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建构(论文文献综述)
安辉[1](2021)在《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文中研究指明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不仅是一项重大的法律制度安排,同样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制度安排。中国政治发展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践逻辑表明中国同时存在着两套并行的法治规范体系,即党内法规体系和国家法律体系,这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得以获得政治层面的确认。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二者共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规范内涵,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键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了“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制度安排,这是对法学界乃至社会各界长久以来殷切期盼的政治回应,标志着中国法治建设正式步入了合宪性审查时代。将党内法规纳入到宪法审查的视野中来,构建起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符合我国法治现代化建设实际,满足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党内法规之所以应接受宪法的规范控制,其背后存在着深刻的法政逻辑。其法律逻辑在于,作为法治规范的党内法规,应服从于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遵循宪法至上的基本公理。其政治逻辑在于,作为中国领导党及长期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应遵守“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宪法基本原则,并附有保障宪法实施的应尽职责。同时,实现对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具有极大的制度建构意义,其有利于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并且推动宪法的全面实施。作为中国特色法治形态存在的党内法规,其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建构必须遵循中国独有的政法活动生态以及中国共产党政党治理的基本逻辑。与传统国家层面上的合宪性审查不同,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是考虑到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的现实国情而提出的新命题。党的领导地位决定了不能简单地将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审查的范围,建立政党层面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才是规范政党执政行为、促使党的领导法治化、完善党的领导方式的正确选择。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应秉持党内自审自查的基本立场,在中国共产党内部建立起一套针对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专门制度。同时基于中国同时存在国家法律及党内法规两套系统中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应与国家法律的合宪性审查形成良好的互动。基于有力推动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功能考量,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应以党内法规的备案审查制度为依托,并对其予以提炼和革新。通过设立中共中央党内法规审查委员会作为专业合宪性审查机构,将除党章以外的所有党内法规纳入合宪性的审查范围,建立起党内法规主被动相结合的审查模式,规范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结果的处理流程,从而建构起一套制度严密、逻辑自洽的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制度。
黄明涛[2](2020)在《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文中指出推动合宪性审查在我国的进一步制度化,不能遗漏"具体审查"这种审查程序。从合宪性审查的普遍经验、审判机关的宪法实施义务、合宪性解释的制度瓶颈和备案审查的"挤压效应"等方面来看,建立具体合宪性审查,都是必要的。从现行宪法关于宪法监督的本质规范来看,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基本要素与之不存在抵触,是可以纳入到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的总体格局之中的。在当前,具体合宪性审查制度建构的首要方向,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合宪性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化,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质审查环节的具体工作机制的进一步完善。
喻小兰[3](2020)在《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合宪性审查”的表述首次出现在执政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正式文件中,意味着我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意味着我国的宪法实施和监督、合宪性审查工作有了强有力的保障,意味着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有了更坚实的基础。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经历了比较长的发展过程,长期以来学术界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对合宪性审查进行了研究,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从构想到理论雏形再到系统选择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宪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新时代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工作迈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当然,合宪性审查不仅需要党和国家的顶层设计,而且需要深入的理论研究成果作为支撑。虽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理论研究取得了进步,但是合宪性审查的理论研究还有许多缺失,合宪性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合宪性审查工作推进任重道远。如何确保法律的合宪性既是学术界关注的重点,也是本文的研究对象。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作为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重要部分,是保障宪法施行、法治统一、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理论上,依据宪法的规定法律是合宪性审查的对象之一,但在实务中合宪性审查的对象并不包含法律。现行的立法清理、备案审查制度也不足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法律的合宪性在立法清理过程中很少涉及到,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法律合宪性控制机制。法律不是备案审查的对象,所以不能通过备案审查保障法律的合宪性。本文的研究对象是法律的合宪性审查,这里的法律仅限于狭义的法律,即专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行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围绕合宪性审查展开阐述,知悉合宪性审查以及相关概念的内容,了解不同形式的合宪性审查制度模式,从而更好的认识合宪性审查制度。在第一部分的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展开第二部分内容,找寻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通过研究域外国家的合宪性审查体制,为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第四部分思考解决措施,分别从以下四个角度加强对法律的合宪性审查:一是加强法律审议阶段的合宪性控制;二是健全立法阶段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三是完善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四是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郝炜[4](2019)在《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演进,并非全部按照立法者为行政权设定的轨道运行,行政执法实践不仅存在着“无法律则无行政”,在本土行政法语境特别是在改革开放进程中同样存在着“无法律亦须行政”的治理诉求。政策对行政主体履行行政任务具有重要影响。聚焦行政执法依据选择及其路径基本命题,采取规范分析、实证分析、田野调查等论证方式,廓清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及其相互之间的行政法关系,构成全文论证主旨。伴随社会法治国时代来临,自由法治国时代所形塑行政执法活动严格遵循“无法律则无行政”的形式法治底线,但却无法达成“无法律亦须行政”的实质法治目标。行政执法依据概念具有执政性(政治立场)与执法性(法律立场)的行政法理。传统行政法奉行依法律执行的唯一路径遮蔽甚至掩盖了公共行政的复杂性,试图以法律规范作为涵摄法律与政策、政府与政党等命题的进路,难以为行政法变迁提供具有阐释力和创新力的行政法理。透过行政执法违法屡禁不止、行政执法依据彼此冲突、行政执法实效不佳的表象,进而揭示行政执法依据研究囿于“法律——政府”分析框架而忽视了行政法在“政党——政府”分析框架下对民主政治的调控功能。