享受着汽车时代给大家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承受着汽车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交通事故。本文主要探讨了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的问题,并分析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尚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完善的建议。除前言和结语外,正文内容共分为四章。第一部分题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该章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概念、构成要素来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做一个概括性的讲述,并讲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不同之处。第二部分为“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例”。该章对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和借鉴,并分析世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发展趋势。第三部分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分析”。该章介绍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过程,列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第四部分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该章分几个部分提出在制度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建议。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1)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
一、交通事故及机动车基本定义 |
(一) “机动车”的界定 |
(二) “交通事故”的定义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内涵与分类 |
(一) 归责原则意义及地位 |
(二) 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与适用 |
第二章 国内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演变 |
一、我国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进程 |
(一) 国内立法演变 |
(二)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域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比较分析 |
(一) 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
(二) 英美法系相关规定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一) 整体发展经验分析 |
(二) 具体模式总结借鉴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理论 |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建正当性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逻辑框架 |
(一)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二)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结构 |
三、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纠纷案例抽样统计分析 |
第四章 现存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缺陷 |
一、机动车侵权归责体系定位混乱 |
二、机动车侵权立法内容缺失 |
三、机动车侵权具体归责原则规定不明 |
四、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模糊 |
五、保险赔偿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 |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建设想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具体完善路径 |
(一) 明确机动车侵权归责体系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
(二) 完善机动车侵权的具体立法内容 |
(三) 立法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 |
(四) 加强过失相抵原则的融合适用 |
(五) 完善保险赔偿制度和社会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及立法沿革 |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内涵 |
1.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 |
2.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
3.道路交通事故的特征 |
(二)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内涵 |
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 |
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特点 |
(三)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沿革 |
1.过错责任原则阶段(1978 年-1987 年) |
2.无过错责任原则阶段(1987.1.1-1991.9.22) |
3.过错责任原则阶段(1991.9.22-2004.5.1) |
4.无过错责任原则为主的归责原则时期(2004.5.1-2008.5.1) |
5.过错推定原则为主的多重归责原则时期(2008.5.1 至今) |
二、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存在的问题 |
(一)缺乏科学的归责原则体系 |
1.不利于归责原则系体完整性 |
2.不利于区分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
(二)归责原则设置不合理 |
1.不利于秩序的遵守 |
2.不利于保障交通参与者的自由 |
3.不利于公平正义的实现 |
(三)归责原则配套措施不完善 |
1.不利于交通的安全 |
2.不利于事故责任的合理分配 |
三、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现状及比较 |
(一)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情况 |
1.德国 |
2.法国 |
3.日本 |
4.美国 |
5.英国 |
(二)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比较 |
1.强化归责原则的目标 |
2.归责原则应融入整个法律体系 |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立法体系 |
(二)合理设计道路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
(三)完善归责原则的配套措施 |
1.事故预防方面 |
2.事故赔偿方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概述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等级划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特点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基本问题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现有法律的挑战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责任主体认定的挑战 |
1.所有者、使用者责任 |
2.制造者、销售者责任 |
3.自动驾驶系统责任 |
4.其他主体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归责原则适用的挑战 |
1.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 |
2.适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 |
3.适用高度危险责任归责原则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事实认定及赔偿制度的挑战 |
1.对事实认定的挑战 |
2.对赔偿制度的挑战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对产品责任抗辩适用的挑战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比较法研究 |
(一)美国《自动驾驶法案》(Self Drive Act) |
(二)德国《道路交通法》修正案 |
(三)英国《自动与电动汽车法案》(“AEV”法案) |
(四)国外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立法评析及中国借鉴 |
四、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一)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
1.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主体制度的构建 |
2.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构建 |
3.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行为认定的构建 |
4.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免责事由的构建 |
(二)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
1.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生产商强制投保责任 |
2.提高强制责任保险的最低保险限额 |
3.赋予受害人一方直接求偿权 |
4.扩大产品责任保险理赔范围 |
(三)中国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赔偿基金制度的构建 |
1.赔偿基金制度现有救济方式 |
2.赔偿基金制度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变迁 |
第一节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演变 |
