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告登记将防止开发商一屋多售(论文文献综述)
冯小琳[1](2013)在《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文中认为2007年,我国《物权法》明文规定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这是我国不动产市场发展的客观需要,该项制度为商品房在预售中的交易铺平了道路。这一制度的设立是我国物权法上的一大历史进步,但在我国的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也分别规定了与预告登记制度极其类似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同时许多市、县城市在近几年又出台了类似的二手房网上登记备案制度。有学者认为,这三种登记制度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但在现实的实施中,由于物权登记制度的混乱和不完善,行政机关无具体明确的法律规定加以执行,导致了许多买受人往往救济无门。本文拟在论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三者在本质上是相同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只是预告登记制度的具体实施。本文指出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中设立的一个好制度,有利于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但预告登记制度在实施中仍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立法上还应将条例上无具体规定的内容具体起来,超越预告登记制度的部分删除,不足的部分加以弥补,使预告登记的作用完全的发挥出来。此外,笔者还支持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应支持意思自治优先,双方未约定的,则应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本文主要通过文献的参考,以及相关预告登记制度的资料收集综合分析而成,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并提出一些参考性的完善建议。本文分三章。第一章简要概述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理论,从预告登记的定义、特点以及性质来进行阐述。同时通过分析预告登记制度与本登记的区别来阐明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意义价值。第二章主要阐述在我国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存在的类预告登记现象。通过对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房地产交易实施现状的概述来了解一手房中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现状,并论证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同之处,提出两者在本质上是一样的概念。同时也在本章中介绍二手房交易中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并通过对比两者的共同之处来论证二手房中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和预告登记制度在本质上也是一样的概念。第三章主要介绍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缺陷,从制定的内容、实际的操作以及规定的范围等角度来阐述,并指出预告登记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从登记的范围不明确、可行性不强问题、登记机关不统一问题来阐述。在本章中还介绍预告登记制度与预售合同登记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三者的关系,从三者的区别说和统一说来展开,通过小结得出笔者的观点,支持统一说的优点以及批驳区别说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最后表明,三项登记制度是统一的,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在本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了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预告登记体系设想,并提出整合三项登记制度的建议,从三项登记制度的定位、统一登记机关、统一信息公开方式以及统一实施预告登记制度原则的角度出发,希望使预告登记制度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能够更加密切,有效整合,更加有效、全面的保护买受人的权益。
朱露露[2](2012)在《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提出商品房预售作为一种商品房销售方式,在现行的房地产体系下,仍然发挥着不可估量的作用。由于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建设周期较长、不稳定因素较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缺失,增大了其间的市场风险,损害了预售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而严重危害房地产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但是,无论从理论依据,抑或现实价值表明,预售制度并不是房地产市场许多问题的根源。商品房预售管理制度涉及方方面面,不是简单的保留还是取消问题,尤其在现阶段,建设部已明确表态,商品房预售制度在近期内将不会取消。因此,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对预售法律制度进行完善而非废除。本文通过论述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现状,进而探究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一般理论,同时总结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争议,并分析其存在必要性,最后通过分析其法律制度缺陷,主要从保护预购方合法权益角度对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以期有益于我国商品房预售市场之健康发展。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制度一般理论,即对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特征进行论述,并对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商品房预售实质内涵,为下文打下坚实的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之争。其又分为两个部分:其一介绍了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形式,包括期房销售与现房销售;其二通过对比分析,介绍了商品房预售的存废及其缘由。第三部分,主要从理论依据和现实价值两个角度论述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在必要性。第四部分,首先指出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存在的缺陷(包括立法缺失和不完善);而后主要以预购各方合法权益保护为制度设计方向,对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提出完善建议,保护预购各方权益,减少纠纷,以实现预售市场,乃至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田英华[3](2012)在《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长期以来,房地产经济的发展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命脉,国家通过政治政策和经济政策调控房地产经济,从计划经济时代的城镇房屋分配化,到改革开放以来的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化,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一直备受关注。商品房预售长久以来都是房地产发展的重要形式,开发商收取预购人的购房款作为开发工程项目所用资金,预购人通过预售形式交付预售资金,在一定时期之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本文旨在通过对商品房预售的深层次认识和研究,从商品房的基本内涵和特性出发,探讨商品房预售形式的有利之处与不足之处,比较借鉴国内、国外商品房预售的法律法规,展望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发展前景,从根源上找出适合我国房地产经济发展的法律规制体系,以提高我国的发展实力,带动各行业与社会的共同进步。
