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一、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论文文献综述)

江必新,马世嫒[1](2021)在《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文中指出行政复议制度历经多年发展,在监督行政、维护权益及争议解决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依然存在着制度知晓率低、主导功能不确定、复议决定结果受限制、程序空转严重、配套制度不完善等各种现实问题。为促使行政复议制度走出制度困境,可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将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置于法治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之下,一方面从制度的本质、起源及变迁认识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在法治国家的角色定位;另一方面从制度质效的衡量标准总结分析出行政复议的制度缺陷与制度优势,最终提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科学认识行政系统内部运行规律,改进行政复议程序规则,科学设定制度评估标准,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等改革举措,从而实现提高行政复议制度治理效能的目的。

鲍田莉[2](2021)在《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文中提出新时期,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持续推进,亟须加快优化国家法治体系。现行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逐渐暴露一些问题,亟须加以修改以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本文使用可视化工具CiteSpace对中国知网(CNKI)1994~2020年有关行政复议法的核心期刊进行可视化分析,获得作者共现图谱、机构共现图谱、关键词共现图谱、关键词聚类图谱以及关键词高突现词表,分析概括得出行政复议法存在聚焦行政复议定位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合理扩大受案范围、最大化解决行政纠纷,优化案件审理程序、凸显复议程序正义,密切复议诉讼衔接、构建特色纠纷解决机制,健全完善复议制度体系、提升行政复议质效五个方面的修改热点与趋势。

王万华[3](2021)在《“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基于复议独特的社会治理优势而提出,其基本要求为多数行政争议经由行政复议渠道得到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复议中实现程序终结和实体终结。为充分回应主渠道定位提出的"整体数量"要求和"个案质量"要求,应基于"行政争议"概念确定复议范围,将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解决的全覆盖;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畅通复议渠道;将直接言词原则扩展至全部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同时将简易程序定位为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主要程序形式;加大复议实体纠错力度,在履行决定中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取消维持决定,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曾健[4](2021)在《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练育强[5](2021)在《功能与结构视野下的行政复议制度变革》文中研究表明立足于功能与结构的关系,行政复议功能的实现需要恰当的结构予以支撑。从历史分析维度看,1990年《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行政复议法》、2007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行政复议的结构,即行政复议体制的设置,均未能实现相应的功能定位。仅从规范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功能与结构的设置也存在着冲突,立法目的条款中应明确规定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是化解行政争议,并将其列在多元功能的首位。此外,在解决行政纠纷的框架内,立足于与行政诉讼相异的要求下,《征求意见稿》应从有效与专业两个维度对相关规定进行完善。

梁君瑜[6](2021)在《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文中指出我国学界对行政复议兼有多元功能这一点几乎没有争议,但对行政复议首要功能之认识仍有分歧。在学理层面,既有学说采用局限于行政复议自身的内部视角,而忽略了致力于发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功能合力的外部视角。有必要在确定我国行政复议之首要功能时,坚持以下基本原则:行政复议并非行政诉讼的复制品或附庸;行政复议应具备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但这并不意味着与行政诉讼趋同。在法规范层面,行政复议经历了内部监督理念的强弱反复,其虽已从行政诉讼之附庸走向独立,但因缺乏程序正义的基本要素,以致还很难获得民众青睐。有必要将决定"高效"优势的"监督行政"功能与决定"公正"色彩的"纠纷解决"功能并列作为行政复议的首要功能或称主导功能。在双重主导功能的检视之下,2020年司法部发布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在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确定、复议案件的审理方式及审理后的处理方式、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等方面都尚有完善的空间。