一、《民法通则》颁布之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
二、1987年《民法通则》:司法实践中视机动车为“高速运输工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
三、1992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过错责任原则为主,无过错责任原则为辅 |
四、2004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 |
五、2007年修正后《道路交通安全法》:争议颇多的现行法 |
第二节 对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理解 |
一、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的争议 |
二、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2项归责原则的理解 |
第二章 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考察 |
第一节 德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二节 日本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三节 法国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四节 对国外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总结 |
第三章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立法弊端 |
第一节 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实行一致归责原则的弊端 |
一、与无过错责任起源的初衷不相匹配 |
二、与合同法不一致 |
三、违背公平原则 |
四、法的教育作用未能发挥 |
第二节 将财产损失纳入强制保险范围的弊端 |
一、不符合我国经济实际 |
二、不利于充分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 |
三、不利于预防道路交通事故 |
四、不利于控制道德风险 |
第四章 关于完善我国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问题的建议 |
第一节 财产损失归责原则之优化 |
一、对具有识别能力的人,实行过错责任原则 |
二、对于无识别能力的人,采取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
第二节 交强险之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挑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历史演进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界定与技术分级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社会价值与消极影响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二、德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三、英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四、我国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考察 |
五、小结:自动驾驶汽车法律规制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对现行侵权责任的挑战 |
一、挑战的现实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假设与危险性现实 |
二、挑战的法律前提:自动驾驶汽车的无人化困境与拟人化疑惑 |
三、挑战的具体体现: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遭遇困境 |
四、挑战的具体体现:现行产品责任面临难题 |
小结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辨析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与重要性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智能特征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困惑 |
三、界定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重要性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地位的学说梳理与评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说及其评析 |
二、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法律客体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技术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社会伦理基础 |
三、自动驾驶汽车尚不具备取得法律主体地位的法律基础 |
四、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并非解决其侵权责任问题的关键 |
五、过早赋予自动驾驶汽车法律主体地位不利于技术革新 |
小结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责任规则界定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四、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参照动物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用户无须承担责任说及其评析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可能路径及其评析 |
一、产品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二、一般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三、产品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区分适用说及其评析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说及其评析 |
五、高度危险责任说及其评析 |
六、参照电梯侵权责任说及其评析 |
七、责任保险救济说及其评析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外部规则的选择 |
一、产品责任对于自动驾驶技术具有很强的调整适应性 |
二、产品责任契合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的法律属性 |
三、产品责任能够实现救济受害人和鼓励技术革新的目标 |
四、自动驾驶汽车适用产品责任也获得广泛的支持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内部规则的选择 |
一、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承担机动车保有人责任 |
小结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产品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现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主体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生产者 |
二、自动驾驶汽车的销售者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认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缺陷的判断标准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五节 自动驾驶汽车产品责任的抗辩事由 |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尚不存在 |
三、发展风险抗辩 |
小结 |
第五章 自动驾驶汽车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更新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传统机动车保有人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确立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无过错责任的展开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界定 |
一、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判断标准 |
二、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的具体界定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保有人责任的具体承担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有人责任的免责事由 |
第四节 自动驾驶汽车具体情形的交通事故责任 |
一、自动驾驶汽车人机混合模式的交通事故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道路测试期间的交通事故 |
三、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协调 |
四、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的配套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成果 |
(6)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概述 |
第一节 机动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概述 |
第二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
第三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立法演变 |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学理争议: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为例 |
第一节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争论 |
第二节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评析 |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现存问题及其原因:实证分析的视角 |
第一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现存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域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 |