刘明明[4](2012)在《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开发商可凭借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合同,但由于商品房尚未建成,开发商不能办理初始登记,无法取得产权证,导致开发商不能及时地与购房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所以,在取得产权证之前,开发商完全有可能把已经出卖的商品房再次出卖给第三人。在“一房二卖”的情形下,若第三人无侵害前一购房人权利的故意,并与开发商办理了过户登记,那么原购房人的权利将直接受到侵害,尤其是在房价飞涨情况下,受损更严重。虽然原购房人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但与其所期待的房屋所有权差距甚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房地产交易市场稳定。《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品房预售过程中遭受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侵害的预购人的利益。预告登记使被登记的债权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排他效力,使得未经登记权利人同意的处分行为归于无效,确保将来本登记的顺利实现。预售商品房经预告登记,产生物权上的公示公信效力,预购人成为登记物权的债权人,限制预售人的再次处分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但是,《物权法》过于原则性的规定导致了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虽然其后的《房屋登记办法》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但在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发生条件、预告登记的起算时间点、预售人的处分行为效力等方面,理论界以及实务界仍有很多争议。本文以上述问题为出发点,阐述对现有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缺陷完善的建议。本文研究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实践,在分析预告登记制度的性质、效力的基础上,结合域外和我国大陆商品房预售领域的现状,分析商品房预售制度和预告登记的整合问题,以找到最佳的结合点为契机,发挥出预告登记的最大效用,保障商品房预售的顺利进行。本文共分四个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阐述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德国,最早可追溯到中世纪的普鲁士法,在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预告登记具有预期性、临时性、对抗性和从属性等特征。笔者认为预告登记的性质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具有排他效力。通过对比论述域外和我国大陆现行的商品房预售制度,建议我国引入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制度,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建立房地产开发项目担保机制等;通过对异议登记、查封登记、预售登记备案等相关概念的区分来加深对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理解。第二部分主要论述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创设依据和效力。预告登记制度有调适商品房预售利益失衡现状、防范开发商“一房二卖”等现象发生的现实需要。笔者经分析研究后认为,预告登记对预售人和预购人的效力关系中,在不妨碍登记权利人权利情况下,预售人的处分行为有效;在对国家公权力的效力关系中,预告登记可以排除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不具有排除国家征收的效力。第三部分通过对《物权法》颁布之前的地方性规章、条例,以及《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颁布之后对预告登记的相关内容分析。笔者认为,实体上存在的缺陷有:预告登记启动条件过于苛刻、预告登记采用绝对无效主义有失公平、预告登记内容的缺失、预告登记的起算时间点有争议等;程序上缺陷有:缺少推进本登记的程序以及缺乏预告登记涂销等。第四部分是我国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完善。笔者提出从实体上完善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发生条件应采取强制性规定、完善预告登记制度的效力、需确定预告登记的起算时间点。从程序上来应增加推进本登记的程序、增加预告登记涂销的规定、尽快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等建议,以此完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本文以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为研究对象,运用横向对比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品房预售制度进行比较,同时也运用纵向对比,研究制度的评析,指出了我国现行预告登记制度的不足和缺陷,提出了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应当采取强制规定、明确预告登记起算时间点、增设预告登记涂销规定等建议,并创新地提出建立不动产登记赔偿基金制度,弥补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介于时间以及篇幅的限制以及本人学识等因素,对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研究还有待深入,笔者还将继续努力研究与探索。
罗晓东[5](2011)在《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制度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在期房销售中屡受不良开发商“一房二卖”侵害的预购人的利益。预告登记制度对于保护交易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预告登记制度非常巧妙地弥补了债权与物权之间因为登记造成的时间空隙和盲点,并将物权公示手段适用于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使其具有对抗第三人的物权效力,从而充分保护买受人预期利益的实现,达到维护预售房交易安全的效果。2007年,我国《物权法》正式颁布,从而建立起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个革命性的亮点。《物权法》第20条对预告登记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建设部颁布的《房屋登记办法》和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办法》虽对该规定做了细化,但仍存在一些缺陷。本文通过对国外和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立法考察,结合国内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国的实际状况,从实践中商品房预售登记现状、预告登记的缺陷和预告登记的完善三方面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存在的不足进行分析,同时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和措施,希望能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赖夙惺[6](2010)在《期房再转让之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住房改革以后,房地产市场迅速发展,商品住房销售日渐增多,期房再转让也应运而生。我国对期房再转让缺乏统一的立法,实践中地方立法“各自为政”,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也使类似的纠纷在不同地区审理却出现大相径庭的结果,有损法律的权威性。