薛小蕙[7](2021)在《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文中认为在中国的政治和行政实践中,党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承担了规则供给和政策传递的功能,这使得“文件治国”成为中国治理体系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现实存在。通过对传统行政的教育领域、新业态经济中的网约车监管领域、风险治理中的疫情防控领域的实证考察,不难看到,规范性文件已从横向内容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从纵向时间维度渗透到行政管理的各个阶段。在现有的规范体系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一并构建规范体系,并形成共同治理的格局。进一步来看,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之间的多维度互动关系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范性文件替代法律适用。具体表现为,法律缺位时,规范性文件代替法律适用;法律滞后时,规范性文件可以先行调整;法律所不能涉及的如意识形态和道德等法外事项,规范性文件可以对其进行适用。第二,规范性文件推动法律实施。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弥补了因法律框架的粗陋而产生的漏洞,在法律模糊领域发挥补充功能;在法律所无法涉及的行政专业领域,规范性文件可以裁量基准和技术标准的形式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补强。第三,规范性文件反哺法律的制定或修改。具体表现为,以规范性文件为载体的改革政策会成为法律制定的先导,同时也会在法律修订过程中成为其重要的来源和参照。第四,规范性文件脱逸于法律约束。具体表现为,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内容边界不清、制发程序混乱引发诸多的法治风险,使规范性文件呈现脱法的样态。这四种互动维度生动揭示了规范性文件在行政实践和社会治理中的运行状态,并从正反两个方面呈现了规范性文件的多重面向。规范性文件能够长期存在于中国的规范体系之中,并逐渐发展为一种可以和法律进行多维度互动的制度安排,说明其必然有其存在的逻辑基础。首先,从历史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治理实践中的存在,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执政经验过程中积累的“文件治国”路径依赖的延续。从建立新中国政权到改革开放,再到现阶段国家不断深化改革,规范性文件制度与中国的政党实践与治理传统紧密相连。其次,从法学理论的演变和发展来看,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最后,从国家治理的实践维度来看,规范性文件因应了大国治理背景下的特殊需求,即实现了中央对地方的有效治理、中央政府政治势能的有效发挥和满足行政效能原则的现实需求。同时,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下,规范性文件能够实现多元的治理目标。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手段,规范性文件仍然不能脱离依法行政的内在逻辑。事实上,人们对于规范性文件的担忧也正在于此:大量且频繁的文件可能会削弱和挤占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功能空间。从现有制度安排来看,针对规范性文件的规范路径已经存在于面向行政和面向司法两个维度中,但是,现有的规范路径既有缺失也有重合。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其规范路径的建构,可以依照事前、事中、事后的过程视角进行。首先,立法控制承担着规范性文件法治化事前规范的重要任务。现有的立法控制呈现出以中央宏观指导、地方各自为政的特征,并不利于从源头上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所以,通过在认识论上建立法律-规范性文件的二元划分边界,尝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进而达致规范性文件立法体系的重塑。其次,规范性文件制发主体和制发环境的特定性,决定了只有行政机关自发地在文件制发过程中构建一套完善的事中规范路径,才能实现真正的“良文善治”。现有的行政系统内所构建的事中规范体系存在缺陷,应当以实现规范性文件利益主体的有序参与和增强规范性文件内容的有效性为完善方向,重点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最后,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体系,是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法治化监督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现有的备案审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现有的制度实效上均存在诸多困境。第一,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无法回应规范性文件在备案审查监督中的现实需求。如何发挥政府和人大各自的主体优势,激活备案审查制度,是双重备案神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第二,2020年《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虽然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作了较大更新,但从功能视角来看,依然没有建立完全开放的审查体系。行政复议作为对规范性文件的事后监督机制之一,应当充分利用行政机构内部诸多优势,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进一步细化审查流程,吸收借鉴“上游”事中监督环节中的有益制度经验,实现上下游之间的有效衔接。第三,2014年《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九大典型案例反映了该制度的诸多困境,这与司法制度功能异化和附带审查制度本身的缺陷均有关联。法院应当在现有制度框架的基础上“有可为有可不为”,建立宽松的审查入口体系,建立类型化的审查标准,发挥司法建议制度的应有功能,并以建立规范性文件独立之诉作为努力方向。

