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论文文献综述)
赵缔[1](2020)在《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自2010年《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我国已经为无居民海岛的使用者颁发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但是,《海岛保护法》尚未对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进行分类,同时也没有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因此,我国2020年通过的《民法典》只明确了无居民海岛的国家所有权,未在用益物权分编中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而根据物权法定原则,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需要在我国《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中被直接明确。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系中,则需要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以明确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2018年,我国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形成后,要对我国所有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我国的国土空间是指我国主权权利下的地域空间,包括我国的领土、领海和领空。按照自然特征,国土空间可以分为陆地、陆地上的水域、海域和空域。在统一的自然资源管理模式形成前,我国只明确了土地的用途管制制度。另外,针对我国领土范围内陆上水域和海域的用途分类已经明确。因此,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研究也具有实践意义,有助于完善我国的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由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同社会实践紧密相连,需要产生社会实效,因此需要对该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从必要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可以实现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用途管制职责,又可以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从可行性上看,该制度的构建既有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又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作为铺垫。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学研究的内容,因为国家构建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对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进行市场规制,降低市场失灵。另外,该制度的实施还会控制无居民海岛这一自然资源在我国海洋经济领域的供给量,具有显着的宏观调控作用。而由于无居民海岛具有地处偏僻、无户籍人口、远离内陆等特点,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极难用于发现人为破坏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作为一种稀缺的公共物品,如果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活动没有秩序约束,则会产生“公地悲剧”的效果。因此,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用途管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给民事主体,可以激励民事主体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但是,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需要受到规制,以遵循客观经济规律,不突破国家政策底线。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冲突是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中存在的主要利益矛盾,如果缺少了秩序约束,私人经济利益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严重侵犯。因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为了实现对公共利益的保护,需要对私人利益进行限制。那么,建立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衡平机制就是必要的,因为公共利益对私人利益过度限制同样会造成利益矛盾。除此之外,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具体实施,这就会产生与公共利益不完全一致的、不合理的政府利益,因此还需要处理不合理的政府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公共利益。第一,需要处理部门之间的利益矛盾问题。各部门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根本原因在于权责不清、职能交叉,直接原因是政出多门、多头审批,所以需要对职能相近的部门优化重组。第二,需要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问题。中央与地方的利益矛盾主要是财权与事权的配置冲突,由于二者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中央政府将财权上收,地方政府往往事权过重而财力不足,这就不利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在省级行政机关的落实。所以,这就需要通过合理配置地方财权,保证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国家实施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需要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设定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是一种行政公权力。行政机关实施用途管制行为需要被授权,但是这种公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因为政府利益的无限制扩张会侵吞私人利益。所以,在为行政机关配置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这一自由裁量权时,还需要通过裁量权的细化、不相容职能的分离、审计机关的监督、监察机关的监督等内外部制约的方式实现对公权力的控制。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以统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为前提,制定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对全国的无居民海岛实施指标控制,并按照城镇开发边界、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求实施分区管制。针对无居民海岛使用用途的设计问题,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进行了考察。通过对《海岛保护法》实施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书的颁发情况分析发现,旅游娱乐用途的无居民海岛占总超过40%,公共服务用途和渔业开发用途的比例都远远低于旅游娱乐用途,而且没有批准过作为农林牧业用途的无居民海岛,与《海岛保护法》实施前的情况大相径庭。依据我国土地和海域的使用用途分类和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可将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划分为“三大类”,12个一级类和45个二级类。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相衔接。在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被划分为“三大类”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也需要根据农用岛、建设用岛和其他用岛的用途进行细分设计,并调整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免缴、使用和管理制度。另外,还需要明确责任机制,落实相关法律主体的法律责任。最后,若要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纳入到《民法典》用益物权分编,则需要认识到该权利的特殊性。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私权特征和用益物权特征明显,但又具有浓厚的公法色彩。并且,由于该权利的客体并非单一物,而是组合体,所以该权利实际上包含了若干子权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流转也是这些子权利“打包”流转。
庄乾[2](2020)在《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文中指出自然保护地是人为划定的区域,它通过法律等其他方式,使自然及其相关的生态服务得到长期保护。随着世界现代化工业的发展及自然生境的快速消失,各国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了类型多样的自然保护地。我国的自然保护地类型以自然保护区为主,在过去半个多世纪在保护珍稀物种、生态系统、自然遗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其他自然保护地类型的建立,以及因各类自然保护地长期存在的交叉重叠、多头管理等问题,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自然保护地体系逐渐成为趋势。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在自然保护地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地方自然保护地未来的发展方向显得十分重要。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资料的基础上,紧扣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这一国家重大战略需求,较系统全面地综述了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的历程和相关研究成果,明确海洋自然保护地是自然保护地体系中较为薄弱的环节。当前,我国沿海地区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有效保护,进一步发展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地成为迫切需求。本文以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发展为例,在对相关文献资料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分析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和管理现状。