由于立法的不统一,理论界对此甚有争论,却鲜有论述。鉴于此,本文在肯定期房再转让具有正当性的基础上,通过深入研究和论证期房再转让相关法律问题,力求对完善我国期房再转让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以期达到以下两点研究目的:第一,以期寻求一种最佳模式来实现期房再转让行为的价值,为实践操作提供统一的行为准则。建立统一的期房再转让制度,为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基于各种原因的需要再转让所购期房提供交易平台,创造合法有序的交易环境以便增加购房者的购房渠道,解决住宅需求,优化房产资源的配置,减少购房纠纷,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活跃。第二,为健全期房再转让法律制度提供理论依据。首先,以私法理念及基本原则为视角,深入研究期房再转让行为,肯定其存在的可行性,为统一立法提供理论支撑;其次,结合物权法和债法相关传统理论知识,完善期房再转让制度,为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寻求理论依据,达到理论指导实践的目的。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五部分,约三万字。第一部分是期房再转让之概述。首先,从期房再转让的含义入笔,通过对期房的界定、期房再转让时间点及种类的分析,认为期房再转让不等同于“炒楼花”,其准确界定应是指“预购人基于不同的主观目的,在未实际取得商品住房所有权证之前,将所购预售商品住房再行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其次,从市场经济、现实生活和法律视角对允许期房再转让的正当性进行充分论证,为明确预购人享有转让权提供理论支撑。第二部分是期房再转让之操作方式及效力研究。实践中一般存在三种操作方式:预购协议、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和合同转让的方式。通过这三种方式效力进行研究,得出期房再转让的法律实质应是合同转让的结论,为下文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此部分还着重对债权让与的通知人、通知的方式、对象和行为方式研究,对传统债权让与理论在期房再转让中的特殊性做相应分析,以期构建符合实践需要的新债权让与理论,为当事人安全交易提供法律保障。第三部分是按揭期房再转让之相关问题研究。在梳理期房按揭的法律关系基础上,分析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转让的生效要件,有利于窥探期房再转让的全貌。同时,对现实存在的提前还贷是否构成法定违约问题进行论证,认为如果贷款银行与预购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中对提前还贷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约定,则预购人有权利提前还贷,并对提前还贷的具体操作提出个人见解。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研究期房再转让中相关登记问题。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为法律依据,将预告登记制度引入期房再转让进行效力分析,认为预告登记制度是保障受让人顺利实现房产权益的最有效手段。同时,对长期以来存在争议的登记备案制度性质及效力进行探讨,认为登记备案与预告登记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两种制度,为下文完善期房再转让程序设计奠定理论基础。第五部分对我国期房再转让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在前面四部分研究的基础上,从统一立法、设立条件、规范程序、确立预购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构想。本文主要创新点有以下四个:第一,正确阐释期房再转让的含义,明确期房再转让不等同于炒楼花;第二,对传统债权让与理论在期房再转让中的特殊性做相应分析;第三,详细分析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与期房再转让预告登记的效力关系,并论证期房再转让之中合同强制登记备案的必要性;第四,确立预购人对受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因本文篇幅有限,加之本人实践经验的欠缺,对期房再转让所涉及的转按揭等问题没有进行论证和分析,有待日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和研究。
朱成竹[7](2009)在《物权法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经过十年时间七次审议,最终于2007年10月1日起得以施行。作为一部关于物权的根本大法,由于它与人们最重要的不动产物权——房地产权息息相关,因此它从起草到审议通过备受人们的关注。本文主要对《物权法》中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分别对房地产领域的开发、销售、物业管理产生的影响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实际可行性的建议,以弥补《物权法》作为根本大法存在大量实际操作性不强的原则性规定的缺陷。本文首先对国内外的房屋拆迁制度进行对比,并运用博弈论建立模型进行定性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物权法》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相关建议,重点对《物权法》中征收土地的前提条件“公共利益”进行了界定。其次,通过对房地产业的社会热点案例的分析阐述房地产业在销售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研究了《物权法》中三种主要的不动产登记类型对房地产销售的影响,其中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最后,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对南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现状进行归纳总结,分析《物权法》对小区物业管理和维护业主权利方面的影响;着重对小区车位车库的权属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进行了研究。
李晓梅[8](2009)在《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买卖房屋己成为百姓的寻常行为,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当事人受利益的驱使,订立买卖合同后,又将同一房屋卖给另一人的违约行为在实践中常常发生。随着我国住房体制改革的推进,房屋交易可分为期房交易和现房交易。期房由于尚未建成,买卖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登记手续,而现房虽然可以及时登记,但有的现房可能也存在相关证书没有办理完成导致登记不能办理。所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后,往往需要一段时间准备登记的手续,而这段时间就有可能给出卖人“一房二卖”提供可乘之机。出卖人将已卖出的商品房又卖给第三人。在“一房二卖”的情况下,除了后买受人以故意致前买受人损害为目的,采用违法的、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而导致前买受人债权受到侵害,后一合同无效外,若后买受人无故意侵害前一债权的目的,则出卖人和后买受人所订立的买卖契约仍为有效成立,不因前买卖契约而受影响。当出卖人与第三人缔结买卖合同并办理过户登记以后,原买受人利益便直接受到侵害,虽然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可以挽回原买受人的部分损失,但其标的物移转的债权请求权将永远无法实现。如果长此以往,势必影响不动产交易市场的稳定。本文研究的预告登记制度是旨在保护以取得房屋物权为目的的买受人的利益而创立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预告登记制度起源于普鲁士,在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不动产物权制度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都对预告登记制度进行了规定。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制度,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主要是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但我国的市场经济才起步、房地产规范尚不完善,全盘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是不现实的。