因此,有必要重整行政执法依据的研究立场,并重置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分析框架。以行政法学基本立场为出发点,将行政执法依据置于不同立场予以考察,有益于精准认识行政执法依据概念。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注重行政法的规范内涵与逻辑涵摄,着力于将社会事实、非法律规范形态一并转化、凝练为一般化的行政法规范,并透过法律解释、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实践实现个案正义。与之相反,行政执法依据的社科法学立场则注重经验维度的事实描述,具有注重本土化行政法认知偏好与解读行政法实践的阐释力量。在研究行政执法依据时应当避免仅从行政法教义学或社科法学立场一端审视。经过对行政执法依据构成要素逐一辨析,即分别从“行政”“执法”“执行”的宪法属性、行政法属性分析,认为行政执法依据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选择主权意志、宪法、法律、政策等作为处理公共事务、履行行政任务的执法根据。然而,这种法教义学所宣称的行政执法依据,难以回应行政法治实践的短板,这分别体现在政策元素、经验元素、事实元素对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民主政治结构的现实冲击。可见,行政执法依据及其选择研究存在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紧张关系。因此,有必要将这种冲突置于一个同时符合合法性与有效性的行政法分析框架即政府法治论命题内予以解决。其因在于,政府法治论既紧扣法教义立场的严格逻辑,又能够回应行政法学实践的经验理论从而包容社科法学立场的事实描述。立场既定,则路径趋向必然显现。针对行政执法依据的法教义学立场与社科法学立场分析,事实上已呈现出两种不同的研究趋向,即为行政执法依据命题的规范研究与经验观察预设了不同的分析路径。一个必须交代的学术立场则是,依政策执行研究必须坚定宪法立场、必须符合行政法调控的规范要求。政府法治论为论证居于行政法教义学立场的依法律执行路径设定了合法性边界。首先,确定依法律执行概念。所谓依法律执行就是行政主体在履行既定行政决定、达成行政目标过程中,应当仅以法律为依据。“依”,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权力对公共行政初次判断权的源头所指,是行政法适用的具体体现。其次,申明依法律执行的必要性。政府依法律产生原理与政府由法律控制原理是行政主体依法律执行的行政法理依据。行政执法依据注重依法律执行已成为法治中国的常识,其必要性来自宪法规范、行政法教义学和民主政治因素的驱动。同规范主义层面原因相比,特别是行政法规范中的执政党要素,对于推动形成依法律执行路径具有更为现实的驱动作用。最后,注重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内省旨在从反证立场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的唯一性命题。从路径内省的“合法性”质疑审视,依法律执行路径并不是行政执法依据的唯一路径,事实上呈现的则是立法系统漏洞丛生、依法行政实效不彰、行政分层结构冲突、裁判扩张政策空间等现象,从而影响了依法律执行的调控质效。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探究依政策执行命题,其目的是将依政策执行纳入行政法教义学以求法规范与法裁判的形塑。政策对于国家治理而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涉及改革开放的政策往往成为推动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主要动力。然而,行政法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关注的是学科体系内部的规范化整理,缺乏与执政党治理系统对话的技术规则。关于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分析表明,依政策执行应当同时满足谨守行政法规范、回应行政法变迁、符合“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治理机制的要求。关于依政策执行要素的分析表明,政策为行政法提供了法政策立场、合法律转化、全覆盖治理的行政法图式,并赋予行政法调控现实政治的规范理据与实践理性,由此行政法的调控疆域实现了从公共行政向现实政治的重大跨越。在对政策行政法理探究基础上,通过评介“合法性”质疑学说,借助依法律善治原理所提供的“法律—政府”分析框架、“执政党—政府”分析框架,进而提出依政策执行的概念,即当法律对行政没有明确规定甚至根本就没有作出规定,但基于公共利益目标、行政任务时限、行政裁量考量又必须执行时,此时行政主体在宪法原则和行政法原则之下以创制型政策与执行型政策为依据来执行公共行政事务。毋庸置疑,依政策执行路径本身充满矛盾性,它内蕴“合法”与“有效”的状态分离、法律与政策的规范分离以及法律与政策治理实效重叠的张力。从行政法实践观察,依政策执行的具体调控方式主要表现为“政策主导”“正当有效”“规范替代”等类型。在依政策执行朝向法治化以法规范规整的过程中,不应忽视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党内规范与合宪合法、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等因素。为验证上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研究的确是一个“真问题”,本文选取日常行政执法实践中常见的“打请示”,以政府法治论为分析框架,由此观察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两种不同路径的实践理性。研究显示,请示可作为分析论证韦伯式国家权力形式化构建的微创切口;透过请示现象能够证明依法律执行并非政府法治化进程的唯一轨道。针对“打请示”的行政法理探究发现,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中存在着事实与规范的话语转换、法律与政策的规范替代、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可见,依法律执行路径与依政策执行路径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分离与重叠为特征的交互逻辑。因此,要对行政执法依据选择所面临的挑战保持清醒认识。一方面,要实现依政策执行的理性化、民主化,同时严格控制政策在法律体系内制造例外;另一方面,依政策执行具有政治命题向法律议题转向的治理风格,而行政法律制度则是其转向的制度归宿。在宪制框架下将政治问题导向社会主体习以为常的行政法命题,需要依赖预设的并可验证的法律逻辑和法律规则,并由法律配置相应民主政治资源。“打请示”例证还显示,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有时会被有意裁剪或筛选,并且法律事实极易被经验主义所代替。因此,依法律执行路径中极难消除“法治逃逸”隐患,而行政效率价值缺失、法律规则隐藏漏洞、地方自治行为偏向、回避承担行政责任等则是其主要原因。由此,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为主的两种类型。展望未来,法治政府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法治政党是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具体而言,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具有一种结构性力量,对改革开放以来行政法变迁具有阐释能力。行政执法依据路径命题成立的原因既包括行政执法依据所蕴含的执行主权与执行法律指向,也包括来自“共产党与行政法”互动关系所产生的路径依赖。关注法政策学并非是对超法政策、例外法治的鼓与呼,而是在坚持法治政府取向基础上对法政策功能的最大化运用。在执政党对行政法具有现实影响下,行政执法依据路径仍然会呈现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实施现象。这不仅符合中国的“政府”概念一向就有“法律之下的政府”与“政党之下的政府”的界分,而且能够回应与阐释日常行政法的实践法理,同时也为行政法调控现代民主政治提供了法教义分析工具。
马舜猛[5](2019)在《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研究》文中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提出,凸显出合宪性审查工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的重要意义。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建立了合宪性审查的被动审查模式,在制度设计上形成了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模式。实践中,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多以主动审查为主,被动审查基本处于虚置状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2015年修正)第99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要求;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该规定构建了被动审查的双重启动路径,但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长期缺乏实效,且陷入了“双重悖论”的困境。其一,审查要求权主体缺乏明确的职责导向致使特定机关怠于履职,实践中五大要求权主体近20年未有提起审查要求的先例,而公民提起审查建议则呈现出较为积极的样态。其二,审查建议的提起要求低与启动审查程序要求高之间存在反差,且陷入了“有去无回”的尴尬境地,实效性不足。总的说来,我国的被动合宪性审查未能得到真正落实,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被动审查在启动阶段“先天不足”。具体运行中,我国被动审查的启动程序面临提请审查的主体较多,缺乏明确的职责导向、提请审查的对象范围狭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被排除于提请审查的对象范围之外、审查请求反馈机制缺失等诸多难题。这阻碍了全面深化依法治国,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因此,应完善被动审查的启动程序,破解启动阶段的“双重悖论”、设置必要的启动要件,建立案件筛选程序、扩大提请审查的对象范围,完善审查请求机制等,以期能实现我国被动审查的破题与激活。
