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摘录(论文文献综述)
綦书纬[1](2020)在《反垄断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文中研究指明目次一、立法宗旨回归二、责任主体完善三、垄断行为界定四、执法效能优化五、民事救济强化六、结语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我国的竞争法治日趋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备的反垄断法律体系。随着《反垄断法》实施力度的不断增强,竞争政策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日趋完善,中国同美国、欧盟一起被并称为世界三大反垄断司法辖区。
杨鹏宇[2](2020)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法的发展与完善》文中研究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后文简称为《价格法》)制订于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现有的《价格法》已经无法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价格法》在立法上滞后性明显,在具体实施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价格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发展,需要对其进行大幅度的修改完善。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在价格法律体系的建设上无疑是起步较晚的。研究其他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的价格调控制度,吸取其在价格法律体系建设中的经验教训,为我国修订《价格法》提供参考是十分必要的。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应该在立法上对《价格法》进行再定位,修改不恰当的表述和条文,协调好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优化以价格听证制度为代表的价格法律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价格宏观调控制度体系,保证《价格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发挥其调控价格,稳定发展的作用。
张晨颖[3](2020)在《竞争中性的内涵认知与价值实现》文中研究表明"竞争中性"一词源自澳大利亚,近年来迅速国际化,引发广泛讨论。竞争中性的涵义有不同解读,具有非常鲜明的实用主义特征。对我国来说,应当走出所有制误区,认识到竞争中性的价值内核是政府与市场的基本矛盾,在政府与市场共同构建的二维象限下,竞争中性应当因循五对矛盾关系实现其进路。最终构建实现竞争中性的三层次制度体系:以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为主导,竞争法律制度为基石,中小企业帮扶制度、国有企业改革为辅助,三项制度并举以实现中国的竞争中性。
董凡[4](2019)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内学者研究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及司法实践,历来注重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责任方式等问题的定性探究,而较少重视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原则、数额的确定等核心内容进行充分的论证与实证分析。以致于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实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一直饱受诟病,并与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推进要求不相适应。现阶段,学理界与实务界认为知识产权保护情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尚未充分发挥保护权利人、遏制侵权行为、持续激励创新的制度效果,并且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但是,现有的研究成果多数仅简单借用传统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内容,十分缺乏在传承继受基础上形成创新发展性质的研究成果。因此,国内多数研究结论与建议亦无法有效解决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赔偿低、举证难等突出问题。本文在基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特殊性以及我国司法审判实践的现实情势,围绕“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具体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路径”与“制度完善对策”四大主轴,设计研究框架,展开深入研究,提出对策建议。在“制度本体内容构成与适用现状”部分,旨在探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核心组成内容及其内涵。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损害意涵、制度功能、基本原则、多元赔偿方式方面明显有别于传统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同时,通过对1769件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裁判案件的实证分析,可以清晰地发现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存在缺失基础理论指引、具体赔偿方式适用空间有限、法定赔偿裁量空间较大以及缺乏专门证据制度等显现问题。在“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部分,深入剖析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功能与基本原则两大方面。基于现有侵权情势严峻、赔偿额补偿效果遏制社会创新潜力以及传统民事损害赔偿理念难以解释突破法定赔偿上限等现实状况,进而强调“预防功能”的重要性;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应将预防功能与救济功能置放于同一功能价值位阶,以发挥其遏制侵权、促进创新的制度效果。传统民事损害赔偿以填平救济原则作为最主要的计赔原则,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在坚持填平救济原则的同时,还应当明确引入和确立市场价值原则和比例原则,构建知识产权损害赔偿“三原则”内容体系。在适用填平救济原则作为确定赔偿实现目标的基础上,具体适用市场价值原则来确定初步的损害赔偿数额,再适用比例原则确定最终的合理损害赔偿额。在“赔偿方式及其适用规则”部分,实际损失应当厘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另外,法官在适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以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持“分摊原则为原则,以整体市场价值原则为例外”的裁判逻辑;适用“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时,应当扩大合理许可费基准范围,适当援引域外计算合理许可费基数的司法经验;同时,应当确立“法定赔偿”的量化裁判标准。同时,我国应当全面引入“惩罚性赔偿”,并在适用规则方面设计精细化赔偿倍数的考量因素。基于上述研究,本文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需从实体法、程序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三方面进行完善。在实体法维度,应当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及适用关系,即构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基准、取消适用损害赔偿方法的法定位序限定等;删除许可使用费合理倍数中“倍数”的立法措辞,而以“合理许可使用费”的赔偿方式代替;适当修正法定赔偿的最低判赔限制与至高判赔上限,以及统一“法定赔偿”的立法措辞;提出以“故意侵权”和“实施两次以上的侵权行为或者侵权情节严重”作为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并且统一判赔倍数的幅度。在程序法维度,提出在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收集阶段确立诉讼证据披露规则与证据保全规则;在诉讼庭审过程中确立举证妨碍规则以及降低证明标准的完善建议。