马菊花[8](2021)在《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设立为解决纳税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制体系的不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立法环节和司法实践中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漏洞和问题,由此引发的讨论越来越多。以往对该制度的讨论都集中在税务行政复议整个制度中,或者将纳税前置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研究,很少有人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作为一种特殊的救济机制进行研究。本文运用解决纠纷的一般理论,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文献、国内外文献研究进行了梳理,对学者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保留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相关立法及实践中完善的可行性建议。由于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一般和特殊的关系,首先要厘清两者的相关联性和不同,并同时厘清税务行政复议和纳税前置的关系。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并非空穴来风,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以纳税争议双方的契约为基础构建的相互信任关系和维护关系在古罗马时代就初见端倪,而该机制同样具有宪法学基础,与税法学不可分割。因而,研究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就像研究一颗大树的生长,从理论依据展开,需要对这些基础进行讨论。同样,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也具有救济功能、监督国家课税等功能,所以研究该机制具有现实的意义。制度的完善是不断查漏补缺,弥补短板,发挥优势的过程,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研究亦是如此。必须掌握现实的立法和实践情况,必须深挖其存在的问题,必须运用比较方法对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国家进行分析学习,如,税务复议前置在日本、美国、英国等国家都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其在处理纳税争议案件过程中发挥了行政救济的优越性,实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维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因此,在归纳域外相关经验的基础上,从我国实践出发,提出相关建议。本为正是以此思路,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及复议情况进行了论证分析。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绪论、第一章等五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绪论章节。本章注重文献综述和理论研究,对研究背景进行了简单描述,主要部分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现状、国内研究现状以及国外研究现状展开论述。首先,对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梳理。其次,对国内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去留的争议、比例原则视角下税务行政复议前置之审视、复议前置功能之再定位三方面的学者观点和理论争议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归纳和总结,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再次,对国外学者的研究进行了概括性地介绍。在本章的最后对研究方法进行了简单介绍。第二部分是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功能等的总体概述。在本部分,主要对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争议较大的纳税前置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念进行了区分,并从解决征纳双方争议的功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功能、监督并制约国家课税权的功能三个方面分析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功能。任何机制的确立都必须在理论上与实践上找到依据,因而本章还探讨了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依据。通过研究,社会契约理论、宪法基础、税收法定主义、经济法学原则可为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支撑。第三部分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现状和实践现状以法律介绍、数据统计和案例分析的方法进行具体的分析。实践现状以司法实践中的数据作说明从而得出结论。在分析现状后,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立法及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一分析。第四部分则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对域外三个国家,美国、日本和英国三个国家在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方面的相关立法和实践经验进行比较研究,并总结对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有益的相关经验。第五部分结合我国实际和第四部分关于域外经验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建议,建议的提出更多参考我国的实践情况以及实施可行度。

王鑫圆[9](2021)在《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和解是一项古老的制度,依托和解国内外都缔造了璀璨的文化,繁衍传承至今依然散发着强大的活力。勤劳的中华民族也创造了独有的和解理念与制度,在民事诉讼领域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和解制度,但行政和解尚处起步阶段,虽然司法实践中私下和解数量飞速增长,但《行政诉讼法》仍未确立行政诉讼和解。既不利于因地制宜及时化解纠纷,又不利于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提升,更不符合世界通行的做法。此外,学界对行政和解性质、范围、模式等基本问题缺乏统一认识,也未理清行政和解与行政调解、协商执法等制度之间的关系,而且现有研究文献多出自6年前,不能及时地反映在新时代背景下,行政和解理念的嬗变和实践中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研究亟需创新。本文对行政和解性质、分类、构成要件等要素进行了全方位的阐释,并对行政调解与行政和解的关系进行了全新的定位,还重新梳理了行政和解与协商执法的关系,对行政和解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深入探究,尤其是对协商民主实质进行了全新表述。除系统分析国内外学者对行政和解的态度外,还考察了不同领域内行政和解的立法及实践运行状况,以及潜在的内生性和解制度。在法律层面承认行政和解制度,并不断扩大适用范围,是不可逆转的趋势,但我国行政和解制度完善非一朝之事,尤其是在法律未承认行政诉讼和解的情形下,如何科学合理的构建最优立法模式与最适合的和解范围成为一大难题。构建多级行政和解范式循序渐进发展,是立足国情与司法发展规律的必然选择,应坚持完善行政告知、普及咨询式协商执法、扩大实质协商执法适用范围共同推进;还应该积极培育推广本土创新和解实践,积累经验;更应该正视撤诉(回)和解模式,强化行政检察,撕开异样撤诉面纱,倒逼行政机关优化行政理念、规范行政行为、全方位提升治理能力;更要待条件成熟之时,完善法律规定,细化程序规则、明确行政和解的性质及救济渠道,全力打造中国特色行政和解制度,为完善世界行政和解制度提供可行建议。