蚁佳纯[6](2019)在《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文中指出税收收益权是一项源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力,其重点在于保障政府获得税收收入,并且关注其如何获得、获得多少的分配问题。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是指依据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等,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各级政府所享有的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等进行相应规制。具体来看,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行使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受规制的客体是享有税收收益权的各级政府,规制内容是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研究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首先应明确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包括税收收益权的概念、权属、特征、法律关系的基本界定,明确税收收益权的主要分配模式和要求,探析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四项基本理论,由此对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基础形成整体认知。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是由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则体系等方面共同架构而从,其对税收收益权创设、分配及其实施具有重要的影响。例如,我国宪法的诸多原则显然可以构成税收收益权创设与分配的规制基础,其中包括构成权源基础的“人民主权原则”、法源基础的“法治原则”、财源基础的“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构成央地财政分配基础的“平等原则”。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实施的主要约束,则表现在分配秩序须坚持“两个积极性原则”、取得权力须坚持“权责一致原则”,行使权力须坚持“保障人权原则”。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历程的三个阶段,不难发现我国存在着税收收益权宪法法律规制不完善之处及其引致财税法治缺位和政府间分配失衡的两大难题。通过分析美、德、法、日这四个国家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经验教训,可以发现其税收收益权的创设、分配及其实施皆遍源自宪法的授权和规范,且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具有一定的共性规律,其重点实际上是在促进税收资源的合理配置。结合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提出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以及在“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关系两组对策建议。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之间的关系,关键在于落实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将立法权回归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将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规则予以法定。当然,修宪确定税收收益权要与我国的国情相结合,有关入宪入法的步骤如何布局,本文提供了直接修改宪法、制定宪法相关法的《财政收支法》、择机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这三种组合方案的思考。在完善立法后还需适时开展对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并完善必要的监督机制,以全方位多层面的监督机制来促进宪法对税收收益权的规制。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要从宪法规制的整体上进行考量,致力于促进财政的平衡发展,从而构建央地共同发展的双赢模式。因此,在税收收益权进行分配时,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以“调节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对税收收益权的的分配保持“税权谦抑”。同时,应当厘清影响分配调整的基础性、决定性和影响性因素,以适时找准对税收收益权分配进行调整的着力点。优化央地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分配,首先是要完善共享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机制,形成联动协作关系,并使这一常态化机制充分体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在此基础上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并优化省以下地方政府税收收益权的分配,使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关系趋向于更加公平公正。而从财政平衡的角度看,还要协同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中的税收返还制度等作为改革的保障。同时,完善税收收益权的争议解决机制,让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有一个常态化的救济疏导机制,使现有税收收益权分配机制具有更旺盛的生命力。
张佐国[7](2019)在《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文中提出基本权利限制既是宪法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命题,又是基本权利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和核心范畴。学界以往对基本权利限制的研究较多的是从特定角度研究具体理论或是研究某个具体基本权利的限制问题,既缺乏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体系化思考,也较少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践问题。虽然目前已有的研究理论价值很大,但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始终要回归现实并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从经验和逻辑两个角度出发构建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十分必要。在“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只能是为了更好保障基本权利”这一理论命题之下,笔者在研究中力图构建整体性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体系,并通过回溯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生成和制度逻辑,在对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基础反思的基础上,去建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并回应基本权利限制的社会实践。与此同时,笔者强调研究进路中的中国语境,直面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并从中国的社会背景和制度实际出发,形成解决基本权利限制制度问题的“中国方案”。第一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界定概念是理性思考法律问题的前提,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研究的逻辑起点是基本权利的概念。基于学界在基本权利限制研究领域欠缺基本学术共识和学术积累的理论现实,笔者首先从基本权利概念的形成展开研究。通过对权利概念和本质的分析,及对基本权利概念的源起与生成的研究,揭示了基本权利概念和制度在西方和中国的两种不同形成路径,并从“宪法确认”和“基本性”两个方面去界定基本权利的概念。在与基本权利形成、基本权利救济等概念的对比中,厘清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内涵和外延。另外,基于基本权利限制与基本权利保障的逻辑关联,本章还理清了基本权利的分类、结构及功能等概念。第二章论述了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基本权利本身的正当性不证自明,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则需要从逻辑予以论证。笔者从正当性这一法哲学领域的核心范畴和概念出发,分析和比较了正当性与合法性在概念和内涵上的异同,认为正当性是实质的合法性,而离开正当性去谈合法性就会偏离实质正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建构首先要关注人性和基本权利本身,对人性的适度怀疑以及基本权利本身的可限制性是基本权利限制制度正当性的根源。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理由包括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基于正义价值的利益均衡以及对法律父爱主义理念的有限承认。但与此同时,人性尊严是适用法律父爱主义和限制基本权利的底线,对基本权利的限制无论如何也不能损害人的尊严。第三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包括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理由、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及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在确立了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之后,对基本权利限制理由的证成更多的是一种正当化的过程。基本权利限制的方式包括宪法限制、法律限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的特殊限制。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构建与制度实践关系密切,因此必须将此二者放在同一层面去思考和研究。因此,笔者分析研究了世界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主要国际人权公约中的人权(基本权利)克减制度以及中国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模式,尤其是重点分析了我国宪法第51条的立法模式和基于法律保留的区分式限制体例的融合问题。