在相关配套措施方面,应当强调通过发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强化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以及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通过上述完善对策的实施,促进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发挥出最优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朱兰春[5](2015)在《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1985年5月起,至2014年12月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约8000件民事裁判文书或案例,与多数人的想当然所不同的是,其中绝大部分是最高人民法院自己审理的案件。这是一个日益巨大且十分宝贵的司法资源库,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和持续发掘,总结审判经验,理清法理逻辑,洞悉裁判思维,辩明发展方向,必将直接、持久地惠及于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把案例研究推向更高的水准。本书认为,面临大数据时代的海量司法资源,欲保持实践对理论的丰富和滋养,又不失理论对实践的统摄和把握,首先应对现有研究方法进行必要的革新,这是衡量案例研究质量的重要尺度,也是提高案例研究水平的必由之路。目前通行的研究方法,无论是实务取向的案例汇编解析法,还是理论层面的法律关系分析法、请求权基础体系法,均是前信息化时代的产物,对应的是个案研究,遵循的或是从特殊到一般,或是从一般到特殊的认识路径,其特征是微观分析,其优势是分析透彻。但面对司法资源信息浪潮的冲击,以现有研究方法应对,沧海拾贝绰绰有余,总揽全局能力不足。更为严重的是,后者的困境如长期存在,将全面解构前者的存在价值。黑格尔认为,“真实的只是整体”,我国哲学家王太庆先生进一步引申为,真理是全体,不是鸡零狗碎的东西。哲学如此,法学亦如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案例研究的危机,首先是研究方法的危机。提出这个问题,并试图解决这个问题,以通盘把握更为深刻的裁判思维,正是本文的全部目的。传统研究方法的危机,迫使笔者不得不另寻研究制高点,最终立足于民法基本理论体系,以“主体、行为、权利、责任”为基元,从哲学认识论的角度,提炼出四元结构分析法,对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部民事案例,以四元结构重新归类、多次归类,遵循的是从一般(大理论)到一般(大实践)的认识路径,使得极为浩繁的实证研究,获得了相当清晰的方向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前述困惑,为理论重新找回了自信。更重要的是,四元结构作为贯穿全文的一根红线,在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提精取萃中,基本理清了最高法院三十年来民事审判的历史脉络,证实了笔者长久以来的一个“哥德巴赫猜想”:最高法院民事审判思维已初步成型,但尚不固定,且未来走向仍不确定,由此形成了本文的中心命题:作为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四元结构既是统领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的总线索,也是揭示最高法院民事审判规律的总钥匙。显然,这一中心命题由两个相互缠绕的子命题组成。笔者紧紧围绕上述中心命题,按双螺旋线索展开全文,一方面论证,四元结构能否以及如何起到统领作用;另一方面实证,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是否以及如何相对成型于四元结构。开篇从以往的研究经验出发,上升至方法论的高度自我反思,在民法理论的基础上,尝试提炼出四元结构方法的分析框架,再以此切回到对全部民事案例的梳理,以该分析框架的每一基元为标准,提取案例公因式,构筑了四个子系统,依次分别为“界定民事主体”、“判断法律行为”、“保障民事权利”、“划分民事责任”。而每一子系统项下,又不断细分若干裁判元素或类型,继续细分和提取案例公因式,如“界定民事主体”子系统项下,又可细分出“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判断法律行为”子系统项下,最终可细分出“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等等。理论结构从主干一直延伸到毛细血管,在案例诸元素的重新归纳、逐级整合中,图景脉络越来越明晰,体现出理论对实践的总体驾驭。与此同时,看似杂乱无章的海量案例,也经由毛细血管的吞吐、梳理,开始井井有条,显出内在的机理,并经由主干直通理论结构,体现出实践为理论的源头活水。理论与实践的穿梭往来,最后合而统之于有机之四元结构,并收于对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的整体考察中,得出全文结论。各章的实证研究表明,三十年来,最高法院在界定民事主体时,开放中有规范;在判断法律行为时,宽松中有反复;在保障民事权利时,绝对中有限制;在划分民事责任时,承担中有平衡。笔者相信,如果不从四元结构方法的理论自觉出发,很难从容俯瞰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在长时段中的总景图,传统研究方法的乌龟再努力,也永远追不上司法的兔子;更难深入探究最高法院法官群体审判思维的模块要素,一块砖头研究得再仔细,仍可能对整座大厦的结构一无所知。相较于现有研究成果,本文的创新主要体现在研究方法上,以四元结构梳理和分析最高法院三十年来全部民事判决,在此基础上总结民事审判思维以及审判规律,这在国内尚属首次。这一研究有如下四个特征:覆盖范围广,时间跨度长,研究方法新,理论张力强。覆盖范围广,是指研究对象包括最高法院迄今公布的全部民事判决,把以往民事判决的类型化研究,推进到全口径研究的更高层面;时间跨度长,是指研究案例上溯1985年5月起,下至2014年12月止,历时整整三十年;研究方法新,是指突破了现有实务和理论方法的局限,提出了四元结构作为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以此统摄最高法院全部民事判决,涵盖案件审理主要环节;理论张力强,是指四元结构本身脱胎于民法理论,既是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也是民法思维的逻辑构造,其强大的理性思辨力,与万花筒般的司法现实之间,构成必要的张力,二者未来的互动将演绎丰富的可能性。鉴于案例库数量巨大,加之这一研究方法本身,对首创者的识见和意志均要求极高,笔者虽竭尽全力,但兼受学识、专业和精力所限,学术勇气有余,学术水平有限,故本项实证研究尚存诸多不足,尤其在个案的的法理生成路径、案例之间的内在机理关联、审理模式的历史节点转换、法官心证判断的识别依据等深层次领域,均无力涉及或浅尝辄止,一定程度上限制、削弱了本书的学术价值和理论品质。对此,笔者完全有自知之明,将正视不足与缺陷,并以此为动力,听从命运的召唤,继续投入到这项永无止境的研究事业。
张西昌[6](2013)在《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传统手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业化的时代语境中愈发显现出矛盾性的生态尴尬。一方面,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剧,传统知识资源日益消减;同时,出于对文化多样性的价值认同,传统手工艺又被作为一种遗产资源予以消费,在当代的社会生活中扮演着精神与经济的双重角色。对于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话题研究,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之上。本文以法理为依据,突出客观现实对立法研究的反证作用,侧重田野调查和个案研究,并结合定性分析、比较分析和图像分析等方法,试图将法学研究与艺术学研究相结合,挖掘和梳理传统手工艺行业与知识产权立法之间的需求关系,以图进行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基础研究,进而对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法律的路径选择和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从目前的相关研究成果来看,由于专业的隔阂,使得大多数的法学工作者无法深入到传统知识形态的内部去理解问题,仅是将其作为一个浑沌的整体去对待,择其点斑,置入预设的法理框架之内予以探讨。其结果是,无法对研究对象做出“分型、分类、分层次”的针对性研究,因此,在立法建设上也便无法具体化,从而影响到立法建议的可操作性。笔者试图从传统手工艺历史纵向和文化横向的两个维度入手,对其文化传播和知识保障体系进行剖析,并结合国际、区域及国内立法和执法的现状,对目前所存在的现实问题进行解析。尤其集中解决在传统手行业中所凸显出来的焦点冲突之上,经过对此类问题的剖析,以求展现传统手工艺及其相关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复杂现状。笔者认为,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文化生态发展的机制问题。同时,立法研究也不仅仅只是针对法理层面的探讨,而应是注重将立法与执法环境相结合,在充分了解保护对象的知识结构和文化特征的基础上,挖掘知识资源权益主体的底层声音,并与国际立法相结合,不断完善具有可操作性制度创新的过程。