徐超婷[10](2020)在《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向税务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为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而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相应担保,则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前置条件。此种“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程序”,一直备受质疑。诚然,在税收权利救济过程中,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和纳税前置程序欠缺公平性,不利于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但从国库中心主义的视角看,纳税前置的设置是税务部门依照税收征管法严格进行税收征管的职责体现。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有专业化突出,可有效过滤税务案件,达到与司法诉讼合作分工的高效状态。因此,本文将研究我国立法机关应如何以综合、全面的视角审视双重前置程序,把双重前置问题提升至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征税权力和纳税权利、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博弈平衡的高度,权衡双重前置程序的优劣之处,并结合税收案件及国外经验,认为仅仅取消某项前置程序也并非良药,而是应将纳税环节移至复议之后,诉讼之前,并进行优化改革,如设置纳税或担保比例,在担保过程中设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限制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建议保留并完善复议前置程序,适当扩大复议范围,从完善权利行使程序的角度出发,明确复议环节之后的诉讼对象。本文分为七章:第一章绪论,阐明论文的选题背景和现实价值,对国内外文献作归纳和总结;第二章双重前置立法状况,介绍双重前置程序概念和历年立法沿革;第三、四章阐述双重前置改革的必要性,分别从法律、经济方面深入探讨两个前置的细节性问题。从法理角度看,纳税前置程序与宪法精神相违背,有上下位法的冲突性以及“有罪推定论”的无效性;复议前置程序不仅是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还有利于税务机关的内部自我审查,以专业优势减轻司法机关负担,完善监督体系。从经济角度看,用预算约束模型和成本——收益分析方法,探讨纳税前置程序和复议前置程序对当事人经营成本的影响。第五章税务案件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数据分析,再次强调保留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合理性,并结合典型税务案例,介绍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存在的问题,一是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引起的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的不一致问题,二是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中的复议机关不受理问题。第六章国外税收权利救济处理过程的经验借鉴,参考日本、德国等国家前置程序的设置;第七章我国双重前置程序的未来发展趋势,在税收权利救济案例的基础之上探讨保留税务复议前置和移动纳税前置环节的细节性建议。

二、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起源与变迁
    (一)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
    (二)行政复议制度的起源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变迁
二、行政复议制度存在的现实问题与缘由
    (一)行政复议知晓率和信任度不高,制度的可接受性不足
    (二)行政复议制度主导功能不确定,制度目标的有效性有待加强
    (三)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存在局限性,制度负面效应较高
    (四)行政复议程序空转,制度整体协调性不畅
    (五)行政复议程序规则不完善,制度可操作性不强
三、行政复议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制度优势
    (一)行政司法复合性质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专业优势
    (二)依托行政系统是行政复议制度的资源优势
    (三)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行政复议制度的价值优势
四、行政复议制度改革与完善的路径建议
    (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明确制度目标定位
    (二)科学认识行政系统内部运行规律,提高制度实施的有效性
    (三)改进行政复议程序规则,加强制度可操作性
    (四)科学设定制度评估标准,改进行政复议质效评价体系
    (五)完善行政复议配套制度,发挥制度群合力
结语

(2)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设计
    (一)数据来源
    (二)研究方法
三、行政复议法修改研究的主要进展与知识谱系
    (一)年代分布与研究进展
    (二)研究力量分布
    (三)关键词共现图谱
    (四)关键词聚类图谱
    (五)关键词高突现词表
四、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
    (一)聚焦行政复议定位问题,提升行政复议公正性
    (二)合理扩大受案范围,最大化解决行政纠纷
    (三)优化案件审理程序,凸显复议程序正义
    (四)密切复议诉讼衔接,构建特色纠纷解决机制
    (五)健全完善复议制度体系,提升行政复议质效