目前,《物权法》只有原则性的规定,《房屋登记办法》虽进行了一定的细化,但是在预告登记的效力范围、预告登记效力消灭的原因、预告登记可登记的起算时问等仍需要改进。本文即从此角度出发,阐述对现有制度缺陷完善的建议。本文分为四部分:约3万字。第一部分,是对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预告登记制度是指为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标的之债权请求权而设立的一项登记制度,具有从属性、临时性。根据不同的分类方法,可以将预告登记分为实体的预告登记与程序的预告登记、狭义的预告登记和广义的预告登记、单方预告登记与双方的预告登记。关于预告登记的法律性质,笔者认为,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应属于债权,但法律为了强化其效力,赋予其物权化的性质,因此,预告登记应属于物权债权的性质。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有权利保全效力、顺位保全效力、完全效力。第二部分,主要是比较各国及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通过对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英美国家的对比,得出结论:在德国法上,既有的物权不能作为预告登记的对象。在日本,预告登记被称为假登记,其适用的范围更加广泛,不仅以物权变动为内容的债权性请求权可以假登记,未具备登记申请程序条件的物权也可以假登记。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是德日两国采用的物权变动模式不同。日本采用的是意思主义,而德国采用的是形式主义。如果抛开这种物权变动模式上的差异导致的对权利定性上的差异,日本假登记的适用范围和德国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并无本质上的区别。我国台湾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适用范围和德国基本一致,但是台湾地区不动产预告登记更加强调国家权力的介入。在英美法系国家,应用的更为广泛的是托伦斯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类似于预告登记制度,托伦斯登记制度以自由主义为指导思想,国家权力不介入。第三部分,总结了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过程和意义。在《物权法》确立预告登记制度前,全国性的法律没有相关规定,只有类似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与预告登记制度有本质的区别。相对于全国性法律的缺失,不少地方性法规对预告登记制度作出了规定,如《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天津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直到《物权法》颁布后,才建立起统一、完善的预告登记制度,随后的《房屋登记办法》,解决了《物权法》只将预告登记适用于不动产预售的问题,规定了不同类型预告登记在操作上的要求,将不同情形的预告登记的必要条件予以规范,对登记机关办理预告登记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支撑;这些规定都是对《物权法》的有益补充。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既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符合民法诚信原则要求,又是实现法律秩序、效率、公平、安全、自由基本价值的需要。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构想。预告登记制度虽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并不完善。通过分析《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指出我国预告登记的不足;首先,有关预告登记制度效力的规定,《物权法》规定的是绝对无效;建议改为:预告登记后,登记义务人处分不动产,不能与预告登记保护的权利相抵触,否则处分无效。其次,预告登记请求权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冲突,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优于预告登记请求权的属性。当务之急是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制度,通过登记方式将建立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存在向相对人公示,使得相对人进行与该工程有关的交易时,可以对交易后果做出合理预期。再次,就程序上而言,笔者认为《房屋登记办法》对预告登记制度规定存在有待商榷之处,如《房屋登记办法》第67条和第71条第5款之间存在矛盾,应该以第71条为准。另外,缺乏对预告登记单方申请后的义务人抗辩权保护。赋予义务人以必要的抗辩权,既是对民法“公平正义”原则的维系,也有利于该制度的实行。本文从预告登记基本概念入手,运用横向对比的方法,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预告登记制度进行比较,同时也运用纵向对比,历史研究的方法对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进行阐述。通过分析现行的《物权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的相关规定,笔者提出了对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预告登记制度的意见和建议。笔者提出的解决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预购人请求权之间矛盾的问题,正是基于对现实的考虑,解决这两种权利的冲突,不仅仅是房地产市场发展的需要,更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另外,保护预告登记单方申请后的义务人抗辩权也同样重要。赋予义务人以必要的抗辩权,使权利人与义务人双方地位平衡。既是对民法“公平正义”原则的维系,也有利于预告登记制度的实行。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是一项新兴的制度,如何使预告登记制度体现出中国特色,正是文章解决的难点和创新点。
闫杰[9](2008)在《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文中认为预告登记在德国、瑞士、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实践中具有悠久的历史和旺盛的生命力。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它是在不动产物权变动必需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为保全将来发生物权变动的请求权而对其进行的不动产登记。预告登记实质上是通过对不动产权利人处分权的限制,以达到保障债权请求权在将来顺利实现的目的。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由于不动产预告登记在我国毕竟还是一项比较新的制度,对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进行研究与探讨,具有很大的现实意义与价值。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日益发展,期房交易的大量出现,在不动产交易中,特别是商品房预售过程中,房地产价格大幅上涨后,经常发生房地产开发商“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情形。预告登记对房屋预购人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赋予物权效力,有效的解决了这一问题,维护了房地产交易的安全与稳定。本文主要以大陆法系的预告登记为基础理论,以预告登记在我国实践中的具体适用为主线,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结合分析与探讨。文章在内容上主要分为四个大的章节:第一章主要从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的总体概况出发加以研究论述,从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起因、概念、特征以及建立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等角度进行分析,并通过预告登记的概念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与辨析,从整体上对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知识进行剖析。