秦洁[7](2012)在《商标淡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法中最富有争议的问题之一,它在不断的争议过程中逐渐完善并得到广泛认可。商标淡化理论萌芽于大陆法系,成就于美国,而后又在其他发达市场国家或者正在构建市场的国家得以推广,至今方兴未艾。我国《商标法》第13条并未明确规定商标淡化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对第13条的相关解释中,引入了商标淡化理论。由此,我们有必要讨论引入商标淡化理论的必要性、商标淡化理论的合理性、商标淡化理论在法律上的展开和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这是我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运用过程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商标淡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自由市场的要求。市场的构成,依照主体和客体分析,大致包括了商人、商人的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商品。商标法是市场法,在市场中的重要性显而易见,它要调整的社会关系便是发生在这些要素之间,换言之,就是由这些要素组成的社会关系。商标淡化拟规制的法律范围,事实上仅是这些社会关系中的一小部分。就术语或措辞的准确性而言,应该将商标淡化表述为“驰名商标淡化”或者“强势商标淡化”。用生活化的语言来描述,甚至可以说,商标淡化理论更多地适用于那些“奢侈品牌”的法律保护。由此,商标淡化规则相较于其他商标保护规则,其所能调整的法律范围就显得狭小。但范围狭小不等于没有力量和不予关注,自由市场特别是发达市场往往通由竞争和淘汰的机制,最终形成少数重要品牌的格局。将商业垄断的评价排幵的话,这少数重要品牌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包括文化、时尚、品位等等,通常远远超越其他普通商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给予强势商标确定而扩大的法律保护显得具备良好的正当性。并非所有的市场形态都能够产生这种商业效果,即少数产生更多力量。在市场尚不充分、自由或缺乏外部保障体制时,这种效果要么不存在,要么被削弱。中国显然属于后者,然而,作为舶来品的商标制度,特别是着眼服务于发达市场体中“强势商标”的商标淡化制度,在中国是否有存在的合理性、正当性;是否存在现实的适用空间;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又该如何适用、如何实现舶来之后的本地化,等等。这些问题构成了本文思考的路径,也成为论证的核心。本文无意重新构建商标淡化制度,更多地旨在"重新诠释”,试图为其中国式的运用提供更多的理论支持。全文分为四章,总计十二万字。第一章从历史和比较法的维度,考察商标淡化理论的演进,包括对美国、德国、日本及欧盟等经济发达体商标淡化制度的评介。由此,文作者得出这样的观点:淡化理论及其规则,是商品经济和市场发达化的表现和结果。对强势商标给予更多的保护,并非以市场不公为代价,或者说牺牲更多的大众利益。第二章从理论阐释的角度,论证商标淡化理论存在的合理性和正当性,提出了淡化理论研究的基本模型和基本问题,引入沙堆理论、自组织行为等社会学、消费者认知和心理学的观点,试图证立淡化行为应受到规治的论点,并进一步考证其转化为规则的现实空间。第三章论述了商标淡化规则司法实现的过程,剖析了淡化判定要件和违法性排除规则。第四章讨论了淡化理论对于中国社会的经济合理性及正当性,并最终依循法律本位地方性知识的理论径路,回归到商标淡化制度如何在中国实现本土化的落脚点。本论文各章的内容简述如下:第一章商标淡化理论的演进:历史及比较法的维度。商标淡化理论是商标法中最有争议的主题之一。考察商标淡化理论的历史发展,我们发现自其产生以来的近80年历史中,对商标淡化理论的争议和讨论从未间断过。商标淡化理论被认为是商标法上的一个转折点,与传统的商标侵权理论背道而驰。学者和法官们常常质疑商标淡化理论的正当性和操作性。考察商标淡化理论的历史起源,对理解商标淡化在当代的范围和内容有深刻的意义,也有助于寻找商标淡化理论导致的诸多争议的答案。商标反淡化的理念是随着现代商业的发展,以及对商标法扩张的需求而产生的。有学者曾评价商标淡化理论的发展道路坎坷不平。本章择取世界范围内经济发达国家及地区作为分析样本,追溯商标淡化理论历史发展线索,探讨商标淡化理论产生的历史背景,梳理商标淡化理论在各个时期的主要发展特点,以及理论观念于立法和司法实践产生的主要变化和影响。商标淡化在美国的最早认识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一些法院和法学家开始注意到的不断增加的“商标盗版”现象。一些公司发现有些商家利用自家的驰名商标吸引消费者注意他们生产的产品。美国学者和律师弗兰克?谢克特被公认为商标淡化理论的缔造者。尽管商标反淡化理念最早在英国和德国的判例中都曾出现过,但是商标淡化理论真正产生、发展并进入立法却是在美国。本章考察了美国淡化理论产生和发展的历史背景、社会条件,梳理了美国联邦法院对淡化行为司法态度的迁移。学理上的倡导、司法判例的形成,最终促使淡化理论进入法律规则,并在联邦立法之前为大多数州立法所肯认。马萨诸塞、伊利诺斯、纽约及佐治亚等州相续通过了反淡化法,州立法的进一步推动了商标淡化联邦立法。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获得通过,该法于2006年进一步修订。追根溯源,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理念最初却是由德国学者发展起来的,后来为德国法院所接受。德国法院受理这类案件的直接依据是侵权法而非商标法。当我们考察德国商标法演进历程后,很容易作出这样的判断:商标淡化之于德国,事实上源起并发展于司法判例之中,时至今日,德国的商标法都没有将淡化并入明文规则行列,但这并不影响其作为法律规则适用。可见,商标淡化在德国发展历程显然迥异于大陆法系追求完整严谨文本的传统,似乎更加靠近英美法系模式。日本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根据成文法来确定商标权利是否涵盖淡化行为。但是,日本的成文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商标淡化制度,甚至没有提及“淡化”这一词。一般认为类似商标淡化保护的法律依据是,日本《商标法》第4条第1款第19项和1993年《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的第2条。自20世纪60年代幵始,改革商标法的主要平台转向了欧洲经济共同体(EEC)。但是由于英国、爱尔兰和丹麦的延迟加入,直到1976年欧盟才颁布第一部《关于确立欧共体商标的备忘录》。不过,德国商标法中的反淡化规定及理念仍是欧盟商标反淡化不可或缺的部分。第二章淡化理论的现实空间。按照大陆法系民事法律的传统理论,侵权行为的判定依据在于“权利本身受到侵害”。虽然可溯源于英美法系,但淡化理论作为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制度设计正是基于这一逻辑而形成的。在判定侵害商标权行为的司法过程中,淡化理论为市场发达国家的理论界提出并进而获得其司法、立法肯认。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无论是商标区域性立法还是国际间立法,淡化理论均有制度化的现实和趋势。正是这一非内生型的形成路径,使得无论是作为理论还是制度的商标“淡化”在进入中国商标法之前,都应当获得足够的本地化检视。最为现实而紧迫的一个问题就是,在国内现有商标法制度框架之下,即在以防止“混淆”为核心价值的立法、司法环境中,淡化理论是否有充分的现实适用空间。本章推演了商标功能的演变状况,认为商标的功能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状态。我们将系列式的功能区分为基本型、保障性和发展型,其所对应的商标类型表现为普通商标、注册商标和强势商标(驰名商标)。相应地,在判断商标侵权的司法过程中必然会出现多样化的操作规则。这一基本认知,决定了淡化理论存在的可能性。淡化理论的适用存在根本性的前提限制,即仅限于对强势商标侵权的判定。淡化行为表现为强势商标的滥用和泛化,在商家,即商标权主体一方有商誉遭受破坏的结果,在消费者一方,则有对商标与商品关联认知的减弱、表彰功能的退化等结果。值得注意的是,就强势商标、驰名商标而言,商标作为符号本身,甚至获得了独立价值,即便与其所标识的具体商品或服务相分离,也可独立表达商标权人所具有的商业人格、商誉,也可彰显消费者身份、区分消费者群体。这样一来,消费者的消费对象实际己超出了商品或服务的范围,直接对符号本身进行消费。在逻辑上,商标的独立性价值为淡化理论的证立和淡化标准的构建提供了基本而有力的推理和相一致的独立形式。淡化行为正是脱离于混淆行为而破坏强势商标功能的行为,而这种破坏正是发生在商标具有独立价值的情境之中,即该商标须为具有独立性价值的强势商标。本章批判了传统的以财产权为核心的商标侵权救济模型,认为必须引入消费者考量的维度。基于显着性的动态模式,商标功能呈现出了多元化势态,因此寻求单一的立法价值和取向、并试图构建整齐划一的救济模式显然不符合现实情形。多元化立法目的以及多层主体关系的存在,并没有使得商标法理论构想及规则设计超越或脱离一个思考的基点,即市场。而市场的构成要素,除了商业主体之外,还需要有消费者的参与。引入消费者的考虑,则需要遵循以关系为单位的思考模式,商标表现的是商业关系的场景,它以关系为本质,包括商标权人、消费者之间的相互关系,在淡化行为中,则增加了淡化行为人,即商标权人的市场竞争者。商标的关系论,严格区别于“商品符号的联系说”、"三元结构的符号说”以及“符号产品信誉三位一体说”,更不同于传统的“智力成果说”,关系论以商业主体和市场运作为理论思考的基点。一句话,从消费者及维护关系的角度论证将淡化行为纳入侵权行为法律调整范围的合理性。证明淡化理论的另一个角度是阐释淡化规则的适用。淡化行为进入法律空间需要理论基础,而后淡化理论转化为具体的实现路径和操作规范,最终指向侵权行为的判定。与混淆标准一样,淡化标准是商标侵权行为判定的操作性规则,但只是针对侵害强势商标行为判定而已。淡化规则与混淆规则一起共同构筑了完整的商标侵权判定模型。商标法应该认可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存在,不要求反淡化保护中有混淆要素存在,但应规定只有驰名商标才能获得这种保护。