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抵销权的论文

破产抵销权的论文

问:破产抵销权的定义
  1. 答: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销”。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抵销。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销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他没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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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答:破产抵销权,是指对于破产人负有债务的破产债权人在破产人被宣告破产时,不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或是否附有期限或解除条件,均得不依破产程序,将其对破产人的债权和债务予以抵销的权利。
    各国破产法均对抵销权有所规定,例如,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定:“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的当时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销”。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定了抵销。按照美国学者的解释,抵销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的债权人被允许其以对债务人的债务抵销其对债务人债权,以使得他没有抵销权的债权人得到更好的的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3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销。”
问:什么是破产抵销权?应如何行驶破产抵销权?
  1. 答:1、什么是破产抵销权?
    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2、应如何行驶破产抵销权?
    提供相关证据向破产管理人申报、确认,要求行使抵消权。
  2. 答:楼上已经说的很多了,我解释一下:
    1、抵销权制度导源于罗马法,因其具有便利公平两大有点而被现代各国所采用,成为民法领域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破产制度形成过程中,抵销权制度也被引进到了破产法领域。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法院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无论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得不依破产程序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抵销其对债务人所付债务的权利。
    2、行使:第一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第二债权获得确认后主张抵销。
问:破产法抵销权的理解?
  1. 答: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时,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即破产人对某一债权人负有债务,同时又对该债权人享有债权。如果分别执行各自不同的债权,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所负的债务必须全额清偿,而其对自己享有的债权只能从破产财产中受到有限的清偿,甚至得不到清偿,该结果对于破产债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各国破产法中均规定有抵消权制度。基本含义为: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人同时负有债务的,不论其债权同所负债务种类是否相同,也不论其债权是否已经到清偿期,破产债权人均有权不依破产程序以自己所享有的破产债权与所负债务进行抵消。
  2. 答:假定a公司进入破产程序,b公司与a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b对a的债权无需申报破产债权即可抵消其欠a公司的债务,这一切都无需履行为破产而设立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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