第四章论证了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虽然基本权利是可限制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也已经得到论证,但公权力基于公共利益等理由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并非没有任何限制,而是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方式,对限制基本权利的行为也要进行限制,这就是基于合宪性审查基础上的“限制的限制”之制度逻辑。笔者从对合宪性审查制度的研究着手,论证了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关系,从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两个角度研究了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路径。同时,对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关联进行了论证,提出了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均与西方国家处于不同的阶段,也面临着不同的问题。第五章对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与制度进行了反思与重构。通过研究基本权利的制度生成和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在中国的形成过程,提炼出基本权利限制的“中国问题”,并深入分析了形成该问题背后的主要原因和影响因素。在借鉴相关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将基本权利限制问题放入中国语境下进行思考,提出在当前合宪性审查工作稳中推进的背景下,应该重新发现宪法第51条的理论及制度价值,激活法律保留原则,从立法体例、宪法解释、行政诉讼尤其是合宪性审查角度出发去解决中国自身的基本权利限制问题。
孙甜甜[8](2019)在《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文中提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是以公民建议权为核心的制度建构,其本质是将公民的力量汇入宪法监督的制度安排之中,即公民可以提出规范性法律文件同宪法相抵触的审查建议。在宪法监督尚未形成正式有效法治实践的当下,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已是势在必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作为本土的合宪性审查资源,无论从制度基础还是制度能力来说,其都不失为一种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可行路径选择。首先,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主要以人民主权理论和权利救济理论为正当性依据。公民可以对规范性法律文件提出合宪性审查的建议,这对于加强宪法的实施和监督、完善公民监督体制以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都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其次,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在规范依据上有着宪法规范依据和法律规范依据作为支撑。从规范分析的视角来看,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基本内容要素主要包括:建议主体的资格、提出建议的条件、建议对象的范围、审查的标准以及审查的后果等;其基本程序规定主要包括:提出形式、处理机构、审查时限以及反馈要求等。再次,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作为目前推进合宪性审查的本土制度资源,虽然蕴含着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的巨大能量,但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包括:提出建议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建议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审查的标准不明晰、审查的后果规定不完整以及程序性规定不健全等。最后,针对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试图了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激发出该制度的最大价值,切实有效地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完善建议主要包括:细化提出建议的条件、建立与司法程序的联动机制、扩大建议对象的范围、明晰审查的标准、完善审查后果的效力规定以及健全程序性规定等。
朱军[9](2019)在《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文中认为社会权限制是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组成部分,但因社会权权利属性的特殊性,其能否直接适用传统的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存在争议。社会权不是单一权利,而是一种基本权利类型,一种权利束。故社会权的权利内涵需要从抽象的层面提取,而“权利—权力”的宪法范式所引出的人与国家的关系范畴成为界定社会权内涵的关键。“人”的层面,社会权表现为保障人的尊严;追求实质平等;实现人的全面自由;追求更高层次的幸福。“国家”层面,社会权表现为国家权力和国家义务的协同,前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可行性条件,后者是社会权实现的必要性条件。社会权外延的梳理应坚持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相结合的路径,构建阶层式的权利框架:(1)符合最低限度尊严的生活水准为核心内容;(2)劳动权、生存权和受教育权为第二层次内容;(3)健康权、环境权和文化权等构成社会权的第三个维度;(4)特殊群体权利、发展权、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则为外围权利类型。界定社会权内涵和外延是为社会权限制服务,社会权限制理论需理清三组概念:即权利冲突、位阶和限制;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社会权的形成作用是确定权利的构成范围,限制作用是国家权力对权利的干预和影响。社会权限制的具体内涵包括社会权未获实现、社会权实现不充分和社会权实现过度。任何主体限制社会权都应从理论或实践层面提供相应理由,以使限制行为正当化。理论上,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因方法上的“拿来主义”,规范上社会权条款效力不足,公共利益与社会权之间关系模糊,以及否定基本权利限制要素类型化等原因,导致在限制目的、限制本体、限制要素和违宪阻却事由等层面缺失对社会权的考量,从而需要以社会权为切入点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实践中,社会权过度保障会威胁社会发展:社会权实现具有条件性,国家应在合理限度内干预;资源有限性理论要求限制人类需求,保障公共利益;而社会权滥用亦会造成社会动力不足,浪费公共资源,甚至侵犯自由权。虽然社会权实现程度存在静态兜底标准和动态发展标准,但正面评价体系存在多方面的弊端,从而引发不同程度的争议,而限制理论因包含权利构成理论,并能反向保障社会权,从而有助于形成三层次实现程度的评价体系。社会权的限制要素可以从规范主义和功能主义两个层面予以考察。规范上的社会权限制内容呈现在国际人权公约、宪法和具体立法之中。第一,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限制规定可分为概括式限制条款和区别式限制条款,两类限制条款在数量、内容设置、权利类型分置以及语词选择上都存在不同。限制条款中包含的限制要素有最低核心标准、合法性、合目的性、主体、正当性以及功能性要素等。上述要素具有强、中、弱不同的适用强度,在适用步骤上也存在纵向和横向的区分。第二,宪法上的社会权限制条款,呈现出不同的属性和效力。其中的限制要素可分为内在限制和外在限制:内在限制要素包括内涵性限制、享有主体限制、义务主体限制和保障内容的限制;外在限制要素则包含公共利益、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条件等。其中,第14条第4款规定的“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乃典型限制要素。第三,立法对社会权的限制主要是社会权具体化过程中的限制作用。立法限制社会权的具体形式包括内涵性性限制、享有主体的限制、保障内容限制、义务性条款规定以及立法不作为等。社会权实现程度还受现实条件和社会环境的制约,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财政水平和治理能力,以及社会意识形态和文化背景等。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的基础性要素,决定着社会权的总体保障程度,影响其他客观限制要素。社会权需要国家履行给付义务,投入相当大的财政支出,故国家财政给付规模以及国家财税收入和支出的限度也限制社会权的实现程度,因此应从宪法的高度,完善财税收支法律体系,实现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国家能力对社会权保障质量的影响是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因素,其中西方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保障政策的连续性,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权立法不健全,政府执行能力怠惰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和效率,而传统司法机关的救济能力则可能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除此之外,社会权的实现力度还受到法律传统与权利观念等文化层面的限制,不同的意识形态对社会权的承认和实现产生直接影响,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则可能造成社会权享有主体的不充分,导致公民平等享有社会权的机会受到限制。凡限制社会权的立法和行为,都要受到宪法的审查和控制。一般而言,规范限制要素的合宪性控制程度高于客观限制要素,故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应尽可能从宪法文本上寻求规范化依据,从而提高社会权实现程度,限制公权力的滥用。社会权的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具有一定的高低序列,即租税限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国家能力>文化和意识形态,它们存在难以规范化和不能规范化的可能。