本章通过引入现实案例的分析,意图证明无论是在行政程序还是在司法程序中,淡化理论均具有现实意义。第三章商标淡化标准的司法过程。所有关于淡化的法律分析,都仅仅是在承认自由市场和产权制度的制度结构中,讨论商标产权制度对经济体系运转的影响。事实上,市场发达体均以市场竞争为核心内容构建商标法基本规则。商标法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竞争。“贯穿商标法的各项原则都应服务于此种公共利益:培育强有力的市场竞争。在确定商标的保护对象和界定商标的排他权范围时,法律不应当忽视其他市场竞争者的合法利益。在特定情形中,承认了特定销售者的排他权,可能会损害其他销售者向消费者传达信息的能力,或者会剥夺竞争者生产一些有效竞争所需的产品特征的机会。”前面部分证明了淡化理论的正当性以后,对作为一种独立侵权行为的淡化行为,还应当进一步考察立法和司法的态度与规制。我们力图遵循的基本学术观是使理论和实践互动,融为一体,具体而言,即是说明商标淡化能否获得实证。根据美国David S. Welkowitz教授2006年的统计,至少在欧洲共同体、加拿大、日本、南非、新加坡、新西兰、巴基斯坦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对商标淡化问题明确立法,其他一些国家则通过判例形式加以承认。那么,这一系列关于“淡化”的规则与适用,是否存在共同的标准?换言之,淡化标准在司法过程中是如何实现的?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虽将主题定为“司法过程”,但并不局限于司法过程的分析,因为在行政程序中仍然存在淡化认定及适用的规则与事实,而且行政程序遵循的标准与司法程序的标准并无二致,这使得“司法过程”的命题仍然不失准确与全面。淡化理论的司法过程就是淡化行为判定标准的形成和适用过程。对构成要件的讨论,通常成为此类分析的方法论。按此,淡化独立于混淆、适用对象的商标类型及其认定、淡化行为模式、损害的认定等四个要素构成了对淡化标准法律分析的主要内容。由于将公共产品私权化,知识产权在制度设计上保留了诸多权利限制规范。在这一点上,商标权的规范设计与着作权和专利权有所不同。由于标识本身与作品、科学技术不同,不能作为公众消费对象,即不为公共产品,因此,在商标法中并没有类似于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或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化的权利限制。虽然如此,但在商标权的具体适用过程中,权利限制的情况也有存在。驰名商标淡化标准的适用,本质上就是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在非竞争性产品上的使用。在这一过程中,也存在诸多司法判定的排除规则,包括主体范围、行为类型。消费者、权利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不应纳入侵权主体范围,司法判定的限制主要集中于对行为本身的讨论。作者本章提出的观点是:作为一种法律概念,淡化更多的是在商标司法侵权判定领域中提及,作为行为受害者的驰名商标权利人所获得的救济,多被理解为司法救济。但根据商标市场运作的流程,即从权利产生至权利行使、消亡,我们很容易发现关于淡化行为判定之后的公力救济,并非仅有司法一种方式。实际上,在商标专用权产生阶段,便有了公权力的第一次介入,即行政注册阶段的救济;在权利运行阶段,则可能产生责令停止侵权、罚款等行政救济措施。第四章商标淡化的舶来选择与中国适用。淡化理论产生于市场发育的较高阶段,是自由、充分竞争并形成适度集中市场的需求,尤其在产生超越生存层面而进入精神享受的商品群的时候。本章试图探讨淡化理论移植中国社会,进入商标法的可能性,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从理论到中国法律适用的过程,其中亦包括了商标淡化救济的中国模式,即行政司法双轨制。最后,本章将全文的落脚点归于淡化理论在中国的本土化及未来走向,这也是支撑本文论述商标淡化理论和司法过程的根本目标。商标淡化适用于驰名商标的保护,表征着法律保护力量在特殊经济领域中的延伸。随着中国市场的发展和热衷奢侈品类消费群体的形成,在立法条文的支持下,中国司法已经有意无意地在案件中适用商标淡化规则。与此同时,为削弱淡化规则可能带来利益对抗的锐化,司法机构在更多的时候倾向于将“混淆”作为淡化适用的前提。司法的保守倾向直接影响了新近商标法修订的趋势。2012年5月《商标法修改稿(送审稿)》第62条增加了“反淡化”规则。但就条文表述而言,淡化作为侵权行为的认定仍然没有完全摆脱“混淆”,换言之,仍然不具备独立性。而恰恰在这一点上,违背了“淡化”理论及其规则的根本。就此而言,淡化作为理论和规则的中国本土化还需更进一步,不仅是立法还有司法。
孙颖[8](2006)在《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运用比较分析、逻辑分析、历史分析、系统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超越民法的理念,运用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程序法的基本理论,对消费者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系统、全面的分析,重新描述和构建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整轮廓。本文研究的目的,是把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作为一个庞大复杂的“系统”来考察,将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竞争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标识法和刑法的保护,以及消费者行政机关、消费者团体的监督与保护和消费纠纷的救济方式等全部纳入考察视野,从确保消费安全、公平自由竞争、消费信息真实、公平合理的交易、减少环境污染、提供受害救济、方便诉讼等各个方面综合研究,建立起一个完整的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弥补体系化研究方面的不足,推动消费者保护事业的社会进步。全文除前言和结论外,共分六章。第一章: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论述了消费者保护的若干重要基本观念,并初步分析了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构成。第二章: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及其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三章: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与间接保护;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在消费安全方面所能提供的保护;最后对广告法、标识法在信息提供方面的法律规制作用进行理论分析并结合国外情况指出了今后的努力方向。第四章:行政法对消费者的保护,论述了消费者行政保护和消费者行政法的内容与作用,重点分析了消费者行政组织法对消费者保护的意义与作用。其次对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及其历史发展、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消费者组织发展与运作的特点做了国际范围内的比较分析,并指出了中国消费者组织今后的发展方向。第五章: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别论述了刑法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和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并结合国外情况对我国刑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的立法模式、刑法调控范围的划分和刑罚的配置提出了立法建议。第六章:程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分析了程序保障对消费者保护的价值和消费者纠纷的有效解决途径。结论部分论证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经济法属性和在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与兜底法的地位,进一步阐明了中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构建思路和方略。
崔国斌[9](2006)在《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文中提出中国部分法院在知识产权领域利用民法或其它法律的原则条款扩充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破坏了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本文对此类司法活动进行批评,希望重新确立知识产权法定原则在中国司法活动中的统治地位。法院在司法活动中应该放弃个人本位的自然权学说,坚持社会本位的功利主义思想,坚持知识产权法的独占适用,保证立法政策得到贯彻。