结合海洋自然特征,论证分析了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空缺状况。为了促进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的多样化发展,本文研究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厦门海岸带自然区域,将其作为海洋自然保护地的预选区。基于模糊综合评价法等研究方法,参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评审标准》等7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地评价标准规范,构建了包括典型性等10项评价指标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通过专家调查问卷,对9处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进行评价。结果表明,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从大到小依次是杏林湾湿地、下潭尾湿地、火烧屿、鳌冠岸线、小嶝岛、鳄鱼屿、同安湾西侧岸线、马銮湾湿地、海沧湾岸线。运用黄金分割优选法,筛选出具有较高保护价值的预选区,并提出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将其作为自然保护地体系延伸的重要补充。在对准自然保护地实地考察的基础上,分析了准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最后,在上述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以及厦门湾跨行政区域生态廊道建设及建立相关合作机制的必要性。同时,结合当前我国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初步构建了包括准自然保护地在内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本文对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为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相关研究依据,同时准自然保护地的概念也补充了自然保护地理论,具有一定的创新和重要的应用价值。
张文韬[3](2019)在《海南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策略研究 ——以万宁市加井岛为例》文中提出海南省的无居民海岛较多,在自然生态、领海基点、国防科技、游憩开发以及多学科研究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价值。但是就目前海南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的利用程度而言,尤其是对比马尔代夫等一些岛国以及我国东海海域的部分无居民海岛游憩综合开发的现状,情况并不是很乐观。无序开发造成了生态破坏、过度捕捞、水体恶化等现象。笔者认为,海岛开发必将成为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对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策略进行比较深入系统的研究对未来无居民海岛开发具有一定的理论现实意义,也能为今后无居民海岛开发提供一定的借鉴价值。本研究以海南省万宁市加井岛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研究法,在理论框架指导下采集信息资料;采用比较分析法,分析总结国内外成功案例的开发经验;采用实地调查法,对加井岛的进行了现场考察,并运用了SWOT分析法,对加井岛游憩开发的优势、劣势、存在的机会与威胁进行了系统的分析总结,整理出SWOT分析矩阵,发现加井岛存在自然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和区位条件优势。整理发现,加井岛存在资源丰富、区位条件优越等优势,也存在生态环境脆弱、缺乏基础设施建设等劣势;政府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海岛游热度居高不下给加井岛的开发带来了潜在的机会,市场竞争激烈以及投资风险较高也给加井岛的开发带了潜在的威胁。因此,本研究对加井岛的游憩开发策略进行了初步探讨,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结合SWOT分析结果以及国内外经典案例的开发经验,从生态目标角度提出了划定生态保护区、测算生态承载力红线、建设生态微干扰型基础设施等开发策略;从经济目标提出了开发特色游憩项目、合理规划空间布局、打造个性化属性、精准有效的宣传营销以及运用高新技术降低成本和开发自由贸易促进收入等措施;从社会目标角度提出了以游客体验为根本、加强与周边景区联动融合发展以及政府统筹规划管理等建议。以期能够从生态、经济、社会三个方面促进加井岛生物可持续发展,并希望能对加井岛的开发提供借鉴与帮助,也期望能为海南省其他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开发提供参考。
徐艺丹[4](2019)在《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进入新时代以来,党和政府都对海洋经济的发展高度重视,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已成为实现中国梦的必然选择,对维护国家主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意义重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海洋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强有力的支撑。厦门市作为拥有地方立法权的经济特区,国家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区域,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核心城市,可以进行体制创新,以法律手段调整海洋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本文试图以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现状、海洋经济发展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三方面为切入点进行研究;同时借鉴国外建设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体制的成功经验和我国沿海省市为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出台实行的地方法规和相关做法;以近年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为落脚点,分析厦门市当前海洋经济发展法律促进体系存在的不足,结合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具体数据,为厦门市以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进行可行性分析,并给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通过体制创新促进厦门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具体内容分述如下:第一部分重点介绍了选题背景与依据,研究的主要思路和方法,以及本研究的创新之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海洋经济发展的理论基础。通过对海洋经济的法律界定总结出海洋经济的概念,并进一步给出海洋经济的具体范围,综合当前学术界对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提出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特征,对海洋经济发展进行法律经济学理论分析,将效率理论、公平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作为该研究的基本理论,为后文海洋经济发展的研究作指导。第三部分先是回顾我国进入新时代以来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结合“十三五”期间海洋经济发展数据,深入分析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为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做铺垫。第四部分是以域外国家和国内沿海省市发展海洋经济的做法为例,从各地区的法律促进机制、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和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三个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它们的成功经验总结出可供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借鉴之处。第五部分主要分析了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的实践及改善,通过数据总结出近年来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情况和各海洋产业具体情况,并对厦门海洋经济发展进行了 SWOT分析,并给出了可供选择的发展战略。第六部分详细阐述厦门海洋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通过厦门的实际情况,分析厦门以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的可行性,并提出了六个方面的立法建议和立法展望,以期促进厦门海洋经济科学可持续发展。
毕扬扬[5](2019)在《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以下简称《海岛保护法》)出台后,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被确认。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是贯彻国家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方针的重要举措,对规范海岛开发秩序,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依然存在无居民海岛缺乏权利基础、市场化程度不高、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出让最低价标准不合理等问题。由于没有形成较为完整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规范体系,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使得我国当前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完善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必须从制度本身的内涵进行分析,明确“无居民海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以及“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应有之义。无居民海岛的界定具有着较为浓烈的中国户籍制度色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束,是一种新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是国家作为无居民海岛的所有者在对无居民海岛资源进行资产化管理的基础上,依法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授予资源需求者,并向其收取合理的使用价款的制度。自然资源物权理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从域外的相关制度建设来看,美国、马尔代夫和日本等国家均已构建了一套符合本国发展需要,并且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规范本国海岛的开发利用活动。