第三节 对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制度的启示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完善相关的配套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总论 |
第一节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制度的形成与确立 |
第二节 现阶段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中调解率偏低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不一致 |
第二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标准和原则 |
第一节 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确认原则的演变 |
一、德国法 |
二、法国法 |
三、日本法 |
四、美国法 |
五、英国法 |
第二节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演变 |
一、演变过程及发展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归责原则的形成 |
三、我国现行归责原则体系缺陷 |
第三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标准 |
第一节 人身损害赔偿 |
第二节 财产损害赔偿 |
第三节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城乡同命不同价”双重标准赔偿问题 |
一、城镇居民身份确认模糊 |
二、《人身损害解释》发布之初对城镇居民身份司法实践中认定规则 |
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双赔偿标准的情况 |
第四节 消除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标准城乡差异的努力及新的问题 |
一、法律上统一城乡赔偿标准的进步 |
二、法律上实践中城乡差异的赔偿标准逐步趋同而产生的新矛盾 |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发展与完善 |
第一节 归责原则制度体系的完善 |
一、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制度的立法建议 |
二、完善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制度的司法建议 |
第二节 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应顺应户籍制度的改革作出调整 |
一、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以个别化赔偿为原则 |
二、残疾、死亡赔偿金核算标准的意见 |
三、司法体制改革为个别化赔偿带来了可乘之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概况 |
二、文献综述评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点 |
一、本文的研究思路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法律问题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基本问题 |
一、法律问题的提出 |
二、自动驾驶汽车致人损害的侵权形态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之特性对民事归责原则的影响 |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区别于传统汽车侵权 |
二、自动驾驶汽车之法律特性影响民事归责原则的选择 |
三、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主体及基本法律关系 |
第三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归责选择 |
一、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的类型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选择的价值趋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归责原则的法律探讨 |
第一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损与现行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冲突 |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损与现行过错归责原则的冲突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损与现行过错推定归责原则的冲突 |
第二节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无过错归责原则认定的分析 |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无过错归责原则的法律构建基础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适用无过错原则的法理学说依据 |
第三节 无过错原则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责任归属探讨 |
一、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民事责任选择的价值取向 |
二、基于无过错归责原则下自动驾驶汽车产品侵权的民事责任分析 |
三、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对现有法律框架下产品责任适用的挑战 |
第四节 本章小节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责任规则构建设想 |
第一节 安装自动驾驶汽车黑匣子减轻受害人举证障碍 |
一、安装自动驾驶汽车黑匣子 |
二、建立黑匣子数据分析机制 |
第二节 明确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民事责任承担主体 |
一、对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实行“有损害必有责任” |
二、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严格责任的必要性 |
第三节 建立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过失相抵的规则 |
一、过失相抵规则的构建基础 |
二、过失相抵规则的适用范围的考虑 |
第四节 设立自动驾驶汽车双重保险制度和侵权赔偿基金 |
一、构建自动驾驶汽车制造商、所有人共同投保的保险制度 |
二、设立政府主导的自动驾驶侵权赔偿基金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概念及构成论析 |
(二)不同类型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解析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演变 |
(一)不同历史时期中的归责原则立法沿革 |
(二)立法演变的深层规律及简评 |
三、域外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借鉴 |
(一)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关立法概况 |
(二)可资借鉴的立法经验及基本趋向 |
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检讨 |
(一)归责原则体系的民法定位 |
(二)相关立法内容的不断完善 |
(三)过失相抵原则的充分融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10)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概述 |
(一) 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 |
(二) 机动车事故责任与其他事故责任的区分 |
二、国外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例 |
(一) 英美法系的立法例 |
(二) 大陆法系的立法例 |
(三) 两大法系相关立法的发展趋势 |
三、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分析 |
(一) 赔偿责任归责原则概述 |
(二)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的发展演变述评 |
(三)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适用 |
四、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中的不足 |
(二) 进一步完善机动车的定义 |
(三) 道路交通标志及标线的配套完善 |
(四) 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完善 |
(五) 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完善 |
(六)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论文参考文献)
- [1]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D]. 韩飞宇. 山东大学, 2020(02)
- [2]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研究[D]. 赵爽. 安徽财经大学, 2020(12)
- [3]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研究[D]. 周倩倩. 山东政法学院, 2020(12)
- [4]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间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问题探讨[D]. 梁水飞. 深圳大学, 2019(12)
- [5]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D]. 景荻.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机制研究[D]. 陈静. 厦门大学, 2018(02)
- [7]试论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D]. 石易珍. 深圳大学, 2018(12)
- [8]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研究[D]. 毛宜彪. 上海交通大学, 2018(01)
- [9]论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D]. 石晴. 吉林大学, 2016(03)
- [10]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制度研究[D]. 王静. 南京师范大学, 201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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