本刊编辑部[10](2004)在《“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颁奖暨座谈会实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由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和中国工商学会于2003年共同举办的“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现已结束。期间得到了全国工商系统和其它有关部门,特别是一些专家、学者的大力支持。2004年1月,在京召开了“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颁奖暨座谈会,现将本刊编辑部根据会议录音整理的《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颁奖暨座谈会实录》予以发表。
二、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摘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摘录(论文提纲范文)
(2)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法的发展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价格法的基本制度概述 |
第一节 价格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
一、价格与价格法 |
二、价格宏观调控 |
第二节 价格法的发展 |
一、价格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 |
二、价格法的意义和必要性 |
三、经济发展中的价格法再定位 |
第二章 《价格法》的缺陷与不足 |
第一节 《价格法》的立法缺陷 |
一、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冲突 |
二、部分条款与现行经济体制脱节 |
三、价格宏观调控制度存在结构性缺陷 |
第二节 《价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一、价格听证制度仍需完善 |
二、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存在非议 |
三、价格干预制度难以运用 |
第三章 其他国家价格法律制度借鉴 |
第一节 美国相关法律制度研究 |
一、分散立法体系下的价格调控 |
二、完善的价格听证制度 |
三、美国分散治价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
第二节 韩日价格调控制度的相关经验 |
一、韩国价格调控制度研究 |
二、日本价格法律体系浅析 |
三、韩日价格调控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第三节 对国外价格法律制度的反思与总结 |
一、依据国情来制定契合的价格法律制度 |
二、在坚持市场主体地位的同时不要放松政府的价格管制 |
三、在价格调控制度建设中以保障物价稳定为核心 |
第四章 《价格法》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从立法上对《价格法》进行再定位 |
一、明确《价格法》在价格领域的母法地位 |
二、从整体架构上完善《价格法》 |
第二节 调整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条款 |
一、与《反垄断法》的衔接问题 |
二、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竞合问题 |
三、与行业监管法的协调问题 |
第三节 优化价格听证制度 |
一、优化公众参与和代表选择制度 |
二、完善价格听证程序 |
三、探索实践互联网+价格听证的新机制 |
第四节 构建系统的价格宏观调控制度 |
一、解决价格宏观调控制度的结构性问题 |
二、健全价格监测制度 |
三、重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3)竞争中性的内涵认知与价值实现(论文提纲范文)
一、竞争中性的多元解读与中国语境下的内涵认知 |
(一)竞争中性:统一名词下的多元解读 |
1.澳大利亚 |
2.欧盟 |
3.美国 |
4.跨域视角 |
(二)中国语境下“竞争中性”内涵认知 |
二、竞争中性的制度价值: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微观界限 |
(一)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经济学争鸣与共识 |
(二)政府与市场的界限:经济法理论视角 |
(三)竞争中性:政府与市场关系正当性的验证 |
三、政府与市场二维象限下的竞争中性进路 |
(一)实现竞争中性的总体思路 |
(二)竞争中性在五对关系中的进路 |
1. 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 |
2. 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 |
3. 大企业与小企业 |
4. 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 |
5. 本地企业与外地企业 |
四、竞争中性本土化制度体系构建 |
(一)竞争中性环境建设: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
1.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导地位 |
2. 公平竞争审查的两种标准 |
(二)竞争中性核心制度: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三)竞争中性配套制度 |
1. 中小微企业扶持制度 |
2. 推动国有企业改革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学术创新点 |
第二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现状与问题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与立法依据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构成 |
二、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依据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现实考察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呈泛化态势 |
二、判赔金额与诉请金额间差距较大 |
三、部分赔偿额超过法定赔偿的上限 |
四、缘于“举证难”致使审理周期较长 |
五、判赔额与地区经济水平呈正比关系 |
六、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地区分布不均匀 |
第三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适用的存在问题 |
一、缺失制度特有的基础理论指引 |
二、赔偿方式未能彰示其工具价值 |
三、法定赔偿适用的裁量空间过大 |
四、缺乏专门的知识产权证据规则 |
五、赔偿方式的规则设计不尽合理 |
第三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与功能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价值基础 |
一、矫正正义理论:基石价值 |
二、功利主义理论:补充价值 |
三、创新激励理论:专有价值 |
第二节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多元功能 |
一、救济功能 |
二、预防功能 |
三、惩罚功能 |
四、确认功能 |
第三节 预防功能应当定位为核心功能 |
一、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功能定位调整的必要性 |
二、预防功能定位为核心功能的多维度诠释 |
三、预防功能发挥与实现的必要限定 |
第四章 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基点 |
一、填平救济原则是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基石原则 |
二、适用填平救济原则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 |
第二节 市场价值原则:确定赔偿数额的价值原点 |
一、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基本内涵与理论支撑 |
二、引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原则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
三、确定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量定工具与方法选择 |
第三节 比例原则:探寻诉讼当事人利益的衡平点 |
一、比例原则的基础内涵与本质属性 |
二、比例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正当性诠释 |
三、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阶层化操作及其适用 |
四、比例原则适用于损害赔偿的局限表征与完善径路 |
第五章 知识产权损害的一般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第一节 实际损失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实际损失的所属类型与赔偿范围 |