因此,有必要在借鉴域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首先,要坚持生态保护优先的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理念,应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优先考虑的地位,并作为指导、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准则。其次,采取无居民海岛“区别对待,分而治之”的开发模式。“区别对待,分而治之”的开发模式是我国海岛资源类型多样性和特殊性国情下的必然选择,能够有效处理岛与岛,以及岛中各要素间的共性与个性问题。最后,在管理体制上,要完善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综合管理体制,建立起一套符合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开发利用现实需要的管理体制。当前,我国虽然初步建立起了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各沿海省市为了发展本地区海洋经济也进行了一系列的探索和实践活动。但我国当前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依然存在一系列问题,主要表现在:《海岛保护法》存在缺陷;有偿使用制度规范立法层次较低;使用权的客体及其范围不明确;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及流转机制不健全;使用金征收标准不合理;无居民海岛监管不到位等。基于上述存在问题,必须要从法律规范和具体制度建设两方面进行完善。具体而言,第一,完善《海岛保护法》。一方面,明确规定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建设提供法律依据;另一方面,完善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制度和救济手段等方面的立法,为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提供有效法律保障。第二,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专门性法律规范。通过立法解决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方面的规范层次较低的问题,建立起一套全国统一的有偿使用制度。第三,明确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权的客体及其范围。根据具体的用岛类型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进行明确的界定。第四,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和流转机制,并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机制和流转机制通过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第五,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调整机制,建立无居民海岛基本使用金制度。第六,完善无居民海岛综合管理体制,明确各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权限内容。通过组建高层次的无居民海岛综合管理协调机构,保障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贯彻落实。
吴亚梅,朱国宏[6](2018)在《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亟须地方立法》文中指出近年来,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岛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如何科学保护与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成为一个越来越重要的议题。2010年3月1日,《海岛保护法》正式实施,表明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加强对海岛的保护与管理。本文分析了国外有关海岛的立法制度,剖析了由于制度的缺失,地方在依法管岛、依法治岛的过程中,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重点提出了地方在加强海岛立法时应明确细化的几点建议。
唐俐[7](2017)在《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填海造地在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空间、缓解人地矛盾、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我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模式,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以我国填海造地涉及的物权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以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转变为土地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消灭和产生等问题为研究中心,通过大量的数据、案例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实证考察,总结出我国填海造地及其物权法律规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对现有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反思,设计出全新的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并对填海造地中的相关物权的消灭、产生提出具体的完善对策。通过对国家海洋局每年发布的《海域使用管理公报》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我国从2002-2015年填海造地确权总面积达144942.85公顷,所征收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金数额达628.6亿元,占海域使用权出让金总额的比例年均约77%左右,填海造地的地价构成主要包括海域使用金和填海工程成本,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虽然远比其他用海方式的征收标准高,但填海形成土地的成本远比相同位置的地价水平低,助长了填海造地之风。总体上看,填海造地在增加土地供给、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维护国家主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会造成海岸陆地地貌发生改变、海洋生物多样性退化以及海洋环境污染、社会矛盾激化、社会资源浪费等诸多生态环境和社会问题。在理论基础方面,我国现行海域物权制度以国家海域所有权为基础,通过设立海域使用权达到海域分散利用的目的,而填海造地是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并受到更多的限制,其理论基础主要涉及国家所有权理论、用益物权理论和物权生态化理论。这些理论虽然为我国填海造地提供了依据,但也还存在重大缺陷:一是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使得作为用益物权性质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包含了将他人所有的海域进行事实上处分的权能,违背了用益物权的基本原理;二是将填海造地仅局限在海域权利范围内,无法合理解释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的真正权利来源;三是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存在问题。这些理论上的缺陷会导致实践中产生诸多问题。在立法上,通过对现行全国性和地方法律文件的全面梳理、总结,发现目前我国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已经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填海造地中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新增土地使用权、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等有了总体规定,而地方性法规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但以海域使用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存在根本性缺陷,并且相关立法体系也不完整,在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换证”是否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及填海引起的征收补偿和损害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还存在缺漏和矛盾。在司法实践上,通过对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无讼案例网以及北大法宝司法案例数据库中筛选出的40个案例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因填海造地引发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因对滩涂属于土地还是属于海域的不同认识导致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与海域国家所有权权属争议、因填海造地引起的收回(征收)补偿争议、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的财产损害及赔偿争议、没有取得海域使用权或超越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等方面。填海造地涉及到海洋资源和土地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当然也涉及到海域、土地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但主要适用《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由于许多问题法律层面并无具体规定,填海造地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就成为了法院裁判的主要依据,凸显了我国现行填海造地法律制度供给不足。针对现有理论的不足,提出应创设全新的填海造地权来替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填海造地的本质在于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海域和土地两种资源,只有国家基于国家海域所有权人和国家土地所有权人的双重身份才能实施,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成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填海造地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具体实施。填海造地人通过许可获得填海造地权,其内容主要包括取得对待填海域的使用权、可以实施民事性质填海造地行为、在海域变成土地后取得新增土地的使用权。填海造地权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型,将其定性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能合理解释填海造地的权利来源、解决填海造地实践中的各种难题,应通过修改《物权法》、《海域管理法》等建立填海造地权制度,并在未来民法典中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为填海造地提供系统、完善的制度保障。