第二章通过对预告登记在我国产生的立法背景分析,来阐述预告登记在我国地方立法中的产生和发展以及最终被《物权法》所采纳的历史发展进程。着重研究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实践运用,以时间为脉络,对比分析南京与上海等地方法规中对预告登记的规定,一直延伸到《物权法》和建设部的《房屋登记办法》,通过对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分析来达到理论和实践更好的结合。第三章通过对德国和日本这两个不同立法模式下的国家的预告登记介绍,可以看出两国在物权变动模式的差异决定了他们在预告登记制度保全权利的对象及权利范围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但是他们在预告登记制度制定的目的以及预告登记的效力上存在着相同和类似的规定。德国和日本的制度有值得我国借鉴之处,但也要针对我国的立法模式与具体国情,而不能盲目照搬。第四章主要是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分别分析了预告登记中的请求权与抗辩问题,预告登记在解决相关权利冲突方面作用,对我国预告登记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与设想,并对我国预告登记效力问题进行了探讨与分析。以期我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能够更好的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现实法律问题,使预告登记更好的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总之,预告登记制度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买受人的权利,这也是我们建设和谐社会的价值取向。创设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也是建立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迫切需要,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一系列配套的制度的随之出炉,这对构建统一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具有非常大的现实意义。
曾颖[10](2008)在《我国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初探——对《物权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文中指出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制度是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从香港引进后逐步建立的。由于原有的立法规定的仅是商品房预售问题,商品房交易预售中的违规违法情况大量存在,"一屋数卖"的纠纷不断增多。《物权法》第二十条设立了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填补了民事立法的空白,但关于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有关问题,在其立法和制度适用中尚需进一步完善。
二、预告登记将防止开发商一屋多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预告登记将防止开发商一屋多售(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预告登记制度的定义、特点及性质 |
一、 预告登记的定义 |
二、 预告登记的特点 |
三、 预告登记的性质 |
第二节 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区别 |
一、 本登记的概念 |
二、 本登记的性质 |
三、 预告登记与本登记的不同之处 |
四、 预告登记制度的价值 |
第二章 我国房地产交易中的类预告登记现象 |
第一节 一手房交易中的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
一、 目前预告登记制度在我国房地产交易中实施现状的概述 |
二、 一手房中的预售合同登记现状 |
三、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关系 |
第二节 二手房交易中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
一、 二手房中的网上登记备案制度现状 |
二、 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预告登记体系的构建 |
第一节 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和实施存在的问题 |
一、 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
二、 预告登记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第二节 预告登记制度与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三者的关系 |
一、 预告登记制度与预售合同登记制度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区别说 |
二、 预告登记制度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统一说 |
三、 本文笔者的观点 |
第三节 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预告登记体系 |
一、 整合预告登记制度与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及网上登记备案制度 |
二、 统一预告登记制度的实施原则 |
三、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2)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及意义 |
四、 研究内容及创新 |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制度一般理论 |
一、 商品房预售的概念和特征 |
1、 商品房预售的概念 |
2、 商品房预售的特征 |
二、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和发展 |
1、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起源 |
2、 我国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发展 |
第二章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之争 |
一、 商品房销售的主要形式 |
1、 期房销售 |
2、 现房销售 |
二、 商品房预售的存废及其缘由 |
1、 废除及其缘由 |
2、 存续及其缘由 |
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评价 |
一、 预售制度存在之理论依据 |
1、 法理视角 |
2、 经济学视角 |
3、 哲学视角 |
二、 预售制度存在之现实价值 |
1、 对于开发商的现实价值 |
2、 对于预购方的现实价值 |
3、 对于银行的现实价值 |
4、 对于政府的现实价值 |
5、 对于市场的现实价值 |
第四章 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完善 |
一、 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缺陷 |
1、 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尚不完善 |
2、 商品房预售款项专款专用监管制度尚属法律空白 |
3、 商品房预售各方权益保障法律制度尚不健全 |
4、 相关处罚制度尚不完善 |
5、 政府监管职责法律制度缺失 |
6、 公证制度缺失 |
二、 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完善 |
1、 完善商品房预售许可法律制度 |
2、 完善商品房预售款项监管法律制度 |
3、 完善商品房预售各方权益保障法律制度 |
4、 建立健全商品房预售市场相关惩罚制度 |
5、 强化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法律制度 |
6、 完善公证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商品房及商品房买卖 |
一、 商品房的含义及特点 |
二、 商品房销售的条件与程序 |
三、 商品房预售的条件与程序 |
四、 商品房预售是商品房销售的特殊形式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产生及价值 |