二、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实际损失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二节 侵权获益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侵权获益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择定 |
二、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侵权获益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三节 许可费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理论基础 |
二、许可使用费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适当扩大许可费赔偿的基准范围 |
四、丰富我国合理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
第四节 法定赔偿方式与适用路径 |
一、法定赔偿方式的理论内涵 |
二、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困境 |
三、法定赔偿方式的适用路径 |
第六章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与适用规则 |
第一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理论基础 |
一、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基本内涵 |
二、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
二、全面引入知识产权惩罚赔偿制度的可行性 |
第三节 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考察与镜鉴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二、大陆法系地区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
三、域外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经验镜鉴 |
第四节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与考量因素 |
一、厘清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规则 |
二、释明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数额的考量因素 |
三、预防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滥用的适当限制 |
第七章 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对策 |
第一节 实体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修正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法定位阶及适用关系 |
二、优化我国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赔偿规则的立法规范 |
三、调整我国知识产权法定赔偿的赔偿幅度与规范内容 |
四、构建我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基本要件 |
第二节 程序法维度的完善对策 |
一、完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
二、优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据收集与保全规则 |
三、调整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
第三节 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对策 |
一、发挥我国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司法政策的指引作用 |
二、强化我国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的司法示范作用 |
三、引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评估机制及司法会计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导论四元结构: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方法分析 |
1、实务研究方法 |
2 、理论研究方法 |
3 、现有方法的优点与局限 |
三、四元结构分析法 |
1、逻辑起点:法的重新理解 |
2、逻辑中介:回归民法理论 |
3、逻辑终点:民法理论的方法论表达 |
4、理论观点与司法统计 |
5、体例说明 |
第一章 界定民事主体 |
一、主体资格的司法扩张 |
二、主体资格的扩张依据 |
三、适格当事人的审查标准 |
1、直接权利义务 |
2、合同相对性 |
3、当事人选择 |
4、以工商登记为准 |
5、以资质为准 |
6、以专营制度为准 |
7、以中央文件为准 |
四、几种特殊主体的认定 |
1、分支或内设机构 |
2、吊销营业执照和破产企业 |
3、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
4、外国代表处 |
5、职工持股会 |
6、业主委员会 |
7、国家机关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一 地方政府的民事主体资格认定:以最高法院椒江大桥航道通行权案为例 |
第二章 判断法律行为 |
一、审查诉讼请求 |
1、不告不理原则 |
2、诉求的识别、释明与选择 |
二、查明案件事实 |
1、待查事实的影响因素 |
2、无法查明事实的处理方式 |
3、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区分 |
4、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摇摆:以土地使用证为例 |
5、法律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冲突:以民刑交叉证据为例 |
6、视为与推定 |
三、定性法律关系 |
1、性质决定审理方向 |
2、不同法律关系能否合并处理 |
3、法律关系的内外之别 |
4、法律关系的流变与转化 |
四、认定行为效力 |
1、区分成立和有效 |
2、法院能否主动审查合同效力 |
3、影响效力的主要因素 |
4、合同效力:渐宽与反复 |
5、论无效合同 |
五、分析与评论 |
附录二 从合同成立之诉到合同效力之诉:以最高法院布吉公司股份代理转让合同案为例 |
第三章 保障民事权利 |
一、物权 |
1、物权确认基本原则 |
2、关于物权追及力 |
3、土地与房屋分别确权 |
4、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
5、几类特殊物权归属 |
6、担保物权若干问题 |
7、相邻权 |
二、股权 |
1、工商登记与股权认定 |
2、审批手续与股权认定 |
3、出资与股权认定 |
4、股权行使诸问题 |
三、债权 |
1、债权债务转移 |
2、代位权与撤销权 |
3、外部善意债权人 |
4、外部过错债权人 |
四、知识产权 |
1、司法保护取向 |
2、平衡与限制 |
五、民事权益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三 从利益平衡到禁止权利滥用:以最高法院采乐商标案为例 |
第四章 划分民事责任 |
一、主体性质与责任归属 |
1、职务行为 |
2、管理过错 |
3、个人行为 |
二、各方责任的分别认定 |
1、违约中的责任认定 |
2、侵权中的责任认定 |
3、公平中的责任分担 |
三、民事责任的连带与扩张 |
1、恶意串通 |
2、挂靠关系 |
3、追加开办单位 |
4、验资等中介机构责任 |
5、人格混同或否认 |
四、民事责任的加重、减轻与免除 |
1、加重 |
2、减轻 |
3、免除 |
五、强制执行中的民事责任 |
六、分析与评论 |
附录四 非诉行政执行的合法性审查:以最高法院普华凯达公司执行监督案为例 |
结论 |
一、四元结构是统摄宏观司法资源的有效理论工具 |
二、最高法院的审判思维已相对成型并正在转型 |
三、司法实践是最高法院审判思维相对成型的最终塑造者 |
四、相对成型的最高法院审判思维,尚不稳定和不确定 |
五、审判思维的未来走向,受制于最高法院复杂多元的功能定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补记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目录 |
(6)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的由来及研究方法 |
(一) 选题的由来 |
(二) 相关术语的界定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问题及意义 |
四 本文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 研究创新 |
(二) 研究不足 |
第一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与知识产权立法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及保护历程 |
一 传统手工艺的学术界定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分类 |