相反,客观限制要素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其宪法控制路径一般通过宪法商谈推进客观限制要素进入公共领域,以公议民主促使其实现程序法治控制,以宪法理念提升国家能力现代化,以“改革宪法”的精神指引经济社会发展,以宪法教育为核心建立人权和法治教育体系。就社会权的规范限制要素而言,应依托对话式的合宪性审查模式,运用相应的合宪性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实现合宪性控制。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尚在构建,为避免传统审查模式的弊端,立法、司法与合宪性审查机关对话的审查模式适用于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审查。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需要自身的审查原则和审查基准:审查原则主要包括由法律保留和正当程序构成的形式审查原则,由合乎人性尊严的社会权核心内容不受限制与比例原则构成的实质审查原则,以及对立法不作为的审查;合宪性审查基准的构建则主要借鉴美国的阶层式三重审查基准和德国的比例原则下的三层次审查基准,并进而围绕社会权的权利内涵、社会权规范制定主体和社会权的国家义务内容等因素,构建特色的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钱嘉奇[10](2018)在《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通过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进行考量与论证,对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历史与现实、理论与实践、问题与对策进行了深入分析,力求通过分析,对这一制度有一个相对完整的阐释与考量。本文共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概述,在明确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这一概念的同时,通过历史维度的角度梳理了这一制度的发展过程,同时通过研究这一制度的理论来源,梳理出其理论基础,并论证了这一制度存在以及发展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明确了行使这一制度的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并在吸收借鉴了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确立了这一制度的监督方式以及其运行原则;第三部分通过深入剖析我国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系统的梳理出我国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取得的成就,以及在宪法监督的机构、方式、对象和程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第四部分着重在我国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面临的现实问题上,从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基础、主体、对象及监督方式、运行程序几个方面提出完善的对策和路径。
二、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建构(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1)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正名与定位:合宪性审查视域下的党内法规 |
第一节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中国表达 |
一 党内法规的概念内涵 |
二 党内法规的规范属性 |
三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概念厘清 |
第二节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法理证成 |
一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法治逻辑:基于党规与宪法关系的考量 |
二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政治逻辑:基于党与宪法关系的考量 |
三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价值:党、党规与宪法的三重维度 |
第二章 模式与选择: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建构立场 |
第一节 建构模式:党内自查基础上的党国互动审查模式 |
一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学界方案:审查主体的区分 |
二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基本立场:党内自审自查 |
三 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具体模式:党国互动审查模式 |
第二节 制度选择:党内法规的备案式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 党内法规规范中的合宪性保障机制 |
二 党内法规备案式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提出 |
第三章 激活与破题:党内法规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审查机构:设立中共中央合宪性审查委员会 |
第二节 审查范围:除党章外的所有党内法规 |
一 党章不宜纳入到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中 |
二 中央党内法规应被纳入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机制中 |
三 党政联合制定党内法规的识别纳入 |
第三节 审查方式:移送与申请的二元构造 |
一 经中共中央办公厅的移送审查 |
二 依相关主体的申请审查 |
第四节 审查结果:规范处理与层级公开 |
一 慎言违宪的审查态度 |
二 合宪与违宪的分别处理 |
三 审查结果的分层级公开 |
结语:宪法引领党规之治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一、具体审查在当前的概念共识 |
(一)具体审查的本质特征 |
(二)具体审查在我国的教义化 |
二、具体审查的必要性 |
(一)宪法法院模式的“前车之鉴”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实施义务 |
(三)合宪性解释的制度瓶颈 |
(四)备案审查的“挤压效应” |
三、具体审查的制度空间 |
(一)宪法监督的“中国模式”? |
1. 怎样展开讨论? |
2. 曾经的争议 |
(二)反思“规范禁令” |
1. 人民法院——被禁锢的裁判过程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被误读的机构属性 |
(三)具体审查的若干制度要素 |
1. 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要求权的制度化 |
2.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实质审查:程序与处分 |
四、结语 |
(3)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研究的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文献评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概述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内涵及其特征 |
第二节 合宪性审查与相关概念辨析 |
一、合宪与违宪的区分 |
二、违宪与违法的区分 |
三、司法审查与宪法诉讼 |
四、宪法实施与宪法监督 |
第三节 现代国家合宪性审查体制 |
一、司法审查体制 |
二、宪法法院审查制 |
三、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
四、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审查制 |
第二章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局限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和实施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引入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实施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和对象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主体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三、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和方式 |
(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程序 |
(二)法律合宪性审查的方式 |
四、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和应用 |
第二节 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局限 |
一、法律草案审议阶段合宪性控制不到位 |
二、立法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不健全 |
三、立法后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不完善 |
四、立法机关与审查机关同体设计不科学 |
第三章 国外的合宪性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
第一节 英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二节 美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三节 法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第四节 英国、美国、法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
第一节 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和标准 |