一、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形成背景 |
二、 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存在价值 |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之争 |
一、 商品房预售制度存废之争的提出 |
二、 商品房预售制度废除方主要观点 |
三、 商品房预售制度保留方主要观点 |
四、 商品房预售制度前景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品房预售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权益保护之缺失 |
一、 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的法律地位 |
二、 商品房预售中预购人的权利属性 |
三、 预购人权利遭受侵害的典型表现 |
四、 预购人承担风险的原因分析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中法律规制之缺失 |
一、 商品房预售预购人权益法律保护的缺失 |
二、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失 |
三、 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制度的缺失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内外商品房预售制度的考察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的起源——德国 |
第二节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
一、 美国不动产交易保障制度—公证托管制度 |
二、 德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三、 香港地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
第三节 商品房预售广告的法律规制 |
一、 美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规制 |
二、 法国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规制 |
第四节 国外商品房预售制度的经验启示 |
一、 关于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效力 |
二、 我国香港地区和国外预售资金监管模式的启示 |
三、 国外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规制的启示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建立有利于预购人权益保护机制 |
一、 建立开发商信息征信机构 |
二、 建立预购人权益保护组织 |
第二节 完善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 |
一、 简便预告登记申请审查方式 |
二、 明确预告登记的效力 |
三、 预告登记转为本登记的程序规定 |
第三节 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制度 |
一、 完善立法规定,健全监管模式 |
二、 将律师列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体 |
三、 建立商品房预售资金保险机制 |
第四节 完善商品房预售广告法律制度 |
一、 在《广告法》中增列商品房预售广告立法 |
二、 增加立法内容应侧重的几个方面 |
第五节 完善商品房预售惩罚性赔偿措施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4)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
(一) 预告登记制度的基本理论 |
(二)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界定 |
二、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创设依据和效力分析 |
(一)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创设依据 |
(二)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的效力分析 |
三、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缺陷 |
(一)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 |
(二)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
四、 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完善 |
(一) 从实体上完善的相关建议 |
(二) 从程序上完善的相关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预告登记制度的界定 |
(一) 预告登记的内涵和性质 |
1、预告登记的内涵 |
2、预告登记的性质 |
(二) 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和预告登记的区别 |
1、《物权法》出台前后,对国内商品房预售法律法规的分析 |
2、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的区别 |
(三) 我国商品房销售中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情况 |
1、预告登记在物权和债权发生冲突时的作用 |
2、我国商品房现售和预售对预告登记的适用情况 |
二、目前我国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
(一) 预告登记的范围较为狭窄 |
1、保全目的在于转移或者消灭不动产物权的请求权 |
2、保全不动产物权内容或者顺位变更的请求权 |
3、保全附条件或附期限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 |
(二) 预告登记的效力不足 |
1、保全权利的效力 |
2、保全顺位的效力 |
3、破产保护的效力 |
(三) 物权法对预告登记后处分行为的效力采用绝对无效主义,过于苛刻 |
(四) 预告登记的发生方式存在缺陷 |
(五) 《物权法》中相关程序保障不足 |
(六) 预告登记的义务人缺乏抗辩权 |
(七) 预告登记涂销事项缺失 |
三对我国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 扩大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
(二) 增加预告登记的效力 |
(三) 预告登记后的处分行为不应绝对无效,而应以相对有效为宜 |
(四) 完善预告登记的发生方式 |
(五)制定和完善预告登记程序 |
(六) 预告登记义务人应当享有抗辩权 |
(七) 完善预告登记的涂销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期房再转让之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期房再转让之概述 |
(一) 期房再转让之释义 |
1 期房的界定 |
2 期房再转让时间点的确定 |
3 期房再转让的释义 |
(二) 期房再转让之正当性分析 |
1 市场经济的必然性 |
2 现实生活的必需性 |
3 符合合同法基本原则 |
二、期房再转让之操作方式及效力研究 |
(一) 以预购协议的方式 |
(二) 以附生效条件买卖合同的方式 |
(三) 以合同转让的方式 |
1 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之债权让与 |
2 商品住房预售合同之债权债务概括转让 |
三、按揭期房再转让之相关问题研究 |
(一) 期房按揭概述 |
(二) 受让人同时受让商品住房预售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 |
1 开发商的同意对按揭期房再转让效力的影响 |
2 贷款银行的同意对按揭期房再转让效力的影响 |
(三) 受让人只受让商品住房预售合同 |
四、期房再转让中相关登记问题之研究 |
(一) 期房再转让中预告登记之效力研究 |
1 预告登记概述 |
2 商品住房预售与期房再转让均未办理预告登记 |
3 商品住房预售与期房再转让均办理预告登记 |
4 商品住房预售未办理预告登记,期房再转让已办理预告登记 |
5 商品住房预售已办理预告登记,期房再转让未办理预告登记 |
(二) 期房再转让合同登记备案之研究 |
1 登记备案制度之概述 |
2 期房再转让合同登记备案之性质 |
3 登记备案与期房再转让合同效力的关系 |
五、完善我国期房再转让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 统一立法,允许期房再转让 |
(二) 期房再转让条件之设立 |
(三) 期房再转让程序之设立 |