在用填海造地权取代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后,还要完善填海造地过程中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和新权利的产生制度。在海域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方面,要详细区分不同类型采取国有海域所有权消灭、国有土地所有权的产生、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与补偿等不同的措施,特别是要注意特殊情形下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措施。在海域使用权利方面,需要完善既有海域使用权的征收、补偿制度,确立公物性质海域上的习惯性利用权利,并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在生态利益保护方面,需要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并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本文可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先,理论上通过用全新的填海造地权取代现有的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将国家海域所有权和国家土地所有权共同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将填海造地权界定为在权利基础、权利内容和权利客体方面都具有复合性的新型用益物权,从而克服现有理论在解释填海造地的“母权”、“基础权利”等方面的不足;其次,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论证了填海造地权的取得、行使、消灭等具体内容,在此基础上详细地提出了完善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海域使用权、海域习惯性利用权等原有权利的消灭、补偿制度以及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新权利的产生的具体措施,为填海造提供了系统、完备的制度保障;最后,研究方法上,通过实地调查、统计数据分析、现有立法分析和案例分析等实证分析的方法,使研究变得切实、可靠。
张远敏[8](2015)在《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规划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生态旅游是旅游业发展的新趋势,在过去的二十年中发展极为迅速,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生态旅游的浪潮。生态旅游是以相对原生环境为物质基础开展的旅游活动,具有良好的环境保护与生态教育作用,同时能够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是生态脆弱旅游地发展的理想选择。厦门无居民海岛受到了自然与人为双重影响,生态环境已受到一定程度上的损坏;同时作为成熟滨海旅游城市的重要滨海旅游资源,厦门无居民海岛资源未得到合理的利用,生态的修复和资源的利用等都亟需科学合理的引导。依托自身与周边城市资源进行功能更新和物质空间整合,发展生态旅游可以使厦门无居民海岛在生态得以保护的前提下实现资源的有效利用,形成良性循环,是实现海岛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途径。论文首先对生态旅游和无居民海岛发展的文献资料进行了研究,并对相关海岛发展实例的进行经验总结。其次是对厦门无居民海岛进行资料分析与实地调研,总结分析了厦门无居民海岛旅游发展的市场、政策、资源背景,海岛形态、空间现状,以及无居民海岛发展生态旅游所存在的问题,认为发展生态旅游是厦门无居民海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突破口。最后,针对目前厦门无居民海岛存在的问题,提出生态旅游视角下的发展思路与策略,并在发展思路与策略的指导下考虑目前厦门无居民海岛情况特殊,普通规划模式无法有的放矢的情况,在对厦门无居民海岛进行分类定位之后,有针对性的分别从生态规划和旅游体系规划两个方面作出规划引导,并对规划的实施进行探讨,以期能为厦门无居民海岛的发展规划提供可操作性的建议,同时为其他成熟旅游城市周边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与参考。
李向丽[9](2013)在《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全球经济的多元化发展,国家海洋战略的实施,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开采利用过程中,国家审批程序的不严格、法律条文规定的缺失、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无居民海岛随意开采现象严重,需要依法进行管理和保护,保证无居民海岛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对无居民海岛保护法律制度进行研究。第一章绪论部分介绍了无居民海岛保护法律制度研究的背景,阐述了进行海岛保护的重要意义,并详细分析了国内外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的研究现状,对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作了说明。第二章“无居民海岛研究概况”,从法学意义上对无居民海岛进行概念界定,对无居民海岛的特征及分类进行了深入分析,在此基础上着重阐述了无居民海岛的法律属性。第三章“无居民海岛保护现状”从无居民海岛保护的历史成因分析,阐述了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的必要性。并结合当前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的现状,提出了其中存在的问题,包括立法滞后,审批不严格,法律监管手段不完善,公众参与海岛保护意识不足等。第四章“国内外无居民海岛保护比较研究”从立法内容、实例等方面对各国和地区的无居民海岛保护进行了比较分析,并以美国、日本、韩国为典型国家,结合当前我国沿海部分省市关于无居民海岛保护的实例,为我国的海岛保护提供借鉴和经验。第五章“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我国海岛保护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杨艺[10](2012)在《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海洋大国,海岛众多,其中94%是无居民海岛。海岛是壮大海洋经济、拓展发展空间的重要依托,是保护海洋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平台,是维护国家海洋权益、保障国防安全的战略前沿。随着陆地资源和空间压力的增加以及海岛开发进程的加快,无居民海岛凭借其独特的生态系统、地理位置和水文条件以及在经济、科学、生态、政治军事等多方面综合价值,经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将成为海洋事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在未来海洋经济社会发展中在发挥着重要作用。科学、合理地利用无居民海岛的资源,实现海岛价值的最大化、最优化,对无居民海岛的开发与管理进行研究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然而,由于我国无居民海岛的研究起步较晚,管理法律和实践经验不足,缺乏相应的发展规划和有效保护措施,导致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利用与保护长期处于无序、无度状态,严重影响到无居民海岛的生态保护及资源可持续利用。海洋经济的快速发展激发起无居民海岛的开发热潮,形成了巨大市场需求,在此情况下,对待这一海洋开发的新领域,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对海岛各项活动进行严格管理,以提高海岛发展的综合利用效率和整体规划,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促进海洋可持续发展。本文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将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系统作为研究对象,全面搜集有关政策文件和统计数据,综合研究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现状并深入分析海岛实际发展中存在的主要生态问题。以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为视角,以在开发中如何保护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环境为目的,为实现无居民海岛的科学管理,提供解决思路和具体措施。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目前国内外在无居民海岛研究中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并对本文的研究背景、主要思路和创新之处进行阐述。第二部分是基本概念与理论依据。首先探讨了海岛、无居民海岛的含义及其分类与特征。其次,对本文所运用的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形成、内容和原则等方面进行介绍。最后,探讨了无居民海岛管理中运用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适用性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第三部分是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现状和问题。首先从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实际发展情况、开发类型等方面,就无居民海岛发展的成就与不足进行具体分析。其次,着重就我国在发展无居民海岛中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管理问题和资金及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探讨其原因。第四部分是国外无居民海岛管理实践及启示。首先介绍了美国、日本、韩国、印度尼西亚等世界主要沿海国家有关海岛的法律制度及管理措施。其次,从国外无居民海岛的发展中,总结和学习可为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和管理提供参考的成功经验。第五部分是基于生态系统管理对我国无居民海岛的管理提出对策建议,包括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开发与管理无居民海岛、完善无居民海岛管理法律与制度、转变无居民海岛管理体制并构建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实施模式四方面内容,实现对无居民海岛的有效开发与科学管理。
二、《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论文提纲范文)
(1)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无居民海岛法律制度研究综述 |
(二)用途管制制度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规范分析方法 |
(二)实证分析方法 |
(三)经济分析方法 |
四、论文框架 |
(一)论文框架的逻辑结构 |
(二)论文框架的内容配置 |
第一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证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必要性 |
一、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用途管制职责实现的需要 |