一、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性质 |
二、明确法律草案合宪性控制的标准 |
第二节 健全法律制定阶段合宪性控制制度 |
一、严格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对象 |
二、统一法律合宪性审查的结论 |
第三节 完善立法后的法律合宪性审查制度 |
一、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查原则优化 |
二、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系统的衔接机制 |
第四节 明确立法主体与审查主体异体设立 |
一、整合合宪性审查和法律审议职能 |
二、完善合宪性审查综合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参与研究课题 |
致谢 |
(4)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主题、方法、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行政执法依据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内涵变迁 |
一、从“行政”到“执法” |
二、从“执法”到“执行” |
三、行政执法依据的概念分析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本土实践 |
一、行政执法依据与政策 |
二、行政执法依据与经验 |
三、行政执法依据与事实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理论基础 |
一、“政府法治论”的要义勾勒 |
二、“政府法治论”的介入理据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的路径选择 |
一、路径解析 |
二、路径面向 |
第二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律逻辑——依法律执行 |
第一节 依法律执行的概念界定 |
一、依法律执行的概念分析 |
二、依法律执行的理念融合 |
第二节 依法律执行的设定缘由 |
一、宪法规范约束 |
二、行政法教义学限定 |
三、民主政治驱动 |
第三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外观 |
一、形塑法治政府的构建逻辑 |
二、营造法治政府的法律生态 |
三、确立法治政府的救济体系 |
四、构建法治政府的顶层设计 |
第四节 依法律执行的路径反思 |
一、路径反思的“合法性”质疑 |
二、路径反思的教义学评价 |
第三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政策逻辑——依政策执行 |
第一节 依政策执行研究的公法动因 |
一、行政法教义空间狭仄 |
二、规制派规范研究欠缺 |
三、执政党法治实践诉求 |
第二节 依政策执行概念的行政法理 |
一、政策的行政法意涵 |
二、依政策执行的法概念界定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分析框架 |
第三节 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现实挑战 |
一、依政策执行路径的矛盾性 |
二、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必要性 |
三、依政策执行路径的可行性 |
第四节 依政策执行内核的规范重整 |
一、党的政策与日常法制 |
二、党内法规与合宪合法 |
三、理想模型与日常法治 |
第四章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选择的互动与冲突: 基于个案的验证 |
第一节 背景说明 |
一、街道办事处的职权演变 |
二、项目开竣工时间的法律规定 |
第二节 请示及其类型化的法律之维 |
一、作为载体的请示 |
二、作为公文的请示 |
三、作为惯例的请示 |
第三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交互逻辑 |
一、行政法事实与行政法规范的话语转换 |
二、依法律执行与依政策执行的规范替代 |
三、法律缺席与政策出场的权力逻辑 |
第四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治挑战 |
一、行政效率价值缺失 |
二、法律规则隐藏漏洞 |
三、立法规制选择偏好 |
四、地方保护主义倾向 |
五、回避承担行政责任 |
第五章 行政执法依据选择路径的未来展望 |
第一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规范取向 |
一、路径选择的权利逻辑 |
二、行政执法的政治驱动 |
三、政策功用的权利指引 |
四、权利指向的行政执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依据路径的法实效保障 |
一、选择依据的价值目标 |
二、党的领导权的实现方式 |
三、党的执政权的行政法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及文献综述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二、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一章 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基本理论 |
一、合宪性审查程序的界说 |
二、合宪性审查方式的分类 |
(一)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 |
(二)具体审查与抽象审查 |
(三)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 |
(四)分散审查与集中审查 |
三、合宪性审查程序的启动 |
(一)合宪性审查机关依职权启动 |
(二)合宪性审查机关依申请启动 |
第二章 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发展及现状 |
一、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产生和发展 |
二、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现状 |
(一)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现状 |
(二)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要件 |
第三章 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实践困境 |
一、请求启动被动合宪性审查的主体过于宽泛 |
(一)我国对请求审查的主体资格规定较为笼统 |
(二)请求启动被动审查的主体宽泛且缺乏明确的职责规定 |
二、审查建议与审查要求:两条启动路径的运行困境 |
(一)审查建议启动审查程序的实践困境 |
(二)审查要求启动审查程序的实践困境 |
(三)被动审查启动方式运行的双重悖论 |
三、提请审查的对象范围较为狭窄 |
(一)提请审查的对象范围具有局限性 |
(二)法律层面的空白状态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启动程序的建议 |
一、破解启动阶段的双重悖论:审查请求的主体建构 |
(一)审查要求权主体的建构 |
(二)审查建议权主体的建构 |
二、完善审查建议启动合宪性审查路径的相关程序 |
(一)完善对建议案的研究处理程序 |
(二)合宪性审查建议案筛选过滤机制的完善 |
三、扩大提请审查的对象范围至法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及获奖情况 |
致谢 |
(6)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研究进展 |
二、对税收收益权研究的发展 |
第三节 研究思路、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税收收益权的基本界定 |
一、税收收益权的概念内涵 |
二、税收收益权的权属辩析 |
三、税收收益权的法律关系反思 |
第二节 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基本内涵 |
一、税收收益权分配的宪法依据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不同分类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方式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渊源 |
一、社会契约理论 |
二、财政分权理论 |
三、分配正义理论 |
四、纳税人权利保护理论 |
第二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法源梳理 |
一、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
二、我国宪法相关法中的有关规定 |
三、我国法律法规中的有关规定 |
四、我国非正式法源中的有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基本原则 |
一、权源基础:人民主权原则 |
二、法源基础:法治原则 |
三、财源基础:税收法定原则 |
四、分配基础:平等原则 |
第三节 我国宪法对税收收益权规制的主要约束 |
一、秩序约束:两个积极性原则 |
二、责任约束:权责统一原则 |
三、边界约束: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章 我国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进展及其不足 |
第一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进展 |
一、1950-1979年:中央财政集权旧模式 |
二、1980-1993年:中央弱地方强模式 |
三、1994年至今:中央强地方弱新模式 |
第二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在立法与行政中的不协调 |
一、现行税收收益权法源的宪法缺失 |
二、税收收益权立法的合宪性审查缺位 |
第三节 我国税收收益权央地政府间的分配失衡 |
一、政府间的税收收益和支出责任严重失衡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标准不利于调动积极性 |
三、政府间的税收收益权协调机制未规范 |
第四章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第一节 单一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法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日本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二节 联邦制国家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一、美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二、德国有关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税收收益权宪法规制国际经验的启示 |