(四) 确立预购人对受让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7)物权法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外相关法律对房地产业影响的研究 |
1.3.2 我国物权法对房地产业影响的研究 |
1.4 主要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和研究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技术路线 |
第二章 国内外房屋拆迁制度对比分析 |
2.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现状分析 |
2.1.1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现状分析 |
2.1.2 城市房屋拆迁实施中存在问题 |
2.2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历史沿革及分类 |
2.2.1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历史沿革 |
2.2.2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分类及评析 |
2.3 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原则及案例分析 |
2.3.1 城市房屋拆迁民事补偿原则及案例分析 |
2.3.2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补偿原则及案例分析 |
2.4 我国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
2.4.1 概述 |
2.4.2 我国立法对公共利益的界定及原因分析 |
2.5 国外及地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制度 |
2.5.1 国外及地区的立法中对公共利益的界定 |
2.5.2 美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
2.5.3 德国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
2.5.4 日本关于城市房屋拆迁的相关规定 |
2.5.5 总结 |
第三章 博弈论分析城市房屋拆迁中各方的利益关系 |
3.1 博弈论的理论基础 |
3.2 公益拆迁中政府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博弈及启示 |
3.2.1 模型建立 |
3.2.2 策略分析 |
3.2.3 启示 |
3.3 商业拆迁中政府和开发商的利益博弈及启示 |
3.3.1 模型建立 |
3.3.2 策略分析 |
3.3.3 启示 |
3.4 商业拆迁中开发商和被拆迁人的利益博弈及启示 |
3.4.1 模型建立 |
3.4.2 策略分析 |
3.4.3 启示 |
第四章 房屋拆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管理的影响及建议 |
4.1 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对房地产开发的影响 |
4.1.1 确立了城市房屋拆迁的条件 |
4.1.2 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影响 |
4.1.3 对城市房屋拆迁程序的影响 |
4.1.4 增加开发成本,延缓房地产开发的速度 |
4.2 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制度的建议 |
4.2.1 对公共利益还需作出相应界定 |
4.2.2 非公共利益拆迁需要有法可依 |
4.2.3 拆迁补偿还需进一步明确 |
4.3 作者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
4.3.1 引进程序机制界定公共利益 |
4.3.2 关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
第五章 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管理的影响 |
5.1 我国房地产交易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1 房、地分别抵押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5.1.2 “一房多卖”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 主要的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及评析 |
5.2.1 权利登记制度 |
5.2.2 契据登记制度 |
5.2.3 托仑斯登记制度 |
5.2.4 评析 |
5.3 物权法中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剖析 |
5.3.1 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必要性 |
5.3.2 解析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制度 |
5.3.3 解析预告登记制度及其与商品房预售登记制度的区别 |
5.4 不动产登记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
5.4.1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
5.4.2 预告登记制度对房地产交易的影响 |
5.5 对物权法中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完善 |
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对房地产物业管理的影响 |
6.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基本介绍 |
6.1.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历史渊源 |
6.1.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名称 |
6.1.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构成 |
6.2 问卷调查南京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现状 |
6.3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基本内容及其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
6.3.1 《物权法》对专有权的规定及其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
6.3.2 《物权法》对共有权的规定及其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
6.3.3 《物权法》对共同管理权的规定及其对物业管理的影响 |
6.4 城市住宅小区车位、车库归属问题分析 |
6.4.1 物权法有关住宅小区车位、车库的相关规定 |
6.4.2 确定停车位产权归属的依据 |
6.4.3 不同停车位产权归属的具体分析 |
6.5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存在不足及对其完善 |
6.5.1 明确车位、车库如何“首先满足”业主需要 |
6.5.2 明确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
第七章 结论与展望 |
7.1 主要结论 |
7.2 创新之处 |
7.3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详细摘要 |
(8)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述 |
(一) 不动产的概念 |
1.第一阶段——罗马法 |
2.第二阶段——法国法 |
3.第三阶段——德国法 |
4.我国法律中的不动产 |
(二)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涵义 |
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概念 |
2.不动产预告登记产生的背景 |
3.不动产预告登记的特点 |
(1) 预告登记具有将来性 |
(2) 预告登记具有担保性 |
(3) 预告登记具有从属性 |
(4) 预告登记具有暂时性 |
4.不动产预告登记的分类 |
(1) 实体预告登记和程序预告登记 |
(2) 狭义预告登记和广义预告登记 |
(3) 单方预告登记与双方预告登记 |
(三)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法理意义 |
1.对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不足的弥补 |