(一)用途管制的实施范围需要扩大到无居民海岛 |
(二)需要整合与无居民海岛利用相关的各类规划 |
二、有效解决无居民海岛现实使用中存在问题的需要 |
(一)需要解决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的用途分类需要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相衔接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可行性 |
一、国家“陆海统筹”战略的支持 |
(一)“陆海统筹”战略要求推进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 |
(二)“陆海统筹”战略要求规范无居民海岛利用活动 |
二、国家对无居民海岛现有的管理成果铺垫 |
(一)海岛的全面调查统计完成 |
(二)无居民海岛的财政收支管理体系的建立 |
(三)国家对无居民海岛实施“整岛登记” |
(四)海岛利用受国家监督检查 |
第二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概念辨析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无居民海岛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与无居民海岛利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海岛土地征收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构成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国家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客体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行为 |
(二)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关系的内容 |
(一)国家的权利与义务 |
(二)企、事业单位法人和自然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法学依据 |
(一)法的价值论 |
(二)法与政治的关系理论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经济学依据 |
(一)公共物品理论 |
(二)政府管制理论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地理学依据 |
(一)灾害理论 |
(二)生态脆弱性理论 |
第三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需要遵循客观经济规律 |
(一)降低市场失灵 |
(二)避免管制失灵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受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指引 |
(一)平衡无居民海岛利用行为的秩序与自由的冲突 |
(二)兼顾无居民海岛资源的分配公平与利用效率 |
第二节 坚守政策底线的原则 |
一、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编制要坚守“三条控制线” |
(一)不侵犯生态保护红线 |
(二)不减少永久基本农田 |
(三)不突破城镇开发边界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要严格管控 |
(一)禁止在无居民海岛确定“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禁止任意改变 |
第四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构建中的利益衡量 |
第一节 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分析 |
一、利益主体的利益诉求 |
(一)对利益主体的细分 |
(二)利益主体的利益识别 |
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 |
(一)利益主体之间产生利益矛盾的原因 |
(二)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 |
(三)部门利益与部门利益之间的矛盾 |
(四)中央利益与地方利益之间的矛盾 |
(五)行政管理人员利益与其他利益的矛盾 |
第二节 利益衡量的原则与目标 |
一、利益衡量的原则 |
(一)公共利益最大化原则 |
(二)利益填补原则 |
(三)统筹兼顾原则 |
二、利益衡量的目标 |
(一)协调环境公共利益与私人经济利益的关系 |
(二)避免公共经济利益对私人经济利益的侵犯 |
(三)减少部门之间的“争利推责” |
(四)统筹中央的全局利益与地方的局部利益 |
(五)限制不正当的行政管理人员利益 |
第五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框架与相关制度完善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扩张视角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容与形式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设定标准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自由裁量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制约视角 |
(一)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内部制约 |
(二)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权的外部制约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制度的完善 |
一、在国土空间规划下编制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 |
(一)多种规划并存所导致的衔接难问题 |
(二)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指标控制 |
(三)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分区管制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类型化重塑 |
(一)无居民海岛用途的实证考察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具有涵盖“用海”概念的特殊性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的确定原则 |
(四)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规范设计 |
(五)无居民海岛用途的“负面清单”设计 |
三、无居民海岛用途审批制度的完善 |
(一)审批权限的调整 |
(二)审查内容的细化 |
(三)审批流程的优化 |
第三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规则设计 |
一、无居民海岛需要用途变更的原因 |
(一)弥补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弊端 |
(二)适应无居民海岛利用规划的调整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变更的内容 |
(一)农用岛的变更 |
(二)建设用岛的变更 |
(三)其他用岛的变更 |
第四节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的完善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确定依据 |
(一)无居民海岛的用途 |
(二)无居民海岛所属地域的土地价格水平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减免、征收与使用 |
(一)确定减免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用岛项目 |
(二)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的征收使用管理 |
第五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与法律责任完善 |
一、健全对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监督检查体系 |
(一)实施统一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 |
(二)发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监督作用 |
(三)实施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
二、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责任的完善 |
(一)行政主体的法律责任 |
(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责任 |
第六章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与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制度衔接 |
第一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视域下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体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性质分析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私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具有物权性质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权利特殊性 |
(一)伴随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公法义务过重 |
(二)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突破了“一物一权”主义 |
三、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绿色化”思路 |
(一)《民法典》绿色原则与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的耦合 |
(二)《民法典》绿色原则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辐射 |
四、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种类 |
(一)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是一组“权利束” |
(二)农用岛使用权 |
(三)建设用岛使用权 |
(四)其他用岛使用权 |
第二节 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对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变动的影响 |
一、设定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取得条件 |
(一)足额缴纳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二)修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设施 |
二、限制了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自由流转 |
(一)受让人资格的限制 |
(二)海岛保护投资达到一定规模 |
(三)已缴清无居民海岛使用金 |