(3)“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二、社会治理视角下的行政复议主渠道定位解读
    (一)主渠道定位的提出是基于行政复议的治理优势
    (二)主渠道定位的基本要求
        1. 整体数量要求:行政复议须化解多数行政争议
        2. 个案质量要求:行政复议需在个案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三、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范围的进一步扩展
    (一)复议范围规定未实现对行政争议的全覆盖
    (二)行政复议范围实现行政争议全覆盖的可行性分析
    (三)以“行政争议”确定复议范围的立法设想
四、主渠道定位与进一步畅通复议渠道
    (一)复议期限与起诉期限之间宜形成时间差
    (二)以明确设置标准替代列举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
    (三)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
五、主渠道定位与完善效率公正并重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制度
    (一)全面确立直接言词原则
    (二)复议审理程序形式宜以简易程序为主
    (三)明确复议案件审理遵循公开原则
    (四)加强外部专家参与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的力度
    (五)复议听证应确立案卷排他原则
六、主渠道定位与加大复议决定实体纠错力度
    (一)履行决定应明确行政机关履职的内容
    (二)取消维持决定
    (三)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5)功能与结构视野下的行政复议制度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内外因素促使复议制度在功能和结构方面应作出调整
    (一)内部因素: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制度需求
    (二)外部因素:《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出台
二、行政复议制度功能与结构解析的变迁
    (一)《行政复议条例》采取“监督—准司法”结构没有实现预期功能
    (二)《行政复议法》采取“监督—行政”结构没有适应转轨时期行政争议的新情况
    (三)《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争议解决——行政”与“争议解决——行政司法”
三、《征求意见稿》中功能与结构的关系存在瑕疵
    (一)《征求意见稿》中的主要功能定位:监督
    (二)《征求意见稿》中结构设置:行政司法
        1. 独立主体地位的行政复议机构。
        2. 相对集中的行政复议机关。
    (三)《征求意见稿》功能与结构的冲突
四、《征求意见稿》对行政复议制度功能和机构的规定应作出调整

(6)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学理纷争与规范意旨
    (一)学理纷争的终结之道:由内部视角转向内、外部视角的融合
    (二)规范意旨的变迁之径:内部监督理念的强调、重申与淡化
    (三)功能定位的未来之路:实现与行政诉讼的功能衔接及制度合力
三、双重主导功能下《复议修订稿》之完善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程序衔接机制
        1.经复议案件的被告确定
        2.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确定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机制
        1.审理方式
        2.审理后的处理方式
    (三)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机制
四、结语