2.对意思主义变动模式弊端的祛除 |
(四) 关于不动产预告登记法律性质的几种学说 |
1.债权说 |
2.物权说 |
3.债权物权说 |
(五) 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 |
1.权利保全效力 |
2.顺位保全效力 |
3.完全效力 |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比较法考察 |
(一) 德国 |
1.产生及发展 |
2.现行法律规定 |
(二) 日本 |
1.产生及发展 |
2.特征 |
(三) 台湾地区 |
1.产生及发展 |
2.现行规定 |
3.特征 |
(四) 英美国家 |
1.现有规定 |
2.特征 |
(1) 镜子原则(mirror principle) |
(2) 门帘原则(curtain principle) |
(3) 保险原则(insurance principle) |
(五) 各国及地区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 |
三、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设立 |
(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设立的阶段 |
1.《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的相关法律 |
(1) 全国性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 |
(2) 相关地方法规 |
(3) 原有的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制度与预告登记制度的比较 |
2.在《物权法》颁布之后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建立 |
(1) 《物权法》的规定 |
(2) 地方法规的规定 |
3.《房屋登记办法》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细化 |
(1) 扩大了预告登记的适用范围 |
(2) 明确了预告登记申请的方式 |
(3) 细化了预告登记的登记程序要件 |
(二) 我国创立预告登记制度的意义 |
1.创设预告登记制度的现实意义 |
(1)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预告登记制度 |
(2) 诚信社会构建要求预告登记制度 |
2.我国创设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意义 |
(1) 创设预告登记是维护法律基本价值的需要 |
(2) 创设预告登记制度是健全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的需要 |
四、对我国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完善的建议 |
(一) 对不动产预告登记实体效力规定的建议 |
1.不动产预告登记的效力问题 |
(1) 采用绝对无效主义不具有公平性 |
(2) 采用相对无效主义的可行性 |
2.预告登记请求权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冲突 |
(1) 法律规定上的冲突 |
(2) 实践上的冲突 |
(3) 冲突的解决 |
3.预告登记的效力消灭问题 |
(1) 权利消灭的原因不全面 |
(2) 权利起算的时间点不明确 |
(二)对预告登记的程序性规定的建议 |
1.条文间存在前后矛盾的解决办法 |
2.规定不具有易操作性的完善建议 |
3.预告登记义务人抗辩权保护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物权法中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概论 |
第一节 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起因分析 |
第二节 我国物权法预告登记制度的概念、性质与特征 |
第三节 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立法价值与实践意义 |
第二章 预告登记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与实践运用 |
第一节 预告登记在我国产生的立法背景分析 |
第二节 预告登记在我国地方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 |
第三节 对《物权法》与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中预告登记的分析 |
第三章 国外不同立法模式下的预告登记制度 |
第一节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历史溯源 |
第二节 德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日本的预告登记制度 |
第四章 对预告登记在我国实践中的若干问题的分析与探讨 |
第一节 预告登记中的请求权与抗辩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对预告登记在解决相关权利冲突方面的探讨 |
第三节 对我国预告登记适用范围的探讨与设想 |
第四节 对我国预告登记效力问题的探讨 |
结束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我国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初探——对《物权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概述 |
(一)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概念的界定 |
(二)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特征 |
1. 特殊性。 |
2. 临时性。 |
3. 担保性。 |
4. 依附性。 |
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法律效力 |
(一) 权利保全效力 |
(二) 顺位保全效力 |
(三) 破产保护效力 |
三、我国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的现状及缺陷 |
(一)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效力的法律规定内容比较杂乱, 而且法律层次较低 |
(二) 商品房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 |
(三) 尚未建立专门的房地产登记机关 |
四、完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 |
(一) 完善与商品房预告登记配套的相关实施规则 |
(二) 完善相应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 |
(三) 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设立专门的不动产登记机关, 分地区统一管理 |
四、预告登记将防止开发商一屋多售(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预告登记制度及实施[D]. 冯小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2)
- [2]我国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D]. 朱露露. 南京工业大学, 2012(04)
- [3]商品房预售法律制度研究[D]. 田英华. 黑龙江大学, 2012(01)
- [4]商品房预售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 刘明明. 西南政法大学, 2012(08)
- [5]房地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 罗晓东. 内蒙古大学, 2011(10)
- [6]期房再转让之法律问题研究[D]. 赖夙惺.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1)
- [7]物权法的施行对我国房地产业的影响研究[D]. 朱成竹. 南京林业大学, 2009(02)
- [8]论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D]. 李晓梅. 西南政法大学, 2009(11)
- [9]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研究[D]. 闫杰. 复旦大学, 2008(03)
- [10]我国的商品房预告登记制度初探——对《物权法》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的思考[J]. 曾颖. 传承, 20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