三 传统手工艺的保护历程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及相关立法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态现状 |
二 传统手工艺的相关立法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质疑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
小结 |
第二章 传统手工艺保护中知识产权要素的历史性考查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与文化特征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知识结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结构及特征 |
三 传统手工艺的文化特征 |
第二节 古代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特征及技术权利 |
一 传统手工艺的生产组织结构 |
二 传统手工技艺的控制与流播 |
第三节 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手工艺生态 |
一 调整传统手工艺资源的组织机构 |
二 传统手工艺的技术转移 |
第四节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传统手工艺生态 |
一 经济体制转型所带来的知识产权困境 |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语境下的传统手工艺 |
小结 |
第三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论探讨 |
第一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属性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主体 |
二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客体 |
三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的权益内容 |
四 现有着作权法对传统手工艺保护的局限 |
第三节 专利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专利法保护的困境 |
二 外观专利与着作权的协调保护 |
第四节 商标法与传统手工艺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与商标法 |
二 传统手工艺与地理标志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及工艺秘密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老字号的知识产权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的工艺秘密保护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的邻接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立法保护 |
二 传统手工艺邻接权的保护现状 |
小结 |
第四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争端 |
第一节 物权占有引起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物权非法占有所导致的着作权问题 |
二 物权占有所衍生的修改权问题 |
第二节 直接侵权行为下的着作权问题 |
一 署名权 |
二 财产权 |
三 作品完整权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着作权中的“模糊地带” |
一 抄袭与仿冒 |
二 临摹与复制 |
三 引用与汇编 |
四 职务作品侵权 |
第四节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争议 |
一 “原创”与“二度创作” |
二 “二度创作”的着作权 |
第五节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保护 |
一 传统手工艺的衍生品 |
二 传统手工艺衍生品的着作权问题 |
第六节 传统手工艺与反不正当竞争法 |
一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性 |
二 “泥人张”字号之争 |
小结 |
第五章 传统手工艺产业的知识产权调研 |
个案一:苏州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现状 |
第一节 苏州刺绣技艺的历史概况分析 |
一 苏绣的艺术特征 |
二 着作权免费许可的尝试:苏州刺绣研究所 |
三 镇湖刺绣集群的产业结构 |
第二节 镇湖刺绣产业的知识产权困境及其争端 |
一 频惹官司的《贵妃醉酒》 |
二 镇湖绣娘侵权行为及心理调研 |
三 苏绣的选稿要求及画家群体分析 |
四 艺术家不维权的原因 |
第三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利益结构及保护措施 |
一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利益结构 |
二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 |
第四节 镇湖刺绣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分析 |
一 法理与现实的矛盾 |
二 官方与民间立场的矛盾 |
三 法律保护与技艺传承的矛盾 |
个案二:当凤翔泥塑产业遭遇知识产权 |
第一节 凤翔泥塑技艺的历史概况及产业特征分析 |
一 凤翔泥塑的产业空间 |
二 凤翔泥塑的产业形式 |
三 凤翔泥塑的工艺技术特点 |
四 凤翔泥塑艺人的技术观 |
第二节 产业发展中逐渐显化的知识产权问题 |
一 村落语境与知识产权保护的冲突 |
二 凤翔泥塑与邮票设计的权益纠纷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人的权益与知识产权机制 |
一 采稿程序的合法性 |
二 原创作者的确认 |
三 邮票的真正设计主体 |
四 民间工艺的“原创性” |
第四节 村落手工艺知识产权的伦理语境分析 |
小结 |
第六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评析 |
第一节 利用传统手工艺资源的不同形式 |
第二节 传统手工艺公法保护的利弊 |
第三节 传统手工艺私法保护的困境分析 |
一 业者:观念淡薄和维权之难 |
二 协会:行业管理的“无效能” |
三 市场:执法的困境及其原因 |
四 制度:认定机制的有待完善 |
第四节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局限 |
小结 |
第七章 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立法的路径选择及制度完善 |
第一节 国际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保护的模式及经验分析 |
一 国际及区域的相关立法 |
二 立法模式及经验分析 |
第二节 我国传统手工艺知识产权特殊保护的制度选择 |
一 侵权机制的完善 |
二 赔偿及利益平衡 |
三 立法制度的协调 |
四 知识产权之外的保护机制 |
第三节 对知识产权特别保护立法内容的建议 |
一 传统手工艺的法律角色定位 |
二 对立法模式选择的建议 |
三 特别知识产权法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插图目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商标淡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 |
二、 研究状况和文献综述 |
三、 研究方法 |
四、 研究创新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商标淡化理论的演进:历史及比较法的维度 |
第一节 美国商标淡化之评介 |
一、 淡化理论萌芽期 |
二、 淡化理论的历史条件 |
三、 司法态度的迁移 |
四、 在成文法上的形成和固化:从州淡化法开始 |
第二节 德国商标淡化之评介 |
一、 商标保护立法历程及理论起源 |
二、 德国商标淡化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日本商标淡化之评介 |
一、 有关商标淡化的法律规定 |
二、 《反不正当竞争防止法》第 2 条第 2 款第 2 项的理解 |
三、 小结 |
第四节 欧盟商标淡化之评介 |
一、 欧共体商标备忘录 |
二、 关于制定欧共体共同体商标规则的提议 |
三、 欧共体商标指令提议 |
四、 欧共体商标指令 |
五、小结 |
第二章 淡化理论的现实空间 |
第一节 商标功能演进的逻辑结果:混淆还是淡化 |
一、 淡化理论产生的前提条件:商标的表彰功能受到侵害 |
第二节 淡化与混淆的关联:依附还是独立 |
一、 淡化理论被模糊的理由之一:对混淆行为的依附性? |
二、 淡化与混淆被模糊的理由之二:商标与商誉的关系 |
第三节 以财产权为核心的救济模型:权利人 VS.消费者 |
一、 淡化理论运作的外部条件:以市场为背景 |
二、 淡化理论进入法律规范的路径:以关系为单元 |
三、 淡化行为导致商标关系的损害 |
第四节 淡化作为操作规则:侵权认定标准重塑之否定 |
一、 商标侵权认定标准的基点:权利还是关系 |
二、 淡化标准的考量要素 |