(四)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用途未改变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2)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技术路线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1 国外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1.2 国内自然保护地发展概况 |
2.2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及意义 |
2.2.1 自然保护地的概念 |
2.2.2 建立自然保护地的意义 |
2.3 自然保护地的管理 |
2.3.1 自然保护地规划 |
2.3.2 自然保护地分区管理 |
2.3.3 自然保护地评价 |
2.4 自然保护地的类型 |
2.4.1 IUCN自然保护地管理分类 |
2.4.2 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3 我国自然保护地类型 |
2.4.4 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地 |
第3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概况与保护空缺 |
3.1 厦门市概况 |
3.1.1 地理位置 |
3.1.2 海洋资源概况 |
3.1.3 海洋环境质量 |
3.1.4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 |
3.2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及类型 |
3.2.1 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历程 |
3.2.2 厦门珍稀海洋物种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
3.2.3 厦门国家级海洋公园 |
3.3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现状及问题 |
3.3.1 空间分布 |
3.3.2 主管部门 |
3.3.3 保护与利用 |
3.3.4 存在的问题 |
3.4 保护空缺分析 |
3.4.1 分析方法 |
3.4.2 分析原则 |
3.4.3 保护空缺状况 |
3.4.4 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范围 |
第4章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构建 |
4.1 模糊综合评价简介 |
4.2 模糊综合评价步骤 |
4.2.1 建立评价指标体系 |
4.2.2 确定评判集 |
4.2.3 确定评价要素权重子集 |
4.2.4 建立隶属函数 |
4.2.5 多级模糊综合评价 |
4.2.6 确定最终得分 |
第5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预选区保护价值评价过程及结果 |
5.1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预选区保护价值 |
5.1.1 预选区概况 |
5.1.2 评价过程 |
5.1.3 结果分析 |
5.2 厦门海洋准自然保护地现状调查 |
5.2.1 开发利用现状调查 |
5.2.2 存在的问题 |
第6章 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发展对策 |
6.1 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
6.1.1 开展环境综合整治 |
6.1.2 实施生态修复工程 |
6.1.3 开展科普宣传教育工作 |
6.1.4 加强人才支撑体系建设 |
6.1.5 保护海洋生态文化 |
6.1.6 构建海上生态廊道 |
6.1.7 加强合作交流 |
6.1.8 协调保护与适度开发的矛盾 |
6.2 构建科学合理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
6.2.1 构建保护地体系的必要性 |
6.2.2 基本原则 |
6.2.3 分类体系 |
6.2.4 保护对象 |
6.2.5 空间分布 |
第7章 论文总结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不足与展望 |
7.3.1 不足 |
7.3.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海南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策略研究 ——以万宁市加井岛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与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2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相关理论基础 |
2.1 游憩概念界定 |
2.2 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策略研究进展 |
2.2.2 国内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策略研究进程 |
2.2.3 国内外文献述评 |
2.3 理论基础 |
2.3.1 生态承载力理论 |
2.3.2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4 存在的问题与研究方向 |
第3章 国内外海岛开发模式及经验分析 |
3.1 马尔代夫群岛 |
3.2 蜈支洲岛 |
3.3 厦门“串岛游” |
3.4 国内外海岛开发的经验分析 |
第4章 海南加井岛游憩开发SWOT分析 |
4.1 海南省加井岛基本情况 |
4.2 加井岛游憩开发的优势(Strenth) |
4.2.1 区位地理优势 |
4.2.2 资源优势 |
4.3 加井岛游憩开发的劣势(Weakness) |
4.3.1 生态承载力限制 |
4.3.2 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
4.3.3 旅游季节性明显 |
4.4 加井岛游憩开发的机会(Opportunity) |
4.4.1 政策扶植力度不断加大 |
4.4.2 海岛旅游热度居高不下 |
4.5 加井岛游憩开发的威胁(Threat) |
4.5.1 同质旅游产品竞争 |
4.5.2 投资风险比较大 |
4.6 SWOT矩阵分析 |
4.6.1 S-O分析 |
4.6.2 W-O分析 |
4.6.3 S-T分析 |
4.6.4 W-T分析 |
第5章 基于可持续发展理念的加井岛游憩开发策略 |
5.1 基于生态可持续的开发策略 |
5.1.1 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导向 |
5.1.2 划定生态保护区域 |
5.1.3 测算生态承载力红线 |
5.1.4 建设生态微干扰型的基础设施 |
5.2 基于经济目标的可持续开发策略 |
5.2.1 以特色游憩项目为基础 |
5.2.2 以合理的空间布局为支撑 |
5.2.3 以个性化属性为竞争力 |
5.2.4 以精准营销为助力 |
5.2.5 高新技术降成本,自由贸易促收入 |
5.3 基于社会协调的可持续开发策略 |
5.3.1 以游客体验为根本 |
5.3.2 加强与周边景区联动融合发展 |
5.3.3 以政府统筹规划为保障 |
第6章 结语 |
6.1 结论 |
6.2 不足之处与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4)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与依据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技术路线 |
1.5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第2章 相关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海洋经济的基本理论 |
2.1.1 海洋经济的概念 |
2.1.2 海洋经济的范围 |
2.1.3 海洋经济的特征 |
2.2 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经济学理论 |
2.2.1 卡尔多—希克斯效率理论 |
2.2.2 公平理论 |
2.2.3 公共选择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研究 |
3.1 我国海洋经济的发展概况 |
3.2 我国发展海洋经济的相关做法 |
3.2.1 划定北部、东部和南部三个海洋经济圈 |
3.2.2 由上至下出台海洋经济发展规划 |
3.2.3 整合组建海洋综合执法队伍 |
3.3 海洋经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划 |
第4章 国内外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研究 |
4.1 国外主要国家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比较 |
4.1.1 美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2 日本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3 澳大利亚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1.4 加拿大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 |
4.2 国外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法律经验总结 |
4.2.1 制定海洋发展的基本法 |
4.2.2 建立职责明确的海洋管理机构 |
4.2.3 制定完善的海洋发展规划和政策 |
4.3 国内省市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促进机制比较 |
4.3.1 浙江省 |
4.3.2 海南省 |
4.3.3 青岛市 |
4.3.4 大连市 |
4.4 国内海洋经济发展的促进法规文件经验总结 |
4.4.1 结合实际法律问题立法 |
4.4.2 推进海洋资源合理开发 |
4.4.3 完善海洋资金支持体系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实践及改善 |
5.1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现状 |
5.1.1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总体情况 |
5.1.2 厦门市海洋产业发展情况 |
5.1.3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主要特征 |
5.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SWOT分析 |
5.2.1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优势 |
5.2.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劣势 |
5.2.3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机遇 |
5.2.4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威胁 |
5.2.5 SWOT分析的厦门海洋经济发展战略选择 |
第6章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法律研究 |
6.1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
6.1.1 一般性法律法规 |
6.1.2 海洋产业管理法规 |
6.2 厦门海洋经济发展存在的法律问题 |
6.2.1 综合性法律法规缺失 |
6.2.2 新兴产业相关法律法规不足 |
6.2.3 地方性海洋经济相关规定缺失 |
6.2.4 海洋环保立法和执法力度不足 |
6.2.5 海洋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机制和法律体系存在缺陷 |
6.3 立法的必要性 |
6.4 立法的可行性 |
6.5 厦门市海洋经济发展立法建议 |
6.5.1 明确海洋经济的发展定位 |
6.5.2 形成规划体系及结构布局 |
6.5.3 建立激励机制和配套措施 |
6.5.4 形成金融支持服务体系 |