一、税收收益权的创设普遍源自宪法授权 |
二、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普遍受宪法规制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的调整亦受宪法规制 |
第五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依宪立法与行政执法间的关系 |
第一节 理顺税收法定原则的关键要求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入宪 |
二、明确税收收益权的立法权归属 |
三、税收收益权分配规则的法定 |
第二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依宪运行的立法路径探析 |
一、税收收益权入宪的建议 |
二、依宪制定《财政收支法》 |
三、规范宪法解释机制 |
第三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立法监督 |
一、明确合宪性审查的审查主体 |
二、厘清合宪性审查的对象范围 |
三、健全合宪性审查的程序机制 |
第四节 对税收收益权的执法监督 |
一、完善各级人大的预算监督制度 |
二、优化税收收入的绩效考核机制 |
三、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
第六章 理顺税收收益权在央地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 |
第一节 调整税收收益权分配秩序的宪法基础 |
一、以两个积极性原则为前提 |
二、以财政平衡原则为基础 |
三、以税权谦抑原则为边界 |
第二节 厘清影响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因素 |
一、基础性因素的反思 |
二、决定性因素的反思 |
三、影响性因素的反思 |
第三节 优化税收收益权的分配调整 |
一、共享税税收收益权分配调整的宪法规制 |
二、适度谦抑中央的税收收益权 |
三、适度加强地方的税收收益权 |
四、优化省以下税收收益权的分配 |
第四节 协同优化税收返还的分配 |
一、税收返还的分配调节机制 |
二、税收返还的优化调整路径 |
第五节 完善税收收益权分配的争议解决机制 |
一、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正义 |
二、争议解决机制的程序优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7)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前提 |
第一节 基本权利的源起与生成 |
一、基本权利概念在西方的逻辑演进 |
二、基本权利概念在中国的生成路径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范畴 |
一、基本权利限制的两种理论及评析 |
二、基本权利界限理论的引入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特征 |
四、基本权利限制的理论衔接 |
第三节 基本权利的结构、功能及分类 |
一、基本权利的逻辑构成 |
二、基本权利的功能面向 |
三、基本权利的理论分类 |
小结 |
第二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正当性证成 |
第一节 正当性的概念与范畴 |
一、正当性的法哲学内涵 |
二、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关系 |
第二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理论预设 |
一、对人性的适度怀疑和警惕 |
二、基本权利的可限制性及其相关理论 |
第三节 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理由 |
一、秩序价值的有条件优先 |
二、利益均衡过程中对公益的倾斜 |
三、对法律父爱主义的有限承认 |
小结 |
第三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原理与立法模式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的运行理论 |
一、限制基本权利的正当性与合法性 |
二、限制基本权利的主要方式 |
三、基本权利限制的限度及底线 |
第二节 世界各国宪法及国际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一、典型国家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体例 |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的基本权利限制立法实践 |
三、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立法模式 |
小结 |
第四章 基本权利限制的合宪性审查 |
第一节 合宪性审查的理论范畴与制度定位 |
一、合宪性审查的概念辨析 |
二、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构成 |
三、合宪性审查与基本权利保障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内在逻辑与模式选择 |
一、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逻辑 |
二、作为形式审查标准的法律保留 |
三、对基本权利限制的实质审查 |
第三节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与合宪性审查的制度关联 |
一、中国语境下的合宪性审查制度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合宪性审查的制度性缺失 |
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反思与理论构建 |
第一节 近代以来我国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回顾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基本权利限制的制度生成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成立后的基本权利限制制度 |
第二节 基本权利限制中的“中国问题”再思考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存在的理论沉疴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面临的制度困惑 |
第三节 解决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中国进路 |
一、我国基本权利限制问题的理论共识凝聚 |
二、我国基本权利限制制度的具体拓展 |
第四节 基本权利限制制度中不同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一、基本权利的防御权功能与立法机关的消极义务 |
二、基本权利限制中其他国家机关的宪法义务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理由与意义 |
(一) 选题的理由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主要方法和思路 |
第一章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之界说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含义 |
(一) 合宪性审查的含义 |
(二) 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含义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正当性依据 |
(一) 人民主权理论 |
(二) 权利救济理论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意义 |
(一) 有利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
(二) 有利于完善公民监督体制 |
(三) 有利于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
第二章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规范分析 |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规范依据 |
(一) 宪法依据 |
(二) 法律规范依据 |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基本内容要素 |
(一) 建议主体的资格 |
(二) 提出建议的条件 |
(三) 建议对象的范围 |
(四) 审查的标准 |
(五) 审查的后果 |
三、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基本程序规定 |
(一) 提出形式 |
(二) 处理机构 |
(三) 审查时限 |
(四) 反馈要求 |
第三章 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问题分析 |
一、提出建议的条件缺乏可操作性 |
二、建议对象的范围过于狭窄 |
三、审查的标准不明晰 |
四、审查后果的规定不完整 |
五、程序性规定不健全 |
(一) 受理反馈机制不健全 |
(二) 处理机构不够明确 |
(三) 实质审查程序规定不完整 |
第四章 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的建议 |
一、细化提出建议的条件 |
二、建立与司法程序的联动机制 |
三、扩大建议对象的范围 |
四、明晰审查标准 |
五、完善审查后果的效力规定 |
六、健全程序性规定 |
(一) 健全受理反馈机制 |
(二) 进一步明确处理机构 |
(三) 完善实质审查程序的具体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社会权限制的基本概念界定 |
第一节 社会权的定义 |
一、社会权首先是一种“权利” |
二、人权法范畴中的社会权 |
三、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社会权 |
第二节 作为权利束的社会权保障范围 |
一、社会权在基本权利分类中的地位 |
二、社会权的权利内涵 |
三、社会权的外延 |
第三节 社会权限制与相关概念的理清 |
一、权利冲突、位阶与限制 |
二、基本权利冲突、形成与限制 |
三、社会权的形成与限制作用 |
第二章 社会权限制的正当性基础:理论与实践 |
第一节 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的成因与补正 |
一、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的社会权缺失现象 |
二、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缺失社会权之成因 |