(7)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本文的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本文研究思路与方法
    四、相关概念的界定
第一章 规范性文件在社会治理中的实证考察
    第一节 以教育行政为代表的传统行政领域
        一、1979—1993年:文件引领、法律跟进
        二、1993—2002年:法律主导、文件补充
        三、2002年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第二节 以网约车监管为代表的新业态治理领域
        一、2012—2014年:法律缺位、文件监管
        二、2015年:“专车第一案”催生网约车合法化
        三、2016-2018年:《暂行办法》之下的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四、新形势下文件为主、法律辅助的监管模式
    第三节 以疫情防控为代表的风险治理领域
        一、纵向视角:从中央到地方的规范性文件为主导
        二、横向视角:从负担类到授益类的规范性文件全覆盖
        三、规范性文件在风险治理领域的特殊性
    本章小结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互动的多维度展开
    第一节 作为替代法律适用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缺位、文件代替
        二、法律滞后、文件先行
        三、法外事项、文件调整
    第二节 作为推动法律实施的规范性文件
        一、法律模糊、文件细化
        二、法律局限、文件补充
    第三节 作为反哺法律制定或修改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制定的先导
        二、规范性文件作为法律修改的参照
    第四节 脱逸于法律约束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因制定主体广泛引发的法治风险
        二、规范性文件因内容边界不清引发的法治风险
        三、规范性文件因制发程序混乱引发的法治风险
    本章小结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
    第一节 历史逻辑
        一、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文件地位高于法律
        二、改革开放至今:法律-文件共同治理
    第二节 理论逻辑
        一、规范性文件契合法律多元理论的实质法治观
        二、法律位阶理论赋予规范性文件以合法性
        三、规范性文件符合功能主义的价值选择
    第三节 实践逻辑
        一、行政实践:大国治理背景下特殊需求的满足
        二、社会实践:风险社会背景下多元治理目标的实现
    本章小结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前事中规范路径
    第一节 以立法控制为主的事前规范
        一、现有立法体系对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控制
        二、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边界划定的认识论前提
        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可行性
        四、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立法的建构路径
    第二节 以行政自制为主的事中规范
        一、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实施现状
        二、现有事中规范体系的缺陷与完善方向
        三、健全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制度
        四、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度
    本章小结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事后规范路径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的双重备案审查制度
        一、现有规范性文件双重备案审查制度梳理
        二、政府备案审查和人大备案审查的文本比较分析
        三、双重备案审查制度的改进方向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复议审查制度
        一、1999年《行政复议法》确立有限性的附带审查制度
        二、2020年《修订草案》中的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
        三、行政复议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第三节 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制度
        一、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前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
        二、2014年修改行政诉讼法后附带审查制度的确立
        三、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现实困境与制度反思
        四、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制度的优化路径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8)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研究背景
    二、研究现状
        (一)立法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一)文献研究方法
        (二)比较研究方法
        (三)数据分析方法
第一章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述
    一、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论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概念
        (三)纳税前置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概念的区分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理论依据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社会契约依据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宪法依据
        (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税法学依据
    三、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功能
        (一)解决征纳双方税务争议的功能
        (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功能
        (三)监督并制约国家课税权的功能
第二章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现状
        (一)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立法现状
        (二)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实践现状
    二、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前置条件的设立阻碍复议前置的正当启动
        (二)复议前置与行政诉讼衔接标准不明确
        (三)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权覆盖面较窄
    三、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书面审理缺乏透明度
        (二)税务行政复议人员专业性素质较低
        (三)复议机构独立性不足
第三章 域外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及经验借鉴
    一、日本不服申诉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一)日本的国税不服申诉制度
        (二)日本税务不服申诉制度的经验借鉴
    二、英国税务行政裁判所制度及经验借鉴
        (一)英国税务行政裁判所制度
        (二)英国税务行政裁判所救济制度的经验借鉴
    三、美国税务上诉制度及其经验借鉴
        (一)美国税务上诉制度
        (二)美国税务上诉制度经验借鉴
第四章 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构思
    一、立法上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的具体构思
        (一)取消纳税义务前置
        (二)重构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
        (三)扩大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
    二、实际执行中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前置制度的建议
        (一)行政复议前置实行网上复议公开全过程
        (二)提高税务行政复议法治人才素养
        (三)成立地位独立的税务复议机关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9)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绪论
第一章 基本问题研究
    第一节 基本要素阐释
        一、行政和解的性质
        二、行政和解的构成要件
        三、行政和解的分类
    第二节 理论基础研究
        一、协商民主理念
        二、平衡论
        三、服务行政理念
第二章 相似概念辨析
    第一节 行政调解
        一、相似性辨析
        二、区分解读
    第二节 协商执法
        一、相同点梳理
        二、混同原因及分离探析
第三章 我国行政和解的现状考察
    第一节 总体概括
        一、质疑与支持并存
        二、私下和解泛滥
        三、范围严格受限
    第二节 主要领域内的行政和解
        一、行政执法和解
        二、行政复议和解
        三、行政诉讼和解
第四章 域外行政和解制度介绍
    第一节 域外行政和解制度总体介绍
        一、确认过程艰难
        二、总体缺乏详细规定
        三、与民事和解关系紧密
    第二节 典型国家行政和解制度或研究考察
        一、美国
        二、德国
        三、日本
第五章 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的完善思考
    第一节 正当性探寻
        一、违法质疑不能成为主要阻碍理由
        二、风险防控制度缺乏是主要障碍
        三、效率与不确定性是主要存在依据
    第二节 行政和解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多级行政和解范式
        二、加强风险防控
        三、完善创新实践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致谢