6.5.5 制定科学有效的保障性措施 |
6.5.6 明确对台合作内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5)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界定及建立的理论依据 |
(一)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相关界定 |
1. 无居民海岛的定义 |
2. 无居民海岛的基本属性 |
3.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界定 |
4. 无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界定 |
(二)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 |
1. 自然资源物权理论 |
2. 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理论 |
3. 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域外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
(一) 域外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 |
1. 美国 |
2. 马尔代夫 |
3. 日本 |
(二) 域外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 |
1. 坚持生态保护优先原则 |
2. 采取“区别对待,分而治之”的开发模式 |
3. 建立符合国情的无居民海岛管理体制 |
三、我国现行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的现状 |
1. 立法现状 |
2. 地方实践现状 |
(二) 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1. 《海岛保护法》存在缺陷 |
2. 有偿使用制度的规范层次较低 |
3. 使用权的客体及其范围不明确 |
4. 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及流转机制不健全 |
5. 使用金征收标准不合理 |
6. 无居民海岛监管不到位 |
四、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 完善我国《海岛保护法》 |
(二) 制定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专门性法律规范 |
(三) 明确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客体及其范围 |
(四)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和流转机制 |
1.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市场化出让机制 |
2.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机制 |
(五)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制度 |
1. 完善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基础的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动态调整机制 |
2. 建立无居民海岛基本使用金制度 |
(六) 完善无居民海岛综合管理体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亟须地方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外有关海岛的法律制度 |
(一) 海岛法律制度的立法模式 |
1. 单行立法模式 |
2. 分散立法模式 |
(二) 海岛法律制度的目标模式 |
1. 开发模式 |
2. 保护模式 |
二、我国国家与地方有关海岛的管理制度 |
(一) 近几年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 |
(二) 有关海岛管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三、海岛管理与开发存在问题的分析 |
(一) 海岛保护的形势依然严峻 |
(二) 海岛管理职责不清 |
(三) 无居民海岛规范性开发利用落后 |
(四) 对法律实施前的海岛利用缺乏明确的规定, 迫切需要规范管理 |
(五) 海岛评估配套制度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 |
(六)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市场有待健全 |
四、无居民海岛地方立法的相关建议 |
(一) 明确无居民海岛管理职责划分 |
(二) 细化无居民海岛工程建设管理有关内容 |
(三) 细化对无居民海岛的保护措施 |
(四) 地方立法应进一步细化和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的审批管理 |
(五) 建立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流转一级、二级市场 |
(六) 完善海岛保护公众广泛参与机制 |
(七) 地方立法要体现与其他相关法律的衔接 |
(7)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论文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填海造地的界定及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的界定 |
(一)填海造地的概念 |
(二)与填海造地范围相关的概念解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现状分析 |
(一)我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与海域使用金征收现状分析 |
(二)我国填海造地的效应现状分析 |
三、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理论基础解析 |
一、国家所有权理论与我国海域物权制度的总体构建 |
(一)物权客体理论的发展与海域国家所有权制度的确立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是海域物权制度的基础 |
(三)对国家海域所有权性质的争论 |
(四)从公产视角对海域国家所有权理论的反思 |
二、用益物权理论与我国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的生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生成 |
(二)对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与权能的反思 |
三、物权生态化理论与填海造地物权的限制 |
(一)物权生态化理论的兴起 |
(二)物权生态化视角下对海域使用权限制的反思 |
四、目前填海造地引发的主要物权争论 |
(一)海域使用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 |
(二)海域国家所有权能否作为填海造地的“母权”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转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争论 |
第三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规制的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总体梳理 |
(一)全国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
(二)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海域所有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规定 |
(二)对海域所有权规定的评析 |
三、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取得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效力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三)违法使用海域填海造地法律责任承担的规定及评析 |
四、填海造地中权利转化与承接制度的立法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新增土地的所有权归属 |
(二)海域使用权转化为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及评析 |
(三)填海造地物权承接登记制度的规定及评析 |
五、填海造地中的征收补偿与权利损害赔偿制度现状分析 |
(一)填海造地导致的征收及其补偿方面的规定及评析 |
(二)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的规定及评析 |
六、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填海造地导致纠纷的司法案例实证考察 |
一、司法案例样本概览 |
(一)案例样本筛选及分布情况分析 |
(二)案例样本争议当事人、争议事由和法院裁判适用的实体法规范分析 |
二、各类纠纷的典型案例引证 |
(一)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设立的权属纠纷 |
(二)因填海造地引起的征收(收回)补偿纠纷 |
(三)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衔接纠纷 |
(四)填海造地造成环境污染导致相关权利损害及赔偿纠纷 |
(五)违法填海造地的纠纷 |
(六)不服填海造地规划导致的纠纷 |
三、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填海造地物权的理论创新及总体制度架构 |
一、填海造地权的证成 |
(一)设立填海造地权的必要性 |
(二)填海造地权的界定 |
(三)创设填海造地权的作用 |
二、填海造地权的构建 |
(一)创设填海造地权的立法措施 |
(二)填海造地权的设立 |
(三)填海造地权的转让与消灭 |
(四)填海造地权的内容及与相关物权的区别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总体制度构架 |
(一)构建以填海造地权为中心的填海造地权利制度 |
(二)完善以行政许可为中心的填海造地管理制度 |
(三)填海造地权视角下填海造地的重新分类 |
(四)填海造地权视角下相关物权消灭与产生的总体分析 |
第六章 我国填海造地物权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填海造地中海域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 |
(一)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的类型 |
(二)完善海域所有权消灭与土地所有权产生制度的具体措施 |
二、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利消灭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既有海域使用权消灭与补偿制度的完善 |
(二)创建海域习惯性利用权利的消灭与补偿制度 |
三、建立填海造地中生态价值的转移与补偿制度 |
(一)建立填海造地中海域生态价值的维持与转移制度 |
(二)创建填海造地生态价值补偿制度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8)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规划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2.1 基本概念解析 |
1.2.2 研究对象及范围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外研究综述 |