三、以社会权为中心补正基本权利限制理论 |
第二节 实践层面社会权限制的必要性考量 |
一、基于权利实现的限制必要性 |
二、基于社会发展的限制必要性 |
三、基于权利滥用危害的限制必要性 |
第三节 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需要限制理论 |
一、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判断标准存在争议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的正面评价标准及其局限 |
三、社会权限制理论有助于完善社会权实现程度的评价标准 |
第三章 规范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内在限制 |
第一节 国际和地区性人权公约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具体规定 |
二、人权公约中关于社会权限制条款的特征 |
三、人权公约中社会权限制的要素类别及解释适用 |
第二节 宪法中的社会权限制 |
一、我国宪法中社会权规范的性质及效力 |
二、宪法中社会权的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要素 |
三、宪法中社会权典型条款:第14条第4款 |
第三节 社会权的立法限制 |
一、立法对基本权利的多元作用 |
二、立法限制社会权的正当性证成 |
三、立法限制社会权形式的类型化 |
第四章 功能主义视角下社会权的客观限制因素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功能主义选择 |
一、公法中的功能主义界定 |
二、功能主义在确定社会权限制要素中的应用 |
第二节 社会权的经济限制:财税收支决定社会权的给付总量 |
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是社会权客观限制之基础因素 |
二、社会权实现程度依赖于国家财政给付 |
三、国家财税收支的限度制约社会权实现程度 |
四、宪法视野下租税正义与社会权保障的动态平衡 |
第三节 社会权的政治限制:国家能力决定社会权保障质量 |
一、国家能力对社会权实现程度的影响 |
二、政党政治的局限影响社会权政策的连续性 |
三、国家立法能力不足导致社会立法缺陷 |
四、政府执行能力影响社会权给付的质量与效率 |
五、司法救济能力阻碍社会权可诉性程度的提高 |
第四节 社会权的文化限制:意识形态与文化观念影响社会权的实现力度 |
一、政治意识形态对社会权保障的影响 |
二、传统宗教和文化观念造成享有社会权的主体受限 |
第五章 社会权限制的合宪性控制模式与方法 |
第一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必要性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可能性及其路径 |
三、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规范化程度序列 |
四、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规范化的局限 |
第二节 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方式 |
一、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独立存在意义 |
二、社会权客观限制要素的宪法控制路径 |
第三节 社会权规范限制的对话式合宪性审查模式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的正当性证成 |
二、我国当前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对构建社会权限制规范合宪性审查制度的影响 |
四、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对话式审查模式的构建路径 |
第四节 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审查原则与审查基准 |
一、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原则 |
二、社会权限制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基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硕博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相关成果 |
致谢 |
(10)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选题目的 |
0.2 选题意义 |
0.2.1 理论意义 |
0.2.2 现实意义 |
0.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3.1 国内研究现状 |
0.3.2 国外研究现状 |
0.4 本文研究方法 |
0.5 本文创新之处 |
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概述 |
1.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相关概念及形成与发展 |
1.1.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内涵 |
1.1.2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
1.2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1.2.1 宪法至上理论 |
1.2.2 人民主权理论 |
1.2.3 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理论 |
1.3 建立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必要性 |
1.3.1 维护宪法的权威与尊严 |
1.3.2 维护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的权威 |
1.3.3 有效维护社会稳定与国家长治久安 |
1.3.4 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保障 |
1.3.5 人权保障的必然要求 |
2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 |
2.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主体与客体 |
2.1.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主体 |
2.1.2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客体 |
2.2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方式 |
2.2.1 事先监督方式 |
2.2.2 事后监督方式 |
2.3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原则 |
2.3.1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
2.3.2 法制统一原则 |
2.3.3 人权保障原则 |
3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现状 |
3.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建设的成就 |
3.1.1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法制体系日趋完善 |
3.1.2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及富有成效的实践探索 |
3.2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 |
3.2.1 宪法监督机构的科学性不强 |
3.2.2 宪法监督对象模糊 |
3.2.3 宪法监督方式不足 |
3.2.4 现行宪法监督程序缺乏可操作性 |
3.3 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
3.3.1 宪法监督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3.3.2 宪法至上的法治思想淡薄 |
3.3.3 “官本位”思想的消极影响 |
3.3.4 宪法监督制度职权定位不清 |
4 完善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举措 |
4.1 完善有关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的相关法规政策 |
4.1.1 加大宪法的普及力度,逐步形成宪法至上的法治文化 |
4.1.2 进一步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 |
4.1.3 加大违宪行为的追责与处罚 |
4.2 完善全国人大宪法监督机构 |
4.2.1 在全国人大下使宪法监督主体专职化 |
4.2.2 有效发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职权 |
4.3 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对象及监督方式 |
4.3.1 合理分类宪法监督对象 |
4.3.2 科学施行多种宪法监督方式 |
4.4 完善全国人大宪法监督运行程序 |
4.4.1 宪法监督的提出及制止程序 |
4.4.2 宪法监督程序的意见提请程序 |
4.4.3 宪法监督决定撤销及被监督机关申辩的程序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论我国违宪审查体制的建构(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党内法规的合宪性审查[D]. 安辉.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2]具体合宪性审查的必要性及其制度空间[J]. 黄明涛. 比较法研究, 2020(05)
- [3]我国法律的合宪性审查研究[D]. 喻小兰. 云南师范大学, 2020(11)
- [4]行政执法依据及其路径研究[D]. 郝炜. 山东大学, 2019(02)
- [5]我国被动合宪性审查的启动程序研究[D]. 马舜猛. 云南民族大学, 2019(06)
- [6]论税收收益权的宪法规制[D]. 蚁佳纯.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7]基本权利限制理论研究[D]. 张佐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8]论我国合宪性审查的公民建议制度[D]. 孙甜甜.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
- [9]社会权的限制及其合宪性控制研究[D]. 朱军. 东南大学, 2019(01)
- [10]全国人大宪法监督制度研究[D]. 钱嘉奇. 辽宁大学, 201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