(10)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选题背景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研究文献综述
        1.2.2 国内研究文献综述
        1.2.3 国内外文献综评
    1.3 研究目的和方法
        1.3.1 研究目的
        1.3.2 研究方法
    1.4 研究思路和创新之处
        1.4.1 研究思路
        1.4.2 创新之处
第2章 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的现状
    2.1 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的概念
    2.2 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的立法沿革
第3章 税务行政复议纳税前置的分析
    3.1 法律视角下对纳税前置的分析
        3.1.1 与宪法精神相冲突
        3.1.2 上下位法的冲突性
        3.1.3 非完全意义的“有罪推定”
    3.2 经济视角下对纳税前置的分析
        3.2.1 纳税人经济成本的损失
        3.2.2 税务机关征管成本的增加
    3.3 平衡点
        3.3.1 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平衡
        3.3.2 征税权力与纳税权利的平衡
        3.3.3 公法属性和私法属性的平衡
第4章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分析
    4.1 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
        4.1.1 税务行政复议主客体的恒定性
        4.1.2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具有前提性
        4.1.3 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内容的规范性
    4.2 法律视角下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分析
        4.2.1 税务机关内部自我审查
        4.2.2 纳税人权利救济的重要环节
        4.2.3 以专业优势减轻法院负担
    4.3 经济视角下对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分析
        4.3.1 税收权利救济成本的界定
        4.3.2 纳税人救济成本和收益的构成和对比
第5章 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普遍问题
    5.1 税务行政复议及诉讼案件的数据分析
    5.2 案例分析: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的两大问题
        5.2.1 税务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不一致问题
        5.2.2 税务复议机关不受理问题
第6章 国外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及借鉴
    6.1 各国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介绍
        6.1.1 日本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
        6.1.2 德国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
        6.1.3 法国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
        6.1.4 美国的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
    6.2 各国税务行政争议前置程序的经验总结
        6.2.1 重视纳税人的税收救济权利
        6.2.2 税务行政复议功能定位的多元化
        6.2.3 强调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7章 税务行政复议单一前置的改革路径
    7.1 税务行政复议单一前置改革的指导思想
        7.1.1 税收法律关系的演进
        7.1.2 税收治理现代化思想
    7.2 税务行政复议纳税前置的改革与优化
        7.2.1 改“双重前置”为“一重前置”
        7.2.2 纳税信用等级和诉讼前缴纳税款额度的梯级挂钩
    7.3 保留税务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前提下的增效改革
        7.3.1 适当扩大税务行政复议范围
        7.3.2 明确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后的诉讼对象
    7.4 提高税务行政复议的独立性
致谢
参考文献

四、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复议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基于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J]. 江必新,马世嫒.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21(06)
  • [2]行政复议法修改的热点与趋势——基于CiteSpace知识图谱可视化分析[A]. 鲍田莉.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7卷 总第55卷)——律师法学研究文集, 2021
  • [3]“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制度完善[J]. 王万华. 法商研究, 2021(05)
  • [4]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研究[D]. 曾健. 江南大学, 2021
  • [5]功能与结构视野下的行政复议制度变革[J]. 练育强. 法学, 2021(06)
  • [6]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再辨——兼评《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J]. 梁君瑜. 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 2021(02)
  • [7]规范性文件的生成逻辑与规范路径[D]. 薛小蕙.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8]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前置问题研究[D]. 马菊花. 兰州大学, 2021(02)
  • [9]我国行政和解制度研究[D]. 王鑫圆. 兰州大学, 2021(02)
  • [10]税务行政复议双重前置程序研究[D]. 徐超婷. 集美大学, 20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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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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