1.3.2 国内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方法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生态旅游和无居民海岛发展研究 |
2.1 生态旅游的相关理论 |
2.1.1 景观生态学与旅游规划研究理论 |
2.1.2 岛屿景观规划与游憩规划理论 |
2.2 无居民海岛发展相关理论 |
2.2.1 恢复生态学理论 |
2.2.2 岛屿生物地理学与生态承载力理论 |
2.3 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相关研究 |
2.3.1 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的界定 |
2.3.2 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的发展背景 |
2.3.3 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的特征 |
2.3.4 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
2.4 国内外类似海岛旅游发展案例分析 |
2.4.1 案例筛选原则 |
2.4.2 案例详细分析 |
2.4.3 经验与启示 |
第3章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解析 |
3.1 厦门无居民海岛概述 |
3.1.1 厦门无居民海岛概况 |
3.1.2 厦门无居民海岛特质 |
3.2 厦门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发展背景及分析 |
3.2.1 厦门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发展的市场背景 |
3.2.2 厦门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发展的政策背景 |
3.2.3 厦门无居民海岛生态旅游发展的资源背景 |
3.3 厦门无居民海岛形态调查 |
3.3.1 厦门无居民海岛开发形态 |
3.3.2 厦门无居民海岛建筑状况 |
3.3.3 厦门无居民海岛基础服务设施 |
3.4 厦门无居民海岛空间调查 |
3.5 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生态旅游存在的问题 |
3.5.1 总体发展——矛盾突出,资源组合利用率低 |
3.5.2 生态环境——缺乏保护,生态景观环境不佳 |
3.5.3 旅游业态——基础薄弱,旅游拓展空间不足 |
3.5.4 规划管理——缺乏科学统一的规划管理机制 |
3.6 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生态旅游驱动力分析 |
3.6.1 促进厦门旅游多元化发展 |
3.6.2 保障无居民海岛资源实现有效利用 |
3.6.3 实现无居民海岛生态环境得到保护 |
3.6.4 满足无居民海岛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
第4章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思路与策略 |
4.1 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思路 |
4.1.1 以生态旅游地的保护为导向 |
4.1.2 以人本的需求为根本 |
4.1.3 以特色化的旅游产品为基础 |
4.1.4 以合理的旅游空间布局为支撑 |
4.2 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策略 |
4.2.1 总体发展策略——面向城市统筹协调,因岛制宜错位发展 |
4.2.2 生态发展策略——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完善景观生态系统 |
4.2.3 旅游发展策略——升级发展旅游产业,转变大众旅游观念 |
第5章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规划与实施 |
5.1 厦门无居民海岛总体定位 |
5.2 厦门无居民海岛生态规划 |
5.2.1 海岛生态保护分区划定 |
5.2.2 生态承载力控制 |
5.2.3 受损生态修复规划 |
5.2.4 生态要素保护规划 |
5.2.5 海岛特色景观生态构建 |
5.3 厦门无居民海岛旅游体系规划 |
5.3.1 旅游主导的岛群序列组织 |
5.3.2 资源挖掘整合的旅游体系策划 |
5.3.3 集约式旅游发展区布局 |
5.3.4 海岛特色旅游空间设计 |
5.3.5 主体外挂式服务设施配置 |
5.3.6 生态微干扰型的基础设施配置 |
5.4 探索无居民海岛规划实施途径 |
5.4.1 完善海岛管理体制 |
5.4.2 实施科研人才战略 |
第6章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9)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第2章 无居民海岛研究概况 |
2.1 无居民海岛概念 |
2.1.1 海岛的概念 |
2.1.2 无居民海岛的概念 |
2.2 无居民海岛的分类和特征 |
2.2.1 无居民海岛的分类 |
2.2.2 无居民海岛的特征 |
2.3 无居民海岛的基本属性 |
2.3.1 自然属性 |
2.3.2 法律属性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现状 |
3.1 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历史成因 |
3.2 对我国无居民海岛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
3.2.1 国际海洋开发发展的需要 |
3.2.2 国家战略发展的需要 |
3.3 我国现有的无居民海岛法律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无居民海岛保护立法滞后 |
3.3.2 主管部门法律审批制度不严格 |
3.3.3 无居民海岛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 |
3.3.4 公众参与海岛保护法律意识不足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国内外无居民海岛保护比较研究 |
4.1 国外立法保护实例研究 |
4.1.1 国外海岛保护立法 |
4.1.2 国外海岛保护实例 |
4.2 国内保护实例分析 |
4.2.1 厦门市 |
4.2.2 舟山市 |
4.2.3 上海市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法律制度 |
5.1 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相关立法 |
5.2 严格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制度 |
5.3 完善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制度 |
5.4 建立无居民海岛法律监督制度 |
5.5 完善无居民海岛保护的救济程序 |
5.6 培养和提高公众参与海岛保护的法律意识 |
5.7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10)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基本概念及相关理论依据 |
一、 基本概念界定 |
(一) 海岛的含义及其种类 |
(二) 无居民海岛的含义及其特征 |
(三) 无居民海岛的资源价值 |
二、 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应用于无居民海岛管理的现实性分析 |
(一) 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形成 |
(二) 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的核心内容 |
(三) 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在无居民海岛管理中的适用性 |
(四) 生态系统管理理论用于无居民海岛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概况 |
(一) 我国无居民海岛的分布及其特征 |
(二) 我国无居民海岛开发与管理的现状 |
二、 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 存在的主要问题 |
1、无居民海岛的生态环境问题 |
2、无居民海岛开发中的管理问题 |
3、无居民海岛管理的资金问题 |
4、无居民海岛开发不平衡的问题 |
(二) 存在问题的原因 |
1、无居民海岛自然环境的制约 |
2、无居民海岛基础设施的制约 |
3、无居民海岛管理法律制度的缺乏 |
4、无居民海岛综合调查的缺乏 |
第三章 国外无居民海岛管理实践及其启示 |
一、 国外有关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实践 |
(一) 海岛管理的法律制度 |
(二) 海岛管理的目标模式 |
二、 国外无居民海岛的管理制度 |
(一) 海岛管理体制 |
(二) 海岛发展规划制度 |
(三) 海岛生态环境保护制度 |
三、 国外海岛管理实践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
(一) 明晰立法模式,完善法律体系 |
(二) 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
(三) 生态保护优先,实行环境保护制度 |
第四章 我国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
一、 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理念管理无居民海岛 |
(一) 正确理解人在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中的地位 |
(二) 提高保护无居民海岛的意识 |
二、 完善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法律与制度 |
(一) 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理念 |
(二) 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立法模式 |
(三) 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具体制度 |
三、 改革无居民海岛的管理体制 |
(一) 中央管理层面 |
(二) 地方管理层面 |
四、 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无居民海岛管理运行机制 |
(一) 构建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的实施框架 |
(二) 强化无居民海岛的执法监督管理 |
(三) 建立无居民海岛生态系统管理信息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论文 |
四、《厦门市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开始实行(论文参考文献)
- [1]无居民海岛用途管制法律制度的构建[D]. 赵缔. 吉林大学, 2020(03)
- [2]厦门海洋自然保护地空缺与发展对策研究[D]. 庄乾. 自然资源部第三海洋研究所, 2020(01)
- [3]海南无居民海岛游憩开发策略研究 ——以万宁市加井岛为例[D]. 张文韬. 海南热带海洋学院, 2019(01)
- [4]新时代背景下厦门立法促进海洋经济发展前期研究[D]. 徐艺丹. 厦门大学, 2019(08)
- [5]我国无居民海岛有偿使用法律制度完善研究[D]. 毕扬扬. 安徽大学, 2019(07)
- [6]无居民海岛保护与利用亟须地方立法[J]. 吴亚梅,朱国宏. 地方立法研究, 2018(03)
- [7]我国填海造地物权法律问题研究[D]. 唐俐. 吉林大学, 2017(01)
- [8]基于生态旅游的厦门无居民海岛发展规划研究[D]. 张远敏. 华侨大学, 2015(03)
- [9]我国无居民海岛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李向丽.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13(04)
- [10]基于生态系统管理的我国无居民海岛管理问题研究[D]. 杨艺.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