第五节 淡化理论的现实空间 |
一、 淡化理论的现实运用:行政授权程序和司法过程 |
二、 淡化理论在立法中的引入 |
小结 |
第三章 商标淡化标准的司法过程 |
第一节 淡化的判定不以混淆为前提 |
一、 淡化独立于混淆的理论基础 |
二、 淡化与间接混淆 |
三、 淡化与反向混淆 |
第二节 适用对象的商标类型及其认定 |
一、 淡化标准的适用对象:驰名商标 |
二、 驰名商标的认定 |
第三节 淡化的行为模式 |
一、 基于损害后果的标准 |
二、 基于发生环节的标准 |
三、 淡化的具体行为模式 |
第四节 实际损害还是损害可能 |
一、 司法过程中的分歧 |
二、 立法上的确认:可能而非实际 |
第五节 行为的可能主体 |
一、 可能主体与侵权人 |
二、 市场竞争者 |
三、 消费者 |
四、 商标权人 |
第六节 司法判定的限制 |
一、 在商业中使用 |
二、 非商标使用行为 |
三、 商标使用与言论自由 |
四、 商标与公有领域 |
第四章 商标淡化的舶来选择与中国适用 |
第一节 舶来选择、移植与法律发生 |
一、 社会及市场转型 |
二、 基于内生性需求的法律发生 |
三、 立法者之主动选择 |
第二节 商标淡化救济双轨模式:行政与司法 |
一、 淡化在双轨模式中的统一性 |
二、 淡化在双轨模式中的协调与对称 |
三、 关于淡化救济的双轨 |
第三节 中国在地化的司法实证及未来 |
一、 “在地化”概念澄清 |
二、 基于《商标法》第 13 条的分析 |
三、 趋于保守的司法态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的缘起 |
二、本文研究的目的和方法 |
三、本文的内容 |
第一章 消费者保护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消费者的概念 |
一、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
二、我国地方立法对消费者概念的扩展与未来消费者概念的立法走势 |
第二节 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消费者的权利 |
二、消费者的责任 |
第三节 经营者的义务 |
一、经营者的概念辨析 |
二、经营者的义务 |
三、实现义务的途径 |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的理念与基本原则 |
一、消费者保护的理念 |
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
第五节 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一、消费者保护法与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概念与含义 |
二、现行立法概况及存在的问题 |
三、未来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内容 |
第二章 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合同法对消费者的基础保护作用 |
一、合同法提供公平交易的基本行为准则和救济方法 |
二、合同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对消费者损害的救济 |
一、侵权行为法对产品和服务造成的损害提供救济 |
二、侵权行为法在消费者保护领域今后的发展方向 |
第三章 经济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与间接保护 |
一、消费者保护在竞争法立法目的中的体现 |
二、竞争法对消费者的直接保护 |
三、竞争法对消费者的间接保护 |
第二节 产品质量法及其相关法对消费者健康与安全的保护 |
一、提供产品质量合格的保证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
二、提供安全消费的方针与策略 |
第三节 广告法、标识法对信息提供的法律规制 |
一、广告、标识的目的与作用 |
二、不合理标识与广告的产生 |
三、为确保合理的标识、广告而进行规制 |
第四章 行政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消费者行政法与消费者行政保护 |
一、消费者行政法与消费者行政保护的区别与联系 |
二、消费者行政保护的内容与作用 |
三、消费者行政法的内容与作用 |
第二节 消费者组织 |
一、消费者组织的成立及其历史发展 |
二、国际消费者联会 |
三、消费者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
四、消费者组织发展与运作的特点 |
五、中国消费者组织及其今后的发展 |
第五章 刑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民事救济和行政保护之有限性 |
一、民事救济的局限性 |
二、行政保护之有限性 |
第二节 刑法在消费者保护中的重要作用 |
一、刑法对消费者人身安全的保护 |
二、刑法对消费者经济利益的保护 |
三、对我国刑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建议 |
第六章 程序法对消费者的保护 |
第一节 程序法的价值 |
第二节 消费者纠纷的特点与解决的方法和策略 |
一、消费者纠纷的特点 |
二、我国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法及其适合性 |
三、解决消费者纠纷的方法与策略 |
第三节 几种有效的纠纷解决方式 |
一、消费纠纷仲裁 |
二、小额诉讼程序 |
三、集团诉讼与团体诉讼 |
四、公益诉讼 |
结论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9)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中国法官的造法活动 |
(一) 扩充保护客体的范围 |
(1) 商品装潢。 |
(2) 没有原创性的“作品”。 |
(3) 域名。 |
(4) 未注册商标。 |
(5) 未保密的智力成果。 |
(二) 扩充知识产权的权能 |
(1) 禁止反向假冒的权利。 |
(2) 信息网络传输权。 |
(三) 直接否定现有法律 |
三、法官背离知识产权法立法思想 |
(一) 不同的知识产权观 |
(二) 中国立法中的功利主义 |
(三) 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观念冲突 |
四、法官造法泛滥的现实危害 |
(一) 违背知识产权法基本原则 |
(二) 破坏法定的利益平衡关系 |
(三) 损害知识产权法的确定性 |
(四) 打开国际保护的后门 |
五、知识产权法的独占适用 |
(一) 拒绝劳动自然权学说 |
(二) 限制原则条款的兜底适用 |
(三) 谨慎对待市场失败论 |
六、结 论 |
(10)“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颁奖暨座谈会实录(论文提纲范文)
张久荣(《中国工商管理研究》期刊社主编): |
王先林(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
刘俊臣(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副局长): |
袁俊(湖南省长沙市工商局): |
李猛(沈阳市工商局): |
陈旭锋(浙江省工商局): |
吴成贤(深圳市罗湖工商分局): |
王先林(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 |
郑成思(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 |
桑林(国家工商总局公平交易局): |
徐长浩(中国工商学会秘书长): |
四、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摘录(论文参考文献)
- [1]反垄断法修订中的若干问题——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修订草案)》[J]. 綦书纬. 经济法学评论, 2020(01)
- [2]市场经济体制下价格法的发展与完善[D]. 杨鹏宇. 烟台大学, 2020(06)
- [3]竞争中性的内涵认知与价值实现[J]. 张晨颖. 比较法研究, 2020(02)
- [4]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董凡.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5]最高法院民事判决四元结构论(1985-2014)[D]. 朱兰春. 武汉大学, 2015(03)
- [6]传统手工艺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D]. 张西昌. 西安美术学院, 2013(12)
- [7]商标淡化研究[D]. 秦洁.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5)
- [8]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研究[D]. 孙颖. 中国政法大学, 2006(11)
- [9]知识产权法官造法批判[J]. 崔国斌. 中国法学, 2006(01)
- [10]“纪念《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十周年”有奖征文活动颁奖暨座谈会实录[J]. 本刊编辑部. 中国工商管理研究, 2004(05)
标签:法律论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论文; 商标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法院论文; 知识产权侵权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